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7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二)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三)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提供《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

(三)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任务说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时,应向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部门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质、涉及的食品种类、食品数量和分布范围;

(二)危害进入食品的途径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数量;

(五)国内外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任务下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制定评估方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评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评估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交流)风险评估过程中,受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具体任务的风险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交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对于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才能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报告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结果,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风险评估机构应对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应急评估)发生下列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进行评估)临时工作组按照应急评估程序和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布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食品安全验证程序

1、目的

规定验证的活动及其方法,确保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单独要素和整体绩效进行验证,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信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要要素和管理体系整体绩效的验证活动的策划、执行和对结果的分析、利用。

3、职责

3.1食品安全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验证和结果的分析利用。

3.2管理者代表负责食品安全验证的组织和结果的审核,结果利用的批准。

3.3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的验证。

4、程序

4.1单项验证的策划

4.1.1前提方案的实施

4.1.1.1目的:确认前提方案是否得到实施。

4.1.1.2职责和方法:食品安全小组检查如下方面的信息:

a)基本设备、设施的维护状况

b)工厂流程和布局

c)日常卫生管理活动有效性及记录

4.1.1.3频率:首次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时和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

4.1.1.4记录:《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4.1.2危害分析输入的更新验证

4.1.2.1目的:识别导致危害变化的需求,必要时进行危害分析更新,确保危害分析结果的持续适宜和有效。

4.1.2.2职责和方法:食品安全小组评审如下方面的信息是否有更新:

a)原辅料和终产品特性

b)流程图;

c)产品的预期用途

4.1.2.3频率:首次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时和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

4.1.2.4记录:《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4.1.3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

4.1.3.1目的:确认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到实施且有效。

4.1.3.2职责和方法:食品安全小组检查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是否在管理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

4.1.3.3频率:首次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时和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

4.1.3.4记录:《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4.1.4危害水平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的验证见4.2

4.1.5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程序和文件得以实施且有效的验证通过内部审核进行,具体按《内部审核控制程序》规定进行。

4.2危害水平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的验证

4.2.1目的:验证终产品的危害水泄不通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4.2.2方法: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抽样检验时应另行编制抽样检验计划。

4.2.3频率:首次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其他各单项验证存在不确定因素或出现潜在不安全食品时和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当连续三次验证均确认危害水平显著高于可接受水平的最低要求时,且其他的验证没有显示变化时,验证频率可减少到每年一次。

4.2.4职责:由食品安全小组负责。

4.2.5记录:《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4.3单项验证结果的评价

4.3.1应对所策划的验证(4.1)的每个结果进行系统地评价,可结合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初始确认进行。

4.3.2当验证不能证明与策划的安排相符合时,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a)对当前的危害分析的预备信息、更新程序和沟通渠道进行评审;

b)对危害分析结论进行评审,必要时重新分析;

c)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调整;

d)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进行的评审;

e)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活动有效性的评价。

4.3.3保持采取任何措施的记录。这些记录在食品质量、安全小组中得到沟通。

4.3.4当验证是基于终产品的抽样检测(如4.2),且该测试的样品表明不满足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应作为潜在不安全产品按《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纠正控制程序》规定处理。

4.4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

4.4.1食品安全小组应分析验证活动(4.1)的结果,包括内部审核的结果。通过分析,以达到下述目的:

a)确认体系的整体运行满足策划的安排、标准的要求和管理体系的要求;

b)识别管理体系改进或更新的需求;

c)识别表明潜在不安全产品高事故风险的趋势;

d)建立信息,便于策划与受审核区域状况和重要性有关的内部审核方案;

e)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4.4.2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可通过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的方式进行:

a)安全管理体系的初始确认,在体系的试运行期间进行。

b)周期性确认,在每次内部审核时进行。

c)特殊情况下的确认,包括管理体系不明原因的失误如大批量不合格产品的产生,过程、产品或包装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确定的新危害。

4.4.3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应包括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证实控制措施组合能够达到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所要求的预期水平,否则,应对控制措施进行修改和重新评价。

4.5单项验证的分析和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显示体系有不符合或需要预防、更新情况,按《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要求处理。

4.6食品安全验证表明对一些危害控制的不适当,且通过修改控制措施是不可行时,应当考虑通过适当的信息或标签将信息充分地提供给客户。

5、相关文件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7.文件修订记录

修订次条款号日期承办人修订内容

篇4: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办法范本

为进一步强化我镇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由镇食安办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考核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2、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隐患信息;

3、定期对辖区进行巡查,加强与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信息交流。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及时向辖区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4、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宣传;

5、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并进行考核;

6、完成农村群宴申报管理备案审查工作;

7、完成县、镇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食品安全协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2、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隐患信息;

3、定期对辖区进行巡查,加强与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信息交流。对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及时向辖区所属食品监管员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4、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5、对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6、完成农村家宴5桌(含5桌)以上现场指导工作;

7、完成食品安全监管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安全信息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2、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隐患信息;

3、定期对辖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及时向所属食品协管员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4、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5、完成农村家宴5桌(含5桌)以上现场指导工作;

6、完成食品监管员、协管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按照附件《昔阳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员考核表》执行;有下列行为的,应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经镇食安办调查核实后,报请镇政府解除聘任。

(一)违反协助执法管理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泄露有关保密事项;

(三)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以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当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四、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由各镇食安办报请各镇政府解除聘任,并报县食安办备案。

六、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由各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送到县食安办。

附件:昔阳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考核表

篇5:电汽蒸箱安全操作规定范本

第一条使用人必须认真学习使用说明,掌握正确操作方法。

第二条使用蒸箱前须先检查插座、插头是否连接完好、进气阀是否打开,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使用时必须将水加到规定位置。

第四条严格遵守使用时间,禁止在启动中打开箱门。

第五条使用中如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断电,必要时及时向总务部报告并配合维修。

第六条食物蒸熟后,待蒸箱冷却后方可打开箱门。

第七条经常清洁,保持蒸箱内外干净卫生,定期除垢,降低能耗。

第八条定期对蒸箱进行全面检修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第九条本规程须严格遵守,由职工食堂主管负责监督与检查。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