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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选择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确定施工单位后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在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实体围档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

(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箱梁挂篮法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挂篮法箱型梁施工简介

挂篮法箱型梁施工是一种采用大钢度悬臂逐步平?向前推进的施工方法,施工基本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可以在不设支架和不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情况下浇注大跨径预应力砼箱梁,在市政、公路工程中一般用作跨越河道、铁路和山脉之间的桥梁施工(含深水桥梁施工)。

2安全策划与交底

2.1挂篮施工前,应进行安全策划,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重点是挂篮承载方法、安全性能的计算和验算、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通道和可靠立足点、临边洞孔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并应经审批确认合格后,投入实施。

2.2?应及时掌握各种管线及水文、地质等情况,在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层次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交底时,同时进行交底。

3?0#块施工

3.1若0#块承重支架位于水中时,应在该部位设置围堰,确保承重支架不浸泡在水中。

3.2?0#块承重脚支架的地基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承重脚手架的搭设。

3.3当采用扣件式钢管满堂排架作承重支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四章节相关内容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的要求,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3.4采用大型钢构件(台林)作承重支架时,大型钢构件(台林)及连接构件必须经验收合格。按施工方案要求,对大型钢构件(台林)的每一层进行连体稳固,层与层之间应随构件吊装同步进行连体稳固,同样设置纵、横向剪刀撑及水平剪刀撑。对用于施工作业的脚手架部分,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与承重支架同步、分体建立,并遵守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的要求。

4挂篮施工

4.1挂篮设计

5.16.4.1.1挂篮设计时,支点位置应设置在混凝土箱梁的肋上,以免箱梁顶板承受较大的集中荷载而遭受破坏。特殊情况下支点无法设置在肋上时,应在支点的下方加设路基箱钢板。

4.1.2锚固预埋件一般承受垂直的拉力,在挂篮制作前,必须做承载力试验,其安全系数为2。倾斜设置锚固件时,应进行挂篮承受侧向力的验算,并增设水平传力杆。

4.1.3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挂篮制作时,钢材的钻孔和焊接、钢吊带的连接、锚固的重点和关键要求、支撑设施、同步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等。

4.1.4挂篮的每个安装顺序中,都要验算其抗倾覆的稳定性,严防其倾覆。

1)桁架安装时,必须进行抗倾覆验算,必要时,在主桁架的下方增设临时支点或拉杆加固。

2)模板托架安装时,必须进行抗倾覆验算,并调接压重量或采取后锚措施。

3)压重安装时,必须进行抗倾覆验算,一般情况下,压重安装与挂篮底模架应交叉进行,每压重一次,都应进行抗倾覆验算。

4.1.5挂篮后下横梁在箱梁内底板上设支承点的,该支承点处箱梁混凝土的受力必须经过计算并用钢筋加强,加强钢筋网格还必须经过试验结合计算要求来确定钢筋网的规格和间距。

5?挂篮的材料和设备

5.1选用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相符合的起重机械(含卷扬机、辅助用起重机),起重机械必须提供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并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选用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相符合的材料,加工挂篮的所有材料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加工制作。

5.3制作挂篮的钢材,必须要有表明钢材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分析的材质合格证书,其各项指标必须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要求。

5.4禁止使用锈蚀严重,有弯曲、扭曲、裂缝、脱层、夹灰等现象的材料。

5.5锚固系统各部件的材质、规格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且无受损现象,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能承受锚固的拉力并经验收合格。

6挂篮材料的加工

6.1所有材料的加工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要求。

6.2对轻微弯曲的钢材,应进行修整,可用碾压机械调直,但不能超过规定要求。对于零星部件,可以锤击修整。

6.3钢材制作加工时,一般宜采用锯割的方法,不宜采用气割,以免破坏钢材的原有强度。

6.4钢材的钻孔:成孔的直径必须为正圆形,且垂直于板面;孔缘应平整无损无毛刺。孔眼的直径公差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6.5焊接的要求:焊接连接的形式为平接、搭接和顶接三种形式。角钢与钢板、圆钢与钢板、圆钢与圆钢、角钢与角钢之间的焊接必须满足规范设计要求,焊接缝还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构造要求。

