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汽蒸箱安全操作规定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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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汽蒸箱安全操作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7

第一条使用人必须认真学习使用说明,掌握正确操作方法。

第二条使用蒸箱前须先检查插座、插头是否连接完好、进气阀是否打开,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使用时必须将水加到规定位置。

第四条严格遵守使用时间,禁止在启动中打开箱门。

第五条使用中如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断电,必要时及时向总务部报告并配合维修。

第六条食物蒸熟后,待蒸箱冷却后方可打开箱门。

第七条经常清洁,保持蒸箱内外干净卫生,定期除垢,降低能耗。

第八条定期对蒸箱进行全面检修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第九条本规程须严格遵守,由职工食堂主管负责监督与检查。

篇2: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章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热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十八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餐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蒸汽保持100℃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煮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钟以上。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最好竖着放,有一定间隙,一般在总容器的2/3-3/4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之间,紫外线消毒灯上加装有金属档板。

第六章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条: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上岗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备餐间售菜人员还需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堂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堂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堂食品加工区的地方。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七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事故应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监管部门防止事故的续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八章学校食堂档案资料和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以下资料,每学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

1.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名单及上级文函

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

3.岗位责任制度

4.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5.学校基本情况

6.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7.学校食堂、教工食堂、校园商店、小吃店承包合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资料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培训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员学习记录

9.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资料(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10.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考核积分表

11.学校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小报及卫生宣传、班级卫生角、板报、画廊等资料,学校自查情况记录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2.学校食堂工艺流程图

13.每餐学生餐具消毒记录表、食品留样记录

14.食堂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货登记表

15.大宗食品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表(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

17.卫生监督意见书

18.餐具检测质量报告书

1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第三十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全国人大)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8国务院)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国教委、卫生部)

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2-8卫生部)

6、《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卫生部)

7、《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9-20教育部、卫生部)

8、《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11-2卫生部、教育部)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8-2年卫生部)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7国务院)

第四十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未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2.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4.接到监管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九章关于中小学校内开设商店(小卖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职业学校(除寄宿制学校外),一律在校内不能开办商店(或小卖部)。

第四十五条:寄宿制学校开办商店(或小卖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店及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方可开办。

第四十六条:三证齐全的商店经营范围确定为有定型包装的食品,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能出售烟、酒等。

第四十七条:商店及小卖部不得经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无QS标志的食品及伪劣食品,价格要合理,并随时接受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类中小学要加强对商店及小卖部的管理,不能由私人承包经营,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引导消费和促销活动,校墙外商店和小卖部不能开前后门,形成进出校园通道。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学校后勤社会化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0日起施行,对未按照规定标准管理学校食堂的学校,蒲城县教育局将责成学校停办食堂,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学校食堂将联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篇3:职工餐厅饮食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为确保职工餐厅的食品卫生质量,保证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职工餐厅的每名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第一条、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员工的管理,提高卫生意识和责任心,从思想上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第二条、保管好鼠药、蟑螂药等有毒物品,公共场所设立的粥桶、水桶等处设专人管理,防止人为故意投毒或工作疏忽造成毒药中毒的重大事件发生。

第三条、在采购食品原料或验收过程中,要查验供应商的产品合格证和防疫检验报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要求,杜绝不合格的食品原料进入餐厅。

第四条、厨房、冷荤和面点在食品加工、制作、保存过程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制作过程中要样严格执行“五专”要求,外卖食品必须确保食品在分装、出售过程中不被污染,保证食品新鲜卫生。

第五条、若发现有可疑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餐厅经理,防止造成意外事故。

第六条、餐盘、筷子等餐具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每餐后的清洗消毒。

第七条、严格按要求进行每餐、每日、每周、每月的卫生扫除工作。

第八条、对于不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造成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者,公司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九条、如职工餐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它疫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同时与120急救联系救护,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第十条、如发现食物中毒或其它传染病要做到:

1、应知道症状和附近治疗肠道病的门诊医院。

2、会处理、会报告疫情,会保护现场,会消毒。

附、餐厅燃气灶具点火程序:

篇4:食品安全操作规定

在餐厅的一切经营活动中,食品安全是我们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内容。食品安全是悬在我们头上的高压线,没有任何的商量余地,没有侥幸,没有尽量而是一定要做好!作为门店生产经营的管理者,我们要牢记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任何侥幸与麻痹大意只会害人害己,任何不重视食品安全的管理者,都不配坐在这个岗位上!公司对食品安全做以下管理要求:

一、?员工的个人卫生要求:

1、?员工(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凡门店没有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都视为无证上岗。(考虑到健康证办理取证需要五个工作日的实际情况,公司可以考虑自上岗之日起五日内,持有效体检单参加工作,体检需在门店所属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

2、?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工作服应勤换洗,保持清洁。

?头发不外露,帽子戴在头上不乱动(取下又戴上会造成头发落下)。

?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不佩戴饰物(戒指、手表、手链等),上班时间不取用手机。

?服务区女孩不得化浓妆,可以化淡妆。

?进生产区戴帽子、进专间操作人员须戴口罩(菜台、凉菜间)。

?备餐具戴一次性手套;取用餐具时手不得弄脏餐具接触食物和嘴的地方。

?à?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á?以下情况应洗手: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和设备后;咳嗽、打喷嚏或擦鼻涕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生产区。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凉菜间专人操作前应严格使用消毒液对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员工有发热、咽部炎症、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如:皮肤有伤口或感染)、伤寒、痢疾(如:腹泻)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安排调离生产加工区、接触入口食物、直接面对客人的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上岗。

3、?员工的职业素养:

?严格遵守公司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个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不管在有没有客人看得见的情况下都要保持良好的素养,不做违背食品安全、违背个人道德品质的事情,确保我们的每一项生产和销售工作、每一个举动都是干净卫生的、就像做个自己和亲人吃一样对待食物、对待用餐器具。

?管理者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不良的食品卫生行为要坚决给予制止和纠正。

4、?员工食品安全的培训:

?员工在上岗的时候要安排食品安全培训,培养员工养成食品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从自我做起,做一个有素养、有道德的人。

?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培训和执行公司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管理人员要积极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集中培训。

二、?门店生产场所与设施、设备要求:

1、?门店清洁工具(含洗衣粉、消毒液、垃圾袋等)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禁止使用蓝色的盒子、有色的袋子盛装食物(一律使用白色透明,包括仓库发货袋),保鲜盒使用时要按规定加盖盛装,尽量不使用保鲜膜。

3、?食品处理区地面应保持干净无水、墙壁要保持干净。

4、?食品处理区的生产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桶要加盖。

5、?地沟要保持干净畅通,无异味,隔油池要及时清理。

6、?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防鼠网),天花板等要进行堵漏,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7、?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门店要认真监督和配合除虫灭害公司的工作。

8、?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此类物品须有专人保管、使用、登记、追踪,使用时远离食品,严格按规定方法使用。

9、?卫生间要保持通风,有除臭措施。

10、?库房内储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应分存放区域;仓库禁止存在三无产品、过期变质产品;离保质期仅剩一个月的产品或一个月未领用产品,要及时放入“需退换料区”,并及时妥善处理。

11、?库房要做到防尘、防蝇、防鼠、防潮(防腐或防霉)、防高温,食品隔墙离地10CM摆放。

12、?凉菜间配有紫外线灭菌灯,每天在空档时间要开启不低于半小时消毒杀菌。(开启时,人员需离开操作间,关闭门窗,不可直视光源)

1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做到生熟分开、先进先出。

三、?门店生产过程管控要求:

1、?采购验收:

①?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的台账记录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记录、票、证保留不少于2年)。

②?采购回来的食品要及时进行分类加工和储存保管。

2、?初加工与切配要求:

①?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③?门店采购的鸡蛋一般用两到三天为宜,不宜一次性叫货太多(供货商一般存放在保鲜状态或通风效果好的地方);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当班次敲好的鸡蛋没用完一定要放入保鲜冰箱内;敲完鸡蛋后一定要过滤一下,以免有鸡蛋壳或其它杂物;打鸡蛋时由小容器转大容器,避免坏的鸡蛋影响一大容器鸡蛋。

④?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运输、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⑤?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交叉污染,与原料要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如:荤、素、豆制品、面食等)分类存放。

⑥?切配、加工好的半成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避免存放时间过长,影响品质。

⑦?食品或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⑧?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做到生熟分开、先进先出。(粗加工间不应出现成品或熟食品)

3、?烹饪要求:

①?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四季豆等),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中心温度是指食品的中间部位温度,锅中食品虽然沸腾,但中心温度不一定能达到70℃以上,因此加热的时间要够)。

③?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④?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彻底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

⑤?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使用保鲜膜,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⑥?有异常(膨胀、结块等)的调味品禁止使用。

⑦?套餐供餐要求: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分派菜肴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⑧?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最好过水或过油,不得反复使用。

