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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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建立一个规范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

职责:公司质量管理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公司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对供货单位资格审核内容的要求:

2.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2.2确定所购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发企业的文件);

2.3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3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内容的要求:

3.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3.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4采购中涉及的经营企业:

4.1专职采购员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总经理批准;

4.2经营企业审批所需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资料包括:

4.2.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4.2.3GSP证书复印件;

4.2.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2.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6质量保证协议;

4.2.7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4.2.8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2.9销售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4.2.10供货企业调查表;

4.2.11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2.12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4.2.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性的文件。

4.2.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5.首营品种审批所需加盖供货该企业公章的资料:

5.1生产批文复印件;

5.2质量标准复印件;

5.3省价格备案登记卡复印件;

5.4注册商标批件复印件;

5.5省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5.6标签、说明书原件、最小包装样品;

5.7第一次来货须提供厂家同批号检验报告单。

6采购记录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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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防止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入公司,特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专管员、收货专管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质量标准和购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药品实施双人收货和双人验收制度,并双人收货和双人验收只能在专库内操作。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核实运输方式和质量控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并随货同行单对照采购记录核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3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品种放于待验区域通知验收;对不符合检査标准或怀疑为假劣药的情况,应当由质量管理部处理。

4验收员入库验收时,应逐箱验收到最小包装,清点数量,检查包装密封情况,包装应有封签,验收人员应做详细登记,并作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5公司应当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按照规定核注核销,并按时上报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能够符合以下要求:

6.1待验区域符合待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6.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待验区域为专用的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6.3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4按规定配备电子监管码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7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验收,对照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录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并确认后,系统生成验收记录。

8验收人员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扫描数据采集工作。

9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最少不低于5年。

10验收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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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财产免受损失。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专管员和养护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公司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特性对其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于专库中(专库为阴凉库);

1.2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1.3人工仓库分区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包括破损和过期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区(包括待验药品,售后退回药品,有疑问药品)为黄色.红黄绿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

1.4保持五距:药品堆码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1.5分类储存:按照GSP关于药品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指导保管员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专库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存于同一仓间的药品有:易串味的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危险品等。

1.6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鼠等措施。

1.7按照品种、批号集中堆放,分开码垛,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1.8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整件货药品与零货药品分库存放。

1.9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库,不得有影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1.10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2循环质量检查

2.1药品养护员根据在库药品的流动情况,制定《药品养护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包装情况、外观性状进行循环质量检查;

2.2每季度检查一次,药品每季按总库存量30%:30%:40%(三三四检查)进行检查。

2.3遇特殊情况时应突击检查,如汛期、雨季、霉季、高温、严寒或者发生质量变化苗头时,应临时组织力量,由药品养护员负责、质量管理部指挥,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检查;

2.4检查顺序,为避免漏查,应按照顺序逐垛检查,如按自左前—左后—右前—后右的顺序;

2.5以下情况应抽样送检:已发现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易变质的品种在近效期不足1年的品种,以及其它认为需要抽检的品种;

2.6养护检查中质量异常问题的处理:

2.6.1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药品有质量异常时,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员处理。

2.6.2检查不合格的品种,转入不合格品区等待处理。

2.7在库的重点养护品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养护品种有

2.7.1有效期较短的药品

2.7.2近效期的药品

2.7.3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2.7.4理化性质易发生变化的药品

2.8仓库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情况应每天巡视检查。

3检查工作记录.

3.1根据流转情况、季节变化和市场药品质量动态,确定重点检查养护品种及养护方案,填写《重点养护药品品种确定表》

3.2每季度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填写《季度养护总结》及《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3.3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填写《药品养护质量汇总分析表》。

3.4养护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存放地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生产企业、药品入库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与处理、检查人员等;

3.5当需要抽取样品到验收养护室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应建立药品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与药品验收外观质量检查记录相同;

3.6凡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均应同时做好养护仪器的使用记录;

3.7养护仪器在检查、维修、保养及计量检定时,应做好相应记录。

4所有麻精药品品种均为重点养护品种

5药品养护档案:

5.1在库药品应建立《库存药品养护档案》,主要应建立重点养护品种的档案;

5.2《库存药品养护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产品批号、生产企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质量问题、建档人、检查人等。

篇4: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2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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