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州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1.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4.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4.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县(市)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定应急救援总指挥;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开展工作。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做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2.3.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3.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2.2.3.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2.2.3.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2.2.3.5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2.2.3.6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2.2.3.7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领导小组。
2.2.3.8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2.2.3.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2.2.3.10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3.1.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3.1.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3.2启动程序
3.2.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2.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2.3有关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救援行动
4.1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4.2救援要求
4.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4.2.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2.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2.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5、事故后期处置
5.1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5.3由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5.4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附则
6.1奖励
在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1.1出色完成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6.1.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非煤矿山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1.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责任追究
在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1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
6.2.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6.2.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非煤矿山事故真实情况的;
6.2.4拒不执行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5盗窃、贪污、挪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2.6阻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2.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8有其他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造成危害行为的。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篇2: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佳木斯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烟花爆竹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非煤矿山事故。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3.2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型
爆炸、坍塌、崩裂、脱落、泥石流、火灾等。
1.3.3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
灭火、疏散人员、挖掘、转移等。
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重大(Ⅱ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较大(Ⅲ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一般(Ⅳ级)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省、市及所辖县(市)区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民政局、信息产业局、佳木斯铁路办事处、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佳木斯电业局。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市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2)市经济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
(3)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5)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6)民航、铁路、交通
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机场、铁路、公路等设施。
(7)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8)市建设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9)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
(10)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1)市气象局
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12)市地震局
当由于地震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负责随时监测地震趋势和余震信息,并及时报告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13)市民政局
主要负责疏散人口和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等生活用品和设施设备的供应和保障。
(14)信息产业局
负责协调市网通公司在事故紧急抢险救灾中,提供有线、无线通讯、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等设备。
(15)佳木斯电业局
负责组织抢修现场的供电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
(16)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
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指挥事故相关的抢险救灾。
(17)佳木斯铁路办事处
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指挥事故相关的抢险救灾。
2.2办事机构
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和非煤矿山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员: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安全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协调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法规科
2.2.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非煤矿山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
(2)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3工作机构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监管一科、安全生产协调科、办公室、法规科等部门具体负责承办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协调、指导、综合、值守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各专业救援组。
(1)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承办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安全监管一科
负责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并且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工作。为防止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3)安全生产协调科
负责非煤矿山重大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事故领导小组的指示,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事故现场领导准备工作资料。
(4)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并督办落实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后勤保障并协调有关事宜。
(5)法规科
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重要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6)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7)各专项应急救援组
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由市公安局负责。
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由市建设局负责。
物资供应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交通局配合。
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信息产业局配合。
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市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率及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等有关情况数据库。
(3)建立健全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科备案。
3.2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根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迅速组织现场人员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各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接到事故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和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1.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佳木斯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事故,省级应急预案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预案的实施由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3)Ⅲ级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
4.2.2应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局,并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当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监管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同时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应同时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佳木斯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要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5)安全监管一科与专家准备和整理事故单位有关情况,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指挥部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及救援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
(6)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应全力配合省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挥救援工作,积极提供事故现场有关资料,协助事故查处工作。
(7)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增援请求。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和防止事态的扩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3指挥协调
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协调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事故时,还要全力协助和配合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对事故进行救援和查处工作。
(3)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非煤矿山井工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尾矿库溃坝、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与输送管道爆炸、火灾、爆裂等重大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7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成立由专业救护队与非煤矿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8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并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形成事故处置报告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安抚受灾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总结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3有偿征用救援物资
