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安全制度范本
1、参加吊装人员(包括民工),凡患有必脏病、高血压、贫血症、高度近视、耳聋、癫痫等病症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大桥吊装前,必须成立吊装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装吊组织及人员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
3、吊装期间,应事先与供电部门联系,保证吊装期间的正常供电,并做好自发电的准备工作。
4、吊装期间,应组织保卫小组,日夜值班,对施工现场进行保卫,并在装吊作业区设置防护拦或标志牌,严禁汽车和行人通过,参观人员需经领导同意后,在指定地点参观,不要成群结队在作业区内久留。
5、施工现场要有医务人员值班,并准备必要的医疗器材和救护担架、车辆,在渡船上要配备水中救护器材,以保证及时抢救落水人员。
6、墩台四周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塔架、立柱要安装铁制楼梯,以供工作人员上下。
7、吊装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持装吊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如电话、报话机等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装吊,待设备修复之后继续吊装,故障未排除严禁盲目操作及设备带病作业。
8、施工便道应远离吊装线,下面及周围禁止通过,否则必须在装吊前进行改道。
9、吊装期间,要设立吊装专职安全检查员,对钢丝绳、转向滑车等设备,每天要进行多次检查,运动部分要常加油,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领导汇报。
10、夜晚及天还未亮和大雾能见度不能通视全桥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如遇大风及雷雨时应立即停止停止作业。
11、吊装小组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解决,发现事故苗头,要检查原因,加强安全教育,当出现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篇2: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二、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浙建建【1999】190号)
(3)《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
(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
(5)《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3】73号)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
(7)《监理规划》
(8)《起重吊装工程施工方案》
三、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2)起重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备案手续。
3)起重吊装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安装、拆散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使用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审核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审批:
1.1、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1.2、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1.3、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1.4、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1.5、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2、审核起重吊装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2.2、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2.3、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2.4、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2.5、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起重吊装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6)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1、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2、在起重吊装施工过程中要求设置临时警戒线并派专人指挥、监护;安全监理工程师也进行现场监护。
3、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4、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
起重吊装工程危险性大,事故发生具有随机性、隐蔽性、突然性,受现场条件、人员条件、气象条件、技术条件影响大。因建筑工程向高、大、难方向发展,起重高度大、起重量大、起重构件体形庞大复杂,技术难度大,近年来塔机安全事故频发。如:整机倾覆、起重臂折断、塔身折断或底架碰坏等。究其原因:超重发生事故占了一半以上,而违章作业、高空坠落、行走轨道铺设及塔身制作不良也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因而监理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在事前控制,施工实施过程中坚持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施工的原则,加强巡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安全目标:协助承包单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2.1、起重吊装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审核。
.2、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2.3、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4、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5、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作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6、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7、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8、起重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2.9、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10、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11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4.1.17条款的规定。
2.12、当履带式起重机如需要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2.13、履带式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超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2.14、履带式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
2.15、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2.16、塔式起重机的拆卸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卸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17、塔式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2.1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2.19、在露天在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2.20、每年的7---9月份做好塔机抗强台风措施。
2.21、加强汛期施工塔吊安全防范措施。
六、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
坚持“预防为主,重点进行事前控制”的原则,同时注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安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安全事故扼制在萌芽状态。
1、做好承包单位报来的技术文件、施工方案的审核等监理准备工作
1.1、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核验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方案不得实施。
2.2、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现场检查
2.1、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技术条件规定。
2.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纵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正确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2.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确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吊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6级以上强风区无防护措施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的“十不吊”。
2.4、塔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规定执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其降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二个动作及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
2.5、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并对塔机的停放位置和小车、吊钩、夹轨钳、电源等一一加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岗。
2.6、塔机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停车;吊重物时不得调整起升、变幅的制动器;除专门设计的塔机外,起吊和变幅两套起升机构不应同时开动。
2.7、塔机的拆卸方案并经企业技术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同时要做好对全体拆卸人员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2.8、自升式塔机使用中的顶升加节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塔机安装完后的验收和检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顶升加节后的验收工作也应该严格执行。对塔机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着装置等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9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应有防碰撞措施。
2.10、定期对起重吊装机械的各安全装置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发挥正常作用。
2.1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12、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现场监护
起重吊装施工时,要求施工单位设置临时警戒线并派专人指挥、监护,安全监理工程师也要进行现场监护。
4、资料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除核查承包单位上报的专项施工方案、检查验收资料外,还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收集安全生产监理全过程资料。工程竣工后,将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其资料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
七、安全监理工作的措施
1、组织措施
1.1、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
1.2、审查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1.3、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1.4、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1.5、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技术措施
2.1、对本工程的起重吊装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2、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2.3、审核承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措施落实情况。
3、经济措施:协助业主与承包单位执行安全抵押金制度;督促项目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4、合同措施:协助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督促承包单位与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篇3:缆索吊装指挥员安全操作细则
1、上班前不准喝酒,出现情绪不安,精神不振,头昏眼花等异常情况时,不准上班指挥。
2、必须十分清楚地掌握缆索吊装的总体布置情况,清楚地了解各台卷扬机的性能、工作运转情况,了解地垄埋设情况,了解缆索的最大起重量,经常检查钢丝绳、转向滑轮等安全情况。
3、指挥员与缆索起吊点之间,必须配备信号联系,信号联系不上,不得起吊。每次挂钩起升时,必须得到起吊点联系人员“可以起吊”信号后方可发令起吊。
4、指挥员的工作位置,必须选择得当,要在缷料点附近,安全、视眼良好,外界干扰少的地方。
5、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发令要沉着果断,要密切注意吊装物和障碍物最高点之间的距离位置。吊装物最低点超过障碍物3m以上,方可发令水平方向移动,禁止吊装物从人体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物体上站人;禁止在吊运的物体下站人或通过。
6、绝对避免两台牵引跑车的卷扬机对拉情况。
篇4:吊装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安全工作职责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3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入监护。
5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1)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2)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3)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GB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6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表3.7.1.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7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必须具备下列操作能力:
(1)起重机司机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c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d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e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f钢丝绳接头的穿结(卡接、插接)。
g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h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i制动器突然失效能作紧急处理。
(2)指挥信号工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b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c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d正确地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e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f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g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h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吊;信号不清不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埋在地下物不吊;斜拉斜牵物不吊;散物捆绑不牢不吊;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吊;零碎物无容器不吊;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吊等。
(3)挂钩工必须相对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b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c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d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e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f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
8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9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0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篇5: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