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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根据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为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确保印章安全。

2、使用印章必须符合《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所有用印须经执行秘书(专职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公章者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表》,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批准后才能盖章。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必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口头答复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

《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专项维修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及其他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经正、付主任签字后用章。

2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须符合《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正、付主任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

3、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经zz清水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2010年1月14日通过后生效,并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篇2: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印章有“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章;主任私章;共计三枚。

第二条印章使用范围仅限在法律范围内和雅居园小区物业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议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情必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执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拒绝盖章者,立刻终止其保管资格,并其保管的印鉴收回,指定其他委员保管,并在园区公示。对拒不交回者,业委会必须聘请律师依法追回。

第四条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终止委员资格或更换保管人时,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五条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条违反第三条规定,私用印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篇3: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依据《北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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