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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基本原则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安全疏散是指发生火灾时,在火灾初期阶段,建筑内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建筑物到达安全地点的过程。能否实现安全疏散,取决于许多因素,但从建筑物本身的构造来说,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合理布置疏散路线

所谓合理的安全疏散路线,是指火灾时紧急疏散的路线越来越安全。就是说,应该做到人们从着火房间或部位,跑到公共走道,再由公共走道到达疏散楼梯间,然后由疏散楼梯间到室外或其他安全处,一步比一步安全,不能产生“逆流”。

2、疏散楼梯的数量要足够位置要得当

为了保证人们在火灾时能顺利疏散,高层建筑至少应设两个疏散楼梯,并且设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上,最好是在靠近主体建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侧设置。这是因为人们在火灾时往往是冲向熟悉的楼梯或出口,但若遇到烟火阻碍就会掉头寻找出路,只有一个疏散路线是不安全的。两个疏散楼梯过于集中也不利于疏散。

3、疏散顺序

疏散顺序,就是指先疏散哪部分人员,后疏散哪部分人员。这是制定疏散预案首先要考虑的。一般原则是先疏散着火层,然后是着火层以上楼层,最后是着火层以下楼层。

4、疏散路线

疏散路线应选择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最近的路线,一般是沿疏散指示标志所指的方向疏散。但如果是着火层,应考虑着火的位置。着火房间附近房间的人,应向着火相反的方向疏散。竖向疏散一般先考虑向地面疏散,因为疏散到地面是最安全的。但也要考虑到竖向通道万一被封堵,也可以向楼顶疏散。设有避难间、避难层的高层建筑,可考虑向避难间、避难层疏散。

5、疏散指挥

整个疏散过程必须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定的顺序、路线进行,否则,就可能造成混乱,影响疏散。总指挥应当在消防控制室,各楼层或防火分区要有现场指挥员(或称引导员)。现场指挥员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疏散情况。

6、避免设置袋形走道

袋形走道的致命弱点是只有一个疏散路线(或出口)。火灾时,一旦这个出口被火封住,处在这部分的人员就会陷入“死胡同”而难以脱险。因此,高层建筑应尽量不设置袋形走道。

7、辅助安全疏散设施要可靠、方便使用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不完善往往影响疏散,因此,高层建筑应根据需要,除设置疏散楼梯外,增设相应的辅助安全疏散设施,如救生软梯、救生绳、救生袋、缓降器等。这些辅助安全疏散设施要构造简单,方便操作,安全可靠。

篇2:消防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1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1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1.2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机械排烟送风设施、火灾事故广播等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1.3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1.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2.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2组织全员学习、熟悉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2.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分工。

2.4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2.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演练情况,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篇3:某施工现场消防规范要求

(一)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沙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实施。

(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换粉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1)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2)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方可使用。

3)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篇4: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规范

1.目的

1.1本须知规定了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保养要求,旨在规范各船对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2.职责

2.1各主管人员按《船员职责》分工的规定,分别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实验和检查。

2.2三副及主管轮机员应分别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

1.3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

3.维护保养计划

3.1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列入“船舶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3.2制订维护保养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在计划实施时能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的可靠性。

3.3维护保养计划应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图示予以表达。

3.4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消防设备一览表等内容。

3.5维护保养计划所涉及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

1.5.1.消防总管、消防泵和消防栓,包括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

1.5.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如有)。

1.5.3.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它灭火设备(如有)。

1.5.4.通风系统包括挡风闸、挡烟闸、风机和它们的控制系统。

1.5.5.燃油的应急切断。

1.5.6.防火门及其控制系统(如有)。

1.5.7.通用报警系统。

1.5.8.应急发电机。(如有)。

1.5.9.手提式灭火器。

1.5.10.消防员装备。

1.5.11.有线广播系统。

1.5.12.脱险通道。

3.5.13.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如有)。

2.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要求

4.1每周检查和试验:

4.1.1.有线广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1.2.通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

4.1.3.呼吸器气瓶完好无泄漏。

4.1.4.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

4.2.每月检查和试验:

4.2.1.所有的消防员装备处于适用状态。

4.2.2.所有的灭火器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4.2.3.消防水栓、水带、水枪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4.2.4.所有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隔离阀处于适当的开或关的位置。

4.2.5.启动所有的消防泵。

4.2.6.所有的气体灭火系统无泄漏现象。

4.2.7.上述检查和实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

4.3.季度检查和试验:

4.3.1.国际通岸接头处于适用状态。

4.3.2.存放灭火设备处所和防火控制站处于适用状态。

4.3.3.对所有的防火门、挡风闸进行就地试验。

4.3.4.检查CO2瓶头与操纵系统夹头间的连接紧密性。

4.3.5.上述检查和实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

4.4.年度检查和试验:

4.4.1.检查所有的手提式灭火器是否处于合适位置,处于正常压力和适用状态。

4.4.2.对探火系统进行试验,检查其是否处于适用状态(如有)。

4.4.3.进行防火门、挡风闸的遥控操纵试验(如有)。

4.4.4.进行泡沫和水雾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工作试验(如有)。

4.4.5.通过目测检查,确定所有固定式灭火系统可到达部位的部件处于正常状态(如有)。

4.4.6.启动所有的消防泵、检查其工作压力和流量。

4.4.7.对所有的消防栓进行工作试验。

4.4.8.检查所有防冻系统中的防冻液是否适用(如有)

4.4.9.检查货舱水喷淋系统与消防总管的接头、阀门(如有)

4.4.10.对所有的水带进行水压试验。

4.4.11.检查船上呼吸器的空气冲气系统及其所通过空气的质量(如有)。

4.4.12.检查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

4.4.13.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空气吹通检查试验(如有)。

4.4.14.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

4.5.两年检查:

4.5.1.固定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含启动瓶)由船检认可的机构称量,并出具证书。

4.6.五年一次检查:

4.6.1.所有的手提式灭火器由船检认可的机构进行水压试验,并出具证书。

4.6.2.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5.记录

《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由三副负责保存,用完后保存二年。

篇5:船舶明火作业须知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

3.6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7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3.8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9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10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3.11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12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4.测爆

4.1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4.2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6.明火作业审批

6.1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6.2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6.3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见附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6.4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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