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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调查跟踪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目的为了对事故、事件的发生的原因及时分析处理,以及对以后事故、事件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所有的事故、事件3、职责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事故、事件调查会议,安全科汇报事故、事件的原因。3.2厂长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原因的真实行、可靠性。4、要求4.1事故、事件类型:4.1.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4.1.2职业病4.1.3设备事故、事件4.1.4火灾4.1.5交通事故、事件4.1.6未遂、违章4.1.7相关方投诉4.2调查机构及人员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较小的事件由安全科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厂长,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厂长任组长,副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安全科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政府安监部门(造成死亡和国家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的除外)。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4.2.1访谈技巧;4.2.2证据收集和保留;4.2.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4.2.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4.3调查的主要内容:4.3.1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4.3.2查明直接原因;4.3.3查明间接原因;4.3.4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4.3.5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4.3.6确定防范措施;4.3.7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4.4调查方法4.4.1现场勘察取证(摄像、照相、技术分析);4.4.2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件、事故发生过程;4.4.3走访调查相关与事故、事件有联系的人员;4.4.4总结、分析证据和询问记录。4.5调查时间规定4.5.1安全科调查处理的一般较轻的事故、事件要求三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厂长。4.5.2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处理较重大的事故、事件要求一周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政府安监部门。4.6其它要求4.6.1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类型为调查人员配备所需相应装置、设备。4.6.2现场调查要认真、详细,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取证,收集相关资料。4.6.3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整理、分类,妥善保存。4.6.4调查过程中要多与员工、中层领导交谈,了解事故、事件发生根本原因,听取他们意见或建议。4.6.5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对下列事故、事件调查进行参与:(1)重伤及死亡事故;(2)严重的设备事故;(3)严重火灾;(4)事故灾难;(5)严重未遂事故。4.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4.7.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4.7.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4.7.3事故快报表。4.7.4事故调查笔录。4.7.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4.7.6事故调查报告。4.7.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7.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4.7.9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4.7.10其他有关的资料。5、内容5.1事故调查:5.1.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并拟定改进措施。5.1.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科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依据国家规定由厂领导或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5.1.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5.2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5.2.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5.2.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5.2.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5.2.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5.2.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伤残补助。——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其他5.2.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5.2.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5.3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全科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验收。5.4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财务科出“工伤费用明细表”,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5.5事故处理:5.5.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5.5.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6)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5.5.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5.5.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5.5.5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国家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5.5.6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5.5.7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厂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5.8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安全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5.9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5.6事故、事件结果跟踪5.6.1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或班组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可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厂安全科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由厂安全科进行跟踪验证。5.6.2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厂安全科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写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5.6.3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厂安全科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6、相关记录《应急情况(事故)处理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事件分析报告》

篇2: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引用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四、术语和定义

(一)?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二)?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五、职责

一、?工厂总监负责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事故部门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六、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七、事故报告

(一)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紧

急状态下也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

(二)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厂长。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厂长,再由厂长向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医院。

(三)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八、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厂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事故调查的要求

1、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发生事故后,应由行政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及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的内容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原因调查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处理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责任事故的划分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由安全主任或本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部门主管人员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部门主管人员负责。

2、?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3、?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才能独立操作。在学徒培训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顶岗替岗必须经车间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发生违章事故,由违章者负责。因本人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

4、?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5、?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的部门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二)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的结果,事故部门负责人提出事故初步处理意见后应交安全主任审核,安全主任根据规章制度可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最终交工厂总监审批。

(四)安全主任或事故部门负责人对事故处理意见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进情况上报工厂总监,并由工厂总监确定进一步的措施。

(五)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安全主任负责建立事故档案,对各类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

十、支持文件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管理制度》

十一、附件

《安全(工伤)事故报告表》

《安全(工伤)调查处理分析表》

《火灾事故报告处理表》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图》

《工伤事故统计表》

篇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是施工协作队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保科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保部。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项目部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协作队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向指挥部安全环保部上报,由指挥部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质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篇4: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十九、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项目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项目部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项目部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篇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总则

为加强公司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集团、上市公司相关政策要求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1.事故的划分

2.1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均属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而划分:

2.1.1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I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3?IV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3人以下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1.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除上述四级以外的轻伤、财产损失及未遂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定义

2.2.1死亡事故:指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死亡事件;

2.2.2重伤事故:指员工在工伤事故中,造成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

2.2.3轻伤事故: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者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2.2.4记录事故: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或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2.5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事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2.1条进行划分;

2.2.6职业病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的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

2.2.7财物损失、损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定为财产损失、损坏事故。

同时涉及人生伤亡和财产内容分别统计,但统计为一起事故。

3.事故处理的权限

3.1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协助上级安监机构、上市公司对III级(含)以上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由公司安委办、人力资源部、法律部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经总经理确认;

3.2安委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IV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将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后,上报上市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介入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如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一般事故或一些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也将介入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

3.3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在事故后3日内报安委办;

?3.4各业务系统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事故调查鉴定与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3.5因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引发的事故,安委办组织相关工程专业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6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损失、损坏,按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7车辆、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8信息安全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9死亡事故及死亡以上级别的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0人身伤害事故的程度鉴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负责进行;

3.11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4.事故的报告

4.1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4.1.1报告可采用书面、电子文档及口头的形式,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紧急情况下,首先抢救伤员(注:口头报告必须讲清楚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目前情况及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1.2发生III级(含)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安委办,安委办将根据情节向公司领导、上市公司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3IV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报告,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委办;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4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组织实施应急处理,1小时内报安委办;在事故处理完结后3日内向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1.5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的外,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填报《安全生产季度报表》,上报季度事故情况。

4.1.6相关方、外协施工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实习员工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部门、依据前述条款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

4.1.7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上述要求时间之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

5.事故调查

5.1事故调查按本程序3.条款所规定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毁灭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的工作。

5.2事故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填写初步事故调查表,见附录。

5.3事故调查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5.3.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类别、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性质等;

5.3.2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设备设施本质不安全、环境因素、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预计的原因。

5.3.3事故类别大致可分为:

(1)火灾: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高空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合于地面场所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3)物体打击:失控物体(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4)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6)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7)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8)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9)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0)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

(11)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

(12)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

5.3.4过程及伤害分析必须包括:

(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3)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

(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质或物体;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5.3.5经济损失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损失物品名称及损失程度;

(2)调换和修复的费用;直接的影响程度;

(3)必要时可包括间接影响程度。

5.4未遂事故调查参照事故调查的方法进行,重点在于分析引发事故的原因及具体预防对策措施。

6.事故处理

6.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如为抢救伤员或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以便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6.2事故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及伤害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未遂事故也应确定事故责任者。

6.3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要征得事故当事人的认同,如发生异议时,按管理权限请示确认后逐级上报,同时备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工伤申报和完善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档案的依。;

6.5事故处理必须遵守的原则:

6.5.1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尊重科学的原则;

6.5.2依法依规办理的原则;

6.5.3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6.6事故处理完毕后,对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按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

7.事故档案

7.1事故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制度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事故档案一般保留5年。

7.2事故处理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元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2.1事故调查表;

7.2.3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7.2.4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7.2.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2.6物证、人证材料;

7.2.7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2.8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2.9医院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2.10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设施材料;

7.2.11事故处理决定(含当事人及责任者的处罚)

7.2.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应预防措施资料;

7.2.1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清单;

7.2.14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8.事故总结

?8.1事故发生业务系统及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完结后,要组织员工认真总结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8.2安委会办公室将对IV(含)以上事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深刻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8.3IV(含)以上事故将予以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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