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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交接手续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人事交接手续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

(一)中层干部级以上人员交接。

(二)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交接。

第二条按公司人员分类规定的中层干部级以上(含中层干部级)的人员。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中层干部级以上(含中层干部级)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事务。

第四条中层干部级以下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事务资料名录。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中层干部级以上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办公室或分管副总监交,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部长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办公室核定。

第七条中层干部级以上(含中层干部级)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中层干部级以上(含中层干部级)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中层干部级以下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篇2:市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Z市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调动制度

条一条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条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第三条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条四条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

第五条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部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毕业生入院制度

第一条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第二条人事管理处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条人事管理处根据院办公会议的讨论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按规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院部,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逐步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应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第一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第二条通过院部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五、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部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六、考勤制度

第一条全院实行考勤制,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体科员考勤工作,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管理处。

第二条各科考勤必须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差错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第三条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假。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的;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4、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四条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请假制度

第一条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

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

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八、新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新职工上岗前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尽快转换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教育制度。

第二条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教育,使其了解医院的工作性质、目的任务和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

第三条教育内容:

1、医德医风教育;

2、员工手册学习:有关文件与政策法令;

3、医疗相关知识:医疗安全与管理;

4、岗位职责;

5、规章制度。

第四条教育时间:3~4天。

第五条教育形式:

学习有关文件材料,请院部领导作报告,介绍医院概况,提出要求。请院办人事、医务、护理、保卫、物业管理等有关科室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

第六条新职工上岗前教育结束后需填写《干部履历表》、个人信息表。

第七条上岗前教育具体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篇3:厂企的人事制度

厂企人事制度

第一节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年龄不满18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需交免冠2寸/1寸照片1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第三条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第五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六条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员工厂牌、考勤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考勤卡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节员工培训

第一条凡经录用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试用培训期内的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第四条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五条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工程培训的(电焊工、油漆工、车床工)等,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人员调动

第一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跨部门调动,必须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批准,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上班时间一天内(不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的,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离开时间和事由,并有部门主管的签名同意,主管人员外出由考勤员签名确认。

第三条上班时间超过一天(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天数和事由,部门主管签名同意;部门主管需经厂级领导签名同意。若厂级领导外出无法报告,应向办公室考勤员请假备案。

第四条每月底考勤员提交考勤表若与办公室收取的《个人电脑打卡钟专用表》出现不相符情况时,则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第五条考勤员每月底要认真核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与打卡牌的情况,发现违反厂有关考勤机使用规定以及厂的考勤制度应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并经主管或领导签名,才能交至办公室。如有意或无意将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门《考勤表》上记录的违纪情况,由办公室或其它部门发现的每次则以双倍扣罚当事人。

第六条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总经理、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本部门自报每次扣50元,抽查发现每次扣100元),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其余未打卡者不准补卡(签卡)。

第九条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或部门主管送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第十条工卡应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涂改、弄脏、盖贴任何标识或折叠。

第十一条员工迟到或早退者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凡无故旷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岗,作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七节厂企员工请假规则

第一条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批准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一条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第一条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第一条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第一条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可请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协商,婚假

期满回厂需到人事部消假。

第一条在厂工作满两年的所有女性员工享有90天的产假。

第八节员工投诉规则

第一条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人事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第二条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第三条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第四条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

篇4:汽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使本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企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聘用

本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必须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签定劳动合同,经过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

试用期内表现不良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工资,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下列表件:

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医院体格检查表。

最后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其他必要的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资格证书等。

下列情形者,不得聘用:

体格检查不适合者。

有犯罪前科者。

有吸毒、酗酒及其他不良习癖者。

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

综合能力、体力无法适应工作需要者。

在外兼职工作者。

在校就读学生。

聘用外地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者,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和效益工资三个部分组成,并就其能力、年龄、职务,订立九个职级。具体按照薪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工作及考勤

员工应切实遵守“员工守则”,不得有任何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

员工按照聘用的“劳动合同书”规定的岗位职务,遵照该岗位职务规定的职责进行工作。

员工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

因工作需要延长或增加工作时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员工均应接受考勤,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旷工。试用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超过工作时间到岗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迟到、早退1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者(包括1小时)视为旷工,作旷工累计处理。

