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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待岗期间管理规定

一、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二、待岗人员必须于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00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完成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或工作,否则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积极在公司内、外自找工作,人力资源部也向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安置。通过双向选择,在公司内、外找到工作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并尽可能聘用待岗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期限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待岗人员的关系保留在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正式转入用人部门。

五、待岗人员经推荐竞聘岗位,两次试岗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不再负责其安置工作。

六、在待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2、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4、经查实,未经批准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外从事较固定工作者;

5、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者。

篇2: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汉中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汉中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汉中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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