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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条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大型钢结构分段(以下简称大型分段)的吊运、翻身以及大型设备的吊运作业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大型物件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大型物件:是指重量大于等于30吨的大型分段和设备;或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载荷80%以上;以及形状较大、重心不确定的物件(包括首尾线形分段)。

第四条职责和分工

1、技术部负责大型物件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2、生产管理部负责常规分段吊装方案的审定,并按照吊装方案和本规定要求实施大型分段吊装(分段的下胎、吊移、翻身、转向、总组、合拢)的施工及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对存在疑问的分段吊装方案进行讨论修改。

4、大型设备、形状不规则的分段由项目经理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制定吊装方案。

5、总装部编制大型分段、设备吊装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6、机装科负责设备吊装过程中的配合与监控。

7、施工单位按照图纸要求领取吊耳并安装。

8、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管理内容

1、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1.1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由技术部根据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分段划分图、分段的重心和线型、施工区域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等因素制定,分段重量不允许超过载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5%。

1.2吊耳的选用按照《船体吊环及安装要求》选用合适的吊耳。

1.3所在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中选用的吊装工具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钢丝绳、吊耳、卸扣的选用必须匹配。根据钢丝绳夹角安全系数参考取值如下:

作业夹角(θ)安全系数参考取值

θ≤30°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5

30°<θ≤60°时承重增加15%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6

60°<θ≤90°时承重增加41%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7~8

90°<θ≤120°时承重增加100%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10~12

钢丝绳夹角禁止>120°

1.4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中要明显标记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位置、吨位、数量;分段结构加强措施:以及卸扣、钢丝绳的型号和其他辅助工具的数量和吨位。

1.5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必须在吊装、翻身之前二周指导完毕,总装部根据工艺(方案)文件提前准备和布置起重索具。

1.6所有的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除配发相关部门外,还须配发安全环保部和质检部。

1.7大型设备的吊装工艺(方案)原则上由厂家制定,超过公司起吊能力的设备吊装工艺(方案)由厂家、项目组、设计、起重人员根据公司起重机械吊装能力共同研讨决定。吊装专用工具由厂家提供,吊装过程中厂家尽量派专人进行指导。若厂家未制定吊装方案,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厂家、专业起重人员共同研讨制定吊装方案。

1.8使用两台以上起重设备吊装时,原则上应按起重设备的额定载荷平均分配重量,但最多不超过起重设备额定载荷的80%。

1.9租用设备必须经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及使用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大型物件吊装审批权限

2.1大于等于30吨,低于等于80吨或大于公司所有起重设备额定负荷80%小于90%的大型物件由项目主管申请,经技术主管、探伤员、起重指挥、项目经理、安全组长确认签字,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吊装。

3、分段吊装、翻身前的起重作业检查

3.110吨以上所有分段、设备每次吊装和翻身由吊装人员均要按照此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吊装。

3.2其他检查确认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4、大型物件吊装、翻身作业过程一般安全要求

4.1总装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钢结构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实施指南》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分段吊装和翻身施工。

4.2分段吊装作业禁止出现超负荷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

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境卫生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2:脚手架搭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司搭架作业的基本职责、作业现场控制、维护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报验流程,确保脚手架搭设、使用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修造船生产用脚手架,其他作业用脚手架参照执行。

2?职责?

2.1?安保部负责对脚手架搭设、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搭架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取证管理,负责脚手架质量验收、签发准用意见。

2.2?造船部/修船部负责生产过程各类脚手架、安全通道的搭设、使用、维护、拆除等作业的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

2.3?服务车间负责组织、策划、实施现场脚手架的搭设、检验、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2.4?使用部门负责使用性能验收、使用过程管理。

2.5?人力资源部负责招用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搭架队伍,组织开展作业人员技能培训。

3?管理要求

3.1?作业人员要求

3.1.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3.1.2?身体健康,无本职业禁忌症,包括恐高症、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及肢体缺陷等。

3.1.3?具有搭架作业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操作证。

3.1.4?正确穿戴和使用合格的劳防用品,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严禁穿硬底鞋和带钉鞋作业。

3.2?搭架作业管理

3.2.1?新进材料的控制

3.2.1.1?新进材料钢管、扣件及其附件要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3.2.1.2?进入厂区的新进材料必须打包,并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打包要求脚手管两端对齐,高度不能超过80cm,钢网片、板摆放整齐,原则上打包高度不得超过160cm。

3.2.1.3?扣件及其附件应专点专箱定置存放,任何物品摆放不得影响通道顺畅。

3.2.2?构、配件材料点检

3.2.2.1?脚手架材料、扣件、附件等,在使用前、后,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点检。点检合格后整理打包粘贴点检合格标识,注明检查人姓名及检查日期。

3.2.2.2?未经点检合格或未张贴合格标识的脚手架材料禁止吊运至生产现场使用。

3.2.2.3?扣件存放、运输必须使用专用扣件箱,防止造成油液污染。

3.2.3?搭(拆)架作业申请

脚手架使用部门、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向服务车间提出搭(拆)架作业通知,并将相关工程及搭(拆)架要求向服务车间、施工队交底,由服务车间组织施工。

