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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1.所有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专人责任。

2.所有车辆服务于哈矿各项生产任务,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司机出车前从车队领取相应车辆钥匙,收车后立即将车辆和钥匙交回车队,停放在固定的停车场。

3.车队根据生产现状申请调剂车辆,根据使用情况申请大修、报废。

4.所有司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持安管办颁发的《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在车队备案。

5.各区队需要用车时,首先向矿领导上报用车申请,经批准后车队方可派车。各用车单位固定车辆由车队安排的固定司机每天从车库领取车辆;机动车辆由调度员开工作票后,司机凭工作票方可从车库领取车辆。

6.外委队用车时提出用车计划,车队调度根据各用车单位用车量及工作任务统一进行车辆合理调派。

7.所有车辆入井必须符合车辆完好标准,司机必须遵守辅助运输相关规定。

8.防爆车辆维修由生产厂家负责专业化服务,车队对专业化服务实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其它车辆的维护工作由车队负责。

9.车辆实行驾驶员承包制,驾驶员负责例行保养、清洁工作,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

10.检修工负责对安全性能检查、检修,定期进行一、二级保养,日常车辆故障维修,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检修工艺检修,保证检修质量,使车辆能在最佳工作状态下运行,并做好各种检修记录。

11.检修工检修车辆时,必须将车辆制动,确保车辆完全制动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12.车辆运行中,严禁触摸各转动部位;检修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

13.车辆入维修厂要经维修班长、主修工、验收登记,需要鉴定维修的维修队长参与,出厂由驾驶员、维修班长和维修副队长验收合格后驾驶员接车,确保各部位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篇2: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责任界定

1、机电机运队负责全矿所有矿车、材料车、水泥车、专用车、人行车等运输车辆的维修工作,建立牌板、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2、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负责大巷、石门、采区轨道片口及采区上平巷范围内的坏车处理工作,并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同时井下要定点存放部分新轮对,以备及时更换坏轮对之用。凡升井维修车辆,由机电机运队下达车辆维修委托单(注明车辆型号,委托日期,维修期限等),由机电机运队在限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完好,维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3、掘进工作范围内的坏车由其自已处理或处理到采区车场交运搬处理,需要更换轮对时可同调度站联系由机电机运队供给,但更换的坏轮对要及时升井。

二、考核

1、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不完好车辆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否则每发现乱放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任何生产场所发现坏车不及时处理,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罚款,每拖一天加倍罚款。

3、在用矿车要做到台台完好,否则每台罚款200元。

4、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实行月检或抽检,每发现一辆缺油或缺少零部件,对责任人罚款50元,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掉道影响生产时每辆对机电机运队罚款1000元。

5、矿车报废必须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及机电机运队联合鉴定。擅自乱割矿车备件按500元/辆罚款。擅自报废矿车按4000元/辆罚款。

6、平板车严禁私自钻孔,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7、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8、矿车及其它车辆综合完好率,月度必须达到85%以上。

9、矿车及其它车辆的完好率检查和考核由机电科负责。

篇3:车辆技术维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营运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对公司营运车辆实施“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单车技术档案。

三、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500公里以上,必须进行清洗、润滑、紧固、及制动、转向、传动等部位的探伤检查。

四、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或间隔3个月,必须按期到二类以上汽车维护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五、按规定参加车辆技术上线检测,确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六、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七、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不得上路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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