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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龙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龙湾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凡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龙湾小区;

座落位置**区**路**号,**号;

物业类型商住;

建筑面积约583233平方米。

第五条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建筑面积为:。

第六条依法取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绿地、楼顶平台、车库、车位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专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道路,未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未经规划专属于单个业主的楼顶平台、绿地等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以外的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其他公共场所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电梯、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管道、水箱、消防、邮政信箱、避雷装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危及建筑物安全,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损害建筑物外观;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4、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8、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不得饲养家禽,保证动物卫生避免传染疾病。

2、

篇2:滨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本规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苑小区

物业区域概况:

1、占地面面积:42617平方米,其中东区35523平方米,西区7094平方米;

2、房屋总建筑面积:117531.24平方米;专有部分面积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东区72800.76平方米,西区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的基本义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规约相关规定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种草养花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响物业整体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邻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妨碍通风、妨碍采光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七、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经营;

8.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1.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第五条、第七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报告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或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进行处理、公告。

九、为了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其他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管破裂、室内着火、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在灾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法及时赶回时,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十、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或负责修复。

篇3:上海防群租版小区业主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业主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有关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促进小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小区;

7、不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居改非);

8、承担自身造成小区物业损坏的修复,赔偿等有关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在楼内开办公司、工厂等经营性商业活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六时至次日上午八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小区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机动车在小区内行使车速应低于1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按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指定区域(看一下是否妥当)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二)在高层住宅外设置龙门式晒衣架;

(三)未经过有关各方认可,擅自封闭可能涉及相邻业主安全的阳台;

(四)随意停放车辆,影响公用交通安全;

(五)饲养无证宠物(犬类)及家禽、家畜;

(六)擅自长期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在小区内踢足球等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七)影响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拉与乱挂;

(八)随意向户外林边路边、绿化带等公共场所抛扔垃圾杂物或泼洒用水;

(九)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周边环境与他人休息;

(十)有关规定禁止或危及小区业主安全和健康的各种行为;

(十一)必须按经物业管理审核的装修图纸施工:

(十二)敲毁及改动公共烟管、改变公共烟管用途;

(十三)改变进户门方向,影响公共安全:

(十四)擅自在外立面悬挂杂物:

(十五)私自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安装室外卫星通信设备:

第五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扰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已出现的和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替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七条物业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先行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与业委会订的服务合同中有关规定列支,并在年度决算中报告。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在符合原设计要求情况下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下,

其他情形,属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项目支出:

一、费用不超过一万元,可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并经多数委员同意即可实施。

二、费用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由业主代表小组长参加的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小组长的应到人数和经充分研讨,持赞成票意见的与会人数都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多数方可实施。

三、费用在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由业主小组长和业主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业主小组长、业主代表的应到人数和经充分研讨持赞成票意见的与会人数都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多数方可实施。

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可在小区停车费和专项维修基金利息收入中支出。

属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的项目支出,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小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方可组织实施,费用可由相关业主负担。

四、五万元以上项目以及凡是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必须充分调研论证,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之不足,首次筹集资金余额的30%时,应提出续筹方案,方案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根据业主实际面积大小计算续筹金额。

第九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二、在物业出租的相关规定

出租房屋不能用于群租,即一个单元房不能为二个家庭个人或二个自然人居住;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将房间、厅、卫生间、[[厨房间分割进行居住;不得将房屋按间或按床进行出租。业主如将房屋出租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将本小区的规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约,如承租人违反小区本规约将房屋用于群租,业主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所收承租人的定金可不予退还,小区业主若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上述条款,承租人又违反上述有关制止群租规定,该业主应每月赔偿小区全体业主人民币2000元损失,直至群租情形消失。赔偿款项用于小区的共公设施的修缮,如该业主不主动赔偿,可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催告,业主委员会负责催讨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管业管理企业在发现小区中有群租或其他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应当口头加书面劝阻;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居委会;并通报公安、卫生、消防、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在物业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制止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群租房的实际居住人进入本小区;物业企业可以将本小区房屋介绍给群租客的中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和非为小区物业企业或业主提供服务的无关人员进入本小区;物业企业可以上门要求小区周边的房屋中介单位签订承诺书,不为本小区业主提供群租房的中介服务。如有房屋中介要求进入本小区从事房屋中介相关业务,物业企业可以要求其公司先签承诺书再允许其工作人员进入本小区。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设备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后,经业主大会审议批准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利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补充用于履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必须的开支。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逾期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收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以及连带责任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禁止违章施工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劝阻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四)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对公共区域长期堆放物品者,业委会可以责成物业管理在堆放物品旁张贴告示限期搬离,否则作无主报废弃物处理;

(六)拒不整改者,业委会可以责成物业管理处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物业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公约的效力、修改及生效日期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抵触的,应当遵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并征求(公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业主的意见。修改后的公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月日制

篇4:长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长青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KD?长青湾】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如下:

1、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关系。

3、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不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例如屋顶、外立面、楼道、烟道等);不在外墙面装饰装修、安装花架、安装或悬挂广告牌或条幅等。不利用自家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悬挂告示或进行宣传活动。

5、不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或放置鞋柜、堆放杂物,否则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有权清理。

6、不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种植花草树木、搭花架、摆花盆。爱护绿地,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树木、不采摘花果。

7、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8、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文明乘梯,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约定》。

9、业主、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场地等共用部位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须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10、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1、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向物业客户服务中心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便于紧急情况下联络。发生漏水、煤气泄漏、火灾等紧急事件时,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可在公安机关、社区、业主委员会等2位以上第三方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业主专用部分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12、将生活杂物、垃圾投放到垃圾箱内,不翻拣小区内垃圾箱(站)的垃圾。

13、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排除故障前应当停止使用或及时更换。

14、不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5、空调位属于业主专有,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定期检查空调架、空调挡板安装的牢固性及空调位排水孔是否畅通。

16、不在窗户、飘檐、空调位等处悬挂、摆放物品,以免坠物伤人。

17、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他人损伤或物品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18、本小区内规划开放式道路维修养护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19、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0、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客户服务中心以下权利:

1)根据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利用本物业公共场所、设施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

21、本小区的《装修管理约定》、《露台管理约定》、《私家花园管理约定》、《商业网点管理约定》、《环境、卫生管理约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约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约定》、《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约定》、《宠物饲养管理约定》是本规约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2、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租售物业时,业主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承租人、受让人、并将租售情况告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3、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定【KD?长青湾】《业主管理规约》,本临时规约自动失效。

附件:

附件一、《装修管理约定》

附件二、《露台管理约定》

附件三、《私家花园管理约定》

附件四、《商业网点管理约定》

附件五、《环境、卫生管理约定》

附件六、《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

附件七、《电梯使用管理约定》

附件八、《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约定》

附件九、《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约定》

附件十、《宠物饲养管理约定》

篇5:X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富雅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作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zz市**路*号;

物业类型小区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

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共公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根据买卖合同约定;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车库(业主自行购买除外);

2、小区会所;

3、社区配套商业设施;

4、其他没有分摊给业主的房屋。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12:00,14:00-18:00(冬),08:00-12:00,14:30-19:00(夏),其他时间(包括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调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按国家、zz市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饲养;

2、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饲养动物进入草坪、花丛;

3、饲养动物应遵循防疫措施,定期检疫,保证无疾病传染。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督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是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确认签字:

zz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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