3.2.4?作业准备

3.2.4.1?脚手架材料现场堆放应按“5S”要求落实定置措施,不得占用、堵塞通道。

3.2.4.2?安全通道专用钢管应用红白油漆间隔标识,架设稳固可靠,通道畅通、适合人员通行。安全通道的策划、搭设及使用过程的调整、维护应满足生产实际需要。

3.2.4.3?脚手架搭、拆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禁止危险立体交叉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搭架危险区域,并有效落实警戒措施和现场监护人。

3.2.4.4?夜间、密闭舱室等作业现场应确保良好照明效果,涂装后应经测爆、测氧合格,进入前应有效落实通风措施。

3.2.4.5?高度在6米以上、密闭舱室、悬挂或悬空且坠落高度大于4米的脚手架的搭(拆)作业,必须报告现场安全主管。

3.2.4.6?船艏、船艉整体架的搭(拆),施工队根据服务车间专项作业指导书,制定具体施工方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要求,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交底。

3.2.4.7?线形、结构复杂区域搭(拆)脚手架,或施工队提出有施工困难的,应提请服务车间、安保部等部门现场指导。

3.2.4.8?用于密闭舱室涂装的脚手架,应按涂装脚手架要求进行搭设或整改。

3.2.5?其他要求

3.2.5.1?搭架作业应落实好人员、物件等防坠落措施,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护。

3.2.5.2?脚手架搭设应按照《搭架作业技术规范》(附件A)要求进行。

3.2.5.3?搭架过程中,因环境条件发生突然变化,影响安全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区域,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作业。

3.2.5.4?应确认天气、环境等客观条件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当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搭架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3.2.5.5?船舶移位、下水、进出坞等过程中或被搭架作业结构处于移动、失稳等状态时应禁止从事脚手架搭拆作业。

3.2.5.6?原则上,夜间不安排大面积、临水脚手架的搭(拆)作业。

3.3?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

3.3.1?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搭架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完工后对搭设质量按《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GL/CH04-006-R-01)要求进行逐项自查,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符合报验要求的,向服务车间作业长报验。

3.3.2?服务车间作业长对搭设完毕的脚手架按照《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GL/CH04-006-R-01)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一次报检不合格,在意见栏中说明不合格事由,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进行二次报验。二次报验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中止作业,报告车间领导调整施工队伍,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制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脚手架,应予以重搭。

3.3.3?使用部门工程主管负责组织脚手架适用性检验。一次报检不合格,在意见栏中说明不合格事由,并要求服务车间、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进行二次报验。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脚手架,应予以重搭。

3.3.4?现场安全主管对脚手架进行复查,签发准用意见。

3.3.5?脚手架因工程需要,上道工序转入下道工序时,应重新进行验收确认。

3.3.6?正在搭设、未经验收的脚手架应设禁用标识,验收合格后,设置交验合格标识牌,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3.3.7?脚手架合格标识牌上,应标明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定期巡检记录标识,巡检合格后签字确认。

3.4?脚手架的使用

3.5.1?总体要求

?交付使用的脚手架,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切割、破坏或拆除脚手架上的任何部件,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改变脚手架结构时,必须向服务车间提出,经安全主管同意后由搭设单位进行。

3.5.2?使用过程要求

3.5.2.1?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加强脚手架的检查与维护,发现影响安全施工的因素应立即停工,并报告情况,较危险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待搭架部门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3.5.2.2?作业人员作业时,上、下脚手架时必须走安全梯道,严禁翻爬脚手架。

3.5.2.3?原则上脚手架仅供作业人员作业使用,如工作需要需承受较大载荷时,使用部门应提前向搭架部门进行交底,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使用过程中严格控制荷载,避免因荷载过大造成脚手架坍塌。

3.5.2.4?脚手架上需临时堆放物件时,必须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

3.5.2.5?作业中严禁拆除、松动、破坏脚手架主杆地基,因工程需要,需拆除部分立杆落地处地基底板时,应征得工程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可割除。

3.5.2.6?施工人员在脚手架上用起重设备起吊零部件、物料时,不准将钢丝绳的受力点作用在脚手架上,以防止脚手架受力后变形、倾斜或发生倒塌事故。

3.5.2.7?脚手架与作业结构间的连墙杆严禁拆除,如作业结构有工程,需拆除连墙杆时,应通知搭架部门,将连墙杆移位或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拆除。

3.5.2.8?脚手架内侧作业脚手架和舱壁间距超过300mm时,作业前须对脚手架加设有效的防护措施,脚手架与舱壁间应加设安全网。

3.5.2.9?严禁在脚手板上切割材料,确需临时切割时,必须采取保护、衬垫等措施,防止损坏脚手板、脚手管等。

3.5.2.10?作业结束后,必须将架上物件、工具等移至安全部位放妥。施工过程中、每日收工前应及时清理架面,将架面上的工具、材料、物品和垃圾及时清运,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向下抛掷材料物品和倾倒垃圾。

