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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分厂开车安全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上班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穿着要紧凑;不准穿裙子、高跟鞋、拖鞋、短裤。严禁酒后上班和班中饮酒,保持神志清醒,对不熟悉的现场禁止入内。

2、员工必须熟悉启动报警、生产报警、火警、呼叫信号等声光信号。

3、不允许在设备上行走或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4、严禁在设备附近休息。

5、厂房内要有完备、清晰醒目的安全标志。

6、生产过程中现场照明必须正常。

7、车间保持清洁,对设备、电气进行保护。

8、保证轴有套、轮有罩、沟有蓖、篦板,平台、楼梯有栏杆。

9、车间内有可能掉进去或被绊倒的孔洞口和障碍,必须妥善处理好或悬挂警示牌。

10、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1、定期按要求进行设备检修。

12、对设备进行检修时应防备设备的突然启动,关停开关仅是切断电源或马达启动器,为确保起见,应该切断设备配电盘上的电源开关、挂检修标志牌,并将现场控制盒打至检修位置。

13、启动设备之前进行检查和确认,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设备。

14、在磨内、仓内、电收尘内检查和维修时,人孔门必须派人看护,确保通风良好。

15、进入磨、仓、管道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低压照明灯具。

16、电气设备要防止漏电,检查电气是否接地或接零。

17、仓库、煤磨、电力室等重点部位严禁吸烟。

18、在磨内、仓内、电收尘内检修,应清除可燃物,进入前做好通风,排除CO等有毒气体,设备外部要有专人看护。

19、车间内要保持整洁,杜绝煤粉、燃油堆积或泄漏现象。

20、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接地,以防静电导致着火和爆炸。

21、车间内严禁明火作业,确需电焊部位要根据现场情况隔绝电焊火星;进入易燃易爆部位,可用石棉毡遮盖。

22、停送电应严格手续流程,按“谁检修、谁申请”(停送电必须同一人申请),事后再确认的原则,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

23、夜班清仓,班长必须到场安全把关。

24、危险作业需按级进行申请,易燃部位作业需办理动火证。

25、严禁在储油罐及输油管线附近抽烟、电焊、切割和动用明火。

26、罐体、阀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泄漏现象,油罐处如有积油、积水,应及时排净。

27、油罐应保持接地线完好无损,消防器材必须完备。

28、油罐加油时做好跑、冒、滴、漏的处理工作,加完油后,立即盖好,严禁无故打开。

29、油泵在工作时,巡检人员注意加强巡检。

30、油罐周围10米内严禁动火。

如有特殊情况,可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永银化工水泥厂

2011年9月24日

篇2:三炼分厂吹氧管切割安全管理措施

结合2013年5月22日连铸工段灼烫事故案例,为规范分厂吹氧管切割作业及相关工具设施使用安全,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此安全管理措施。

1、操作前应认真检查橡胶软管、接头,阀门及吹氧管把持紧固件等均应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如检查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必须停工整改,不得带隐患作业。

2、切割时橡胶管与吹氧管之间必须通过吹氧管切割专用把持紧固件进行连接,并确保把持紧固件与吹氧管密封严、更换快、紧固牢。并要求切割作业时须一人操作,一人专职看守阀门,如出现异常随时关闭氧气阀门。

3、检查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氧气管线是否有泄漏现象。所使用工具、阀门、软管及把持紧固件上不能沾染油脂。

5、应定期检查氧气胶管是否有裂纹、老化和接口泄漏等现象,如有以上现象应及时更换和进行整改。

6、进行切割作业时操作人员站位要得当,防止切割渣铁飞溅引燃衣物或烫伤。发生回火时,应及时关闭阀门,防止引发事故。

7、工作完毕后必须关紧有关阀门及放松调压阀,确认场地安全无火种后整理场地,保持相关劳动设施收起放置指定位置;检查操作地点,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8、违反此措施中第1、第2条规定的,将参照《三炼分厂安全、环保考核制度》中有关安全隐患和违章操作相关条款对所在工段、大班、班组及个人进行考核。其它条款将依照公司及分厂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在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

9、此安全管理措施适用于分厂范围内所有从事吹氧管切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此安全管理措施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三炼分厂技术安全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篇3:甲醇分厂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一、一般要求

(一)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执行本规程“2.7”规定。

(三)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四)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五)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六)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七)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八)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九)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十)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十一)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二、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三)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四)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五)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六)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七)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八)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九)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三、动火规定

(一)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得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三)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手续:

1.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动火的各级负责人,必须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4.化工班长(或工段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情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动火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要求。

(七)一切动火工作,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动火前期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必须切断气体或液体来源,进出口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置换彻底,不留死角。

2.动火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附近的水封、阴井、阴沟无可燃气体散发,道路畅通。