6.6挂篮提升系统中的千斤顶等不宜焊接固定的设备或装置,应合理采取固定措施,防止因千斤顶等物件坠落造成伤害事故。

6.7千斤顶提升的钢吊带,必须采用保险钢销作为安全装置。钢销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选用,不得采用不符合要求的钢销代用、混用。

6.8钢吊带与钢吊带的连接,除设置钢销外,还必须在吊带钢板连接点的两侧焊接增强抗拉的钢筋,以固定并加强钢吊带的连接。

7挂篮的制作与安装

7.1挂篮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在制作、安装挂篮的承重结构时同步制作、安装挂篮的施工操作通道和相关防护设施。

7.2挂篮施工大都在河道的高墩上进行,除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安装必须制订完整的专项方案外,对于不采用0#块部位承重支架的挂篮法施工,其主桁架的安装必须制订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7.3挂篮在安装前,必须在陆地上进行预拼装,预拼装的挂篮应经检验确认其综合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入安装施工。

7.4篮行走系统的钢滑槽下应垫木方,滑槽必须平整。滑槽内应架设钢板,以减少挂篮移动时的摩阻力。安装挂篮时,滑槽内的支承点应有可靠防滑出的措施,严防挂篮滑出桥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7.5挂篮的上、下层一旦建立,必须安装专用规范的安全登高设施。挂篮的四周应规范设置临边防护,并设踢脚板,用密目网全封闭(包括挂篮的底部)。挂篮的危险、重点部位,应设针对性的警告标志。对于有坠落危险的作业部位,应设置供作业人员悬挂安全带保险钩的安全装置。

7.6挂篮行走槽钢的接头部位必须平整顺直,不应有高差,接头应采用焊接固定。

7.7钢吊带应平直,不能弯曲,多根钢吊带安装时,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

7.8挂篮钢吊带的收、放必须同步一致,若个别钢吊带收放过度,会引起局部集中负载,对挂篮的受力不利。吊带收紧后应检查各钢吊带受力是否均衡,否则应重新调整钢吊带的受力。

7.9应同步安装施工通道和相关的防护设施,以供人工运送材料,防止作业人员因行走不稳摔倒而发生人身伤害或钢筋等材料高空坠落引发事故。

7.10挂篮制作完毕使用前,必须经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试验和使用。

8挂篮安装后的试验

挂篮运行前,必须进行加载试验,以确定各承载部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加载的重量应略大于设计最重的箱梁段的重量。加载顺序应模拟箱梁段浇筑钢筋混凝土时的加载方法进行。

9挂篮的行走

9.1使用挂篮施工前,应按航道等相关交通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航道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和限高标志等相关标示、警示,河道通行限制的通告等措施,方可进入挂篮施工。

9.2挂篮行走应在张拉工作全部完成(压浆结束、待水泥浆终凝)后进行。

9.3挂篮在行走移位前,应检查挂篮的两轨道是否相对水平和与桥轴线平行,轨道锚固和支垫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行走时是否有物件会发生坠落、是否会损坏电源导线、挂篮行走范围下方河道的航道等交通是否封闭等,必须将隐患全部排除并确认无误、挂篮上无关人员全部撤离、行走移位各作业人员接受交底明确并到岗后,方可进行挂篮的行走作业。

9.4挂篮行走时应设统一的指挥,缓慢进行。两侧牵引的卷扬机必须同步一致地工作,严防挂篮行走偏位造成挂篮受扭破坏酿成事故。

9.5挂篮行走移位时,两侧的滑槽必须设专人看管,当发现滑槽某处运行受阻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将信息传递给指挥人员,停止挂篮行走,待故障排除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作业。挂篮行走到位后应及时安装底模后吊带、内外滑梁吊杆和挂篮主桁架后的锚固装置,将临时受力状态变为永久受力状态。