3.5?巡检要求

3.5.1?服务车间应组织专人定期对脚手架进行巡回检查,加强维护工作,及时发现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5.2?巡回检查要点

a)?检查脚手架的垂直度和水平度,若发现异常时,及时加固整修;

b)?检查脚手架各连接部位及钢网板、钢网片等固定情况,如发现松脱和移动等情况,及时加固整修;

c)?检查脚手架的防护栏杆、上下通道梯子和安全网,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d)?督查使用者正确合理使用脚手架,发现有擅自拆卸、超载和破坏脚手架现象,应及时予以制止和采取脚手架安全补救措施。

e)?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行为应立即报告部门作业长或安全主管。

3.5.3?服务车间在接到使用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的整改要求时,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按验收程序提交验收。

3.6?拆架施工要求

3.6.1?拆架前的准备及要求

3.6.1.1?拆架搭架队负责人或带班检查脚手架的完好情况,并对已受到破坏或松动的部位进行加固,清除掉脚手架上的杂物,禁止非拆架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6.1.2?舱内拆架要吊清所有的舱内设备,或采用保护措施。密闭舱室拆架必须测氧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拆架前通风设施必须到位,并要有足够的照明。

3.6.1.3?拆架安全要点同搭架作业的安全管理。拆架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检查,并进行安全交底。

3.6.2?拆架中的要求及规定

3.6.2.1?拆架时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当配备红色安全监察的袖章。

3.6.2.2?严格遵守拆除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在拆架时四周必须同时进行,架高6米以上,拆下的钢管等不能抛丢,用人往下传接,下面3.6.2.3?传接材料的人要与上面拆架的人错位站立,传接材料时,步调要保持一致,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

3.6.2.4?拆除过程中严禁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代清楚。

3.6.2.5?舱内拆下的钢网片、钢网板要整齐堆放在托架上,并用两道绳索捆绑。拆下的钢管要一头整齐堆放在钢管托架上,不能夹带扣件,钢管满架后,两头要用横杆和扣件锁紧,拆下的扣件放在扣件斗内,所有拆架材料在舱内要有序堆放,并及时吊出进场,且钢管和扣件严禁混吊。

3.6.2.6?密闭舱室拆架,按搭架反顺序进行,拆架材料由人传递出舱口时,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拆架材料用绳索拉出舱口时,捆绑材料的绳索必须扎两道,两道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米原则上每次拉1根材料出舱,严禁长短太多的材料两根一起拉出舱口,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

3.6.3?拆架后的安全要求

3.6.3.1?密闭舱室拆架出来的材料要在甲板上堆放整齐,严禁堵塞安全通道,拆下的脚手板要按规格堆放整齐,并用二道绳索捆绑,钢管、扣件等按前述要求操作。

3.6.3.2?拆架结束后要及时清理舱内所有与搭架有关的材料,并及时吊下船进场,做好拆架后“5S”工作。

3.7?对现场安全主管的要求

3.7.1?应对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督查,对违章使用脚手架的行为进行考核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对脚手架的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3.7.2?操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安全主管有权局部或整体停工,督促进行整改,待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后恢复施工。

3.7.3?应对脚手架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整改完毕的脚手架按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现场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3.8.1?不得违章指挥脚手架作业与其他相抵触工种同时施工。

3.8.2?不得强令使用有安全隐患或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3.8.3?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违章指挥施工部门破坏脚手架主结构。

3.8.4?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勒令停工,布置整改,消除隐患

4?附件

附件A?钢管式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

5?附表

附表1?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GL/CH04-006-R-01

附录A

钢管式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

A.1?范围

规定公司修造船现场使用的钢管式脚手架。

A.2?规范性引用文件

A.2.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规范》(JGJ128-[2000])

A.2.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

A.3?术语

A.3.1?作业结构:利用脚手架作业的各类结构物。

A.3.2?直角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90°固定的连接件。

A.3.3?对接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180°固定的连接件。

A.3.4?旋转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360°范围内任意角度连接固定的连接件。

A.3.5?内井型:搭设于口字型作业结构内成井字型的脚手架结构。

A.3.6?外井型:围作业结构而成井字型的脚手架结构。

A.3.7?凹型:分平凹和直凹。是指凹型作业结构,在凹内搭设的三面脚手架结构。

A.3.8?立杆:是指与地面垂直的杆、是脚手架受力杆,它的作用是将脚手架上所有重量传导到地基上,一般单根长度为6米。

A.3.9?大横杆:是指与作业立面平行,沿脚手架纵向布置的水平长杆,与立杆连成整体,一般单根长度为6米。

A.3.10?小横杆:是指与作业立面垂直,沿脚手架横向布置的水平短杆,与立杆成整体。

A.3.11?斜撑:指紧贴脚手架宽度方向的外排立杆,与立杆斜交并与作业面成45~60°角的杆。一般沿脚手架的立杆与小横杆连接形成的长方形的对角线设置,上下连续设置成“之”字型,用于将脚手架形成三角稳定结构,防止架子沿纵长方向倾斜。

A.3.12?剪刀撑:指与脚手架长度方向的外排立杆斜交,与作业立面平行、与地面成45~60°角的支斜杆。一般要沿脚手架的整个高度贯穿脚手架的多个立杆与大横杆,用于将脚手架连成整体,形成三角形,增加整体稳定性。

