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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四、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七、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八、加工结束应及时清理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九、在专用洗托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洗拖布。不得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内清洗拖布。

篇3:食品安全验证程序

1、目的

规定验证的活动及其方法,确保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单独要素和整体绩效进行验证,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信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要要素和管理体系整体绩效的验证活动的策划、执行和对结果的分析、利用。

3、职责

3.1食品安全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验证和结果的分析利用。

3.2管理者代表负责食品安全验证的组织和结果的审核,结果利用的批准。

3.3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的验证。

4、程序

4.1单项验证的策划

4.1.1前提方案的实施

4.1.1.1目的:确认前提方案是否得到实施。

4.1.1.2职责和方法:食品安全小组检查如下方面的信息:

a)基本设备、设施的维护状况

b)工厂流程和布局

c)日常卫生管理活动有效性及记录

4.1.1.3频率:首次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时和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

4.1.1.4记录:《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4.1.2危害分析输入的更新验证

4.1.2.1目的:识别导致危害变化的需求,必要时进行危害分析更新,确保危害分析结果的持续适宜和有效。

4.1.2.2职责和方法:食品安全小组评审如下方面的信息是否有更新:

a)原辅料和终产品特性

b)流程图;

c)产品的预期用途

4.1.2.3频率:首次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时和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

4.1.2.4记录:《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4.1.3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

4.1.3.1目的:确认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到实施且有效。

4.1.3.2职责和方法:食品安全小组检查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是否在管理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

4.1.3.3频率:首次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时和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

4.1.3.4记录:《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4.1.4危害水平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的验证见4.2

4.1.5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程序和文件得以实施且有效的验证通过内部审核进行,具体按《内部审核控制程序》规定进行。

4.2危害水平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的验证

4.2.1目的:验证终产品的危害水泄不通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4.2.2方法: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抽样检验时应另行编制抽样检验计划。

4.2.3频率:首次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其他各单项验证存在不确定因素或出现潜在不安全食品时和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当连续三次验证均确认危害水平显著高于可接受水平的最低要求时,且其他的验证没有显示变化时,验证频率可减少到每年一次。

4.2.4职责:由食品安全小组负责。

4.2.5记录:《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4.3单项验证结果的评价

4.3.1应对所策划的验证(4.1)的每个结果进行系统地评价,可结合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初始确认进行。

4.3.2当验证不能证明与策划的安排相符合时,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a)对当前的危害分析的预备信息、更新程序和沟通渠道进行评审;

b)对危害分析结论进行评审,必要时重新分析;

c)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调整;

d)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进行的评审;

e)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活动有效性的评价。

4.3.3保持采取任何措施的记录。这些记录在食品质量、安全小组中得到沟通。

4.3.4当验证是基于终产品的抽样检测(如4.2),且该测试的样品表明不满足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应作为潜在不安全产品按《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纠正控制程序》规定处理。

4.4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

4.4.1食品安全小组应分析验证活动(4.1)的结果,包括内部审核的结果。通过分析,以达到下述目的:

a)确认体系的整体运行满足策划的安排、标准的要求和管理体系的要求;

b)识别管理体系改进或更新的需求;

c)识别表明潜在不安全产品高事故风险的趋势;

d)建立信息,便于策划与受审核区域状况和重要性有关的内部审核方案;

e)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4.4.2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可通过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的方式进行:

a)安全管理体系的初始确认,在体系的试运行期间进行。

b)周期性确认,在每次内部审核时进行。

c)特殊情况下的确认,包括管理体系不明原因的失误如大批量不合格产品的产生,过程、产品或包装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确定的新危害。

4.4.3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应包括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证实控制措施组合能够达到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所要求的预期水平,否则,应对控制措施进行修改和重新评价。

4.5单项验证的分析和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显示体系有不符合或需要预防、更新情况,按《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要求处理。

4.6食品安全验证表明对一些危害控制的不适当,且通过修改控制措施是不可行时,应当考虑通过适当的信息或标签将信息充分地提供给客户。

5、相关文件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单项验证结果评估报告》

7.文件修订记录

修订次条款号日期承办人修订内容

篇4: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办法范本

为进一步强化我镇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由镇食安办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考核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2、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隐患信息;

3、定期对辖区进行巡查,加强与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信息交流。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及时向辖区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4、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宣传;

5、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并进行考核;

6、完成农村群宴申报管理备案审查工作;

7、完成县、镇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食品安全协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2、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隐患信息;

3、定期对辖区进行巡查,加强与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信息交流。对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及时向辖区所属食品监管员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4、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5、对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6、完成农村家宴5桌(含5桌)以上现场指导工作;

7、完成食品安全监管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安全信息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2、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隐患信息;

3、定期对辖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及时向所属食品协管员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4、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5、完成农村家宴5桌(含5桌)以上现场指导工作;

6、完成食品监管员、协管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按照附件《昔阳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员考核表》执行;有下列行为的,应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经镇食安办调查核实后,报请镇政府解除聘任。

(一)违反协助执法管理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泄露有关保密事项;

(三)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以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当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四、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由各镇食安办报请各镇政府解除聘任,并报县食安办备案。

六、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由各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送到县食安办。

附件:昔阳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考核表

篇5:食品安全检验制度范本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品公司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经营主体,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应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处。

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并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四、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库房、贮存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七、食品必须保证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八、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

九、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十、存放的食品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

十一、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不定期地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理出库,清出后在退市区域内存放,并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乌鲁木齐曙光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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