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成本测算实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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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成本测算实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一、总体指标

按业主总体要求,物管处工效考核年总指标为(100%入驻率):开支100万。

按以上指标,每月平均分解为:开支8.33万。

二、各部门指标分解(按100%入驻率)

1、保洁队

每月人力成本合计:10人×500.00元+1×1200.00元=6200.00元

材料与其它开支:1300.00元

合计:7500.00元/每月×12月=9万元/年

2、保安部

每月人力成本合计:18人×700.00元+1×1200.00=13800.00元

其它开支:300.00元

合计:14100.00元/每月×12月=16.92万元/年

3、维修队

每月人力成本合计:9人×900.00元+1×1200.00=9300.00元

公共水电费成本每月:9500.00元

空调油耗平均每月:1.67万(年使用6个月×3.333万/月=20万)

物业维保(外协合同以外的)成本合计每月平均:750.00元

合计:平均每月36250.00元/使用空调每月52880.00元/不使用空调每月19550.00万元。

4、客户服务部

人员工资成本每月:4300.00元

办公费用每月:500.00元(含电话费)

宣传与培训费用:200.00元

其它费用:200.00元

合计:5200.00元

三、外协大型设备固定费用分解

1、梯维保:1.2万元/年,0.1万元/月

2、央空调维保:0.6万元/年,0.05万元/月

3、力系统维保:2万元/年,0.167万元/月

4、花木租摆、绿化养护:3万元/年,0.25万元/月

5、玻璃幕及结构维修:3万元/年,0.25万元/月

6、照明与亮化系统:0.6万元/年,0.05万元/月

以上合计10.4万元/年,0.8667万元/月

7、其它项目

设备年检费用:1.0万元/年,0.1万元/月

大厦修缮与其它不可预见性项目:8.5万元/年,0.708万元/年

以上合计9.5万元/年,0.808万元/月

四、各部门工效挂钩方案

1、保洁队:

总成本控制应在7500.00元/月范围内。

除人员工资外,其它成本总额为1300.00元/月。增减支出的比例为其工效工资的考核比例,如某月成本节约5%,则工效工资统一增长5%。

实例:100%入驻率时,保洁队共10人,其它成本指标共为1300.00元,某月实际支出1000.00元,则节约300.00元,节约率23%。按其工效工资应奖励额度为:员工50.00元(绩效工资总额)×23%=11.50元、主管:100.00元(绩效工资总额)×23%=23元。合计:11.5元×10人+1×23=138元。

2、保安队

总体成本应控制在14100.00元/月范围内,除人员工资外,其它开支总额为300.00元/月,考核奖惩方案如上。

3、维修队

总体成本应控制在平常月份1.955万元,每年的12月、1月、2月、6月、7月、8月空调月份为5.288万元范围内。

除人员工资外,其他开支总额为不开空调份1.025万元/月、开空调4.358万元/月。考核奖惩方案如上。

4、客户服务部

总体成本应控制在

5200.00元/月。

除人力成本外,其他成本总额为900.00元/月。考核奖惩方案如上。

五、创收奖励方案

1、因以上人力、物力指标均只计算维持投资广场物业管理日常开支成本,故不另列除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创收考核指标。但各部门如有创收按公司制定的方案提成。

2、创收提成奖励的范围包含各种有偿服务项目,但不含日常服务中的另收费项目,日常服务项目如装修管理等的创收总额净利润计入物业管理处总的储用基金,另做员工活动、福利开支等用途。

六、指标修正

上述指标均按投资广场100%入驻率计算,但其中部分项目与入驻率有关联,70%入驻率时成本变化不大,70%入驻率以下时成本会有减少。按目前70%入驻率的实际情况,各部门的每月的相关指标修订为下表所示:

部门指标项目指标计算式指标值备注

保洁队人员工资7*500.00+1*1200.00=4700.004700.00合计5610.00

材料及其他1300.00(总额)*70%(入驻率)=910.00910.00

保安队人员工资15*700.00+1*1200.00=11700.0011700.00合计11910.00

其他开支300.00(总额)*70%(入驻率)=210.00210.00

维修队人员工资7*900.00+1*1200.00=7500.007500.00合计:平常月14675.00空调月48000.00

公共水电费9500.00(总额)*70%(入驻率)=6650.006650.00

空调油耗3.333万元(与入驻率关系不大)33333.00

维保成本750.00(总额)*70%(入驻率)=525.00525.00

客户服务部人员工资2700.002700.00合计3330.00

办公费用500.00(总额)*70%(入驻率)=350.00350.00

其他支出400.00(总额)*70%(入驻率)=280.00280.00

总计:平常月份35525.00元/空调月份68858.00元/平均月份52191.5元

注:上表不含其他固定性支出成本,只含各部门浮动性开支

篇2:某楼盘物业管理计划书

一、概述

某项目位于甲县城东,将是甲县新城区及行政、文化、体育、经济中心,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升值潜力巨大。由此良好的物业背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准将更显重要。

