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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中职工考勤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区高级中学职工考勤条例

(一)、根据劳动法精神,学校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制度。

(二)、学校目前实行以"坐班制"为主要形式的上下班工作制度,教师实行一定幅度的"弹性坐班制"。

(三)、上、下班时间:

1、一般为上午7:30一下午16:40,逢周五教职工学习或工作需要为17:00下班;

2、教务处、总务处中有的岗位因工作需要,上下班时间可另作具体安排。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1、不迟到、不早退,遵守上下班制度;在上班时间内离校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部门负责人做好记录。

2、上班时间应尽心尽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上网聊天,不玩电脑游戏,不做私事。

3、上班时间需要外出兼课兼职者,应征得学校长批准。

(五)、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到校上班,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病事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年级组长批准;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教导、总务主任批准;病事假1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2、教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单。教师如有短期病假,但坚持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可不作病假统计,但应交病假单,并注明情况。病假满6个月,作长病假处理;长病假要求复工,需有医院证明;长病假复工须有半个月至一个月的试工,如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仍按长病假处理。

3、教职工请病假、事假获准后,应填写"请假单",并通知上级主管,安排好代课代岗,以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事假原则上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六)、认真执行考勤制度:

l、部门负责人(总教主任、年级组长或组室负责人)应据实上报教职工的每月考勤表(当

月16日-次月15日)并附病、事假单,每月16日前交人事部门备案。

2、人事部门每月底、每学期末汇总统计教职工出勤情况,报校长室。

3、学校党总支、行政、工会负责人对教职工平时的出勤情况要进行检查了解,掌握

情况,开展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把出勤情况作为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之一。

4、教职工请病事假或长休假,按规定扣除绩效工资、年度基本奖(病事假超过规定天

数要按比例扣除部分工资)等。

篇2:区高中学校岗位聘任条例

区高级中学学校岗位聘任条例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聘任看实践,上岗看实干,考核看实效,形成平等竞争、优化组合、择优聘任、合理流动的竞争上岗机制,特制定岗位聘任条例。

(一)、岗位聘任对象:

凡单位聘用的职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者,均属于聘任对象。

(二)、岗位聘任要求:

1、受聘任者必须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政治、职称、技术等级、上岗资格、业务技能、组织能力、文化等素质;

2、受聘任者必须接受聘用单位的领导,对聘用单位工作负责,自觉严格履行岗位要求,尽责尽力履行岗位职责;

3、受聘任者必须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三)、岗位聘任期限:

l、岗位聘任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职能要求和受聘任者情况确定。

2、岗位聘任期限应短于或等于受聘任者的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聘任办法:

1、在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组、各部门的职责、服务标准、工作规范;

2、根据不同岗位实行逐级聘任,正副办公室主任、正副教务主任、正副德育主任、正副总务主任、团委书记、人事干部等由校长签订岗位任务责任书;主任与本部门员工签订岗位任务责任书;

3、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能要求,在双向协商、选择基础上,实行校长负责制,与教职工签订岗位任务责任书。

4、因各种原因未签订岗位任务责任书,即列为下岗待聘人员,在半年至一年内由聘用单位提供两次上岗机会,随后仍未能上岗,用人单位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安排。委托管理期为半年至一年内,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用人单位可办理辞退,最终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五)、受聘任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1、因本人技术业务水平差或工作态度及其他原因,完不成本岗位职能工作任务的;

2、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能要求的:

3、发生责任事故或违纪行为,尚不够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4、不服从本单位工作分配、安排、调动,影响本单位全局工作,经教育仍不服从的;

5、其他应予解除上岗聘任合同的。

凡被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的教职工,即视为下岗待聘人员,均按下岗待聘规定办法安置。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任者可要求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1、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因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的;

2、经与校长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七)、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提出设岗或撤岗,可视情况变化解除或变更岗位聘约。

(八)、根据本单位岗位要求,行政领导可调动各类岗位的受聘任者,经调动后的人员,

原岗位的上岗聘任合同自行解除,重新签订新岗位聘任合同。

(九)、受聘任者因聘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原岗位的岗位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十)、教职工在聘用合同关系期内,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行政领导派送去脱产读书培训,须签订有关协议。

(十一)、教职工职务身份,随岗而定,打破原来界限。

(十二)、本条例解释权属本单位校务委员会。

篇3:区高中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区高级中学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展良好的人事关系,促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受聘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作(劳动)权利与履行工作(劳动)义务,发生人事争议之日起十五天内,一方当事人应先向本单位调解机构提出调解,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调解机构可立案受理:

(1)因工作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受聘人和受聘人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签订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工作(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5)法津、法规定应当由本单位调解机构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调解机构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仲裁决不服的,方可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人事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调解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用人单位代表;

(3)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指定;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组织指定。调解机构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机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机构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八条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滥用职权;