⑨?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⑩?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对提前加工的产品,门店要认真执行上述要求,及时充分冷却并及时冷藏,注意避免交叉污染。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高于70℃(再加热食品的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4、?凉菜配制要求:

①?凉菜加工应做到“五专”: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

②?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③?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一项员工个人的所有卫生要求。

④?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时开启30分钟以上,不可直视光源,并做好记录。

⑤?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的容器及刀具要分开使用。

⑥?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⑦?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定中冷冻熟食的要求(烹饪要求中第12项)进行再加热。

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①?门店(点心站可以公示使用,尽可能不用)其他站别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

②?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③?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6、?餐具清洁要求:

①?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②?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③?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④?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⑤?凉菜盒每天要进行热力消毒。

7、?打烊菜品要求:

①?隔夜饭禁止销售,可以炒制蛋炒饭。

②?门店要认真做经营分析,合理出品,减少产品多余的浪费,减少撤菜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隐患。

③?门店在打烊的时候,对剩余的产品进行撤台,要明确负责人。负责人要在菜台进行监管,对剩余的产品要安排员工进行分类处理,对不合适撤台的产品要进行销毁。

④?菜台员工在撤菜时要整理好撤回的菜品(如:挑出配料等),撤菜时要注意,菜要进行分类,部分菜不能留作员工餐,要立即销毁,放醋炒的菜要特别注意。

⑤?从菜台撤回的剩余菜品要妥善保存,充分冷却并冷藏,不得挤压。

⑥?所有销售的剩余产品中只有红烧肉、排骨、三杯鸡、酱鸭、狮子头、红烧牛肉从菜台撤回后允许门店可以再出品,但配料不可以留用、汤汁不可以留用、要及时冷却并及时冷藏,出品时再加热的中心温度应高于70℃。

⑦?打烊剩余菜品,只可用作员工餐,但要煮透,再加热的中心温度应高于70℃,烧制时要检查有没有变质,禁止将变质的原料用来做工作餐。

⑧?禁止销售隔夜的豆制品和春夏秋季未进冰箱存放的荤食,盒豆腐要在当天用完。

⑨?门店针对打烊撤回的菜品要专门安排固定的存储空间,冰箱固定的地方。(须冷却后冷藏)

⑩?打烊撤回的菜品第二天要及时使用完(生产区第二天第一时间需进行加工、鉴定),使用时必须经过主管级以上人员鉴定后充分烧制,烧制后再鉴定,无质量问题方可销售。

中班撤回的菜品,必须进行再加热,再加热的中心温度要达到70℃以上,充分烧制并鉴定后方可销售。

8、?投诉受理要求:

①?门店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②?门店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9、?记录管理要求:

①?门店设立食品监督员,由门店的店长担任。

②?监督员持有健康证明,并参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会议和学习。

③?门店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④?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

⑤?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四、?国家对待食品安全的要求:

6月2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的基础上,正在细化任务分工,狠抓《决定》的贯彻落实。当前,南京正在开展新一轮的食品安全整治百日大行动。

门店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定》,并结合门店的实际情况,积极改善,将食品安全落实在平时工作中。

五、?公司对待食品安全的态度:

零容忍、严处理、红线勿碰、警钟长鸣

篇5:锅炉水压试验规定安全技术措施

一、水压试验目的1)锅炉水压试验分为工作压力试验和超压试验两种。2)对大小修后或受热面泄漏检修后的锅炉,应进行额定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3)锅炉超压试验在水冷壁、过热器、省煤器、再热器等承压部件安装完毕后进行或经过两次大修后进行。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超压试验:(A)锅炉水冷壁、过热器、省煤器、再热器等承压部件严重损坏或大面积更换受热面后。(B)锅炉停运一年以上,再次准备投入运行时。(C)锅炉严重缺水后水冷壁、过热器等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D)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对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4)锅炉超水压试验一般每两个大修周期(8--10年)一次,但也可以根据设备实际状况具体进行调整。二、水压试验压力及范围1)一次水汽系统工作压力试验:31.7MPa2)一次水汽系统超压试验:34.87MPa3)一次汽系统水压试验范围:分离器、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及有关管道阀门,即自给水泵出口至汽机高压主汽阀、高压旁路阀前。包含其余的附属管路:吹灰管路、取样管路、排污管路、加药管路、一、二级减温水管路至相应的一次门。4)二次汽系统工作压力试验:4.71MPa5)二次汽系统超压试验:7.1MPa6)二次汽系统水压试验范围:再热器系统及管道阀门,自冷段再热器进口管道水压用堵阀到热段再热器出口管道水压用堵板前。包含受压部件附属的排空管、疏水管至相应的二次门。三、汽水系统水压试验时水容积:一次汽系统:省煤器(包括启动系统)98m3,水冷壁51m3,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28m3,过热器145m3,总共约330m3;二次汽系统:低再进口水压试验堵阀后管道10m3,再热器275m3,高再出口水压试验堵阀前管道(约)8m3,总共约300m3。四、水压试验注意事项1水压试验用水用除盐水或软化水,上水温度应在20~70℃之间,水压过程中,金属壁温不得低于20℃,水质要求:水中氯离子含量应≤0.2mg/L,联氨浓度200ppm,PH值9-10。2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应在5℃以上,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要有可靠的防冻措施。3水压试验前可对受压部件进行风压试验,也可不进行此试验。风压推荐0.3MPa。4水压试验前应将主蒸汽管道进行临时加固,所有支吊架受力均匀,载荷均已调整完毕,悬吊部件全部处于自由状态,锅炉上水前膨胀指示器均已调至零位。5水压试验的顺序,应先做再热汽系统,后做过热汽系统,锅炉各阀门的水压试验,应先做二次阀,后做一次阀。6升压过程中,发现锅炉压力异常下跌或给水流量异常增大,应立即停止升压,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降压处理。7一、二次系统进行超压试验时,不得进行检查工作,待降压至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检查。8水压试验前,应对事故放水门、疏水门做开关灵活性试验,以便在锅炉超压时能够开启。9锅炉水压试验前,汽轮机侧应做好主汽、再热汽的隔离措施,防止有水进入汽轮机。五、水压试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1锅炉内部及附近无人逗留,水压试验区域照明良好。2过热汽系统、再热器系统压力表均已校准,压力表前一二次阀门处于打开位置。3所有安全阀均已锁死(解列压力快泄阀PCV并关闭手动门)。4不参与水压试验范围的其他部件或系统均已隔离。5水压试验时各高加应该解列。6在关闭最后一只空气阀时,应将进水阀暂时关闭,以防压力突升。7调节进水量时应缓慢均匀,阀门不可猛开猛关,以防发生水冲击。8在工作压力下对受热面进行检查期间注意金属壁温不得超过49℃。9安装初期,为避免361阀迷宫堵塞,361阀不参加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六、水压试验过程A检查系统已经处于正确状态。B关闭所有人孔门当以上安全工作完成,按下面顺序进行:1再热器水压试验上水及升压方式:通过再热器事故喷水管道或其他临时系统。2过热器水压试验上水及升压方式:工作水压试验可以通过电动给水泵及锅炉35%上水旁路或其他临时系统进行,超水压试验要通过临时系统。3储水箱361阀水位自动调节联动条件已经解除。4关闭所有放水阀及截止阀、疏水阀、储水箱排放阀以及通往任何设计不能承受水压试验压力的仪表和附件的阀门。5打开系统的排空气阀。6锅炉检查完毕后,可对锅炉进行上水。7上水前,水质应经化验合格。8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9上水温度高于周围露点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度应力,取20~70℃。10上水速度不应太快,以免造成受热不均。水速度控制:夏季不少于2小时,冬季不少于4小时。11上水过程中密切监视水位变化,并检查各部件是否发生泄漏,受热面的膨胀情况是否正常。若发现异常,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消除。12上水至最高排气阀有水溢出时,关闭所有排气阀。13升降压时速度应缓慢,不大于0.3MPa/min,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25.4MPa)后暂停升压,关闭进水阀5min,记录压力下降值,检查正常后方可升至省煤器进口设计压力(31.7MPa)时,暂停升压,对过热汽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管路无漏水和异常现象时再升压至超压试验压力(34.87MPa),并在此压力下保持20min,然后降压到正常工作压力,全面检查无异常后,疏水泄压。14再热器系统水压试验:可通过再热器系统专门设计的水压试验用接头给再热器系统充水升压。升压时应缓慢,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4.71MPa)后,停止升压保持压力稳定,对再热器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管路无漏水和异常现象时再升压至超压试验压力(7.1MPa),并在该压力下保持20min,全面检查后,疏水泄压。七、水压试验合格标准1水压试验的水温水质符合规程要求。2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没有任何水珠和水雾的泄漏痕迹。3经宏观检查,受压元件没有明显的残余变形。4超压试验一次汽系统压力5分钟下降不大于0.5MPa;二次汽系统压力下降不大于0.2MPa则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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