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作为紧急情况下征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场地等其它有形物品,事后应给予相应补偿。事故救援过程中消耗的救援物资以人民币进行计算,补偿途径应由事故单位全部承担,在事故单位无力承担补偿时,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负责补偿。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单位、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2.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物资保障
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对肇事者实施监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7.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7.2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矿山救护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应急救援、自救和互救知识。
7.4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模拟事故应急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5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按相应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解释并实施。
各县(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3: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三门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市政府安委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片帮塌方,水、火、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的应急救援工作。设立以下机构及职责:
2.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安全局长;
成?员:县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供电局、电信局、乡(镇)长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4)组织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负责组建区域性专业救护队伍。
(2)县经贸局: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抢险物资的应急供应。
(3)县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
(4)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调查,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
(5)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预案,指导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
(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应急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资料查询预案;提供最新矿区地质资料。
(7)县卫生局:负责矿山事故受伤人员抢救工作。确定救治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伤害的鉴定。
(8)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0)县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2.2.1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提出矿山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以及矿山救护专业队伍的应急工作。
(5)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6)对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2.3.2事故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多支救援队伍之间、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初审。
(4)处理矿山事故发生后其他突发事件。
2.3.3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根据伤害特点实施抢救预案,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现场救援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企业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和县属区域性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安监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5)通信保障组。由县通信管理局牵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县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与专家参与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和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
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4.2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应急响应
5.1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或安监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预案,快速赶到现场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监等部门。
5.2响应流程
矿山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如下图:
6、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县安监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7、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3资金保障
县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安监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财政预算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应急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1.3演练
各级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至2次实地演练,提高实际应急救援水平。
8.2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东陵区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证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陵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协调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全区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自救互救,安全抢救。事故发生初期,发生事故企业要按企业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线路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
(4)依靠科学,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逐步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区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东陵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2指挥部职责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全区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应急演练。
2.3队伍编成及任务
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八个救援专业组。
2.3.1指挥协调组
组?长: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区经济局局长
任务:
a.组织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b.组织救援物资、电力供应和装备调度等;
c.协调消防大队和技术专家,确定救护技术方案和措施。
2.3.2事故救援组
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任务:
a.组织安排救援人员和调运所需装备物资;
b.组织抢救事故现场人员;
c.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2.3.3技术专家组
组?长:由总指挥确定
任务:
a.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
b.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c.参与事故调查。
2.3.4交通治安保障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任务:
a.迅速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
b.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
c.协助事故救援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
d.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2.3.5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局局长
任务:
a.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b.协调相关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c.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3.6事故救助协调组
组?长:区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任务:
a.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家属临时安顿工作;
b.组织协调有关治疗和善后处理等问题。
2.3.7事故调查组
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总工会副主席
任务:
a.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
b.追查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员;
c.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调查工作。
2.3.8事故综合组
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任务:
a.建立事故救援信息网络;
b.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c.协调总指挥、副总指挥等值班安排。
2.4快速反应力量
2.4.1全区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消防及专业救援力量和快速反应能力强的力量为主体,组织快速反应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2.4.2快速反应力量组成
区公安分局
区消防大队
区卫生局
2.5基本救援力量
由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区指挥部命令,迅速集结职工队伍,携带必要的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救援现场。
社会救援力量由区卫生局和区中心医院、区中医医院等医院组成,根据指挥部的命令执行增援任务。
2.6指挥中心设置
指挥部设在东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
2.7应急联动机制
启动东陵区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急救、医疗、供电、交通及警戒等相关系统应根据处置事故需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各自任务。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滑坡;二是滚石;三是高空坠落;四是机械伤害;五是车辆伤害。
3.2信息传送和报告
东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对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监测和上报。
3.2.1信息报送渠道
主渠道:全区开通非煤矿山安全报警电话(),设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受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信息报告,有关信息属应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的,由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要求直接上报。
分渠道:乡、街安监中队或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信息报送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指挥部报送上级部门。
3.2.2信息报送时限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马上将事故概要情况报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填报《东陵区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3预警
指挥中心负有接警、报警的责任,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自动转移,由现场指挥部行使指挥权。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的级别
预警的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4.2预警的分类
预警分类:按照事故的潜在危险性、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4.3预警发布
东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组织协调全区非煤矿山安全预警发布;如出现重大、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其他应急救护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指挥部在接报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进入响应行动状态;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组织救援行动。
4.2响应程序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响应时,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需要上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本预案启动时,区安监局及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街、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相关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医疗系统,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3基本应急
4.3.1现场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扩大,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矿主)。
4.3.2矿主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并及时上报指挥中心或拨打110报警或报告当地政府。
4.3.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尽可能地作出标志,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部应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相关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紧急救治装备、特种药品并派出有关专家和医防人员进行支援,需要进行防疫的,应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坍塌、滑坡等类型,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撤离和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疏散、转移,并负责治安管理;
