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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1.范围

1.1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管理。

2.引用文件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起重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3.1本规定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利用起重机械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3.2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50吨以上;

中型:25吨至50吨;

小型:25吨以下。

4.起重作业的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与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4.1.2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

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3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

(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1.4吊装前,应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4.1.54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前,应进行作业许可申请,并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安全环保部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4.1.6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

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4.1.7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时,吊篮的制作、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管理规定》中4.5条的规定要求,在作业前应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4.1.8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4.2起重机械

4.2.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4.2.2施工单位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2.3施工单位自行制造或者改造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4.2.4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单位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由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

4.2.5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安装完毕后,须经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2.6施工单位安装、维修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4.2.7对于本公司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由设备管理部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4.2.8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起重机具

4.3.1所有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3.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4.3.3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3.4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装索具使用。

4.3.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足以下要求:

a.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

b.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c.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d.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e.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f.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g.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

4.3.6吊装带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4.3.6.1吊装带使用的基本要求:

a.使用的吊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使用有破损的吊带;

b.按照吊带的额定载荷选用;

c.吊带不要打结使用;

e.当负荷吊物压在吊带上时,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带;

f.被吊物的棱角要进行隔离保护,不能损坏吊带;

g.如果吊带用于非正常的化学环境中或用于持续的高温条件下,使用前应征求厂家或吊装专家的确认建议;

h.不要将吊带存放在紫外光线或在阳光直接照射下或高温附近;

i.经常检查合格吊带的起重能力,并熟知吊装夹角、钩挂等方面对减少其起重量的影响。

4.3.6.2使用前,经常对吊带进行外观检查:

a.检查是否有磨损、切割和抽丝处;

b.检查吊带的颜色是否褪色;

c.检查布料的硬度;

e.检查吊带的任何一部分是否软化或炭化;

f.检查吊带缝合处是否破裂或脱线;

g.检查标有制造商名称、制作材料和额定起重量的识别标签。

4.3.7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方案的要求进行,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要进行无损检测;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车贴地面使用时要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滑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b.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毫米;

c.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d.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

e.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f.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g.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4.3.8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吊钩有缺陷时不得补焊。

4.3.9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4.3.10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入螺口内。

4.3.11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a.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b.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不得小于15米;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c.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d.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识一致;

e.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f.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中转指挥点;

g.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一经发现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h.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修理或调整。

4.3.12临时吊耳须经吊耳焊工、检验员检查合格,并在签字认可(在吊耳附近用记号笔签字),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4.4吊装作业

4.4.1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的安全帽上有显著的识别标识,标识样式如附件一。

4.4.2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吊装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不宜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4.4.3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不小于支撑板面积3倍的道木或钢基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4.4.5如需吊运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4.4.6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物件,应拴溜绳控制。

4.4.7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吊装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4.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要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4.4.9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4.4.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

4.4.10.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

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b.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

c.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d.检查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的安全警戒区域并派人看护;

e.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4.4.10.2施工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班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4.4.10.3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组组织联合检查;必要时,应会同相关方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b.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的资料;

c.设备基础地脚螺拴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吊装承载地基的处理是否满足技术方案中的地耐力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d.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e.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f.施工用电和天气预报情况;

g.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h.施工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i.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等。

4.4.10.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施工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4.10.5项目组或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4.4.11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吊装技术负责人协商解决。

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

c.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e.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f.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4.12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指挥人员(或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c.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进行起重操作;

d.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应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

e.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f.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严禁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g.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4.13吊装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和吊装方案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使用;

c.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由一人负责指挥;

d.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

员和起重机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e.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g.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可采用拉绳或撑竿等辅助就位。

4.4.14吊装作业完毕,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c.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d.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其他

若在码头使用浮吊进行大件吊装作业,则应先编制好方案,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需报海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6.记录

6.1作业许可申请单

6.2起重吊装作业检查表

篇2:吊装作业安全规定范例

一、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其中吊装过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三、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四、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站长负责管理;

2、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编制吊装方案,制定切实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各项内容,由施工单位批准;

3、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站长批准;

4、不得私自涂改、变更作业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加油站各一份;

六、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七、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控,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八、吊装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九、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2、在吊装前必须对起重机的机械、安全制动装置仔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3、各种超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吊装机具绳索必须通过计算来选择;

5、超重设备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十、不得利用加油站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做吊装管定点利用加油站预埋钓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否则不准任意挂接。

篇3: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2.术语

2.1大型吊装作业: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

3.职责

3.1项目组的职责

3.1.1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3.1.2项目组负责人/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

3.1.3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风险评估表。

3.2施工单位职责

3.2.1吊装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3.2.2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3.2.3项目安全监督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

4.管理内容

4.1吊装作业前

4.1.1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4.1.2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

l?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

l?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l?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

l?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

l?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l?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l?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

l?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

l?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l?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l?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级、能见度良好)。

l?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l?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l?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4.1.3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4.2吊装作业中

4.2.1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4.2.2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4.2.3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4.2.4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4.2.5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左右,应停顿1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4.2.6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4.2.7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4.2.8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4.2.9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4.3吊装作业完成

4.3.1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4.3.2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5.相关文件

5.1BFCEC-MR-20作业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篇4: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3.依据

3.1《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4.1一级吊装作业:m﹥100t

4.2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4.3三级吊装作业:m﹤40t

5.作业要求

5.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5.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5.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5.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5.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5.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5.10起重机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5.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5.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5.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6.吊装作业安全职责

6.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6.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6.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6.4作业所在项目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6.5安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6.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科负责审批。

7.2吊装作业单位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作业规程5.1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管理科和安环部负责人批准。

7.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4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5《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吊装指挥,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设备管理科留存,保存期1年。

篇5:化工装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相关票证的管理。

本规定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本公司吊装机具指公司使用的:桥式起重机、装卸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安全作业管理基本要求

4.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

4.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4.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安全部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5.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进入**公司检修现场吊装作业前必须按照**公司下达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或《装置施工任务书》的要求与相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并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分、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4.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对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5.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着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6.11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3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4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7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7.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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