9.6挂篮一旦行走移位,刚完成的箱梁桥面将形成无临边防护的作业面,此时必须立即在该段箱梁周边规范设置临边防护,并应随挂篮的行走位移跟踪设置。

10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10.1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挂篮防护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操作,严禁作业人员在挂篮防护设施外或站在防护设施顶部进行操作。

10.2在箱梁体内从事张拉等的作业人员,应遵守张拉作业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在有坠落危险的部位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0.3合拢段箱梁施工时,必须及时做好空档部位桥面的安全防护、临时禁止该部位下方通航、禁止作业人员直接从空档部位跨越或攀爬。

10.4挂篮行走前:前后支座、挂篮上不准有人员作业。

10.5挂篮在安装或拆除时的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章3.8节相关规定。

篇3:起重机架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市政、公路的桥梁中,主梁结构大量采用板梁,较大跨径时则采用T型梁。轨道交通区间高架桥梁目前已有采用小箱梁和U型梁结构作主梁的,这二种结构的跨径较大,类似T型梁,标准段一般每跨并列设置二根,安装方法均与板梁架设基本相同,但架设后的状态与T型梁结构类似,二根梁之间大约有1m左右的距离,较易引起人员高处坠落和高处落物。这里主要明确了采用常规起重机(履带式或汽车起重机)进行梁的整跨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1起重机进行板梁、T型梁和小箱梁、U型梁的架设施工(简称架梁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进行。

2架梁施工所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不能私自更换或替代。

3采用两台起重机械进行抬吊架梁施工的,该两台起重机械的型号,综合特性必须基本一致,不得采用既不同型号又不同特性的两台起重机械抬吊架梁。

4高处起重架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穿硬底鞋作业。

5架梁施工,必须由持合格起重指挥证的指挥人员进行统一指挥,严禁多人指挥或无证指挥,指挥应采用标准统一的信号。

6施工现场以及出入口,必须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及时引导车辆就位;对起重机械作业范围必须占用交通道的部分,应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并在该区域设置安全围栏,施工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扫路面,按时恢复交通。

7架梁施工前,必须在架梁起端的盖梁处,用脚手钢管搭设合格的上、下梯,对于利用盖梁脚手架上下斜道进行登高的,应及时搭设盖梁底部至盖梁端面的上下梯,严禁作业人员在盖梁端头依靠预留张拉钢索直接攀爬登高。

8起重机械所处架梁作业区域的地基,必须根据所使用起重机械说明书的要求处理,整平压实,并铺上合格的路基箱板。路基箱板的铺设,必须平整,下部垫实。供现场运梁车所经的通道,必须按起重机械所处架梁作业区域的地基要求进行处理。

9采用双机抬吊进行架梁作业前,应首先对两台起重机械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配合要求的交底。第一根梁的架设必须先行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架梁施工。

10架梁施工所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必须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吊、索具的材质,规格,长度),采用外加工的吊、索具,必须具备有效合格证,严禁未经任何检验,且无合格证的起重索具投入使用。

11梁体的运输应遵守本规程第六章6.17节的相关要求。

12第一根T型梁或小箱梁就位后,必须设置临时支撑予以固定,防止倾覆。每根T型梁或小箱梁就位后,必须在牢靠固定的前提下方可松钩,从事T型梁或小箱梁焊接固定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好保险钩,T型梁或小箱梁就位后的固定方法,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稳固,稳固措施不到位,严禁松钩。

13,架设小箱梁和U型梁时必须事先在每根立柱位置规范搭设适宜的专用脚手架,以提供作业人员安全可靠地完成任务。

14目前设计的轨道交通高架区间,一般每跨并列设二根U型梁或小箱梁,为确保盖梁受力平衡并使小箱梁或U型梁二梁体之间能及时连体稳定,U型梁和小箱梁必须每跨并列的二根连续架设,不允许在同跨内并列的二根梁隔天架设。