(2)不得玩忽职守;

(3)不得徇私舞弊,

(4)不准收受贿赂;

(5)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6)坚持实事求是,公正、依法办事,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调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亲属的;

(2)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条调解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解机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干扰调解活动,阻碍调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提供虚假情况的;

(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4)对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调解机构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本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本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调解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十三条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调解机构调解不服的,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期满不申请仲裁的,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篇4: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包括见习/试用人员),因故不能打卡者,须在当天向上一级负责人陈述原因(出差人员除外),所有人员都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卡,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条代人打卡者一经发现,打卡者与持卡者每次各扣罚工资100元,违纪三次作开除处理。员工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一经发现扣罚当月全部奖金。

第三条员工无故不上班,以旷工论处;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影响工作者以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当月薪资总额的10%,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公司不负责任何善后事宜。

第四条公司员工请事假规定为:三天以内由直属上司批准,三天以上向直属上司申请,由直属上司向上级主管呈报批准。员工请假需报行政科登记备案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将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一个小时以上者,每次扣罚工资1-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每月累计迟到20分钟以上则扣除当月全勤奖(每月迟到不超过"分钟作为全勤),累计迟到时间超过20分钟者,每迟一分钟扣工资0.5元,全勤者当月发给全勤奖金10元。

第六条生产车间应填写《旷工人员记录表》,将当天旷工的普通工人的名单报人力资源委员会,以便人力资源委员会停其工卡,如旷工人员的工卡需重新开通,则要由车间填写《恢复员工工卡申请表》报人力源资委员会。

员工请假规定

第七条休假

7.l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亲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母都不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员工与父亲与母亲一方住在同一县、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7.1.l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7.1.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7.1.3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路程较远的,可另外给路程假。路程假按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路程1000公里以下为一天,1000-2000公里为两天,依此类推。

7.2婚假

7.2.1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3天;

7.2.2未达晚婚年龄合法结婚的员工,享受婚假3天。

7.3产假

7.3.l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育年龄者,女方产假105天;

7.3.2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达晚育年龄者,女方产假为90天;

7.4丧假

凡员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儿女死亡的,可给予丧假3天。

7.5公休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三年或以上的固定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公休假。每满一年工龄可享受一天假期,逐年递增,直至十天为止。员工在享受公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7.6探亲假及其路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如假期途公休日和法定节假,均不顺延。

第八条休假手续和待遇

8.l探亲假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2婚假要提前十天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3产假和丧假,原则上要事先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向行政科备案。

8.4休假完毕后,必须到行政科注销。

8.5违反8.1-8.4各项,又无正当理由,未经部门总经理批准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8.6休假期间的工资。婚假三天、丧假及公休假期间,可享受全薪工资待遇,其余(晚婚假)时间享受100%基本工资。

8.7第一胎符合晚育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100%基本工资。

8.8第一胎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但未达晚育条件的产假期间,享受50%的基本工资。

8.9由于避孕失败要进行人流手术,休假期间享受l00%的基本工资,并报销医药费、手术费。

8.10生产线女工每季度查环一次,每次每人计发误工费5元。

8.11休假的路费、住宿费一律自理。

8.12员工因工伤,其医药费据实报销,病休假间发放基本工资。

8.13如果探亲假、晚婚假、产假适逢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则法定假日的工资待遇,按本8.6制度办理。

第九条各种假期不得累积,只准一次使用。

篇5:公司电子考勤管理制度

某公司电子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适应电子考勤管理系统,规范公司生产基地员工考勤、打卡、请假及加班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基地副总以下所有员工。

2.2本制度是对旧版《员工手册》第五章考勤与请假制度的更新及补充。

3.生产基地工作时间表

3.1根据《劳动法》及公司工作要求,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8:00-12:00中午:12:00-13:30下午:13:30-17:30

3.2因生产需要或实际情况需要,生产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规定及审批权限调整工作时间并填制《异常班次表》交后勤部,后勤部根据该表调整、记录考勤。

3.3生产基地根据生产需要,可安排员工加班,加班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按公司规定发放员工加班费(如非正常加班相关部门应填制《异常班次表》交后勤部,后勤部根据该表调整、记录考勤)。

4.考勤纪律规定

4.1员工上班到岗和下班离岗时均须按规定打卡。

4.2员工打卡时应注意查看考勤机显示屏显示数据是否与该卡相符,当听到警报声时本次打卡才有效,两次打卡间隔为30分钟,否则上次打卡无效。

4.3严禁由他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如有违反,每次扣发双方工资100元外,并行政记过一次。

4.4严禁打上班卡后私自外出厂区(如用餐、购物等),违者罚款20元。

4.5上下班打卡均须排队,如有插队,给予一次性扣发工资10元,并责令最后排起。

4.6监督打卡。执行人员必须按以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若发现有渎职现象,给予违规人员相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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