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油品调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工贸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油品调运分公司各驻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二)资金收支管理;

(三)银行账户管理;

(四)票据管理;

(五)网上银行管理;

(六)重大资金事项管理。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控原则,即公司资金使用需在预算控制范围内执行。

(二)分级审批原则,即办理资金业务时按照公司内控管理手册的权限指引,各层级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审批。

(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即办理资金业务的审批、复核、会计、出纳岗位应相互独立,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银行预留印签不得由一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对账、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记账工作;银行存款手工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对账工作,银行对账的人员不得兼任付款稽核、授权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财务资产部门是所在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机构。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的起草与修订;

(二)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划分管理权限,根据上级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办理重大资金业务的授权与审批;

(三)负责公司资金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操作与管理。包括收支查询、资金调拨、账务核对、统计分析等;

(四)负责公司纳入资金管理范畴实物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工作。包括职责划分、内部牵制、安全防范、网银管理、资金安全检查等;

(六)负责公司投、筹资业务中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油品调运分公司、独立核算的驻站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八)接受上级部门资金管理职责检查。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公司资金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即公司所有的收入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全部上划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所有的支出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的资金预算或用款计划通过网上银行下拨至公司。

第八条公司货币资金根据其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分为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九条现金是指狭义现金,即库存现金。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现金收入应于收款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公司现金支付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下列支出可以用现金支付: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公司核定的限额,即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存入银行。

(四)公司现金管理中禁止有下列行为: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不得“白条顶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五)每日终了,公司出纳应按照现金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的“现金日记账”余数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填制现金盘点表。

出现现金余缺时,应设法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现金短缺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六)对有出纳岗位的办公室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配备防盗网和防盗门。每个出纳需配备单独的保险柜保管现金等有价证券及票据。出纳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如出纳人员变更,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第十条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了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二)在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前,首先要由被授权领导与银行签订资金安全协议;

(三)出纳要及时取得各种款项存取的原始银行交易记录,并报由会计进行制单;

(四)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向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报送并反馈未达账项;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根据会计跟踪未达账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若未达账项构成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第八章之规定,作为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处理。

第四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守:公司及所属公司所有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款项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存入“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截留、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资金支出流程及权限管理:

(一)日常费用报销资金支出流程及权限参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油品调运分公司日常费用报销由油品调运分公司经理最终审批。

机关定额费用报销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定额部分的费用和非定额费用报销由公司经理审批。

(二)备用金借款支出流程参见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三)预付款、付款资金支出流程及权限如下:

根据合同约定,经办人提出用款申请,根据财务资产部门要求填写《预付款通知单》或《付款通知单》。

1.机关预付款、付款支付流程及权限管理如下:

经办人填写通知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复核→公司经理审批→会计制单→出纳在网银系统提交付款指令后,执行网银付款审批流程(详见第七章)。

所有付款审均需报经理审批。

2.油品调运分公司预付款、付款支付流程如下:

经办人填写通知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复核→会计制单→出纳在网银系统提交付款指令后,执行网银付款审批流程(详见第七章)。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或费用报销单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资金支付申请或费用报销单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第十四条资金支付关键控制点:

(一)财务稽核和会计人员负责对授权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对审批、签字、金额等予以审核,正确无误后,方能进行账务处理;

(三)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出纳亲自将有关票据交给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员,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员依据规定予以盖章;

(四)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记账凭证、签字审批手续齐全的单据办理付款业务;

(五)有权签字人员不得亲自办理付款手续,否则,印鉴保管人员不予盖章,会计人员不予进行账务处理;

(六)票据的背书转让必须授权专人办理背书,非授权人员严禁办理票据背书转让业务。

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管理主要是指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

第十六条公司开立、变更及撤销账户应遵照《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私自开设各类或办理账户撤销。

第十七条开设、变更和撤销账户申请内容如下:

(一)开户申请应包含拟开立账户的单位名称、开户名称、拟选择的开户金融机构、账户的性质、账户开立原因等。

(二)变更申请应包含单位名称、变更前后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开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及用途、账户变更原因等。