二、目标

贯彻开发商开发某小区项目构思,引进大都市物业管理理念,通过优良的服务将某小区管理成都市居住区,让业主在县城里享受都市生活氛围。并使物业功能发挥最大,力促某小区物业保值增值。树立某物管公司品牌。

三、组织

物业管理行业是一微利行业,当前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因此,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要更加简洁、实用,降低组织内耗及劳资成本等。

四、人事

人事设置原则:一人多岗,不要因人设岗。预计16名员工(按整个小区交付时设计)。

序号岗位人数主要职责备注

1经理1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经营等。

2经营部主任1具体经营事务、人事等。

3办事员3文书、财务、劳资、后勤等。财会要持证

4物业管理员1具体物业管理、装修监管、收费、维保服务等。

5安全护卫员7门卫、巡更、停车管理、小区内公共秩序等。

6水电工1公共区域水电设施维护、水电维修服务等。

7保洁员2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

员工招聘后即由公司聘请的物业管理顾问公司进行培训,骨干员工将送市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结构培训。培训率100%。

五、经营预测

a)经营收入:19.14万元(年度,以下省略)

物业管理费:11.34万元

应收12.6万元

30000*12*0.35=126000(元)

预计收入11.34万元(收缴率90%)

维修服务费:0.5万元

特约服务:5.8万元

其他收入:1.5万元

b)支出:20.25万元

人员工资福利:14万元

办公费用:2.5万元(办公、安全护卫、绿化、保洁、消杀等)

维修保养费用:1.5万元

税金:1.05万元

不可预见费用:1.2万元

c)润亏:-1.11万元

d)物业接管期间

前期投入:10万元(办公设施购置费、通讯器材、员工服装配置费、安全护卫用品、绿化等)

e)公共性服务费构成测算:21.962万元/年,0.61元/月*M2

(1)员工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序号岗位人数工资标准工资合计

1经理112001200

2经营部主任1800800

3办事员36001800

4物业管理员1800800

5安全护卫员

75003500

6水电工1700700

7保洁员2400800

工资总额合计9600

工资总额合计:

9600元/月;115200元/年

福利:115200*23%=26496(元/年)

合计:14..17万元/年

(2)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及保养费:1.5万元

(3)绿化管理费:绿化率45%1.04万M2*1元/年*M2=1.04万元

(4)清洁卫生费:2人*12月*80元/月*人=0.192万元

(5)安全护卫费:7人*200元/年*人=0.14万元

(6)办公费:按管理人员工资总额25%计算

5.52万元*25%=1.38万元

(7)固定资产折旧费:按10%计算即1万元

(8)税费:按营收5.5%缴纳即1.052万元

(9)保险费:暂不投保

(10)合理利润:按营收8%计算1.36万元

但为减轻业主负担,我司将通过多元化经营、特约服务,严控经营成本等多项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从而降低公共性服务费价格,拟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本小区公共性服务费价格指导价格为0.35元/月*M2。

六、前期物业接管

a)派物业管理员、水电工等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工程验收(无验收权,仅可从物业管理角度向开发商提出建议)。

b)物业接管验收

既应从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进行验收,也应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对物业进行严格的验收,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是物业通过竣工验收后,对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再验收;

供电、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

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保修范围)。确保保修项目、期限、标准、责任、方式的落实,重大保修项目细则与图纸校验到位;

接管小组按《图纸资料移交清单》,技术资料进行对照检查,发现产权、技术资料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开发商,请求给予协助解决。

接管小组按《设备移交清单》,对各类设备按数量、规格、性能、容量等进行对照检查,发现接管设备(设施)与移交清单不符或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开发商,请求给予协助解决。

接管小组对每套单元房的水、电、土建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在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迅速解决。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安装、设备等因素产生的质量问题,公司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开发商,请求尽快解决。

抄水、电、气表的底数,记录备案。

接管验收中若发现问题,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商督促建筑商对存在的问题加固补强、整修,直至完全合格。

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当物业管理企业签发了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即完成。

七、入伙

1、准备工作

治安方面:小区四周种绿篱或安装防护栏;增设报警系统;统一安装防盗网、防盗窗或铝金窗;

车辆管理:增设区间道路标志;封闭小区由多个出入口到一进一出;增设自行车棚;加固架空层车库;

