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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装置防火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7

电气照明装置是把电能转化为光能而发生的一种光源。照明灯具在工作过程中往往要产生大量的热,致使其玻璃灯泡、灯管、灯座等表面温度较高。又若灯具选用不当或发生故障时会产生电火花、电弧;凡此种种,都会造成可燃气体,易燃蒸气和粉尘爆炸,或引起可燃物起火燃烧。另外,电气照明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司空见惯,往往容易忽视其防火安全,所以更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由于照明装置引起火灾的实例很多,损失惨重,所以关于照明装置防火应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1.常用照明灯具的火灾危险性

(1)白炽灯白炽灯的表面温度较高,在散热良好的条件下工作时,灯泡的表面温度往往与其功率大小直接相关,参见表4-5。在散热不良时,灯泡表面温度则要高得多,并且功率越大,升温的速度也越快。

表4-5白炽灯在散热良好时灯泡表面温度

灯泡距可燃物越近,则引起燃烧的时间越短。由实验可知,白炽灯烤燃可燃物的时间与温度的关系见表4-6。另外,白炽灯耐振性较差,灯泡易破碎。破碎后,高温玻璃碎片和高温灯丝溅落于可燃物上,也会引起火灾。

表4-6白炽灯烤燃可燃物的时间与温度

(2)荧光灯荧光灯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是镇流器发热烤着可燃物。正常工作时,由于铜损和铁损使其有一定的温度,如果制造粗劣、散热不良或与灯管选配不合理,以及其他附件发生故障时,都会使其温度进一步升高,超过允许值。这样会破坏线圈的绝缘强度,甚至形成匝间短路,产生高温、电弧或火花,将会使周围可燃物发生燃烧,形成火灾。

(3)高压汞灯正常工作时,同样功率的高压汞灯,其灯泡表面温度比白炽灯低。但通常情况下高压汞灯功率都比较大,因此发生的热量较大,温升速度快,表面温度高,如400W的高压汞灯,其表面温度约180~250℃。另外,高压汞灯镇流器的火灾危险性与荧光灯镇流器的基本相似。

(4)卤钨灯卤钨灯一般功率较大、温度较高。1000W卤钨灯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温度可达500~800℃,而其内壁温度则更高,约为1600℃左右。因此卤钨灯不仅能在短时间

内烤着接触灯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在长时间高温热辐射下,还能将距灯管一定距离的可燃物烤着。卤钨灯的火灾危险性比其他照明灯具更大,事实上,它在公共场所和建筑工地引起的火灾较多,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2.照明灯具的防火措施

①严格按照环境场所的火灾危险性选用照明灯具,而且照明装置应与可燃物、可燃结构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纸、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挡灯具。

②在正对灯泡的下面,应尽可能不存放可燃物品,灯泡距地面高度一般不应低于2m。如必须低于此高度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卤钨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护套(如玻璃丝、石棉、瓷珠等护套导线),而不应采用具有延燃性绝缘导线,以免灯管高温破坏绝缘引起短路。

④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和容量相匹配。镇流器安装时应注意通风散热,不准将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物上,否则应用不燃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离。

⑤可燃吊顶内暗装的灯具功率不宜过大,并应以白炽灯或荧光灯为主,而且灯具上方应保持一定的空间,以利散热。另外,暗装灯具及其发热附件,周围应用不燃材料(石棉板或石棉布)做好防火隔热处理,否则可燃材料上应制防火涂料。

⑥在室外必须选用防水型灯具,应有防溅设施,防止水滴溅到高温的灯泡表面,使灯泡炸裂。灯泡破碎后,应及时更换。

⑦各类照明供电设施附近必须符合电流、电压等级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和零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除此之外,照明装置其他部分也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故要搞好照明线路、灯座、灯具开关、挂线盒等设备的防火。

篇2:加油站防火防爆措施

1、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文字和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火源。

2、明火控制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岛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油罐区应设置带有“禁止入内”、“禁穿钉子鞋”和“着防静电服”字样的标志。

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

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3、预防摩擦与撞击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1)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2)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4)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4、防止电气火花

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92中的有关要求。加油岛附近应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屏蔽装置。

5、防雷、防静电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的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装置。

雨季之前,应由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年度检测。

篇3:甲醇分厂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一、一般要求

(一)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执行本规程“2.7”规定。

(三)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四)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五)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六)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七)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八)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九)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十)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十一)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二、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三)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四)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五)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六)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七)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八)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九)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三、动火规定

(一)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得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三)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手续:

1.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动火的各级负责人,必须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4.化工班长(或工段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情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动火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要求。

(七)一切动火工作,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动火前期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必须切断气体或液体来源,进出口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置换彻底,不留死角。

2.动火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附近的水封、阴井、阴沟无可燃气体散发,道路畅通。

3.动火监护人员及消防器材等到岗就位。

4.如进入设备动火,还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

(八)动火施工中还必须执行下列安全规定:

1.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部件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2.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业。

3.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不许在设备、工艺管道上搭接电焊零线(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4.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5.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动火。

6.高处动火要用装盛焊渣的接火盘;或装设铁皮、石棉布围栏,防止火星飞溅,捕集焊渣。动火前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在动火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气体、液体排放。

篇4:加油站防爆防火管理措施

1、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文字和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火源。

2、明火控制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岛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油罐区应设置带有“禁止入内”、“禁穿钉子鞋”和“着防静电服”字样的标志。

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

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3、预防摩擦与撞击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1)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2)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4)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4、防止电气火花

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92中的有关要求。加油岛附近应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屏蔽装置。

5、防雷、防静电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的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装置。

雨季之前,应由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年度检测。

篇5:冶金建筑防火防爆措施

1、厂区设有环形消防通道,设置环形消防给水,室外消防水量25L/s,室内消防水量10L/s。

2、车间内、计算机室、高低压配电室、煤气回收区等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进行设防,配备火灾报警和灭火器材。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电气设施均为防爆型。

3、煤气清洗系统供水管道上设有低压报警装置,灰泥捕集器液位设有高低液位报警,确保系统安全连续生产。

4、压缩空气管网储气罐均设有安全阀。

5、在出铁场、炉顶及热风炉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电缆。

6、电缆敷设采用电缆桥架、穿管明敷和暗敷相结合的方法,电缆敷设线路应注意避免通过有爆炸、引火和高温,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的场所等区域,否则要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7、电缆隧道电缆沟进入地下电缆室的入口处、配电室楼板和墙上开的孔洞等均需采取安装防火门或用防火堵料封堵等防火措施。

8、在配电室、主要电气室、主要操作室、电缆夹层等火灾隐患处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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