(三)撤销申请应包含拟撤销账户的单位名称、开户

银行名称、开户名称、账号、账户的性质及用途等。

第十八条公司开通网银,刻制、启用财务专用章等账户管理工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账户开立、撤销、信息变动后,及时将相关账户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资金不得在账外运行。

第二十条公司“收入专户”资金来源于运输货款及其它收入款项,不得有对外支出项。“费用专户”及各专用账户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的拨款和利息收入,不得有其他收入项。

第二十一条严禁办理以单位名义开立、供个人使用的各种银行卡,不允许公款私存,不允许出租、出借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票据管理主要是对银行票据及各类有价证券的管理。银行票据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企业债券、股票等。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空白银行票据购买、登记、保管、领用、交接、注销制度,出纳每日应根据票据使用情况登记《银行票据领用簿》,防止空白银行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四条出纳领购票据后,应在票据领购登记簿上按票据类别、起止号码分别进行登记;各类票据由出纳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二十五条出纳应根据业务性质完整、规范填写银行票据;业务经办人领用银行票据时应在票据使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本票及其他有价证券,视同现金,按照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纳应按月盘点票据,并将盘点结果交由稽核人员审核;有整改意见的,出纳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最终结果向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八条利用有价证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理财、抵押等业务时,均需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票据遗失的,经办人当日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并通报办公室,由其及时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条票据作废时,应在票根与票身连接处盖作废章,然后分别在票身与票根上盖作废章,票身财务章及人名章上也应加盖作废章。作废票据不能留存完整清晰的印鉴图形。

第三十一条作废票据不可撕掉或丢弃,应剪角后单独保存管理,保存年限不低于二年。

第七章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网银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银行网银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公司网银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公司机关、油品调运分公司网银支付执行“三人操作、两级审核”制度,即:付款指令录入--一级审核--二级审核并授权。付款指令录入由出纳执行,一级审核由稽核会计执行,二级审核并授权,按付款金额的不同分别授权。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执行网银支付操作。

(一)机关:当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由财务资产部经理执行,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由财务资产部经理指定的被授权人执行。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当单笔支付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执行,单笔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指定的被授权人执行。

第三十四条出纳员应以审核后的记账凭证为依据,准确录入付款信息,提交网银支付申请。

第三十五条网银审核人员应根据记账凭证认真审核出纳员提交支付申请的收款人、账号、开户行、金额,二级审核员应在审核确认无误后授权支付。

第三十六条网银操作员应严格管理各自的usbkey,每日业务结束后,必须锁入保险柜保管。各操作员应定期修改usbkey的操作密码,防止泄密。

第八章重大资金事项管理

第三十七条重大资金事项管理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异常现金流量、资金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重大资金事项管理报告遵循“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重大资金事项管理范围包括:

(一)大额资金短缺或被抢劫;

(二)相关资金管理人员贪污款项或携款潜逃;

(三)存款和代保管等有价证券到期已确认不能收回;

(四)本单位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存款被强制划转或出现异常未达账项;

(五)对外拆借的资金到期不能收回;

(六)对外提供担保发生损失或追索责任;

(七)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八)大额度(20万元及以上)预算外资金、非生产性资金的使用;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资金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重大资金事项的责任人为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

(二)发生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必须在8小时内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除外;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各负其责,认真落实,不得超越权限;

(三)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突发事件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但事后应48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四)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严禁轻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事项。

第九章资金平台管理

第四十一条初次进入集团资金平台管理系统时,由资金操作人员负责录入账户期初余额,经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授权的资金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后提交系统。

第四十二条资金计划按以下规定上报:

每月由资金操作人员进入系统,录入本期申请下拨资金计划数,并提交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第四十三条资金操作人员在资金管理系统中查询资金上收、下拨回单,及时获取相关单据交付会计完成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金管理系统中全部操作、审核、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进行资金管理系统基础数据的日常维护。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

预付款通知单

年月日

收款单位)个人(全称用途

开户行

账号

汇款金额(大写):$:

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

付款通知单

年月日

收款单位)个人(全称用途

开户行

账号

汇款金额(大写):$:

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篇2:某建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公司、事业部、控股、参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进行交通参与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交通管理考核指标的管理范围,凡属单位员工、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租赁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指标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常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外施人员的现代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范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单位负责、逐级履行、部门监管、奖优罚劣的原则,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本级行政领导下,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级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厂)级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至2名,工程项目部、车间确定交通安全员。

第七条?年初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员工、驾驶员、外施队、外雇人员(包括外租机动车、租赁房屋人)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或协议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

2、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交通事故统计资料。

4、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

5、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纳入职业驾驶员的管理范围。

二、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

4、根据《安全防范责任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5、督促检查职业驾驶员证件年审和机动车年检工作;审核集团以外的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调入手续和应知、应会考核工作。

6、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时召开交通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车辆、人员档案。

3、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

5、积极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必须按照《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和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反光的故障警告标志。

3、机动车应在停车场存放,防止偷盗、破坏等案件发生。

4、机动车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域行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严禁擅自使用本单位机动车进行旅游活动。

6、机动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车辆机件设备完好,灵敏有效。

7、购置、停驶、报废或卖出的机动车辆,必须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去外埠执行公务必须填写行车路单,进行交通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如下制度:

1、执行生产运输任务(载物)的车辆,由分公司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领导审核批准。

2、执行生活运输任务的车辆,由分公司(分厂)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3、对未经审核批准驾驶机动车去外埠的,追究单位和车辆驾驶员的责任。

4、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监测设备。大型货车、商砼罐车,要执行书面《交通安全交底指导书》制度,机动车每天执行任务要依据天气、任务、路况、行车路线等情况,由单位派车部门进行书面的交通安全交底,每天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签字,交回派车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单位租借车辆时,应当及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检验车辆。租借车辆必须服从使用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私人机动车管理

按照市交通管理目标考核的标准,单位员工中的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指标要统计在所在单位。集团公司为加强私人机动车的管理,特规定:

1、个人出资购置供本人使用的私人机动车主,须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动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本单位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私人机动车主驾驶机动车外出时,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

3、私人机动车主应按时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部机件灵敏有效。

4、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含连带责任和损失),由私车车主或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职业驾驶员

集团内从事专职机动车驾驶工作的,称为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不酒后开车、不强行超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运输等,防止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遵守集团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种交通安全活动。

3、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提高安全驾驶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4、驾驶单位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职业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虽有驾驶证但属非职业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

5、爱护车辆和随车物品,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按规程进行保养。

6、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

7、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人员受伤的,要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拨打“122”、“120”报警,及时抢救伤者,查找目击证人,并将伤者的位置做好标记。

8、涉及有关快速处理的交通违章事故,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安全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负有宣传、教育、管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机动车的,统称为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应主动持机动车驾驶证到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3、借用他人的机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含连带责任和损失)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机动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

4、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机动车外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各单位一律不得私招雇佣临时工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外雇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在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和应知应会考核,经应知应会考核和驾驶资质审核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工作,并纳入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单位调入集团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1、用人单位填写统一表格,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劳动部门凭调入机动驾驶员审批表办理调入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调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3、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到集团从事职业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一直驾驶相同类型机动车,并无不良安全驾驶记录。雇佣单位须对被雇佣人员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对审核无误、单位培训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的工作,并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未经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及考核的驾驶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

5、调入集团的驾驶员应知、应会考核内容:《道路安全法》和《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车辆机械常识;车辆故障排除及保养技术;驾驶操作技术。

第十九条?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的,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第十八条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机动车驾驶工作。

第二十条?交通违法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教育。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取消其驾驶单位机动车的资格:

1、不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长期不参加交通安全活动,驾驶作风恶劣的;

2、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骑车、步行外出时,要讲究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须保持车闸、铃、锁齐全有效。严禁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骑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允许在市区范围内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

第二十六条?集团员工、外施人员外出时,因本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和影响做出处理。

第六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管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做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1、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外出开车、骑车、乘车、走路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每年针对冬、夏两个季节的特点,各单位要对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和交通法律的学习培训,并分别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

