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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一、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身体条件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4、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规定,并拒绝违章指挥;

5、必须熟悉所操作起重机的性能、构造、保养、维护知识;

6、所操作的起重机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检验;

二、安全作业规定

1、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附近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

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臂杆的长度

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

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吊物不从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性能应相近,单独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起重机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荷载必须符合使用

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使。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

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敷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

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三、其他注意事项1、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2、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3、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4、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5、操作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联络进行指挥。6、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7、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8、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起重机载运人员。10、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1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12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13、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14、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15、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16、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表2-2?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电压/kv〈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m1.53.04.05.06.0沿水平方向/m1.01.52.04.06.01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19、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2-3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紧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表2-3?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钢丝绳直径/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最少绳卡数/个34567绳卡间距/mm、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2-4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2-4报废标准按表2-5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2-4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采用的安全系数钢丝绳规格6*19+16*37+16*61+1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6以下-以上表2-5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1015202530-40>40折减系数8575706050报废21、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上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22、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时应更换:①表面有裂纹、破口。?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③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④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⑤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23、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篇2: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第一条: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第二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第三条: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吊篮(吊笼)、平衡重等转(运)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第四条: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第五条: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处)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进行指挥。第六条: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七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第八条: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第九条: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第十条: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第十二条: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第十三条: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第十四条: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第十五条: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第十六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第十八条:钢丝绳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表1钢丝绳直径(mm)10以下10~201~2628~3636~40最少绳卡数(个)34567绳卡间距(mm)第十九条: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2报废标准按表3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表2采用的安全系数钢丝绳规格6×19+16×37+16×61+1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6以下~以上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表3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1015202530~40大于40折减系数8575706050报废第二十条: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第二十一条: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1)表面有裂纹、破口;(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第二十二条: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2.?履带式起重机第一条: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4)各连接件无松动。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第四条: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第五条: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第六条: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第七条: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第八条: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第九条: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第十条: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第十一条: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第十二条: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第十三条: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第十四条: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第十五条: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第十六条: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第一条: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4)各连接件无松动;(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第四条: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第五条: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调整。第六条: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第七条: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第八条: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第九条: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第十条: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第十一条: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第十二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第十三条: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第十四条: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第十五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第十六条: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第十七条: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第十八条: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第十九条: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第二十条: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第二十一条: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4.?塔式起重机第一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l/l000,且不超过±3mm;(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5)距轨道终端l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第二条: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第三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第五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第六条: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第七条: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装、拆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第八条: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装、拆作业之前;(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间题;(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5)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6)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7)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第九条: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第十条: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第十一条:装、拆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第十二条:在装、拆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装、拆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第十三条: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第十四条: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第十五条: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第十六条: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第十七条: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第十九条: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2)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所有的锚固装置。(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9)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10)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第二十条: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2)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3)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帽等各项动作。(4)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6)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7)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8)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第二十一条: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第二十二条: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第二十三条: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第二十四条: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它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第二十五条: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第二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第二十七条: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6)供电电缆无破损。第二十八条: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第二十九条: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第三十条: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第三十一条: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第三十二条: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第三十三条: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第三十四条: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第三十五条: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第三十六条: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第三十七条: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第三十八条: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第三十九条: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第四十条: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第四十一条: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第四十二条: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第四十三条: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第四十四条: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第四十五条: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第四十六条: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第四十七条: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5.?卷扬机第一条:卷扬机的作业位置应平整坚实,宜远离危险作业区,并应搭设防雨操作棚。卷扬机安装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第二条:当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作业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操作棚除应有防雨措施外,还应采用不小于50mm厚木板设置抗冲击棚顶或采用两层棚顶,上层棚顶应具有抗冲击能力,上、下两层棚顶间距应不小于600mm。第三条:固定卷扬机的地锚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地锚。第四条:从卷扬机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轮。第五条: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第六条: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吊篮)连接牢固,在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与机架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置过路保护装置。严禁在钢丝绳运行区域内堆放物料。第七条:卷扬机绳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脱的保险装置。第八条: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使用携带式按钮开关等控制装置,必须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第九条: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第十条: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不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第十二条: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整齐。当吊篮(吊笼)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第十三条: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或吊笼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第十四条: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第十六条: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篇3:简易起重吊装拖运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人员必须学习并掌握撬棍、滚杠、手拉葫芦、卡环等等的安全技术知识;2、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应设禁区。作业人员视危险程度挂安全带。3、所有受力杆件、钢丝绳、起升动力及锚固设施其受力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3.0,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4.5,钢丝绳因磨损、断丝应按标准折减受力强度报废。4、起重用钢丝绳只允许插接,插接长度应为20-25d(钢丝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凡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接头;用于拖拉绳的可以卡接,卡子方向应一致,间距为5-6d,U形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压板应在受力绳上,绳索(千斤绳)两头插成环套的插接长度不少于15dd且不得短于300mm。5、使用几根钢丝蝇作索具或用一根钢丝蝇绕成几个分支起吊重物时,必须使每根或每个分支钢丝绳均匀受力,钢丝蝇与水平夹角不得小于30。6、索具与重物遭到有尖锐棱角触点,须用麻袋、木板等衬垫,且应按钢丝蝇变形角度降低破断拉力,见下表。变形角度1209060450破断拉力降低率(%)、滑轮的挂钩在无防止其钢丝绳脱钩装置时,须用10以上铅丝封钩。8、牵引绳和水平导向滑轮受力时,严禁在其内侧三角区丫人或行走。

