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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Z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城市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定义

(一)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城市广场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喧闹;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0、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1、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好,并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10、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1、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2、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及物业有关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三)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四)业主在本物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

3、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4、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经营性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当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

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11、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14、业主车辆进入园区后按规定限速行驶;

(五)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私家车库、储藏室管理行为:

1、私家车库、储藏室仅具有业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贮物功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业主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燃火,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不得破坏和改变车库、储藏室内外任何原有设计的配套设施,不得私接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卫生设施、热水器;

4、不得在车库、储藏室内饲养家禽和牲畜及宠物;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对车库、储藏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六)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建花架;

8、本物业不得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蛇、猛兽等);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9、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0、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1、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七)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起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大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径。

6、公共下水道堵塞时,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九)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十)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十一)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将按每日3‰的滞纳金进行处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2、业主仍不交付超过6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如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四条中(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太阳能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改正。

2、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附则

(一)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业主出租物业允许他人使用时,须将本规约内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将转

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四)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规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五)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六)本规约自2011年3月28日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

2011年3月28日

篇2:清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zz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维护__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因装饰垃圾堆放损坏绿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应承担负责修复的费用。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因停放造成绿地、道路、地下管道等共有设施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宠物饲养:遵守上海市犬类(宠物)管理条例

(三)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四)遵守;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停车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年__月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3:中新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中新青年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物业类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总面积: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本规约由年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遵守本管理规约之规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业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十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造成物业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第十六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预收物业费,业主可选择年付或分期缴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选择性条款:

1、欠费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三次催缴仍逾期不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欠费情况,仍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在保修期外,应另行支付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

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_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其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经第_届业主大会会议于_年_月_日表决通过,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筹备小组

篇4:《业主临时规约》遵守承诺书

遵守《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

本人为「ZZ***」住宅小区栋单元号房屋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ZZ***」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称本《业主临时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业主临时规约》;并同意遵守「ZZ***」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业主临时规约》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篇5: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在物业企业履行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义务的前提下,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本规约第二十条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本规约向物业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在应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各项义务。该物业的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各执一份。

业主大会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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