A.3.13?抛撑:是指支点在脚手架外与宽度方向多个立杆斜交的支杆,与地面和作业面均成45~60°夹角,增加脚手架横向稳定,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倾倒。

A.3.14?八字撑:指内井型、凹型脚手架的拐角处水平搭设的连接相邻两面脚手架的水平撑杆,与地面平行,与两面脚手架构成等边三角形,相邻两个拐角处的撑杆呈“八”字形,增加脚手架横向稳定,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倾倒。

A.3.15?连墙杆:指与作业结构相互连接的水平杆,能承受拉和压的作用力,主要用于高度较高的脚手架,可以承担外排立杆不均匀产生下沉所产生的载荷和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一般采用焊接或卡接在作业结构上。

A.3.16?步距:相邻上下水平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A.3.17?跨距:相邻纵向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A.3.18?横距: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

A.3.19?主节点: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A.3.20?构配件:主要指脚手板(钢网板、钢网片)、脚手杆、扣件、梯子、铅丝等。

A.4?规范内容

A.4.1?脚手板

A.4.1.1?钢网板:规格一般宽度为300-400mm,长度为2200-3000mm,现在常用的有2200mm×400mm;2200mm×300mm;3000mm×300mm等三种规格。每块最大质量不宜大于30kg。钢网板必须经压重试验,钢网板二头距端面100mm搁空,中间载重500千克,10分钟无塑性变形。

A.4.1.2?钢网片:规格为1000mm×750mm,用Φ10mm的圆钢和σ4-σ5mm钢板网焊接制作,钢板网与圆钢每一点连接处焊接牢靠。

A.4.2?脚手杆

A.4.2.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

A.4.2.2?脚手杆采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

A.4.2.3?新钢管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旧钢管无凹凸状,无疵点裂纹和变形,杆件两端切口应平直,严禁斜口,毛口,卷口等现象。

A.4.2.4?旧钢管表面锈蚀深度不得>0.5mm;各种杆件钢管的端部长度L≤1500mm时弯曲应≤20mm;立杆钢管长度3000mm≤L≤4000mm时,弯曲应≤12mm;立杆钢管长度4000mm≤L≤6000mm时,弯曲应≤20mm。

A.4.3?扣件及其附件

A.4.3.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扣件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A.4.3.2?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A.4.3.3?扣件不能有裂纹、气孔、疏松、变形、砂眼等铸造缺陷。圆弧差异不得超过±0.5mm,铆钉中心偏差允许0.5mm,铆合处活动应良好;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要小于5mm,扣件的活动部位应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的间隙要小于1mm。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成;扣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抗拉强度3.234×105KN/M2,延伸率≥8%。

A.4.4?梯子

A.4.4.1?分直梯和斜梯两种。按焊接工艺要求焊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4.4.2?直梯:规格一般为2000mm×400mm,用Φ20的钢管焊制,梯子上端有挂钩。

A.4.4.3?斜梯:规格一般为2400mm×500mm,用63mm×40mm×σ4mm以上角钢跟40mm×12mm×σ2.5mm格栅踏步焊制而成,梯子上端有挂钩。每架斜梯最大质量不宜大于30kg。

A.4.5?铅丝

使用12#、16#正品铅丝。钢网板与钢管连接用双股12#铅丝,钢网片与钢管连接用双股16#铅丝。

A.4.6?安全网

现场使用安全网宽度不得小于3m,长度不得大于6m,网眼大小50-100mm。使用维纶、锦纶、涤纶等材料编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性安全网,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

A.4.7?搭架规范

A.4.7.1?总体要求

A.4.7.1.1?脚手架的整体结构,其横向长度应分别超出作业面两端点500mm为宜,纵向高度应超过最高作业部位1.5m以上。脚手架结构的任何部位与作业结构表面距离应保持在100-200mm。若超过300mm应加设栏杆或安全网。

A.4.7.1.2?搭设顺序:检查地基--摆放扫地杆--由里向外逐根竖立杆,并与扫地杆扣紧--设置第一步横杆(先装小横杆再装大横杆),设置临时连墙杆或抛撑--向上设置第二、三……步横杆--设置连墙杆、斜撑、八字撑、剪刀撑等--铺设脚手板--架设梯道--挂设安全网。

A.4.7.1.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自下而上逐层搭设。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并检查其牢固性。连墙件、剪刀撑、斜撑、八字撑等的搭设应随立杆、横杆等同步搭设。

A.4.7.1.4?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原则上在其上下禁止从事其他危险交叉作业。搭设时,要保管好扣件、工具及材料防止坠落伤人。严禁从上方向下掷物,要设专人监护,防止他人误入。

A.4.7.1.5?脚手架层高要求,各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8~2m。

A.4.7.2?脚手杆

脚手杆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扣件连接、固定,禁止用铅丝、绳索等代替扣件使用。

A.4.7.2.1?立杆

a)?立杆的垂直偏差,当架高在20m以下时应不大于架高的1/200;架高20m以上,不大于架高的1/400~1/600,全高的最大偏差不大于100mm;

b)?高度低于20m的脚手架立杆间距应不大于2500mm;高度超过20m的脚手架立杆间距应不大于2000mm;

c)?靠舱壁一侧脚手架的立杆可以从距舱壁水平距离不大于1000mm处竖立杆;

d)?冷作换板工程量较大的脚手架,靠舱壁一侧立杆跟舱壁距离应小于300mm;

e)?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如因管端出现毛刺、卷口情况少量对接时不得少于三只扣件。