15小箱梁在架设过程中,严禁相互碰撞。就位后,必须尽快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两根梁之间的联体联接,并经验收合格。

16整跨梁架设作业完毕,应及时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无关人员的进入或立即跟踪安装临边防护设施。

17夜间架梁作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照明应从多方位向作业面射光,不能采用单面光源。照明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无损,安放合理。

18若架设的梁距高压线路较近,则应做好相应安全隔离和控制措施;若不能满足梁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时,必须停止该部分架梁施工,待供电部门将架空输电线路迁移至梁与架空线路满足安全距离时再进行架设。

19横隔梁施工时,大量的已架梁作业面上,均是洞孔,是高处坠落的高发阶段,因此要求逐跨进行施工,逐跨拆除隔离设施,并对梁与梁之间的洞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20T型梁和小箱梁的横隔梁等施工,应采用工具化的吊篮,或采用脚手钢管整跨规范搭设悬吊式脚手架进行。桥面的洞孔,仍应保持用安全平网封闭。

21向桥上输电的电缆线,必须按现行规范要求,采用适配的绝缘硬套管,垂直固定在结构件上,严禁将电缆线直接固定在脚手架钢管上。

篇4:架桥机架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必须配备相应的防高处坠落、淹溺和交通安全等防护设施和相应的救生、个人防护用品。涉及水上或跨越铁路的架梁作业,应按航道通或铁路交通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航道、铁路的上空作业区设置相关安全警示和标识。

2?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城市交通或航道、跨越铁路施工的登记等相关手续。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内容应包括架桥机的拼装与拆除、架桥机支腿在墩台上的安装和稳固、架桥机的前移过孔、架桥机和梁体的横移、作业人员各工序操作时的安全可靠立足点和个人防护、临边洞孔防护等。按架桥机的使用说明要求以及现场盖梁、梁体形状的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墩帽固定件和横移方梁,要求墩帽固定件必须牢固可靠,过墩的横梁能满足架桥机前移过孔的要求。

4?应按需要配备经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安全等管理人员和起重机械驾驶员、起重司索指挥、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电工、机修工配备必须满足跟班作业要求。

5?选用与施工方案要求相符合的材料,按要求加工或整修架桥机的连接件;对于临时补充加工的连接件,其材料必须符合原连接件的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制作。

6?架桥机应配置独立的电源配电箱,箱内设有漏电和缺相保护装置。

7架桥机逐跨安装应遵守架桥机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其电源必须设专人全过程进行控制。

8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层次的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交底(含环境条件、邻近高压线路分布情况及起重机械配合安装等的安全注意事项)。

9按施工方案要求,制作相应的墩帽固定件和横移方梁,墩帽固定件和过墩的横梁制作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架桥机拼装场地要有一定的工作面,最小场地应不小于长100m、宽10m。场地的地基要有足够的地耐力,满足架桥机安装以及满荷载试运行的要求。场地可以设纵坡,但要求平顺,纵坡一般不能超过3%。架桥机拼装所用的路基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拼装施工。

11根据测量定位线,左、右主梁及导梁的平?对称拼装用的临时支架应是原厂原配的,若是自行加工制作,则必须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主梁的安装应控制好直线度(轴线控制),确保主梁线形符合要求,运行时平滑、稳定不抖晃。

12由于临时支架、架桥机的构件高度较高,在拼装作业前应配置安全可靠的上下设施;作业人员在无防护设施的部位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3进行左、右主梁及导梁的平?对称拼装时,必须设专人按平?对称拼装原则严加控制;拼装的同时应加设临时支承点,安装主梁时,临时支承点应不少于3处。

14采用起重机械配合架桥机拼装时,应设专职指挥,遵守起重作业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确保与材料运输、拼装作业等不产生交叉作业。若采用两台及以上的起重机配合作业时,应能确保各起重机械之间的安全距离,并设专职人员跟踪协调控制。