第四章休假和请假

员工除每周2天休假外,法定假日为每年7天:元旦1天、春节3天、国庆节2天、劳动节1天,工资照付。

员工从进入企业连续工龄满一年者,可享受有薪假7天。以后每增加1年工龄,有薪假期延长1天,但最多不超过2周(含公休日)。有薪假期应按请假程序申请,员工需将书面请假报告提前两周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统一安排休假日期后,报人事部审批。有薪假须连续休息,不得超年度休假。本年度未休假者,有薪假不带入下一年度。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或享受婚丧假、有薪假、工伤假等,超过法定时间的,均应向部门主管提交请假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和时间,报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视同旷工处理。

休假期满应向部门主管销假。未办销假手续,考勤不予登记。

病假

(1)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治疗,停止工作,应及时将病假证明送交部门主管。拖延3日以上者(不含看病当天),视为旷工。因行动困难、住院等原因不能送交假条者,须向主管领导说明并报人事部备案。

(2)员工全年病假超过30天,病假期间,按天计算只发基本工资;30天之内(包括30天)按天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不发效益工资。

(3)员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有区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有权根据病假员工病情,与有关医院及医生联系,了解并进行必要的复查或转院就医。

(4)员工在连续休息4个月后,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工作,并试工2个月。试工期内不能正常工作继续休息,其休息时间和试工前连续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5)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连续医疗期3个月以内者(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医疗期按两个半天合为一天计算),按规定发给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3个月以上时,其数额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6)不执行职级工资的员工在计发病假工资时,相应扣发固定的收入。

(7)员工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请示,经主管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备案,临时有

事不能提前请假,须在上午10:00以前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否则按

旷工处理。

经过批准的事假,假期不够应及时续假。凡不经续假请示,擅自休

假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上班中途有事离岗,须部门主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每

发现一次罚款10元;擅自离岗超过1小时(包括1小时),按旷工

累计处理。

员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需经总经理同意,报人事部备案。

员工事假期间停发工资。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婚假:正常婚假休息3天,晚婚增加7天(晚婚指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双方均为初婚)。家住外埠的给予路程假。

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包括养父母、子女)死亡时,按规定给假3天,家住外埠的按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给予90天产假;晚育增加30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共1小时哺乳时间。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

工伤假:因执行公务受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取得相应医院证明后休假至痊愈,支付因工负伤工资。

第五章培训和考绩

为陶冶员工的情操,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企业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和进行定期岗位考核。任何员工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拒绝参加。

员工培训分为:

职前培训

员工进本企业上岗之前应接受职前培训。

A、企业简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讲解。

B、工作岗位职务说明,工作要求和相应设备性能的讲解。

C、汽车修理的一般基础理论和专职理论

的学习。

D、实际操作的训练。

技术培训(在职培训)

根据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和汽车制造业的进步,进行在职期间的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业培训

选拔员工参加厂商或专业学校组织的短期学习。

员工考核

对员工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是企业长期的方针。考核内容包括:

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出勤率、操作技能、工作业绩、业务能力、

工作效率等。

综合考核根据考勤统计、工作记录、奖惩记录,每年度进行一次;

理论技能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分书面答卷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每年年终评定、奖惩、职务升降、工薪调整、合同续停的依据;

参加考绩工作的人员必须公正无私、严守秘密,一经发现营私舞弊行为应立即予以处分。

第六章福利、劳保和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福利基金,用作员工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各岗位实际需要统一发放、定期以旧换新;工作服装企业统一制作,并定期更换。

工作场所装置除尘、三废处理设备,以保证员工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企业统一参加社会统筹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员工的医疗费直接发放给个人,每年不低于300元,超过部分员工个人承担30%;根据员工企业工龄,每年医疗费增加20元(最高不超过400元),超过部分个人承担比例逐年递减2%(递减总额不高于15%)

第七章奖惩

奖励:员工有以下表现者,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发明革新、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上,对企业作出显著贡献者。

(2)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卓有成效,取得重大效益者。

(3)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参加抢险救灾,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者。

(4)贯努力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敬业勤业、技术精良、成绩突出者。

(5)举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害,事迹突出者。

受奖励的员工除发给奖金外,并将奖励记入档案,作为晋升、加薪、重点培养的依据。

惩罚

1.有下列表现者属严重违反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严重违反制度,造成严重损失者。