垃圾清运:增设垃圾池(屋)或垃圾清运站等

楼道灯:改用节能灯(如:温感、声控或角摸式等)

分步购置办公、护卫、保洁、水电工等设备及工属具和员工工作服等;

制定入住流程;

印刷入住表格;

2、协调工作

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石油液化气公司和邮局等单位搞好联系工作,保证住户入住后的水、电、气等的供应。

代业主与电话公司联系电话安装事宜,争取现场放号,方便业主。

与学校、派出所和居委会联系,了解小孩转学和迁移户口的手续办理细节,以及有关联系电话,入住时公告。

3、入伙现场

入伙准备、协调工作到位后,要部署入伙现场

,彩旗、横幅、花卉、背景音乐,安全护卫立岗、巡更,迎接业主入伙。

举行入伙仪式:邀请政府官员、新闻媒体、业主代表剪彩,造声势。

注意事项:避免后期工地的灰尘、噪音等不和谐的现象。

4、业主、使用权人入住程序

发函-->办入伙手续-->签约

5、办理入伙手续程序

已缴款票据-->入伙手续书、身份证、购房合同-->确认业主身份-->缴清代垫代缴费用、装修保证金-->建筑垃圾清运费、物管费,盖章-->业主签署-->向业主办理手续

八、物业装修与管理

业主在收楼后有权对自己所购物业进行装修,但装修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户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申请登记,包括填写业主装修申请表、领取《装修管理规定》,根据约定在申请表上签字,缴纳装修管理押金及保证金,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业主在装修完成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组织验收,合格后即退还装修押金及保证金。

业主在装修前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登记时,需如实填写装修施工内容,并注明委托施工单位及进场人数,业主、施工队及物业管理企业三方应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九、物业档案的建立

物业档案资料的建立是对前期建设开发成果的记录,是以后实施物业管理时对工程维修、配套、改造必不可少的依据,也是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移交的内容之一。现代建筑工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使用需求的提高,楼宇设备设施以及埋入地下和建筑体内部的管线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高科技化和专业化,因此一旦发生故障,物业档案就成了维修必不可少的东西。物业档案资料的建立主要抓收集、整理、归案、利用四个环节。收集的关键是尽可能完整,时间上讲是指从规划设计到工程竣工的全部工程技术维修资料;从空间上讲是指物业构成的方方面面,从地下到楼顶、从主体到配套、从建筑物到环境,整理的重点是去伪存真、留下有用的,归档就是按照资料本身的内在规律、联系进行科学地分类与保存,利用即是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使用并加以充实。

十、日常管理

(一)房屋管理运作一览表

(略)

(二)绿化管理

(略)

(三)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运作一览表

(略)

(四)安全护卫、停车管理

(略)

(五)保洁管理

(略)

篇3: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增资扩股,由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大厦、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共同出资,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甲28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租赁房屋);停车场;装饰装修;房地产信息咨询(除中介);销售;食品;百货;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通讯器件(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汽车配件;木材;钢材;针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照相器材;箱包鞋帽;化工产品;家具;劳保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酒;饮料;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食用油;烟;蔬菜;音像制品;食品加工;体育健身(经营项目以工商局核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增资为500万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货币300

华融大厦货币100

北京人银科工货币100

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其他业务。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nbs

p;5、其他业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期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的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0、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报告。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nbs

p;第二十条公司设监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视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视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结构重组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华融大厦

(签章)(签章)

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

年月日

篇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____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

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

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nbs

p;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则

一、本章程于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订立。自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全体股东签名:

2004年月日

篇5:某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名称武汉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东西湖区吴兴路特1号3-4-2号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物业管理,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中介信息咨询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两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具体如下:

1)名称(自然人姓名):武汉顺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住所东西湖区吴兴路特1号3-4-2号

2)名称(自然人姓名):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住所荆州市江津西路288号

3)名称(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

4)名称(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住所

填写不下请另附纸。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由***两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武汉顺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折合四十五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0%;

2)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折合五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

3)**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折合***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4)**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折合***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填写不下的请另附纸。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按照公司法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者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情况,向转让方、受让方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3)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的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nbsp;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对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除公司法及本章程特别规定的以外,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一项(清算除外)及第十二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股权1/2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具体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的职权),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1名,其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三十三条:执行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执行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权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除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四条: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形式

第四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依前条第二款规定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应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由清算组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公司内设立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十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修改权归股东会。

注:1、公司根据股东的人数和规模,公司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补充条款,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公司章程必须就有关财产权转移事宜、期限等做出规定。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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