15在盖梁上安装支腿、墩帽固定件和横移方梁时,应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盖梁的登高设施和盖梁顶部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悬挂保险钩的设施。

16采用起重机配合铺设钢轨时,应是单根钢轨两点起吊,起吊前系好溜绳,控制钢轨的平稳,并在钢轨与吊索之间设置防滑木。钢轨的连接件及螺栓应放在工具箱内,不得放在架桥机构件上,工具箱应与架桥机构件固定。

17前、中支腿的横向运行轨道铺设要水平,并严格控制两根轨道的间距,确保两轨道平行、水平,相邻轨道接头的高差不得大于1mm。限位块应按施工方案要求选材、制作、固定并经验收合格。枯朽、断裂或将经近报废的枕木禁止使用。

18盖梁上的枕木应根据桥梁横坡进行调整,保证钢轨坡度<0.5%,枕木间距不得大于300mm。

19架桥机上的大小天车限位装置必须灵敏可靠,限位块连接必须牢固,夹轨器应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20架桥机构件拼装完毕,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架桥机说明书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电气及液压系统的安装调试、架桥机带荷载试运行等下道工序。

21架桥机的电气、液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事先熟悉掌握操作要领,对于初次使用架桥机的,其操作人员应在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令,确保架桥机缓慢、平稳地运行。

6.18.22架桥机电气部分的绝缘测试必须在调试前完成,电气及液压系统应在不带荷载的情况下先行调试合格,后进行带荷载调试。

23架桥机的液压和电气部分以及运行部分的调试,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同一单元的电气、液压、运行部分不得同时调试。调试时应设技术主管协调控制,确保各类调试互不牵连,过程安全。

24?起吊天车的制动性能,应保证在满负载情况下刹车距离不大于3cm。

25架桥机调试完毕,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试运行。

26架桥机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范要求进行防雷接地。

27架桥机试运行前,应将两台起吊天车后退至架桥机的后部(即桥头接坡端),待前支腿调整就位合格后可作吊重试验。

28进行吊重试验时,起吊天车应采用一根梁作吊重,吊重应在架桥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天车吊重后应能确保来回反复行走2~3次无误。

29运梁平车安装完毕后,应在轨道上往复运行至少两次,若有故障应及时排除,至往复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0当完成上述空载和加载试验后,必须再次对架桥机的各机械、液压、电气结构的紧固件再进行检查,确认方向无误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31按架桥机使用说明书要求,在架桥机驱动纵向前移前,应调整架桥机的纵坡至<2%,架桥机后部用卷扬机应牵引保护。将两台起吊天车开至架桥机的后部,起吊两台前运梁平车作为配重,两台后运梁平车必须与主梁连接牢固;起吊天车、运梁平车的行走轮处应采用锲块可靠固定。

32在进行支腿调整时,操作人员若在无防护设施的墩帽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3在架桥机驱动纵向前移时,架桥机上应清除可能坠落的物件,架桥机纵向前移就位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并重点检查横向运行的铺轨情况,经确认无误,将架桥机在横移轨道上运行两次,确认运行平稳后,可进入混凝土梁的架设状态。

34架桥机使用时,必须安装轨道两头的挡块和限位开关。架桥机行走就为后时应采用塞铁固定。同时应遵守架桥机安全操作规程,并按架桥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架桥机进行维修与保养。

35架桥机顶高支腿下的枕木必须完好无损,枕木垛的搭设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各层枕木之间应可靠固定(如采用蚂蟥钉固定等)。

36架桥机安装完毕时运行无误后,必须经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书面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挂牌投入使用。

37在架设作业梁前,应检查中支腿横移方梁下的基础是否坚实,严防架梁过程中该部位不坚实导致架桥机突然下沉。并应调整前、中支腿的高度,使架桥机主梁水平或上挠5~10cm。

