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笫一类精神药品骗购冒领丟失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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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笫一类精神药品骗购冒领丟失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骗购、冒领、丢失、被盗及流入非法渠道等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的管理。

职责:专职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审核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核注核销,防止骗购。对药品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2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运过程中,实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具有防盗设施和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的监控和报警装置,严防被盗、被抢事件发生。

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骗购、冒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如发生丢失及被盗、被抢等案件,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篇2: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防止发生流弊。

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过程中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报损等管理。

责任:公司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2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管理:

2.1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2.2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进;

2.3采供部与质量管理部必须指定专人共同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管理工作,购进计划必须经质量管理部审核。

3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验收管理

3.1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和《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3.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验收必须分别在第二类精神药品专库内设定的"收货区"和"验收区"进行;

3.3第二类精神药品分别由两人进行收货与验收工作,质量验收必须逐件开箱验收。

4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

4.1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库储存,专用帐册记录,实行专人管理,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养护管理制度》,按重点养护品种进行养护。

4.3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每月进行盘点,与帐本、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存数据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核实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向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

5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

5.1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按公司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执行。

5.2第二类精神药品可销售给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6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出库和运输管理

6.1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6.2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还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度。

6.3本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司机和送货人员共同负责保管,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7第二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入、出库时将电子扫描数据上传药监部门。

8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8.1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可按本公司制定的《不合格药品控制性管理程序》办理并记录。

8.2销毁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其派人现场监督销毁。

8.3对销毁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及时登记入帐,并通过网络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9进口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0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11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供、购货方建立供方档案、购方档案,仔细核实企业和人员的资质;同时对所经营的品种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12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每年参加省局组织的有关特殊药品的培训,其他指定专人(保管、业务、质管员)每年也必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13每年定期检查和考核本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现行法规及经营实际做及时的修订。

14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送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有关购进、销售、库存、报损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15所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不良反应,应该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上报。

16凡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3:X人民医院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使用安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行为。本制度针对因质量原因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不宜临床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召回过程的管理。

一、成立药品召回管理小组

由分管药学部门的院领导及院办公室、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负责人组成,分管院领导负总责,院办公室统一指挥安排,各部门根据具体分工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药品的召回工作。

各部门职责:

1、院办公室负责药品召回指令的批准及药品召回全过程指挥,负责药品召回指令的发布和召回过程的控制。

2、药剂科负责药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并向患者或使用部门解释药品召回工作的必要性;负责召回药品的存放与管理工作,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通报;负责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报告及总结。

3、医务科负责协调临床科室的药品召回及开展后续诊治工作。

4、护理部协同药剂科开展临床科室药品召回及开展后续诊治工作。

5、财务科负责召回药品的货款及帐务处理。

二、药品召回的范畴

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制剂、分装不合格或分装差错。

4、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召回药品。

6、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报道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而要求临床停用的。

8、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

三、药品召回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级

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出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四、药品召回的时限

1、一级召回应在24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2、二级召回应在48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3、三级召回应在72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五、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

1、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2、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规范要求,药品经营过程是否符合GSP规范要求;

3、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及比例;

4、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数量、批次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5、其它可能影响用药安全的因素。

六、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2、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3、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4、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5、危害导致的后果。

七、药品召回程序

当有本制度药品召回范畴内须召回药品时,医院应按规定确定召回等级,制定召回计划并发放召回通告,按规定时限开展召回工作,规范处理召回药品,及时整理药品召回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1、接到上级部门的药品召回通知或问题药品国家通报,药剂科应及时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库,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做好登记等待处理。

2、积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履行药品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3、在医院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供应商,必要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操作程序、办法如下:

①、临床科室发现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后应及时与药剂科联系。

②、药剂科派人到临床科室察看情况,必要时封存该药品。并通知在全院范围内暂停使用该药品,对药品不良事件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③、如确定为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④、如系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事件,药剂科通知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事宜。

4、调配、发放错误的药品应紧急召回

①、在门诊发现药品调配、发放错误,药剂科应该第一时间通知病人本人或家属,了解病人是否使用和有无异常反应,并嘱其停止使用,要求返回医院合理处理,做好差错报告并登记。

②、住院药房发现药品调配、发放错误,药剂科应第一时间通知病区护士,了解病人是否使用和有无异常反应,并嘱其停止使用,由护士尽快把调配、发放错误的药品返回药房处理,做好差错报告并登记。

八、其它要求

1、召回药品应填报药品召回登记表,召回药品专人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药剂科可根据不同情况与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检验部门、生产商或供应商联系,按程序处理药品。

2、属医院工作人员责任问题导致药品召回造成各项损失的,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4: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流程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枣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领导组成。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2.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4.药学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对麻、一精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采购

1.麻、一精药品采购:由药学部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一精药品。药学部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处方权获得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医务部须将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学部存档,

四、处方开具与调剂

1.处方原则

1)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2)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3)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4)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5)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6)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7)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医院病案室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8)在医院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一精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一精药品。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处方流程: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一精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一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持签名并有经治医师盖章的知情同意书到病案室建门诊病历,病案室留存知情同意书原件,复印患者身份证,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患者持盖章后病历回诊室开药后,到药房领取药品;患者取完药后将门诊病历交回病案室。

2)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患者,患者或代办人到挂号室挂号后持患者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到医生办公室开药。

3.处方用量

1)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4.处方调配

1)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2)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3)药学部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5)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麻、一精药品不得退药,对剩余的麻、一精药品须无偿交回药学部,由药学部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门诊药房设置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一精药品调配。

6.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储存

1.医院须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一精药品。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各相关科室、病房储存麻、一精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六、报损与销毁

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七、监督管理

1.药房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

2.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科负责人,医务部,主管院领导,医院立即上报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

八、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

九、?本制度由医务科、药学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货部制度

篇5:X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杜绝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药房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药品领取供应和保管工作;

药房药品应定为存放,不得私自放置、截留;

二、定期清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药品是否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质、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须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非药房人员不得进入药房,药房内禁止会客和带小孩;

四、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计划,以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向医院或卫生局指定的医药部门进行采购,并做好登记;

五、严禁“四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疗效食品等非治疗性药品进入药房;

六、对毒麻、限剧药品,贵重药品进行保管。毒麻药应建立登记卡,保持一定基数,设专用抽屉存放并加锁,每日交接班时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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