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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伤亡事故调查是确认事故经过、查找事故原因的过程,是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制定最佳的事故预防对策的前提。其目的是通过取证、调查、分析,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尽早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为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群众,保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在事故发生后,要按事故严重程度的不同组成不同规模及不同层次的事故调查组。

1.轻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轻伤事故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会同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绢。对事故进行调查,一般应在30天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处理结案。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视情况组织调查。

3.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4.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大死亡事故要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还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其他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无主管部门或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各事故调查组都要由那些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有强烈的责任心、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能力的成员组成。调查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

(二)伤亡事故调查的内容

1.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发现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进行现场拍照并责成有关部门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了解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

3.调查导致事故的起因物、施害物和事故类别。

4.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及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的生产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设备完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情况、发生事故时的情况和抢救情况等。

5.了解受害人和与事故有关人员的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训练等。

6.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的资料。

7.组织生产计划、物资管理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事故经济损失报告。

8.对事故发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设备、材料做必要的技术鉴定;对事故的机理、作用、过程及防范措施应进行必要的模拟试验。

9.召开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0.填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伤亡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1.现场处理。伤亡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迅速逐级报告。特别是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和公私财产必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或进行现场拍照。

2.物证收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其具体位置。每件物品都应保持原样和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和管理者。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得擦洗。对于其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事实材料。包括: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姿势等;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对其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试验与分析;③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④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如质量、规格、式样等;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收集人证。人证是指能证明或叙述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的现场当事人或目击者。

5.拍摄事故现场。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全貌的照片。

6.绘制事故示意图。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7.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主要有:

(1)对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可作技术鉴定;

(2)对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等进行复核、计算;

(3)必要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模拟试验,如火的起因分析、爆炸事故的发生过程等。

8.完成《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和上报工作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归纳、介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四、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重大伤亡事故情况的简报和定期的事故统计分析资料,可以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篇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火灾调查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是:

1、听取火灾事故知情人的陈述,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以及现场保护情况;

2、对火灾调查组人员实施分工;

3、视察现场,确定勘查范围、勘查重点和勘查程序;

4、召集调查会议,根据调查、勘查获得的资料,对火灾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和决策;

5、决定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审定调查进程中向上级报送的情况反映。

三、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化勘查步骤,即可直接与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笔录、拍照、绘图、简捷地达到验证现场情况和提取物证的目的。对于火灾情况复杂,破坏较大,重点不突出的火场,通常按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程序各内容进行勘验。调查访问要查清火灾发生的时间,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灾现场的原来情况,检清起火后现场的情况,查清物质引燃的过程情况,查清火灾性质和火灾责任者,获得证人证言。认定属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消防机构予以配合。

四、技术鉴定

对发现收集到各种物证材料,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或运用模拟试验的方式进行。

五、综合分析

在火灾调查基本结束时,由火灾调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取证材料、物证鉴定等各方面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确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进行处理,以及总结经验教训。综合分析是拍板定案关键一步,必须严肃谨慎,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恰如其分。

六、核定火灾损失

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损失包括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和拒报火灾损失。

七、拟定火灾原因调查报告

综合分析之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或定成火灾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同时也要整理存档,作为火灾档案。

八、制作火灾档案

火灾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对一般火灾的调查处理限为10日,对重大火灾调查时限为20日,对特大火灾调查时限为30日,案情复杂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篇4:施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施工生产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领导。项目安技人员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现场情况立即上报上级业务系统,并及时填写伤亡事故表上报企业。

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含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最快的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及工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告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构件时,还应准确做出标记,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

二、组织调查组

企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理、主管经理、业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地区的市(或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组成员中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三、现场勘寨

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因现场勘察是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广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实践经蛲。因此勘察时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地反映原始面貌,其勘察的主要内容有:

1.作出笔录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

现场勘察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

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

设施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的位置;

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

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实物拍照

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位之间的联系;

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的中心情况;

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

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

3.现场绘图

根据事故的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制出下列示意图:

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

事故发生时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

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

涉及范围图;

设备或工、器具构造图等。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搞清事故原因,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分析的步骤和要求是:

(1)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耍弄清事故的各种产生因素,如人、物、生产和技术管理、生产和社会环境、机械设备的状态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时,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GB6411一86标准附录A,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3)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原因的分析、确定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者。

(4)确定事故的性质。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通常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事故的性质确定后,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手段了。

(5)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完成措施的全部内容。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几项工作后,应立即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及本次事故的教训、估算和实际发生的损失,对本事故单位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写成文字报告,经全调查组同志会签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如组内意见不统一,应进一步弄清事实,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不可强求一致,但报告上应言明情况,以便上级在必要时进行重点复查。

六、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事故的审理和处理结案,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一致。一般情况下县办企业和县以下企业,由县审批;地、市办的企业由地、市审批;省、直辖市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由直属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劳动部门意见,报主管委、办、厅批复。

建设部对事故的审理和结案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当地有关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并要求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80天。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各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予以严肃处理。

(3)清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血和教训换来的,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历史资料,因此应完整保存。

存档的主要内容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5)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及影印件;?