(2)在工作场所,斗殴或殴打他人者。

(3)有偷窃行为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赌博、酗酒者。

(4)擅自在外兼任其他职务,损害企业利益者。

(5)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者。

(6)受贿、贪污或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者。

(7)12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

(8)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9)次记过处分者。

2.有下列表现者予以记过处分并停发全年奖金

(1)擅离职守,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2)不服从领导,造成企业损失者。

(3)未经同意擅自操作非本人岗位的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

(4)擅自改变操作规程,后果严重者。

(5)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者。

(6)在同事间制造事端,造成斗殴者。

(7)严重违反员工守则精神,造成极坏影响者。

(8)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除行政记过,还要根据所造成损失数额,从以后的工资中扣还。

(9)警告以上不改正者。

3.警告扣发一个月奖金

(1)未能如期完成任务,经查确系员工拖延所至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工作、不听劝告者。

(3)因工作疏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4)漫骂客户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厂区者。

(6)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者。

(7)旷工一天。

(8)工作不当,导致用户批评者。

(9)个人过失导致事故隐患,但经他人发现,及时纠正者。

(10)工作期间躺卧休息或串岗聊天者。

第八章资遣

对于由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辞退的员工,不发经济补偿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求照价赔偿。自行辞职者,亦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员工亦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于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者,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另按劳动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员工辞退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员工在接到通知30天内,可以有2天有薪假,自行寻找工作;超过2天按事假计。

第九章抚恤

员工因公致伤、致残、致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附则

本规定若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例)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12)

第一章试用

第一条试用

1.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间表现突出者可予以提前转正。在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可提出解约,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内员工享受试用期工资及福利待遇,转正工资标准自转正之日起执行。

2.根据华为相关规定,安全管理部和客服员工必须参加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具有任职资格后方可转正。如参加补考仍未合格者,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3.综合管理部安排、组织新员工入职引导培训,用人部门组织上岗前培训。

4.新员工须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填写《转正/晋升/降职调薪表》。(附表五)

5.综合管理部在新员工试用期满前安排试用期转正考试。

6.试用部门负责人根据转正考试、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对试用员工进行鉴定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填写在《转正/晋升/降职调薪表》上,由综合管理部签署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7.如在试用期内请假超过五天,员工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续聘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续签劳动合同的审批手续,填写《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审批表》(附表六)

第二章调配

第三条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和重新安排员工工作岗位,这其中包括范围内员工晋升、岗位轮换、调动、岗位交流、降职等。

第四条内部调配

8.1、内部调配

(1)如有岗位空缺,同时公司内部又有合适人选,可由需求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或综合管理部根据人力资源需求及人员编制状况提出调配意见,并与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协商

(2)协商同意后,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岗位变动审批表》(附表七)说明调动的原因、理由,经过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意(若晋升或降职还需附上员工最近的工作表现材料),交综合管理部审核。

(3)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调动员工、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并知会公司其它相关部门。

第三章解聘

第五条解聘的种类

员工与公司聘用关系的解除分为:员工辞职、公司辞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

第六条员工主动辞职

1.员工辞职,应填写《辞职/离职申请表》(附表八),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审核;主管级以上员工(含主管)辞职须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2.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应确保工作交接无误,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3.如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含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或以一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经济补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以一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经济补偿外,还应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员工辞职获得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离职交接单》(附表九),做好工作交接;在工作未交接完成前,员工不得先行离职,否则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由员工提出辞职的,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否则,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辞退员工

6.公司辞退员工,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辞退审批表(附表十),综合管理部审核;主管级(含主管)以上员工辞退须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7.辞退员工获得批准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表十一)给被辞退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被辞退员工在接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离职交接单》,做好工作交接;在工作未交接完成前,员工不得先行离职,否则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8.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六天;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按公司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7)员工在下列情形下,如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者,公司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③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9.员工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被辞退,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4)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均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如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向员工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如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由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审核;主管级(含主管)以上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须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离职手续

(一)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办理完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工作交接事宜;

2.交还公司所有资料、档案、合同、各种文件及其它物品;

3.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和备用金,待所有离职手续办理完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工

资;

4.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5.如员工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或协议,将按照其它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办理。

(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除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外,公司将根据情况安排离职审计。

(三)离职员工按公司规定程序办妥离职手续后,可向公司申请开具《退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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