9、捆扎重物人员、挂钩人员应注意吊钩、钢丝绳是否完好。吊物要捆扎牢靠,钓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件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

篇4: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吊装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塔吊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起中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4、塔吊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后进行检修。

5、起吊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6、提升重物时应缓慢启动,不可突然全速启动。下降或半空刹车,不可做急剧的开机、停机等动作,以防损坏传动部件和钢丝绳等。

7、严禁塔吊在进行吊装时行走。

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该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饶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9、进行吊装钢架时,塔吊两边的支脚要完全打开。严禁没有打开或打开一边的支脚就进行吊装。支脚完全打开后,起重机应保持水平。

10、作业场地应尽可能的选在地面坚实的地方,在松软的地面上作业时,应在支脚下垫木板或枕木。

11、塔吊的卷扬机构和机动的移动、旋转和变幅机构必须装有制动器。吊运时卷扬机构应当装有两套各能承受全部起重量的制动器。

12、应当规定统一的起重机指挥信号,有关人员包括由其他单位调来的人员必须按照统一的指挥信号执行。除了在吊运工作发生紧急危险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停止信号以外,只许负责指挥起重机的人员指挥吊运工作。

13、塔吊吊运的重物应当捆缚吊挂得牢固平稳。吊运时,应当先稍离地面试吊,证实重物挂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捆缚吊运带有锋利棱角的重物时,应当放垫,禁止斜吊。

14、严禁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同一个物品。

篇5:起重工起重吊装指挥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交底内容:

1、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和工件的捆绑,吊挂要求及指挥信号,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从事捆绑和挂钩指挥工作。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若发现链条、钢丝绳、麻绳以及工夹吊具已达到报废程度,应禁止使用,并穿戴好防护用品。

3、起重物体必须根据物件重量体积、形状、种类采用适当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附着指挥。

4、吊运物时,必须待物件重心平稳。起运大型物件,必须有明显标志,(白天挂红旗,晚上悬红灯)。

5、使用三角架应绑扎牢固。杆距相等,杆脚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6、使用滚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过长,防止压伤手脚、滚动时应设监护人员。人不准在重力倾斜方向一侧操作。钢丝绳穿越通道,应挂有明显标志。

7、吊运重物时尽可能不要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员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将物件长时间吊悬在空中。

8、使用起重机应和司机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规定。

9、使用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起重机在通过架空输电线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一侧工作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

10、工作是应事先讲清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逗留人员避让,自己也应选择恰当的上风位置及随物护送的线路。

11、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

吊运中发现捆缚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绝不可侥幸心理。

12、翻转大型物体应事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衬垫物,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站立。

13、选用的钢丝绳或链条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等的夹角要适当,最大不能超过120度。

14、吊运物件如有油污,应将捆缚处油污擦干净,以防滑动。

15、指挥多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吨位相同的起重机械)时,应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重量分布不得超过起重机械的额定负荷,并要保证两台起重机械之间有一定的间隔距离,不得碰撞。

16、吊运大型设备或产品,必须由两人操作,并由一人负责指挥,在卸到运输车辆时,要观察重心是否平稳,确认松绑后不致倾倒时,才可松绑卸物。

17、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或以人力支撑物件起吊,更不允许站在物件上同时吊运。

18、吊运成批零星物件,必须使用专用吊兰,吊斗等工夹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稳,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运物件,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支撑,保持平衡,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20、如有其他人员协同起重挂钩作业时,由起重挂钩工负责安全指挥和吊运,挂钩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让他人代替起重挂钩重物。

21、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工具擦干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加强保管。

22、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经上海市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包括指挥)。

22、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经劳动局审核、发证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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