(4)区民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行政区域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向上级申请社会力量支援。
4.9事故检测与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和依据。
4.10信息发布
事故综合组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并以指挥部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实施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客观、准确、规范原则进行,并严格审查、发布程序。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含失踪)人员全部发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由区政府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上级人民政府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故救助协调组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和工伤鉴别,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等事项,尽快清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由区民政局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并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5.3保险
5.3.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3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全程开展勘察、取证和分析等工作,并应在应急状态解除后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主要行动,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及其处理结果等。
6.保障措施
6.1基本信息与通信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建立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
应急状态时,事故综合组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配备的装备,必须按规定配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工作。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非煤矿山企业应以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为先期紧急处置队伍;
(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列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机关团体、民兵、企事业单位等,以及应急能力保持方案。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定相关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2.5物资保障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区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应急处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3技术保障
区安委会成立全区非煤矿山安全专家组,并协调沟通省、市相关专家组,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技术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并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织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主体宣传教育意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6.4.2培训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应急救援培训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并促进行政干部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开展。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应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4.3演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模拟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相关分项预案的制定、修订、运行和管理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7.1.1非煤矿山
指除煤矿(含石煤)以外,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和作为化工原料、建材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固体矿物的矿山。
7.1.2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害的措施。
7.1.3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预案要求充分考虑现有物资、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够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为。
7.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修订
本预案由东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2.2管理与更新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7.3.2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华区
为做好我区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保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各司其职、果断实施、消除险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施救及时、处理妥善、单位自救、社会支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涉及非煤矿山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各安监站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区救援队伍增援。
二、应急救援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除煤矿外),以露天采石场、取土场、砖厂、采砂场为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爆炸、塌方、山体滑坡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适用本专项预案。
三、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片区组长,应立即向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报案,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由区人民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1、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法委书记、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事故发生(行业)单位的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2、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
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区长因特殊情况不在市内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临时总指挥,以上领导均不在时,领导小组成员递补担任临时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设若干名,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卫生、交通、国土、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事故发生地片区组长
(二)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
(3)调用应急救援物资、矿山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工程抢救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
(4)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5)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3)协助领导小组实施本预案;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5)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6)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7)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转移、疏散工作;
(3)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1、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牵头,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片区组长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现场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施救。
(2)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
(3)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五华分局局牵头,事故单位所在地保卫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其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交通秩序,设立警戒,疏散群众。
(2)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和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与保障措施。
3、综合协调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地方医院配合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
(1)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3)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交通运输组: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公安部门配合。
其主要职责:
(1)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
(2)保障抢险救灾交通道路的畅通与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工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
其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3)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7、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其主要职责: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特大事故的通讯报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须经有关指挥长及区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和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区卫生局:负责联系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区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区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8)区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9)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0)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五、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程序
1、通讯联络与事故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所在片区的组长,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抢救伤员;立即向区政府、区安监局报告。我区非煤矿山事故的报警方法为直接拨打110、120报警电话,或拨打区政府值班电话3622562、361855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3616397、3626101。
2、区政府、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按指挥部命令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处于紧急状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有条不紊地处理和控制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尽量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救援要求
1、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2、全面整合救援网络,最大限度的利用救援资源,充分发挥非煤矿山片区救援力量,让各个片区能在第一时间动员、组织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抢救。
3、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省或市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继续完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片区管理制度,对非煤矿山企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指定片区组长负责管理、监控。在畅通信息和工作渠道的同时,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各个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二)加强对砖厂、取土场的监督、管理,完善砖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督促砖厂负责人根据自身的生产安全状况、事故隐患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制定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并将预案报五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和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时机成熟后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补充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九、相关事项
(一)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非煤矿山的街道办事处、乡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五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区属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