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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

(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三)设备安全事故和盗窃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千元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由项目部经理主持,召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在事故未做出结论前,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以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做好善后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由当事人向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的损害继续扩大;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分别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主持,召集专职安全员、设备主管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并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分别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三)盗窃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盗窃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有其特殊性,盗窃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盗窃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盗窃事故的报告:在确认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首先向保安队长和项目部经理报告,保安队长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盗窃正在实施时,发现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盗窃者抓获,并通知保安队长前往处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机材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失窃清单和损失金额。

2、盗窃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保安队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破案;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盗窃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保安队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落实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结案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具有多重属性,有些情况下属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情况又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些情况同时具有两种属性。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综合事务部。

1、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抢救,项目部经理接报后,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及以上的事故,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

(3)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1)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责任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报警的由当事人配合交警调查。

(3)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报警的由项目部落实交警的处理决定;未报警协商处理的由项目部处理;由项目部落实内部整改措施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三、对轻微工伤事故、轻微损失事故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也可处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本规定从2011年4月1起执行。(另附:报告表、调查表、统计表)?

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6日

篇2: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篇3: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篇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篇5: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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