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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事故三违行为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第十一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报告流程及时间要求:

1、油库(站场)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油库报告,油库当日向物流管理部报告。

2、加油(气)站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片区报告,片区当日向零售管理部报告。

3、成品油管线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管道输油处安全部门报告。

4、长岭首站、油库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分别向省公司管道输油处、物流中心报告。

5、除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以外的其它场所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各分公司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告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6、各分公司零售管理部、物流管理部、发展规划科在每月末将本条线汇总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情况分条线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同时报给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各分公司安全科将汇总的情况报给安全数质量处;省分公司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未遂事故,由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7、报告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对重大未遂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库、站亦可直接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报表及报告内容:

1、相关报表:

油库、加油站等基层单位对发现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要认真填写《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和《“三违”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各分公司安全科、省公司物流、零售中心、发展规划处、输油管道处收集整理分析后,将《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月报表》(附表2)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2、报告内容包含如下项目:情况概述、当时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建议、处理意见、事后跟踪情况,同时要求按规定填写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未遂事故及三违行为的处置和防范:

1、各相关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在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等工作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分析研究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2、各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要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和原因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要求基层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确保资源共享,做好预防工作。

3、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1)、省公司相关部门查处的,可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或责成所在单位处理,并按上报流程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2)、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按上报流程每月向省公司上报备案。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纪律》以及《湖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湘安[2007]17号),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牵头,会同零售、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对每月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分析,并在下个月的月初进行通报,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吸取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检查与评估

一、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零售中心、物流中心、管道输油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未遂事故的上报和三违行为的查处分条线进行垂直对口考核。各分公司要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落实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因未按规定进行监管而引发事故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三、各分公司每季度、省分公司每半年对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对主动、及时上报未遂事故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不予扣分。对未遂事故不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按既遂事故给予扣分处罚,对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视同“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一线员工越级报告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对因越级报告及时且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篇2:重大未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各单位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未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在个别单位往往未引起高度重视,既不组织追查讨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未遂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严格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凡是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和有关业务处室电话汇报;48小时内书面汇报事故详细情况;72小时内书面汇报单位追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追查讨论,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条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制度。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档案应包括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别、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预防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驻矿安全督导站参与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监督矿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对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组织调查、追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管理与登记档案。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凡未按第三条之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隐瞒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隐瞒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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