A.4.7.2.2?横杆

a)?横杆偏差:大横杆、小横杆应保持水平,水平偏差不允许超过5mm/m;

b)?大横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6m;

c)?大横杆需要接长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d)?大横杆对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大横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跨距的1/3;

e)?大横杆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大横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f)?每个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g)?作业层用钢网板铺设与小横杆上时,小横杆须设置于大横杆的上方,非主节点处的小横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跨距的1/2;

h)?作业层用钢网片铺设在大横杆上时,大横杆须设置于小横杆上方,作业层相邻大横杆间距须小于300mm。

A.4.7.2.3?连墙杆

a)?脚手架宜根据需要设置连墙杆增加稳固性,连墙杆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b)?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杆,连墙杆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作业结构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A.4.7.2.4?抛撑

当搭设高度低于7m时,可采用设置抛撑的方法保持脚手架的稳定,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在立杆与抛撑之间,在距地面200-500mm处加一加强杆,用以加强整体结构。当搭设高度高于7m,不宜设置抛撑时,应设置连墙杆。

A.4.7.2.5?剪刀撑

a)?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b)?高度在24m以下的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c)?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剪刀撑接长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不小于800mm,用3个扣件等距布置,扣件距钢管端头不应小于100mm。

A.4.7.2.6?斜撑

a)?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斜撑;

b)?高度在20m以下的内、外井型(封闭型)脚手架可不设斜撑,高度在20m以上30m以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斜撑外,中间应每隔9000mm设置不同方向一付。30m以上的高层脚手架每隔7200mm设置不同方向一付;

c)?斜撑接长不得用对接扣件连接,应采用搭接连接。搭接长不小于800mm,用3个扣件等距布置,扣件距钢管端头不应小于100mm。

A.4.7.2.7?八字撑

内井型、凹型脚手架在拐角处沿高度方向每隔4000mm(2步)设置一道八字撑。

A.4.7.2.8?栏杆

每层脚手架上必须加设两道防护栏杆,栏杆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上道栏杆距脚手板高度为1050mm,下道高度为500mm;槽形、波形仓壁等作业结构与脚手架结构间距超过300mm时,应加设栏杆。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须加设栏杆封头。

A.4.7.2.9?扫地杆

在斜板等有坡度的地方竖立杆时,必须安装扫地杆。

A.4.7.3?脚手板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00~200mm。

4.7.3.1钢网板

a)?钢网板铺设时,应设置在三根横杆上。当钢网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杆支承,但应将钢网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b)?钢网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钢网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杆,钢网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钢网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钢网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c)?钢网板铺设时,宽度方向不应小于两块网板宽度;

d)?钢网板探头端四侧应用双股12#正品铅丝与支撑横杆可靠固定。

4.7.3.2钢网片

a)?钢网片长度方向应平行于支撑横杆铺设,必须设置在三根横杆上。确需宽度方向平行于支撑横杆铺设时,应增加一根横杆,将网片设置在四根横杆上;

b)?网片铺设时,支撑横杆间距必须小于300mm,网片宽度方向应超出支撑横杆50~100mm;

c)?钢网片应对接平铺,用双股16#正品铅丝将前后两端四点与两侧支撑横杆可靠固定。

A.4.7.4?扣件

A.4.7.4.1?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

A.4.7.4.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A.4.7.4.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A.4.7.4.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A.4.7.4.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A.4.7.5?梯子

A.4.7.5.1?脚手架上、下梯子应布置于脚手架作业层外侧,不宜占用脚手走道。

A.4.7.5.2?脚手架梯子布置时要做好防坠落措施,易坠落面应使用防护栏杆或安全网保护。

A.4.7.5.3?脚手架梯子应使用斜梯搭设,斜梯两侧应安装扶手,梯子应与横杆可靠固定,用钢网片铺设时,梯子下端应铺设2层钢网片。

A.4.7.5.4?不宜使用斜梯时,经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使用直梯。直梯应布置于脚手架作业层走道外侧,按斜梯搭设标准错层布置,搭设休息平台。走道上梯口孔洞采用单护拦用作防护。

A.4.7.6?安全网

A.4.7.6.1?超过三层的脚手架搭设,至三层时必须挂妥安全网。

A.4.7.6.2?悬挂式脚手架梯道、工作平台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做保护,脚手架底层需用安全网兜底。

A.4.7.6.3?斜梯侧面坠落端及底部须配备安全网。

A.4.7.7?拆架规范

A.4.7.7.1?拆架前,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拆架顺序和措施。

A.4.7.7.2?应检查、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A.4.7.7.3?应进行必要的拆架安全技术交底。

A.4.7.7.4?必须严格按顺序拆除,一般应遵循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做到一步一清依次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作业。