38第一跨梁的架设,因架桥机刚开始使用,不得追求架梁速度,宁慢勿快。在起吊过程中,梁的后部应采用卷扬机牵引,防止梁体随坡下滑。

39架桥机起吊过程中,禁止突然制动或突然下降。禁止起吊和纵横向移动同时进行。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得斜吊作业。,严禁架桥机及其机械、液压和电气部分带病工作。

40采用边梁挂架的千斤顶起吊边梁时,其承压装置必须定位在钢轨上。

41在架桥机的两台起吊天车携带梁体纵向运行前,前支腿、中支腿的上部必须与各自位置主梁的下弦锚固。

42架桥机上、下坡架梁时,应使架桥机主梁坡度<1%;坡度过大时,必须在盖梁上设置预埋件,按架桥机说明书要求制作承重排架,将承重排架与盖梁可靠锚固后铺上钢轨,供架桥机前支腿在排架上运行;关于盖梁上的预埋件和排架的制作及锚固等的工艺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

43架桥机架设有纵坡的桥梁,在架桥机纵向移位时,必须用卷扬机牵引保护,严防溜车。架梁时应有防止架桥机溜车的措施。

44当边梁纵向进入跨内时,需要落梁后改用边梁挂架重新起吊边梁,再整机横移使边梁就位,此时的边梁定位、稳固和脱钩的作业人员将处于悬空操作状态,因此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好保险扣。

45在跨越铁路或轨道交通设施的架梁作业前,应进行精心的组织,严格按铁路或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限完成作业。

46架桥机在跨越铁路架梁时,应检查架桥机及梁体上是否存在可能坠落的物件,严禁在架桥机及梁体的任何部位携带钢轨、枕木及其它任何物件和工具。

48夜间架梁施工必须配置足够的照明。

47在架桥机上,应根据具体作业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上下梯、人行作业通道等安全设施。

49已架设梁体的桥面,必须跟踪设置临边防护或采取可靠封闭措施禁止人员进入。

50架桥机必须在空载的状态下前移过孔。前移之前,应对架桥机的行走、电气、液压等系统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进行试运行,以确保架桥机在悬臂状态前移过孔时不发生任何故障。架桥机的空载前移过孔必须在白天进行,遇恶劣气候,禁止架桥机前移过孔。

51架桥机在过孔前,应在盖梁的顶面上事先铺设横移轨道,待架桥机跨孔后能立即支好前支腿以提高架桥机的稳定性(当架桥机跨孔后前支腿一旦支设,就无法铺设横移轨道)。

52架桥机前移过孔前,起吊天车必须与主梁可靠固定,严防起吊天车向前滑移,造成架桥机倾覆。

53架桥机在跨越铁路前,应检查架桥机上是否存在可能坠落的物件,严禁在架桥机的任何部位携带钢轨、枕木及其它任何物件和工具。

54架桥机空载前移过孔前,必须按说明书及施工方案要求调整和控制好导梁悬臂的挠度。

55在跨越铁路时,应将架桥机前移至指定位置待命,接到前移过孔指令后必须在铁路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限内(一般为20分钟)跨越铁路,整个动作一气呵成不允许停顿。

6.18.56正常情况下架桥机空载前移过孔也必须一次完成,不允许停顿。遇台风、暴雨等恶劣气候,必须停止架桥机的空载前移过孔作业,使架桥机处于非悬臂的正常工作状态,切断电源,并采取可靠措施进行稳定和加固。

57架桥机空载前移过孔就位后,必须立即按规定做好各部分的支撑、稳定和防雷接地、防护设施等工作;将起吊天车等滑动设施进行可靠固定;清理架桥机上的杂物,严防高处落物。

篇5:预制节段梁拼装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预制节段的拼装施工采用大型的专用架桥机进行,大型架桥机的安装和预制节段的拼装工艺复杂,节段拼装过程中架桥机将承担数百吨乃至数千吨的重量,风险较大,因此要求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同时,应针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落实好应急准备资源。

