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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中新青年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物业类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总面积: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本规约由年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遵守本管理规约之规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业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十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造成物业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第十六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预收物业费,业主可选择年付或分期缴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选择性条款:

1、欠费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三次催缴仍逾期不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欠费情况,仍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在保修期外,应另行支付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

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_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其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经第_届业主大会会议于_年_月_日表决通过,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筹备小组

篇2:《业主临时规约》遵守承诺书

遵守《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

本人为「ZZ***」住宅小区栋单元号房屋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ZZ***」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称本《业主临时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业主临时规约》;并同意遵守「ZZ***」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业主临时规约》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篇3: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在物业企业履行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义务的前提下,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本规约第二十条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本规约向物业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在应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各项义务。该物业的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各执一份。

业主大会

签章:

年月日

篇4:某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稿)

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

坐落位置东信大道1222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230000平方米。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湾;

南至**区;

西至**大道;

北至**路。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活动;饲养各种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外出遛、放宠物须用绳索牵制,不得放手;宠物的便溺需业主自行及时处理。

12、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等事项,如有执意行为者,相关业主有权约请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也可报警。

14、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在小区及公共建筑内不得开设餐饮、洗衣及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单位,如有需要须征得相关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后,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报批;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关于小区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鉴于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给小区带来的治安、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过度占用小区公共资源,现作如下特别规定:

1)小区住宅群租是指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住宅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有偿使用,或将一套住宅分别出租给非同一个家庭的3人以上(含3人)有偿使用行为。

2)利

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小区内利用住宅开设网店、商品配送、速递、传销、信息服务等,以及其他涉及仓储、流动人员、流动车辆进出的经营性活动。

3)本小区禁止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包括业主直接从事和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上述第一、第二款所诉之行为的,该住宅业主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4)经业主委员会授权,针对小区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小区内进行普查,并可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专项调查,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查证属实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该住宅的业主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并在小区内公布告知全体业主。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超过15天该群租住宅业主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业主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制止和提起法律诉讼。

5)因在小区内进行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引发的水、气泄露、火灾、盗抢和刑事案件并对其他住户人身财产以及小区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以及因前述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施救和处置发生的全部费用,概由该住宅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对该住宅业主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于经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协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缴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不听规劝,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小区安全、清洁。

5、服务热情、耐心、细心。

6、业主投诉做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回复。

7、有责任保证公共设备正常运行。

8、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反映问题应通过邮件、信件或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反馈和处理,不能影响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个人生活和隐私。

本管理规约和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篇5:白丽小区管理规约

竹园小区管理规约(初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秩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E竹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9号院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行使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基本义务

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物业服务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业主权利义务及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四条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2、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及亲自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及决议享有表决权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享有知情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

4、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及业委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5、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6、业主有权享有共有部分相应的分配权,即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7、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

1、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订立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公共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批准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4、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求相邻受影响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电梯、楼梯间、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建筑物内,建设费用已经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变配电系统、道路、绿地、庭院花园、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活动地及设施、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办公用房,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小区南北大门及安保岗亭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5、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遗撒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

6、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其他有毒害物质等物品;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7、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9、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内施工,集中时间使用电动工具,并提前告知相邻周围住户后方可施工操作,装饰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半年之内不得进行第二次装修。

1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因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对本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

12、原则上,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

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13、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4、业主在本小区区域地面上无特殊情况不得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

15、业主饲养宠物,应该遵守北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禁止在小区住宅楼内饲养或携带有毒有害的宠物及国家禁止饲养的动物(蝎子、蜈蚣等),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给业主及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业主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以上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整改并上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执行。

17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紧急避险

1、为应对任何包括突然大面积的断水、断电及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的灾害,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出紧急避险措施。

2、当业主或租户不在屋内,而出现紧急情况,诸如屋内着火、燃气泄漏、跑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发生时,在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租户,或者业主和租户无法及时赶回,为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公司有义务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用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3、若紧急避险措施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由引发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异产毗邻的其它房屋出现险情,需要相邻业主提供方便紧急避险时,相邻业主应提供方便,以使灾害减少到最小,不得人为阻扰抢险。

第七条公共设施

1、业主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当遇到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的行为发生时,应立即制止。

2、对于所有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遵守与业主大会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并按期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催缴,直至经过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采取诉讼方式追索。

3、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及供暖等费用。

第九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按照物业服务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禁止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北京市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续筹。

2、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及选择存储等有关事宜,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与使用,定期进行收支状况的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经费来源,首先应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提取,经费收支帐目,每半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规约并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相邻其他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用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设施之收益应当纳入小区公益性收入。

第十六条如本物业房屋维修须动用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业主大会,依照相关法律及规章决定使用或续筹方法。

本小区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有效,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为弃权。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督促其改正,修复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以及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书面通知违约者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费用;

2、经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违约人姓名、住址及具体违约情况;

3、业主委员会可按照本规约的规定自行处理;

4、经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规约规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约或严重违反物业服务服务合同且尚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业主,自行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六章特别条款

第二十条业主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按照本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该业主及时联系并送达与共同管理权事务和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由业主自行从书面公告获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于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休会期间由E竹园业主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大会按照《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规约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20**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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