3、各单位对新入场的外施人员、外聘驾驶员要制定交通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入场前的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教育培训及交通法规测试,没有进行培训测试的外施人员和外聘驾驶员不得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交通测试等资料整理留存。

4、各单位每年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对外施队长每年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明确外施队长对所属外施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责任。

5、各单位要利用各种会议,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明确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遵守交通法的必要性。

6、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要与下属单位、外施队、员工、驾驶员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或协议书。

7、对外出租房屋或租用外单位机动车的单位,在与承租人或机动车产权单位签订承租房屋或租用机动车协议时,必须写明双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及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时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8、各单位开展的各项交通宣传教育活动,要有文字记录或影像资料备查。

第七章?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和交通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集团的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和格式,要求记录规范整齐真实。

一、内业资料标准格式为:

1、单位交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外施队自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3、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四)

5、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记录,(附件五)

6、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附件六)

7、机动车登记表,(附件七)

8、非机动车登记表,(附件八)

9、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附件九)

10、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附件十)

11、机动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十一)

12、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十二)

13、交通违法行为登记表,(附件十三)

二、文件和制度等资料管理:

各单位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制定的交通管理制度、措施、规定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交通文件、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总结,应分类归档保存。

三、其它资料管理:

1、责任状、协议书:

(1)每年年初单位与下属部门、员工、驾驶员、外雇人员、外施队等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协议书要分别装订保存,保存期一年。

(2)单位与承租房屋和外租机动车的单位签订的交通管理协议书,要长期保存,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2、培训测试卷:

单位每年组织员工、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进行交通法规测试,测试卷应当本人亲自答,不允许代答,将答完的测试卷按阶段、分类装订,保存期一年。

四、内业管理要求:

1、内业资料及上报的材料,一律以A4纸为标准。

2、每年一季度前,各单位要将《(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7)、(附件9)》共五种报表上报集团公司交通办。职业、非职业驾驶员和公车、私车要分别填表。

第二十九条?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验收;公司(厂)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定期检查考核;分公司对基层单位的检查考核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具体考核的项目为: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内业规范(25分)

1、领导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全年有计划、阶段有措施、年终有总结、日常有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活动记录。

2、组织健全:有明确的主管领导负责,有健全的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干部。

3、内业档案齐全,记录规范。按时上报集团公司及上级要求上报的材料。

二、宣传教育管理(20分)

结合各时期的工作重点,适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声势,重实效的宣传活动,要有文字、影象记录。有固定场所的单位要建立固定的交通宣传专栏。

三、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25分)

1、认真贯彻《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内部交通管理制度健全。

2、各级交通安全职责明确。

3、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检查(10分)

机动车辆尾气、车容、车况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运行的规范、标准。非机动车辆达到铃、闸、锁、齐全有效。

五、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20分)

全年不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发生一次记录6分以上和累积达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交通安全检查以百分验收的形式进行,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凡在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集团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列入重点单位管理。

第八章?交通事故的标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以公安部确定的标准,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共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的责任认定为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并执行如下汇报制度:

1、电话报告: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车与人接触造成人员抢救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厂),公司(厂)必须在3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事故快报:直接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厂)级交全通安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填写事故快报表,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3、事故处理报告: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不计算事故保险索赔)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厂)要在事故结案后,填写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4、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结案后,召开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相关人员参加的交通事故分析会,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含)以下的各种交通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

2、重大事故由公司(厂)负责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特大事故和造成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由集团公司、公司(厂)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小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共计五种。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全部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罚款;

2、主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以下罚款;

3、同等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罚款;

4、次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计算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以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三十六条?发生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低于投保额的,保险公司已全部赔付后,对责任人的处罚原则是:负全部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4%;负主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3%;负同等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2%;负次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1%。

第三十七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视情节进行处罚。

1、集团下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名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集团公司交通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处以警告的,集团公司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每超标一次,罚款1000元。

2、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一律取消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第十章?奖罚制度

