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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gg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

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篇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范本

1、安全员要在安全厂长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安检工作,确保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现场整改做到“三不放过”。

2、对上级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改正的绝不拖延,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必须由安全厂长为首,成立专门班子,限期整改到位。

3、认真做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对需整改的车间和部位,应停工的必须无条件停止生产,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复生产。

4、整改是否达标,是否可以复工,必须由厂长、生长厂长和该部位负责人三人到场作出复工决定后才能复工。

5、在厂内设立举报箱,鼓励职工对违章行为进行举报,激发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对举报隐患属实的人厂部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篇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篇4: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及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公司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其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公司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对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重新进行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隐患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安全隐患处罚制度的实施方案模板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现场隐患,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达到真正闭合,努力打造本质安全矿井,确保矿井的长治久安,现全面推行集团检查隐患处罚制度,由集团安全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种类对分公司作出安全处罚,并由分公司各专业分管领导牵头进行整改,整改落实后报集团安监处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每条按隐患价格的2倍进行处罚并连带处罚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隐患处罚标准:一般隐患:200-500元,重大隐患:500-1000元,被上级领导停头停面的按字【2010】1号文件执行。

附:隐患内容

一般隐患:隐患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不全,各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不全和各种制度建立不全面。

2、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或持证与工种不相符的。

3、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志或在用设备无标志、标志牌不清晰的。

4、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

5、各种图纸填绘不及时的。

6、采煤工作面回柱后顶板不冒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

7、矿井未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或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的。

8、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不编制专门措施的。

9、架棚巷道未按规定设置撑木和拉杆的。

10、架棚巷道接顶不实的。

11、采掘工作面未按工程措施施工的。

12、提升运输设备不完好,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13、采煤工作面出口不畅通或出口宽度、高度达不到要求的。

14、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打超前支护的或超前支护距离不足规程规定的。

15、采煤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的。

16、采煤工作面浮煤清理不净的。

17、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不足的。

18、采煤工作面使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的。

19、采煤工作面因条件繁杂使用不同类型支柱时,不制定安全措施的。

20、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

2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未制定安全措施。

22、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柱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23、采煤工作面联网质量较差的。

24、采煤工作面支柱超高使用的。

25、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要求的或泵站浓度达不到要求的。

26、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起作用或压力达不到要求的。

27、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压车不合格或不牢固的。

28、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设置人行过桥的。

29、采煤工作面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进行超做的。

30、扒装机、护绳栏不完好的。

31、扒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灯。

32、扒装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的。

33、扒装机扒装后不及时停电闭锁的。

34、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的。

35、风筒拐弯未安设弯头的。

36、井下巷道出现积尘不按规定进行冲尘的。

37、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执行短臂注水的。

38、井下各类通防数据填写有误的。

39、通防仪器仪表不能正常使用的。

40、采掘工作面放炮喷雾不正常使用或设置不合理的。

41、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2、井下放炮不按规程操作的。

43、采掘工作面上下隅角不悬挂便携仪的。

44、矿井未按规定建立测风制度或未按规程规定及时测风。

45、矿井内部和外部漏风率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46、串联通风不按规程规定安设甲烷断电仪的。

47、构建密闭无设计、无措施的。

48、通风设施不可靠的。

49、主要通风机未按规程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或辅属设施未按规程规定时间进行检查的。

50、主要通风机因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无措施的。

51、风筒漏风严重的。

52、临时停工地点不按规程规定采取措施的。

53、井下工作地点堆放可燃物的。

54、通风瓦斯日报表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报送或签字的。

5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维护和校验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

56、井下机车存在隐患强行运行的。

57、井下机车运输不按规程规定设置照明和红灯的。

58、机车未按规定进行制动距离测试的。

59、矿井铺设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0、井下轨道不按规定设置绝缘点的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61、井下电机车架空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62、井下在用矿车失修的。

63、井下倾斜巷道提升运输未按规程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设置不齐全、不合理的。

64、小绞车安装及钢丝绳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65、提升期间行车行人的。

66、井下在用皮带各种保护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67、井下皮带跑偏或维修不到位的。

68、矿井主提升系统日检日试不符合要求的。

69、下放三超物料无安全措施的。

70、井下在用压风机安全保护不齐全或不灵敏的。

71、井下在用压风机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进行效验的。

72、井下电器设备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或试验无记录,记录造假的。

73、井下操作电器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7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

75、井下电缆的选用、铺设、悬挂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6、矿灯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7、井下职工在用自救器不完好或超期使用的。

78、转岗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签订师徒合同的。

79、特种设备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

80、井下临时支护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

81、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的。

82、井下电器设备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

83、井下变电所绝缘用具不全或校验过期的。

重大隐患:

隐患内容

1、现场工作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监人员未实现盯头盯面。

3、矿井未按规定实施救灾演习的。

4、不及时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编制不全面。

5、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或规程措施传达不及时、不组织考试的。

6、井下不实施湿式打眼或综合防尘措施采取不到位的。

7、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8、无风或微风作业的。

9、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安全防护装置不可靠或闭锁装置不灵敏的。

10、扒装作业与迎头平行作业的。

11、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不及时制定安全措施的。

12、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的。

13、通防设施不完好的。

14、出现敞口盲巷的。

1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16、局部通风机未按规程规定安设的或不能自动切换的。

17、违反规定串联风或串联通风无措施的。

18、局部通风机一机供两头的。

19、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20、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制定不及时的。

21、巷道贯通不按规程规定及时制定措施和调整通风系统的。

22、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的。

23、通防设施不可靠的。

24、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反风演习的。

25、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浓度鉴定的。

26、矿井排放瓦斯不按规程规定排放的。

27、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28、矿井防灭火违反规程规定的。

29、矿井防治水措施违反规程规定的。

30、矿井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探放水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31、井下爆炸材料库库存、发放、清退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2、运送、存放、使用爆炸材料违反规程规定的。

33、井下爆破作业未按规程操作的。

34、井下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的。

35、处理瞎炮未按规程进行操作的。

36、矿井主提升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37、下放三超物料无安全措施的。

38、矿井主要电器设备存在缺陷或在用电器设备失爆的。

39、井下各种电器设备保护设置不齐全、不合理或不灵敏可靠的。

40、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1、瓦斯超限作业的。

42、现场有煤与瓦斯突出隐患,不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3、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4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7、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49、单位无开工通知单而擅自开工施工的。

50、生产现场条件变化,不按规定制定补充措施的。

51、故意隐瞒事故的(人身和非人身)。

5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53、井下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的。

54、上下山绞车运输行车行人的。

55、采掘施工顶水作业。

56、井下煤尘堆积及无防尘水、无防尘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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