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南宁市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南宁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名称)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项目名称)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项目名称)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篇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

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五章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篇3: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Z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城市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定义

(一)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城市广场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喧闹;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0、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1、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好,并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10、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1、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2、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及物业有关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三)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四)业主在本物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

3、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4、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经营性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当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

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11、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14、业主车辆进入园区后按规定限速行驶;

(五)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私家车库、储藏室管理行为:

1、私家车库、储藏室仅具有业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贮物功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业主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燃火,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不得破坏和改变车库、储藏室内外任何原有设计的配套设施,不得私接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卫生设施、热水器;

4、不得在车库、储藏室内饲养家禽和牲畜及宠物;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对车库、储藏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六)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建花架;

8、本物业不得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蛇、猛兽等);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9、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0、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1、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七)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起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大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径。

6、公共下水道堵塞时,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九)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十)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十一)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将按每日3‰的滞纳金进行处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2、业主仍不交付超过6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如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四条中(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太阳能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改正。

2、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附则

(一)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业主出租物业允许他人使用时,须将本规约内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将转

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四)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规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五)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六)本规约自2011年3月28日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

2011年3月28日

篇4:清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zz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维护__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因装饰垃圾堆放损坏绿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应承担负责修复的费用。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因停放造成绿地、道路、地下管道等共有设施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宠物饲养:遵守上海市犬类(宠物)管理条例

(三)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四)遵守;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停车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年__月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5:中新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中新青年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物业类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总面积: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本规约由年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遵守本管理规约之规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业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十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造成物业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第十六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预收物业费,业主可选择年付或分期缴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选择性条款:

1、欠费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三次催缴仍逾期不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欠费情况,仍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在保修期外,应另行支付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

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_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其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经第_届业主大会会议于_年_月_日表决通过,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筹备小组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