A.4.7.7.5?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规范设置连墙杆和斜撑加固。

A.4.7.7.6?脚手架拆除应划定作业区域范围,设置围栏或警戒标志,专人指挥、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A.4.7.7.7?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不得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换人。

A.4.7.7.8?拆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A.4.7.7.9?运至地面构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A.4.7.8?特涂脚手架搭、拆补充规范

A.4.7.8.1?脚手架须做好防静电、防燃爆措施。

A.4.7.8.2?脚手架搭设须保持整体平稳,脚手架不得有晃动,构配件间须坚固,不得有摩擦,必要时应加垫保护隔离。脚手架任何部位不得触碰作业结构,应保持150-250的间距。

A.4.7.8.3?脚手架上下应急通道、工作走道须保持畅通,不得阻塞。脚手架应按特涂要求,搭设辅助跑道。

A.4.7.8.4?脚手架顶层与舱顶应保持1700-1800mm的高度,其余各层应保持1800-2000mm的高度。

A.4.7.8.5?脚手拆架前,须经通风测爆检查合格。应做好保护措施,防止碰撞、损坏涂装油漆,对易触碰的部位应进行必要防护。

A.4.7.8.6?脚手架拆除时,应先清除脚手架上的杂物,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物件坠落至舱底,扣件应扣在钢管上同时出舱。

A.4.7.9?脚手架检查验收标准

A.4.7.9.1?脚手管没有弯曲、变形、断裂、锈蚀严重的现象。

A.4.7.9.2?脚手板没有缺陷和损伤,没有扭曲、变形,焊点没有脱焊。

A.4.7.9.3?斜梯、直梯没有开裂、扭曲、脱焊、变形、损伤等。

A.4.7.9.4?安全网没有破损、缺口等。?

A.4.7.9.5?脚手架立杆间距符合规范要求,20m以下时不大于2500mm,20m以上时不大于2000mm。作业结构侧挑头不大于1000mm。

A.4.7.9.6?横杆间距符合规范要求,钢网板横杆不少于三根,钢网片横杆间距小于300mm。

A.4.7.9.7?脚手架连墙杆、扫地杆、剪刀撑、斜撑、抛撑、八字撑等设置合理并符合规范要求。

A.4.7.9.8?脚手架施工和行走通道、平台畅通、规范、牢靠、平整。

A.4.7.9.9?所有工作平台、通道的开口面是双护栏,护栏高度符合要求。

A.4.7.9.10?脚手架梯道设置合理、各层错位、有休息平台、捆绑牢固、挂设安全网。

A.4.7.9.11?脚手管所有杆件用扣件连接紧固牢靠。

A.4.7.9.12?钢网板、钢网片分别用12#、16#双股铅丝绑扎牢固,间隙和搭接长度符合规范要求,钢网板铺设2块以上,钢网片竖向铺设。

A.4.7.9.13?脚手架与作业结构间的连接牢固,间距符合要求,小于200mm。

A.4.7.9.14?脚手架能够覆盖施工需要的区域,满足施工的要求。

A.4.7.9.15?脚手架能够按照施工的需要预留有材料进出或上下的通道。

A.4.7.9.16?脚手平台的设置符合工程施工人员的站位需要,无须再进行垫高作业。

A.4.7.10?材料点检标准

A.4.7.10.1?材料点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各种材料使用后没有复检;

b)?脚手板、钢网有破损而未修复;

c)?脚手杆、脚手板弯曲、有裂纹在未修复及锈蚀严重;

d)?直角、旋转扣件开口过大而未修复;

e)?扣件螺杆变形或螺纹损坏而没修复;

f)?安全网有烧损、割破、腐蚀、绽开等现象未修复。

A.4.7.10.2?材料点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钢脚手板严重扭曲变形;

b)?钢网严重损坏(破损直径达150mm以上的);

c)?钢脚手板两边钢网有锐角,开焊200mm以上;

d)?脚手杆弯曲变形较严重无法修复及有裂纹;

e)?扣件严重损坏和螺纹部分无法修复;

f)?对接扣件有裂纹、断裂;

g)?直角、旋转扣件开口磨损达厚度10%;

h)?受到从5m以上高空落下60kg以上物品冲击的安全网。

篇3: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监理单位

3.2.1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施工单位

3.3.1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HSE管理部

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方案编制及审查

4.1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程序要求:

4.2.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吊装方案内容:

4.3.1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吊车使用计划

4.3.1.2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吊装参数表

4.3.1.4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地基处理要求

4.3.1.6总平面布置

4.3.1.7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吊装图

4.3.1.9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HSE体系

4.3.1.11HSE管理措施

4.3.1.12风险评估

4.3.1.13HSE应急预案

4.3.1.14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附件: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吊装计算书内容:吊装受力计算;吊点强度核算;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强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5一般要求

5.1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管理体系,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5.2审批后的吊装施工技术文件由各承包商组织吊装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有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字。技术安全交底内容如下:

5.2.1吊装规划;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5.2.2机具试验及安装拆除;

5.2.3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5.2.4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

5.2.5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5.3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证书。同时,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镇海炼化乙烯项目部的HSE现场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5.4参与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5.5大型吊装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组织联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5.5.1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5.5.2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与方案一致;

