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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农村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隧道养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实行三级负责制。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设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也可由本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兼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或管养单位)应设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检查和保养维修工作。

养护道班(工区)设固定隧道养护工,协助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审核管养单位提出的隧道养护维修工作方案,督促其小修保养工作的开展,考核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作质量。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管养单位)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员)职责:

1.负责辖区内隧道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2.编制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3.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审核填写各种隧道检查数据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八条?养护道班(工区)专职隧道养护工人职责:

1.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检查。

2.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道班班长汇报,由班长向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员)汇报,协助班长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章隧道的检查与养护要点

第九条?土建结构

检查分为四类: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及专项检查。

(一)日常检查: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主要是及早发现早期破损、显著病害、或其它异常情况,并做出处治措施。

检查部位为: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交通标志、排水设施、吊顶、内装。

检查内容及养护要点:

(1)洞口上方边(仰)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是否有损坏。

(2)洞门圬工体:是否存在起层、灰缝脱落、渗漏水、是否已妨碍交通。

(3)路面:是否有滞水结冰现象,路面是否有病害。

(4)排水设施:有无堵塞积水漫流现象。

(5)吊顶及内装:是否清洁,伸缩缝处有无内装起层、脱落现象

(6)标志:突起标志是否有损坏,表面有无脏污影响其使用功能,能否有效传递交通信息。

(二)定期检查: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工具:钢尺、游标卡尺、裂缝观测仪、锤子、渗漏水检查用的PH试纸、升降车、施工标志。

检查内容及及养护要点:

(1)洞口:仰坡上方山体是否有滑坡、岩石是否有岩崩征兆;挡土墙、截水沟等圬工体是否有裂缝、鼓肚、表面风化、下沉等现象。

(2)洞门:墙身有无开裂、块石松动;衬砌是否有起层、剥落现象;结构是否有沉陷、断裂现象。

(3)衬砌:是否有起层、剥落现象,洞顶是否有渗漏水,墙身施工缝是否有异常。

对于起层、剥落,及时清除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剥落层,并在现场用红油漆做好标记,注明检查日期,以便下次检查时进行对比,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行车安全隐患。

(4)洞内路面:路面伸缩缝内灌缝胶功效是否正常,路面是否有拱起、错台、断板现象。

(5)排水设施:排水沟内是否有沉沙、淤堵现象,地漏子等各部件完好情况。

(6)吊顶及内装:吊顶有无漏水,内装表面脏污程度。

(7)交通标志、标线:检修道内衬墙上的突起路标,有无锈蚀、老化失效、缺损的标志;隧道内的标线是否脏污、破损或脱落现象,要及时更换或补充、维修或重新施划。

(三)特别检查:是在隧道受到自然灾害、墙体受到外力碰撞事故、火灾等异常事件后,对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结构受损情况。检查内容参照定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针对受损部位及结构,要有专门的检测报告,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

(四)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结果,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检测内容分为:

(1)由于外载荷作用造成结构性破坏。如衬砌变形、沉降,起层、剥落、突发性坍塌等。

(2)材料劣化导致结构破损。如衬砌断面强度降低,衬砌起层、剥落,钢筋腐蚀等。

(3)由于渗漏水导致结构破损。如从衬砌裂缝处渗水,影响行车安全;渗漏水导致结冰,砂土伴随流出。

检查完成后,应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条机电设施

检查重点为: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

(一)供配电设施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

(1)日常检查每3天检查1次,由管养单位持有电工证的专业人员,配备专门的电工检修工具,针对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变电室内相关设备的外观,观察有无异常、异响、发热、火花、气味等现象,及时消除设备故障。

(2)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电力专业队伍来进行。

(二)照明设施主要包括灯具、托架、标志及照明线路,其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查。

(1)日常检查要求隧道养护工要每天通过步行或养护巡查车对照明设施外观进行一般性检查员。

(2)经常性检查要求对照明设施的运转或损伤情况进行检查,破损零部件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消防设施是指预防隧道火灾所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洞口处堆放的防火砂。

检查与养护要点:

(1)隧道养护工应该对消防器材柜的使用功能每月检查一次:要检查锁具有无异常、柜体是否锈蚀,柜内灭火器有无失盗现象。

(2)检查灭火器有无锈蚀,软管损伤,灭火器是否过期。

(3)洞口防火砂是否码放整齐,有无妨碍行车现象。

第四章隧道的保养与维修

第十一条?土建结构

(一)清洁维护:土建结构应经常性进行清洁维护。

(1)隧道内路面清扫应不少于每周一次,清扫的垃圾要及时清除出洞外。

(2)顶板及内装应定期进行清洁。顶板的清洁要求根据交通量及受污染程度,每年一次;内装为条形瓷砖的,每季度一次。

在清洁过程中,常温下建议用洒水车湿法清洁,对机电设施进行保护;冬季,建议用干法清洁,防止结冰,在清扫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3)隧道内排水设施清理工作应每年不少于2次,在汛期前、汛期后分别进行,如有车辆运输砂石料且漏洒严重,应增加排水设施清理次数,以保证排水畅通。

(4)隧道内标志、标线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其清晰、醒目,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

(二)保养与维修

保养与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和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工作

(1)洞口:两侧排水沟及洞口上方截水沟使用功能要保持完好,洞口圬工体表面平整,无冻胀、渗水、灰缝脱落现象,各种病害要及时处治。

(2)洞身:内衬砌出现的瓷砖起层或剥落,应及时清除起层瓷砖,进行加固处理,如有渗漏水,要先将水导入边沟排出。

(3)路面:路面养护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或《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边沟的盖板、地漏子,就近在隧道管理所储备一定数量的备件,一旦损坏,及时更换,保证洞内行车安全。