3.动火监护人员及消防器材等到岗就位。

4.如进入设备动火,还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

(八)动火施工中还必须执行下列安全规定:

1.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部件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2.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业。

3.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不许在设备、工艺管道上搭接电焊零线(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4.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5.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动火。

6.高处动火要用装盛焊渣的接火盘;或装设铁皮、石棉布围栏,防止火星飞溅,捕集焊渣。动火前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在动火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气体、液体排放。

篇4:水泥砼运输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作业前的准备

1.1了解施工现场和施工要求,了解所搅拌运输的砼级配、水灰比、坍落度,熟悉运输路线及运输距离。

1.2按照机动车日检要求进行检查。

1.3检查液压油油位和油质,油位高度、油质均应符合要求。

1.4液压泵、液压马达、阀件均应紧固,与油管连接牢固,密封良好;用手转联轴器使各泵旋转时,应无卡阻和异常声响。

1.5各部润滑油、脂按要求加足。

1.6检查清洗系统,水箱加满清水,空气压力调整至规定数值;整个系统不得漏水,泄气。

1.7动力输出轴的固定螺栓及滚筒架的U型螺栓应锁紧牢固。

1.8搅拌滚筒外表无破损,无明显凹陷,筒内应清洁,无杂物,无积渣;溜糟内壁要光滑,不漏浆。

1.9按施工要求调整并紧固溜槽及延伸斜槽。

1.10检查各种仪表、指示灯是否完好,读数是否正常。各开关在起动前应处于规定状态。

1.11紧急排出系统应完好。

1.12起动发动机,接通动力输出轴,保持滚筒在低速下转动直至液压汕温升至要求温度。

2、作业与行驶要求

2.1进料时,搅拌运输车滚筒应在2一lOrpm范围内转动。

2.2在运输过程中,搅拌转速应为2~3rpm,在转弯处和不平道路上应低速行驶。

2.3在下列温度环境中,搅拌运输的运输时间要参照下表

单位:Min

环境温度(℃)

35

30

25

20

15

10

普通砼

50

55

60

70

80

95

人工轻骨料砼

50

55

60

70

80

105

2.4砼长时间运至施工现场,在排出砼前,应按要求喷水,并使滚筒以10—12rpm的强烈搅拌转动约1分钟,然后卸料。

2.5把操作杆推至排料位置时,滚筒逆转而排出砼。10cm或以上的高坍落度砼滚筒转速应为2—lOrpm:低于10cm的低坍落度砼滚筒转速应为3~6rpm。

2.6当卸料到剩余约1/4时,再强烈搅拌(10—12rpm)一次后卸完。如果给泵车供料时,可采用二车搭接的方法。即前一车还未卸完,后一车就开始卸料。

2.7尽量避免运输速凝砼。

2.8当搅拌运输车的传动系统出故障,液压油输出中断而导致滚筒停止转动,暂时无法排出修复时,要利用紧急排出系统快速地排出砼。

2.9用作湿混合式搅拌车操作时,按施工设计要求准备好每筒所需各种原材料的数量,并按要求搅拌。

2.10搅拌时间及滚筒转速按说明书要求而定。

2.11禁止用手触摸旋转中的搅拌筒和随动轮。

2.12在公路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礼让,中速行驶。

3、工作后的要求

3.1清洗搅拌筒及溜槽,应使搅拌筒无积渣,无积水。

3.2清洗滚筒外圈及被灰浆污染的机件表面。

3.3按要求对搅拌运输车进行保养、检修。

篇5:水泥筒仓及风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雨雪天气到筒仓上顶盖作业时应系安全绳(带),注意防滑。在顶盖作业时,采取措施防止硬物或工具坠落,并于筒仓周围设置危险区,配置看护人。

2、筒仓下机械室水泥动力盘面有红色非常停止按钮(按钮按下系统不工作)、系统“现场-切-操作室”钥匙切换开关,及各设备现场工作按钮;盘内有各动力设备的电源(有标示)。点检或作业人应熟悉个开关、按钮的操作。

3、入仓风送管路修理时通知收料人员停止入库才可作业。高位料仓风送管或回风管修理作业时,必须切断该系统的动力电源,并挂警示牌。

4、风机(2台)、给料机(7台)工作中有异常高温、异味、异音时,应立即停止其工作;通知设备维护人员经检修后认定无异常才可工作。

5、风机的皮带、给料机链条为危险部位,未经关断其主电源禁止触摸。

6、风机修理或调整时,必须停止该风机的电源。

7、给料机修理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电源和其前后气动阀的电源、气源。给料机拆卸作业时,必须全关筒仓底部的流量调整板,切断吹气的气源。

8、仓顶除尘器修理时必须关闭该设备的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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