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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1、为规范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3、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本小区采用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收费标准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谈判,由合同约定。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享受的业主按实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8、在本小区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或业主收取规定的代办服务费。

9、已购置房屋,但未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业主,其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收取办法收取。

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收取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依据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出现应当打折收取的情况时,应当按打折的数额收取。具体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11、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12、对本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各项服务收费的正常进行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所属各管理处的所有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特约服务收费及除此之外的其它收费管理。

3.0管理内容

3.1收费标准

--各项费用除由专业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的费用外,其余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范围内执行。

--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各部门执有并经公司审批的标准执行。

3.2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特约服务费的计算参见《编制费用通知单流程》。

3.3车位租赁费及车位物管费按月、按季或年缴纳,每月或季计算出每个车位应交的费用,若与物管费一起缴纳车位租赁费的,在每月5日前填发《龙湖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业主在每月(或每季首月)15日前到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将费用结清。不与物管费起缴纳的车位租赁费,在租赁到期日前,到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缴清相关费用。

3.4临时停车费的收取见《车库管理作业指导书》,收费标准为:南苑管理处为临时停车2小时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超过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西苑管理处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超过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车位租赁参见《车位租赁流程》。

3.5洗车票的收取参见《洗车场工作作业指导书》。

3.6《龙湖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每月5日前随同《龙湖大家庭》采用挂号信的形式寄发(特殊情况除外),行政部负责。客户服务中心收费员对业主(或住户)缴纳的每一项费用,都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开出收据或发票,一份交缴款人,一份财务部留存,或将《龙湖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第一联交缴款人,第二联财务部留存,待集存一定数量后,一并出具正式发票以便查核。

3.7财务部出纳负责监督各项费用的收取,包括收费标准、数量、金额等。

3.8在规定期限内业主或使用人拖欠费用,每天按应缴费金额的3‰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通过管理处主任、财务部主管、经理批准。

3.9对未按时缴费的业主(住户),按《物管费催缴流程》执行。

4.0相关文件

4.1《编制费用通知单流程》

4.2《车库管理作业指导书》

4.3《车位租赁流程》

4.4《洗车场工作作业指导书》

4.5《物管费催缴流程》

5.0相关记录

5.1《龙湖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

编写:zz审批:zz

篇3:林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林之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规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遵照《林之苑收费项目标准表》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其中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收费属于代收代缴。

二、公共性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公共性服务费。

三、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

四、临时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根据停车时间遵照收费标准由门岗管理员现场收取。

五、水费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底到户抄表,业主(使用人)在发出收费通知之日内起15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六、电费实行IC卡预购电系统,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电缴费,每次最高购电额控制在1000度以内。

七、管道燃气费实行IC卡预购燃气系统,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买燃气,每次最高购买燃气额控制在100立方以内。

八、有线电视按使用年度交纳,其他市政公用事业收费,执行相关部门规定。

九、交房和装修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另行通知安排。

十、对如延期缴付相关费用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可按延期天数每天加收延付金额3‰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者,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要求缴付应缴费用。

十一、当相关收费标准和时间发生调整和变动时,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据实通知发布。

篇4:某物业服务中心收费服务操作规程

物业服务中心收费服务操作规程

1.0目的

规范服务中心收费服务工作,确保客户对收费服务工作满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zz城服务中心收费服务工作。

3.0职责

3.1服务中心收款员负责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工作。

3.2客户服务部客服助理负责派发各项收费通知单,并协助收款员做好费用的催缴工作。

3.3特约有偿服务人员负责对特约服务进行收费。

3.4客户服务主任对特约有偿服务费进行审核。

3.5服务中心经理负责对管家服务中心收费账目进行审批。

4.0程序要点

4.1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的收取。

4.1.1客户与服务中心签订《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收取物业管理费、水费通过银行托收。托收不成功,由服务中心收款员通知客服助理,由客服助理负责通知客户到服务中心交纳现金。

4.1.2服务中心的费用收取标准按当地市政府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签订的标准执行。

4.1.3服务中心每月安排客服助理在银行进行费用托收前完成准确抄录水表读数工作,收款员根据水表度数准确计收,以当地市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1.4秩序维护部每月应及时安排人员派发水费、物业管理费通知单,在银行托收后,客户服务部协助收款员做好未交费客户的费用催缴工作。

4.1.5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的客户,服务中心应根据当地市政府有关法规、条例及管家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4.2电费的收取由当地供电经营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4.3有偿服务费的收取。

4.3.1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后,根据《专项服务项目价格表》标准计费,请客户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在《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4.4停车场收费

4.4.1停车场收费标准依当地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4.4.2停车场月卡收费,由收款员按月直接收取现金。

4.4.3临时停车费由当班车场秩序维护员收取。服务中心秩序维护主任从收款员处领取停车收费发票,收取的停车费由安全主任上交收款员。

4.4.4收款员下班或节假日不在岗时,收款员提前将收款收据交服务中心值班负责人负责收款,收款员上班时,值班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收据和现金上交收款员,并办理交接记录。

4.5二次装修收费。

收费标准及办法具体见《装修管理工作手册》。

4.6其它收费。

其它收费方法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5.0支持性文件

5.1《装修管理工作手册》

5.2《专项服务项目价格表》

6.0质量记录

6.1《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QP-08-09-F001

篇5: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操作规程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标准操作规程

1.0目的

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地收回各项费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

3.0职责

3.1项目处、财务/行政组负责按本规程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

3.2客户服务组负责对本部门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

3.3财务部负责物业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

4.0程序要点

4.1费用收取的范围

4.1.1物业管理服务费,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

4.1.2公众代办性质费用,如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费用。

4.1.3特约服务,如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

4.1.4修缮费用,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4.1.5其他各类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4.2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程序:

4.2.1每季度初公司财务部向各项目处提供《费用收缴通知单》,项目处客户服务组将通知单发放到业主或住户,并请业主或住户签名确认。

4.2.2业主或住户因故无人时,客户服务组应将通知单妥善保管,设法送达。

4.2.3财务/行政组每月底将未缴、欠缴费用的业主或住户名单交给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发出《费用催缴通知单》,并请业主或住户签名确认。

4.2.4逾期仍未缴费者,客户服务人员应上门催收,特殊原因拖欠费用的,客户服务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特殊情况,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可再拖欠1个月,对无特殊原因而拖欠费用或拖欠三个月以上者,应由项目处发出第二份《催缴通知书》,限期交费。

4.2.5对超过限期仍未交付费用者,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通知工程组停止供水、电、气等。在停止供应之前,项目处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住户,作好协调解释工作。

4.2.6如果业主或住户连续6个月不交费,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遵循法律程序解决。

4.2.7对以上业主或住户,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计算出滞纳金。

4.2.8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本金*3‰*n(n为滞纳天数)。

4.3特约服务费用的收缴

各项目处参照国家规定,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上墙,明码标价,本着便民、微利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4.4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费用的代收代缴:

4.4.1对已办理银行划账手续的住户,财务/行政人员应及时到银行抄录托收记录。

4.4.2对未办理银行划账,需用现金代缴的住户,收取现金后,开具收款收据办完后,将收费凭据返回给住户。

4.5费用收缴资料的保管

4.5.1财务人员应于每月末将费用收缴资料汇总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后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4.5.2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如有疑问应责令会计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应将收费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6本规程的执行情况作为财务/行政人员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费用收缴通知单》MPS-A2-08

5.2《费用催缴通知书》MPS-A2-01

5.3《费用收缴明细表》MPS-A2-02

5.4《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MPS-A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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