第三十八条?根据《责任追究规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制度。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责任事故,交通违章率不超标;交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总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为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集体。集团公司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年度内无事故、无违章、爱护车辆、节约油耗和材料消耗、超额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机动车驾驶员,由使用单位授予交通安全先进驾驶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集团交通管理目标超标,按照《道路安全防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规定》,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参照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因疏于管理,年度内发生1起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集团公司将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依据《责任追究规定》对事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处罚标准:

1、年度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中交通安全控制指标条款执行扣罚;

2、对没有签定《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的改制单位,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的,负有次要责任的每起罚款500元;负有同等责任的每起罚款1000元;负有主要责任的每起罚款2000元;负有全部责任的每起罚款3000元。

3、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按第2款加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酒后人驾驶的;

3、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单位交通管理制度规定,驾驶机件严重失灵车辆的;

5、职业驾驶员私自将单位机动车交给未经领导批准的非职业驾驶员驾驶的。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办私事的。

第四十三条?系统内对同一交通事故不作双重处罚,但不包括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机动车,对该车驾驶员处以50至100元罚款;不合格且无专人保管的机动车,对该车产权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严重不合格的机动车,做暂扣行驶证和暂扣车牌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单位内部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造成机动车丢失被盗的,按治安保卫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交通事故罚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处罚个人的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七条?受罚单位或个人需在接到罚款通知书15日内向签发部门缴纳罚款,由签发部门将罚款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由财务部门转帐划拨,对个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交通罚款款项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立户,用于加强集团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在内。

第五十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措施或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建安(20**)364号文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3: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4:巡逻摩托车管理办法

巡逻摩托车是保安公司配发给ATM机巡逻队使用的制式装备,为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切实加强对巡逻摩托车的管理,充分发挥巡逻摩托车在ATM机巡逻防范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公司巡逻摩托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车辆使用管理

一、巡逻摩托车主要用于ATM机巡逻防范工作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

二、督察队负责巡逻摩托车的管理、调度和使用。使用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巡逻摩托车必须按期检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未检、无保险的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小心驾驶,经常检查、定期保养,确保巡逻摩托车处于良好状态。

五、车辆发生小故障时,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如果有大的故障,需报上级领导审批,方能维修。

六、驾驶巡逻摩托车执勤时要仪容严整,佩戴执勤证,携带警棍、对讲机等执勤装备。遵守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七、车辆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停车时要上好防盗锁,造成巡逻托车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巡逻摩托车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使用规定,落实专人专车专用,不得随意转借(让)他人使用。使用巡逻摩托车时,后座不准带除巡逻或保安之外的非工作人员,严禁车辆后座人员有侧坐、搂抱等损坏保安形象的行为,严禁将车辆牌照卸下或遮挡。

九、巡逻摩托车专门用于ATM机专项巡逻防范活动,用于除巡逻外的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十、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公司集中停放、统一保管。

十一、巡逻摩托车仅限于城区内行驶,如遇特殊情况(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需要驶出辖区外,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将驾驶人员、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行驶里程,车辆状况登记备案。私自驾车出辖区,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十二、驾驶巡逻摩托车执行巡逻勤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它有关交通管理规定。

篇5: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17: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车辆在17: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审查、考核记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备案。

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级)。

⒈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⒊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⑴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与毁坏财产价值的总和。包括:

⒈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含护理费)。

⑵丧葬费及抚恤费。

⑶补助及救济费。

⑷歇工工资。

⒉善后处理费用

⑴事故处理费。

⑵现场保护、抢救费用。

⑶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⑷清理现场费用。

⑸处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费用。

⒊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六十八条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⒉一般事故A、B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三)质量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长油字[2008]41号相关规定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四)对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调查,填写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级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划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七)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条事故处理

(一)处理权限

⒈发生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上报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审定。一般事故B级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初审,厂HSE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

⒉发生一般事故C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到质量安全环保科说清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厂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二)责任追究

1.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环保责任书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一般事故B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属驾驶员责任的,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外聘(雇)驾驶员予以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10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一年,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外聘(雇)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300元。

4.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停车反省1-3个月,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经过核实,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过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按照审批的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发生事故后除按前款处理外,还要给事故单位及用车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单位业绩合同及安全环保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事故登记表。