5.5.3起重机械的“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和吊索具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保养、检查、试验的记录;

5.5.4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记录;

5.5.5设备摆放方位的确认;

5.5.6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5.5.8起重施工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道路及场地坚实平整;

5.5.9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5.5.10其他必要的检查。

5.6大型吊装实行吊装命令书制度。按照技术安全检查要求进行吊装前的检查,并确认符合要求,试吊合格后吊装作业总指挥应签署“吊装命令书”并下达吊装命令,方可进行吊装作业。起吊前设备离开地面200mm左右,再进行复检确认无问题准备开始正式起吊。

5.7吊装作业前,如实填写《吊装作业评估表》(详见附件3)

5.8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要求:

5.8.1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5.8.2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8.3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5.8.4在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应设置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一般起重作业时,可设地面指挥一人。司索人员至少为两人。

5.8.5吊装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指挥者的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5.9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除必要的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外,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12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问清后再执行操作,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5.13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根据《乙烯建设工程高压线路临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1~35?≥60?

安全距离m?1.5?3?0.01(V-50)+3?

5.14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15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装,管道移动时除外。

5.16一次吊装的单件数量不能超过3件,并且吊装件应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须捆绑结实或装入载货吊篮中进行吊装。

5.17有锐利棱角的吊件捆绑时,应做好垫块,防止吊索具被锐利棱角割坏。

5.1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5.19“十不吊”原则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6起重机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6.2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他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否则移动式起重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械和升降机不准施工作业。

6.3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6.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5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6.5.1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遵守《乙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和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

6.5.2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吊车的维护、检查和修理,指定专人对吊车进行定期检查,填写吊车检查清单(附件1),确保现场使用的吊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6.5.3驾驶员必须每日检查吊车状况,并填写《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详见附件2),只有检查合格的吊车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还应做好日常的运行、维修记录。

6.5.4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支腿或履带板下地基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同时查清就位行驶道路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应铺设路基板,并合理选择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

6.5.5移动式起重机站位时,应视地面情况采用钢板、枕木或特制的垫脚等做垫板,不得直接支车,吊车支腿须远离地下水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道、挡土墙等。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的支腿应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汽车吊,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道木和钢板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钢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200mm×20mm;

(3)60-8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000mm×2000mm×200mm;

(4)90吨以上吊车必须自带路基箱。

6.5.6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等的支腿与地基确认,应以司机为主,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地基的相关资料由用车单位提供。

6.5.7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6.5.8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起吊设备时,吊钩偏角不应超过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为了避免设备在空中摆动,所吊设备应设置溜绳。

6.6需要在现场组装的起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投用前,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所需的证件。

6.7手拉葫芦(倒链)

6.7.1手拉葫芦使用前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6.7.1.1转动部分灵活,不得有卡链、扭链现象;

6.7.1.2链条完好无损,销子要牢固;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负重链横销。

6.7.1.3制动器有效。

6.7.2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6.7.2.1表面有裂纹;

6.7.2.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6.7.2.3扭转变形超过10°;

6.7.2.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需合理,保证两吊钩受力在一条轴线上,不得多人强拉和超负荷使用。装链时,将链条摆顺。

6.7.4吊钩挂绳扣时,将绳扣挂到钩底。吊钩直接挂在设备的吊环或板孔式吊耳上时,不得使吊钩别劲和歪扭。不得将吊钩直接挂在设备上吊装。

6.7.5手拉葫芦如需工作暂停或将设备悬吊空中时,将拉链封好锁牢。

6.7.6设置手拉葫芦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有泥砂、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6.7.7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留3个扣环以上。

6.7.8使用手拉葫芦吊装时,逐渐拉紧,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起吊。

6.7.9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其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

6.7.10采用多个手拉葫芦操作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对额定载荷进行折减,操作应同步。

6.8滑车与滑车组

6.8.1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车载荷按出厂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用,不得超负荷使用。多轮滑车仅使用部分滑轮时,滑车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当滑车的轮数超过5个时,走绳应采用双抽头的方式,如采用隔轮花穿的方式,应适当加大上、下滑轮之间的净距。

6.8.2滑车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必要时,滑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6.8.2.1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6.8.2.2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6.8.2.3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6.8.2.4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6.8.2.5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8.2.6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润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润滑剂。

6.8.3?滑车组动滑车与定滑车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当滑车贴着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时,应采取防止泥砂进入轮内的措施。

6.8.4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应将钩头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6.8.5滑车使用后,应清洗干净,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用于吊装大型设备的轮数较多的滑车组,使用前应拆卸检查,清洗干净,加够润滑油,保证他们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

6.9卸扣(卡扣、卡环)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应按额定负荷标记选用,不得超载使用,无标记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使用卸扣时,只应承受纵向拉力,螺纹应满扣并预先润滑。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横销。

6.10卷扬机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6.10.2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6.10.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6.10.4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6.10.5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扬机应设置防雨棚。

6.10.6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6.10.7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6.10.8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6.10.9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超行程限位开关。