2施工前应单独编制架桥机安装和拆除、预制节段逐跨拼装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同时应遵守本规范第三章第3.8节的规定和现行相关的法规要求。

3电动的预制节段架设机械,应配有独立的供电装置,设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并有备用电源支持。

4目前的预制节段架桥机为高度较高的多层结构,仅在架桥机两端部设登高设施,全长中间不设登高设施,机械安装平台无防护设施。因此,必须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要求,对该类架桥机按规范要求和实际需要增设中间的登高设施和平台的临边防护设施。

5在桥梁的立柱上安装钢结构支腿前,应在立柱四周规范搭设操作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应能满足支腿的定位。

6钢结构支腿和钢螺栓的安装应按施工方案要求采用相应的起重设备吊装,同样应遵守本规范第三章第3.8节的规定和现行相关的法规要求。

7当预制节段架桥机整体结构安装完毕时,应对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进行检查,确保连接点紧固符合要求。

8对于架桥机的传动链、钢销等安装部位处于悬空状态的作业,应采用登高车或悬吊脚手架、工具式吊篮等专用设施进行。

9架桥机在安装过程中,操作控制器应上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在主钩卷扬机穿钢丝绳时,行走机构等的其他控制器应处于切断电源状态。

10架桥机安装完毕,应经专业检测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试运行和运行。

11节段拼装施工前,必须首先编制所有的主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清单,所列的材料应经相关人员验收合格。施工中应及时派专人了解各类材料的供应情况,并负责各类材料的落实,确保供应不中断。

12成立节段施工安全监控小组,分班,分作业区控置。安全监控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分班、多作业区施工的需要,并经监控交底后上岗任职。工作中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交底内容进行全过程监控,不准随意离岗、不准违背安全监控原则,对冒险强行作业或有发生事故趋势的盲动行为应及时制止。

13?节段拼装作业班组,必须组织学习该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架桥机操作手册,尤其对各自从事的作业和上、下道工序衔接的内容,应能掌握关键要点。同时根据作业需要,进行人员配置和合理分工,做到每个作业人员都明确节段拼装和架桥机前移过孔时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

14上道工序完成后,其相关作业人员应及时离场进入安全区域,让出位置给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夜间施工,必须暂停施工作业时,应将架桥机和节段进行有效固定后,作业人员方可撤场。

15?若遇大风、大雨等灾难性天气时,必须暂停施工作业,并将架桥机和节段梁进行有效固定、切断电源后,作业人员方可撤离。

16首次进行架桥机安装,应在设备生产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在第一次开吊前,必须严格按架桥机的操作手册中各项安装计划要求对架桥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节段提升和横移的试吊。

17?节段拼装施工的作业区域,必须设置醒目有效的隔离,并设专人进行值勤,严防不相关人员进入,节段起吊、提升及横移时下方禁止有人。

18节段到场提升前,应对所有必须用的器材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检验。精扎螺纹钢筋和螺母、预应力施工的锚具应具有合格证、质保书,生产许可证,规格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不准使用代替品,确保受力构件安全可靠。同时,应对架桥机进行全方位检查,关键部位螺栓再次紧固合格,吊杆必须完好无损,安装垂直度合格,吊点吻合良好,位置正确。

19架桥机的操作工,首跨拼装应在制造厂相关人员旁站指导下听令操作,严禁在未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前独立操作,机操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集中思想,服从指挥,坚守岗位,谨慎操作,严禁操作过程中紧急制动。

20起吊提升节段前,应在其二侧防撞墙预埋钢筋位置竖直焊接高度为1.2m的φ48钢管,每隔2m焊接一根。同时沿节段二侧相邻钢管的底部设φ8的镀锌钢丝绳绷紧固定,供节段梁提升后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带挂保险钩使用。