6)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7)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作的结案申请报告;

8)受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9)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篇5:事故调查处理规范

事故的定义需要明确,有关法规适用范围需要调整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下简称75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以下简称34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这一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法规,目前只能依据1991年的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又规定“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这就出现如下问题: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显然也不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没有适用的法规依据。同理,对没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证照的个体在组织或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如个体轮式起重车辆在起重作业)中发生的生产事故也不在现有法规的调整范围,只能让受害者“打官司”。如果企业发生生产事故,事故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职工,或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也不在现有法规调整的范围内。这就影响了此类事故调查处理的“合法性”。事故调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里又遇到以下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总量大幅增加,事故总量较大,重大以下死亡事故由市(州、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显然不适应的现状,县(市、区)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法定的作用。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超过公有制企业,多数企业已不再有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组长单位),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来牵头还是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目前有很大的争议。牵头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很大的影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对专业及行业规定熟悉,从专业上讲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也都“争”当组长单位。

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又有许多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面。但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中,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因与行业所管理的企业关系密切,有时会成为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这必然会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及对责任人处理的公正性,同时又影响到事故结案后的行政复议。行业主管部门不是事故处理的行政复议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使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与复议部门“脱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主张,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调查,目的是为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却没有考虑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复议对象这一点。三是对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法规也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后,在安全生产上目前将电监会视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但各省(市、自治区)没有电监会,经贸委或发改委虽对电力行业企业进行管理,但实际没有参与过电力企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电力企业视为有主管门还是视为无主管部门,也涉及到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四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厂分布全国各地,这类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其上级单位是否可以合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五是公安部门在参加生产事故调查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目前,市(州、地)级公安部门基本没有派人参加事故的调查,也没有履行委托下级公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手续,参加死亡事故调查的多为县(市、区)公安部门甚至是派出所公安人员,而且公安部门一旦确认不是案件,多数不再继续参与调查,使事故调查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六是重特大事故的调查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由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当地政府是否参与,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国家组织的多起特大事故的调查中,都有当地政府领导参加事故调查组。既然需要,法规上就应明确,应当法制化。当然对地方保护严重,当地政府不宜参加的个案另当别论。事故处理在事故的处理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事故处理(或结案)的公文形式有待调整。目前国家局、各省局事故结案中多以批复的形式结案,这也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规定的结案形式。但笔者认为,批复是相对请示而行的公文。通常事故调查就是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自己对自己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总觉不妥。甚至在行政复议中,有的省法制办还以事故结案公文形式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安监部门重新结案。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只对结案的时间提出了要求,没有明确应由哪个部门代表政府负责事故的结案工作。三是法规设置的前置条件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于对事故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都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以后如何实施经济处罚做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经济处罚,只对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作了规定,而且有前置或限制条件:一是“有前款(注: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二是只“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罚款”;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对许多发生事故的单位不能实施经济处罚。虽然企业发生了生产事故,但如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不能处罚;相关部门未检查或未发现其违法事实又未责令限期改正而发生事故的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够刑事处罚的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前述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四是对企业职工、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表面上看,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是由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作了批复,没有对职工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实际不然。事故结案后,企业要依据“批复”和调查报告中的建议对职工进行相应行政处分,实际就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工做出了处理决定,不过由企业落实罢了。而目前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企业职工进行行政处分,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的执行主体是企业,且它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做出行政处分(不管是以批复还是以其它形式)没有法规依据。另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也需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五是特种设备事故不应特殊。中央编办在《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一方面规定国家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相应的,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分别组织省、市、县级政府特大、重大和一般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一方面又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负责是什么意思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工会是否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呢,特种设备事故的办理结案由质监部门独家负责吗。这一规定显然违背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本精神。六是事故处理与善后工作脱节,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有的业主不愿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坚持要等事故结案后再开始理赔。追究业主刑事责任的,还要待法院判决,使受害者亲属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另外,为防止业主转移财产,保证善后处理能够落实,需要扣押财产、查封帐户,在这方面的操作或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上也需做出明确规定。七是对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应当先对其实施经济处罚。《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都规定,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再处于罚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相对人不构成犯罪,又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信息,责任人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而逃避应负的责任。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后再移交司法机关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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