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⒊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⒋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⒌物证、人证材料。

⒍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⒎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⒐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⒑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⒒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⒓调查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存档,并报油田公司备案。

第七章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安装、使用、维护

第七十五条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厂内部车辆、气田产建项目组雇用车辆、生产运行科或厂内其他单位长期外雇车辆。凡新购、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各类内部车辆、外雇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纳入第五采气厂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第七十六条第五采气厂新购内部车辆,在投入运行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内部车辆申请报废、停用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拆除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可用于新购内部车辆的安装。

第七十七条拟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外雇车辆,在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前,生产运行科必须审查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完备情况,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车辆运行前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更换服务车辆,新准入车辆可安装原服务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十八条各车管单位或驾驶员要熟悉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改变仪器参数设置,禁止关闭、拆除、停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

第七十九条驾驶员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车管单位、采气工艺研究所,通过厂家或指定地点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八十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长期雇用车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缴纳2000.00元设备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安装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外雇车辆,因运输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厂继续服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应及时回收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科在确认设备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额后,足额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各单位HSE业绩考核。

第二节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条生产运行科、应在各生产调度室设置车辆GPS监控调度中心,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八十四条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监控和考核实行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车管单位(车辆调派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监控判定的标准依据第五采气厂、长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记录的数据作为车辆、驾驶员、车管单位、用车单位违章违规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各车管、调派单位按照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发现超速、超区域和紧急报警,必须使用短信发送平台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保障行车安全。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建立记录。

第八十六条车管单位每月监控不少于40台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监控不少于20台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第八十七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在每月的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车载GPS监控系统发现的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机动车辆投保

第八十八条所有车辆保险办理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九条生产运行科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机动车辆在用、停用、报废和购入信息,填报《机动车辆保险通知单》,并送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九十条应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低、服务态度好、出险速度快、赔偿合理、及时选择保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审验的除外)。禁止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有垄断市场不公正条款的协议或合同。

(一)机动车辆上年保险期限到期前10日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办理投保、续保或终止保险手续。

(二)质量安全环保科将投保单及保险公司的收费票据送主管厂领导审批,并交财务资产科。

(三)财务资产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办理付款。

第九十一条机动车辆投保原则上只进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险的投保,确因生产需要,增保其它险种的,必须经主管安全生产厂领导同意。

第九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险种、费率(含附加费率)、投保金额、车辆运营情况、事故情况、赔偿情况、是否续保、无赔偿优待、理赔、保险证等在内的车辆保险管理台帐。

第九十三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及时发放保险证,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二节事故理赔

第九十四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车管单位应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项目组)。车管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质量安全环保科协助车管单位作好机动车辆肇事后的理赔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赔记录。

第九十五条事故理赔后,不免除肇事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肇事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无赔偿优待

第九十六条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规定,应参照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的实际享受情况,争取按最高比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无赔款优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交纳的抵减,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单位或个人,形成帐外资金。

第九十八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相对稳定,争取使无赔款优待能较好的落实。

第四节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车辆保险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问题,将根据管理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不能及时办理投保、续保、撤保、理赔等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保险费用经管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交通安全处罚

第一佰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一)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二)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污损、遮蔽、信号阻断,但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在检查、修理后,未及时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暂时失效。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3-5分钟(含3分钟)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及时向车管单位汇报。

(四)GPS监控显示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条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检查、修理后,未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丢失数据7天以上,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50%以内。

(四)由于维护、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能及时上报。

(五)GPS监控显示超区域行驶,不能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条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理并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

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上(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第一佰零四条驾驶员违章月累计超过3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后,由车管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重新发放准驾证。

第一佰零五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800.00元罚款处理,同时追缴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清退或调离本岗位。

(一)故意污损、遮蔽、阻断GPS监控系统设备或故意损坏车载GPS,造成GPS监控系统设备失效。

(二)人为断电、拔线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丢失。

(三)超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其它超速、超限行为。

(四)故意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故障的其它行为。

第一佰零六条外雇车辆的考核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确认后,从其GPS使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条未按照“一事一单”执行车辆日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2000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平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