(4)吊顶及内装:要保持清洁美观,如有损坏,及时对缺损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新。

(5)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醒目,其位置要适当,传递交通信息准确无误,检修道内衬墙上的突起路标,牌面脏污要及时清洗,有锈蚀、老化失效的标志,要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机电设施

公路隧道机电设施主要是指为其运营服务的的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等,根据机电设施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来配备养护人员,养护人员要培训上岗,能熟练掌握设施的使用要领和技术特性,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可分为:日常检修、经常性检修、定期和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

(1)日常检修主要是指中间灯连续坏2盏以上、洞口加强段连续坏3盏以上就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2)经常性检修指每月所进行的检查与保养,由专业人员进行,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亮度是否正常;灯泡有无损坏,镇流器、电容、触发器、保险管有无异常;灯具的密封性,并清除附着的尘土,检查线路有无腐蚀和损伤,配电柜内各部件工作是否正常。

(3)定期和分解性检修,是隧道机电设施保养工作的强制手段,对照经常性检修所发现的问题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灯具等设施进行标定或检修;由消防部门对隧道内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进行检查、检修。

(4)应急检修是在隧道内或相邻地带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强制检修。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隧道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运营、养护作业、发生各种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

隧道正常运营阶段应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隧道管养单位必须制定以预防和处置隧道中断交通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在汛期,除了对隧道内各种设施进行检查,还应到山顶查看山体有无滑坡、崩塌迹象,岩体有无开裂、失稳现象,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对交通威胁情况,决定是否封闭隧道。

第十四条?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并选择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具体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定周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安全保障方案,确定合理的工作区。

(2)养护作业机械、人员要进行安全防护

(3)作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4)如作业内的隧道结构有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先处理后,再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5)养护施工区域所在洞,要全亮度照明。

第十五条?如隧道内发生火灾或重大交通事故,影响隧道畅通,隧道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展开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

因抢修工作而中断交通时,应迅速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相邻路口处设置明显的施工绕行标志,充分利用广播、电子情报板等多种媒体进行提示告知,及早绕行,避免车辆在隧道口处拥堵。

事故发生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清理现场,恢复隧道的正常通车,分析总结事故成因,恢复或提高隧道的防灾能力。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将对各区县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其结果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养单位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预防措施不力,报送资料不及时,隧道内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的,要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监管或管养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篇2: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

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

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5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由各单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汇总、批复或报请省厅备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

3.1根据省厅或省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各单位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局属养护工程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3.2根据省局的实际和养护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处治由省局机械化养护中心承担或实行招投标,水毁抢修工程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其他工程按照规模大小确定是否实行招投标管理。

3.3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厅监督。省局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3.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施工单位),接受省局监督。

3.5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3.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费用按照省厅、省局计划批复,包干使用。

3.7水毁抢险工程由各单位全力组织实施,工程数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费用根据计划批复情况确定。

3.8外揽工程,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细致调查,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工程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

4.1计划建议书批准、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4.2局属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原则上为项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处。

4.3对投资较大(原则5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省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数量认定和监督、协调工作。

4.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如期到位,填写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或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4.5工程质量管理

4.5.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把质量放在首位。要以合同条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试验关(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工序交接关。

4.5.2质量缺陷

4.5.2.1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坚守工地,当发现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抄报项目实施单位。

4.5.2.2对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现缺陷,但不构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应通过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4.5.2.4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呈报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裁定,明确事故责任处理费用,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4.5.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省局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

4.6工程进度管理

4.6.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条件并真实可靠。

4.6.2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来检查、控制工程进度。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到总体工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期难以完成,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费用管理

4.7.1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7.2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

4.7.3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填写清单支付报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4.7.4工程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认可的《清单支付报表》进行核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7.5工程质量保留金一般为工程总额的5-10%,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最终支付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缺陷责任期费用划分情况确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

4.8.1工程变更

4.8.1.1养护工程的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并报请省局审核、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和计量支付。

4.8.1.2变更工程费用,主要是根据工程变更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计日工方法确定。

4.8.2工程延期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省局批准。

第五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

5.1工程验收程序

5.1.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5.1.2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内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监理质量评定)合格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请验报告后,15日内组织进行交工验收,提出完善意见。

5.1.3200万元-50万元的养护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报请省局参加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交、竣工验收(小型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以一次进行)。

5.1.420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已交验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5.1.5竣工验收条件

5.1.5.1交工验收合格。

5.1.5.2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补救、修复工程已处理合格。

5.1.5.3编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决算。

5.1.5.4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汇报材料。

5.2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5.2.1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5.2.2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建设依据、规模和性质、工程概预算及实际造价,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5.2.3评价和鉴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结论(评价及等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5.2.4有关决定和建议

5.2.5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代表签字

5.3资料归档

5.3.1综合文件

5.3.1.1验收报告

5.3.1.2工程总结

5.3.1.3征地拆迁资料

5.3.1.4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令

5.3.1.5合同

5.3.1.6工程数量完成表

5.3.2竣工决算

5.3.3竣工图表

5.3.4设计、施工文件

5.3.4.1技术、设计文件

5.3.4.2施工文件工程质量文件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5.3.4.3进度控制文件

5.3.4.4投资控制文件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等

5.3.4.5施工原始记录

5.3.5以上除《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整理编写外,其余资料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完成,装订成册。做到工程、资料同时交验。工程资料要真实、完整,符合归档要求,资料上签名不能代签。

5.3.6省局、各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资料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六章附则

6.1本办法由省局养护工程科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3机电、通讯、监控工程由省局收费科管理,管理办法由省局收费科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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