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石桥煤业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我矿机电、运输事故管理,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凡矿属各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报告。因机电、运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报,因其它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运输设备损坏,不作为机电、运输事故统计。

3.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的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1)国产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第一: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0.1—2万元者。

B、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者。

C、3千伏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D、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第二: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B、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C、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者,工厂全厂停电30分钟至2天者,影响全矿生产16-32小时者。

D、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E、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及以上者。

第三: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者。

B、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32小时以上者。

C、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D、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2)进口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第一:一般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50万元者。

第二: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第三:特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者。

4.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抢修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办机电组、调度室、驻矿安检处汇报。

5、机电事故追查:2小时以下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队内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生产办机电组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处领导审核批准后,生产班机电组留存。4小时以上机电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生产办机电组留存。下发事故单位。

6、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生产指挥中心组织,驻矿安检处、生产办机电组、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驻矿安检处、生产办机电组、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神东公司机电动力部门和安检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下发事故单位。

7.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8.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和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9.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10.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1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11.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12.机电运输事故统计指标说明:

⑴设备故障停机率动性=设备故障停机时间/(运转时间+故障停运时间)×100%(时间单位均为台时)

⑵影响产量=单位时间平均实际产量×?影响时间

⑶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及配件费用,或重置设备价格。

⑷设备事故率=设备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

⑸主要设备事故频率=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

篇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1.目的

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是指工伤事故、盗窃事故以及在公司内发生的治安事故等

3.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

3.2除工伤事故外,发生其他事故所涉及的部门或保安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和总务科;

3.3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内部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工伤事故只需报人力资源部);

3.5报告表单统一采用《事故报告、整改跟踪表》(见附件);

3.4总务科、人力资源部需对事故做详细调查,并做出处理;

3.5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副总经理;

3.6当事故损失大于2万元以上,副总经理必须呈报总经理;

3.7人力资源部、总务科负责安全事故通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如事故发生时间为非工作时间,报告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八点钟。

4、责任处罚

4.1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调查处理部门未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报告不及时或者是瞒报、虚报(与事实不符)的将对部门领导和安全员进行-3分考核;瞒报和报告虚假事故经过的,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

4.2如安全事故发生部门因违反本制度而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等其他后果,将由部门主管领导负全部责任。

4.3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篇3:伤亡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伤亡事故调查是确认事故经过、查找事故原因的过程,是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制定最佳的事故预防对策的前提。其目的是通过取证、调查、分析,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尽早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为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群众,保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在事故发生后,要按事故严重程度的不同组成不同规模及不同层次的事故调查组。

1.轻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轻伤事故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会同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绢。对事故进行调查,一般应在30天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处理结案。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视情况组织调查。

3.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4.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大死亡事故要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还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其他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无主管部门或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各事故调查组都要由那些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有强烈的责任心、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能力的成员组成。调查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

(二)伤亡事故调查的内容

1.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发现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进行现场拍照并责成有关部门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了解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

3.调查导致事故的起因物、施害物和事故类别。

4.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及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的生产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设备完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情况、发生事故时的情况和抢救情况等。

5.了解受害人和与事故有关人员的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训练等。

6.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的资料。

7.组织生产计划、物资管理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事故经济损失报告。

8.对事故发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设备、材料做必要的技术鉴定;对事故的机理、作用、过程及防范措施应进行必要的模拟试验。

9.召开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0.填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伤亡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1.现场处理。伤亡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迅速逐级报告。特别是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和公私财产必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或进行现场拍照。

2.物证收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其具体位置。每件物品都应保持原样和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和管理者。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得擦洗。对于其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事实材料。包括: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姿势等;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对其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试验与分析;③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④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如质量、规格、式样等;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收集人证。人证是指能证明或叙述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的现场当事人或目击者。

5.拍摄事故现场。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全貌的照片。

6.绘制事故示意图。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7.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主要有:

(1)对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可作技术鉴定;

(2)对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等进行复核、计算;

(3)必要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模拟试验,如火的起因分析、爆炸事故的发生过程等。

8.完成《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和上报工作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归纳、介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四、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重大伤亡事故情况的简报和定期的事故统计分析资料,可以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篇5: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火灾调查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是:

1、听取火灾事故知情人的陈述,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以及现场保护情况;

2、对火灾调查组人员实施分工;

3、视察现场,确定勘查范围、勘查重点和勘查程序;

4、召集调查会议,根据调查、勘查获得的资料,对火灾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和决策;

5、决定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审定调查进程中向上级报送的情况反映。

三、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化勘查步骤,即可直接与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笔录、拍照、绘图、简捷地达到验证现场情况和提取物证的目的。对于火灾情况复杂,破坏较大,重点不突出的火场,通常按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程序各内容进行勘验。调查访问要查清火灾发生的时间,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灾现场的原来情况,检清起火后现场的情况,查清物质引燃的过程情况,查清火灾性质和火灾责任者,获得证人证言。认定属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消防机构予以配合。

四、技术鉴定

对发现收集到各种物证材料,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或运用模拟试验的方式进行。

五、综合分析

在火灾调查基本结束时,由火灾调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取证材料、物证鉴定等各方面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确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进行处理,以及总结经验教训。综合分析是拍板定案关键一步,必须严肃谨慎,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恰如其分。

六、核定火灾损失

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损失包括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和拒报火灾损失。

七、拟定火灾原因调查报告

综合分析之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或定成火灾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同时也要整理存档,作为火灾档案。

八、制作火灾档案

火灾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对一般火灾的调查处理限为10日,对重大火灾调查时限为20日,对特大火灾调查时限为30日,案情复杂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