21采用φ48钢管作为节段拼装后桥面临边防护的立杆。预制节段桥面形成过程,原则上应做到每片节段提升,转体横移粘结、靠拢、临时预应力施加完毕后,临边防护随即跟到完成。节段提升前,其两端应设溜绳进行稳定控制。

14首跨拼装时,应在制造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施工方案顺序正确用吊杆等构件将预制节段与连梁、提升分配梁进行可靠联接,同时,这道工序应得到制造厂方技术人员确认。

22起重指挥信号应采用对讲机进行传递,严禁多人同时进行起重指挥。6.20.23节段转体区域涉及地面交通的,必须在节段提升高度≥5m时进行转体。

24应设置防高处落物的隔离设施对地面交通道进行防护。

25节段的转体应采用溜绳配合,负责溜绳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服从指挥信号,切忌用力过猛,溜绳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节段梁下方区域。

26每片节段转体提升、横移到位后,吊杆转换作业人员应在可靠的立足点系好安全带、挂好保险扣操作。在吊杆螺栓安装紧固时,作业人员应控制好自身的重心。当悬吊杆安装完毕,作业人员进入架桥机安全通道内,方可放松提升绞盘;确认吊杆受力到位稳定后,方可拆除提升分配梁与连梁之间的联接。当提升分配梁与连梁联接件拆除完毕,作业人员全部进入安全区域后,方可进行下一片节段的提升。

27预制节段空间定位所使用的永久支座,临时支座和千斤顶等应采用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重物起吊过程中,应设置溜绳控制装置,严禁碰撞脚手架和架桥机等物,其索具及吊点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8在墩顶块提升前,应将倒链、测量工具、钢垫块等辅助材料运送至合适的脚手架操作层。

29作业人员,一旦完成指定工序,必须进入安全区域,不得在原作业区逗留,或停留在危险区域。

30整跨桥梁纵向的永久预应力张拉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施工顺序和计算结果控制预应力张拉值和延伸率及张拉孔号。

31?不受力的节段悬吊杆拆除前,必须经技术部门确认。

32?临时预应力施工时,不同规格的精轧螺纹粗钢筋不应混淆,并控制好预应力值及延伸量。严禁采用螺纹损坏或有伤痕的精轧螺纹粗钢筋及螺母。

33永久预应力张拉,作业人员必须在符合安全标准的脚手架上进行作业,在临边防护以外的范围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好保险扣。

34使用的预应力钢筋及锚具,必须经检验合格。用卷扬机配合穿索的,必须设专职指挥,指挥信号传递准确到位,在穿索过程中转向滑轮钢绳范围内不准有人。在穿索受阻时,不得采用卷扬机硬拉。

35张拉施工必须实行统一张拉指令,并按设计图纸结合施工方案顺序和要求进行张拉。

36?环氧粘结剂涂装人员,必须事先在地面上进行预培训,基本掌握涂装要领操作熟练后方可进入作业。

37涂装人员必须戴好护目镜、塑胶手套、口罩,身穿长袖长裤服装、系好安全带后进入施工,作业时应谨慎细心。

38搅拌环氧粘结剂的人员,应将合适数量的甲乙二组粘结剂事先送到位于立柱顶部处脚手架操作层上待命。搅拌者应穿戴好与涂装人员相同的劳防用品后进行操作。在运送已搅拌合格的环氧粘结剂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好保险扣,严防粘结剂从容器中溢出或倾翻到涂装人员和地面人员身上。

39架桥机前移过孔之前,相关人员应掌握工艺程序和操作要点。

40在确认架桥机与结构及支架的相关连接全部脱离,辅助支架验收合格,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就绪,且架桥机被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前移过孔作业。

41架桥机前移过孔前,除必须在架桥机上操作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撤离架桥机。

42架桥机在前移之前,应进行相关的顺序、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首次架桥机前移过孔,所有人员应服从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严格按说明书技术要求和步骤操作,控制好架桥机的重心。遇恶劣气候时禁止进行架桥机的前移过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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