6.10.10卷扬机夜间工作时司机操纵位置应有良好照明。

6.11麻(棕)绳

6.11.1麻(棕)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中绳扣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做设备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6.11.2麻(棕)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以免松散或扭劲。发现上述现象时,应及时消除。

6.11.3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直接接触,如无法避免时应垫以保护物。

6.11.4麻(棕)绳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不得小于12。

6.11.5麻(棕)绳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6.12钢丝绳与吊索

6.12.1钢丝绳的使用安全系数K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1作拖拉绳时,K≥3.5;

6.12.1.2作卷扬机走绳时,K≥5;

6.12.1.3作捆绑绳扣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时,K≥8;

设备重量大于50t时,K≥6;

作系挂绳扣时,K≥5;

作载人吊篮时,K≥14。

6.12.2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可能相碰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钢丝绳经过架空输电线上方时,应搭设牢固的竹(木)过线桥架;在架空输电线的一侧或下方工作时,钢丝绳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3履带式车辆行驶越过钢丝绳时应对钢丝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压在钢丝绳上。

6.12.4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含油,长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上盖下垫。现场暂时不用的钢丝绳或过长的钢丝绳应盘卷整齐,放在垫物上。

6.12.5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不小于绳径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6.12.7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规定进行报废或降级处理。

6.12.8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6.12.9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6.12.10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按国标GB1102《钢丝绳结构》的规定降低使用或报废。

7其他管理要求

7.1恶劣天气的应对

7.1.1和当地气象站保持联系,了解中长期和当天的天气预报,根据气象条件调整吊装进度计划。大型设备吊装要避开恶劣天气。

7.1.2风速大于10.8m/s时停止吊装作业.

7.1.3吊装尽量不安排在夜间进行,雷雨天、夜间、能见度低时严禁大型吊装作业。大件吊装宜安排在早上进行。

7.2产品防护措施

7.2.1整体到货设备的防护

7.2.1.1到货设备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进行摆放,垫实垫稳,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垫牢。对细长薄壁等易于变形的设备要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

7.2.1.2不锈钢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损伤的设备,在卸车、吊装、摆放中要注意保护其表面,吊装用钢丝绳要有软质胶皮保护。

7.2.1.3吊装运输中要防止挤压、碰撞小口径管口。

7.2.1.4捆绑式吊装的设备的钢丝绳要用软质胶皮包住,并用木方垫隔。

7.2.1.5设备吊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防止钢丝绳损坏设备附件。

7.2.1.6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设备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分段到货设备的防护

7.2.2.1分段到货的设备到货后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齐摆放,采取稳妥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或倾倒,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衬垫。

7.2.2.2分段到货设备,要妥善保护坡口,防止碰伤。

7.2.2.3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4钢丝绳和设备有可能接触的部分必须用软质胶皮包住。

7.2.2.5设备在吊装及其它作业时,塔盘、翅片管等易于损坏的零部件,不准人员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不得使用吊车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设备。

7.3吊装作业与厂区路面及土建基础

7.3.1履带吊车行走作业不能直接接触已完工的路面,必须采取铺垫路基板、钢板等保护措施,以保护道路。

7.3.2吊车作业时,支腿必须下垫道木。

7.3.3吊装时不能碰撞基础或设备。

7.3.4吊车严禁在基础上碾压。

7.3.5原则上设备基础不能当锚点。

7.4地下隐蔽工程保护

7.4.1车辆通过的路线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护措施。

7.4.2吊车通过窨井前,窨井要填满黄沙,上垫厚钢板。

7.4.3吊车通过消防栓时,要设专人观察,并采取消防栓保护措施,防止碰坏。

7.4.4吊车通过电缆沟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盖板压坏。

7.5起重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8支持性文件

8.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92号

8.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0号

8.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8.6《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

8.7《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5-2003)

8.8《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8.9《钢丝绳结构》(GB1102)

9记录

9.1吊车检查清单(HSE-20000-JL-0007)

9.2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HSE-20000-JL-0008)

9.3吊装作业评估表(HSE-20000-JL-0009)

篇4:断路作业安全制定范本

1、目的

厂区断路作业的意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以保障作业规程中的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2、适用范围

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断路作业workforroad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断路申请单位?workshopappliedforroadbreaking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断路作业单位workshopof?workingonthebreakingroad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作业区work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总则

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3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5.6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6、安全要求

6.1作业组织

6.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作业交通警示

6.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应急救援

6.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篇5: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焦桐高速平顶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证安全、快速施工,结合省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条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负责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厅负责。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意见,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建立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快疏导车辆,保障畅通。并主持和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按规定上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道路设施处于良好通行状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完成省交通厅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制度

(一)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施工、检测等单

位,必须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二)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员,制定严密的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养护部门、监理单位批准,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从业单位必须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四)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应对养护施工的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如人员设备进出场方式、施工工作面人员设备的行为规则、原材料混合料的运输要求、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贯彻到每一施工人员;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五)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及进场过程中,严禁任何车辆、机械利用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掉头;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六)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监理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穿着反光标志服;作业机械(养护施工单位自有)必须涂以桔黄色,并安装黄色警灯和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3、同侧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5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1公里(含渐变段);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2、养护施工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必须停放在施工作业区内,且应摆放整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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