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范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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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一、一般规定

(一)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

(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系统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

(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测监控组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调度室,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科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

(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

(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

(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

篇2: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规范

(一)监控系统主机和备用机、传输接口与地面机房的关联设备、传输主通道等均由监测监控队负责安装管理。

(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由监测监控队负责。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7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同时提供供电系统图,一起送交监测监控队。监测监控队写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始安装调试。

(三)采煤工作面带采上帮煤的安全监控设备由准备一队安装,在工作面生产期间带采上帮煤由采煤单位自己安装。工作面结束后监控主机由采煤单位撤除,监控电缆和各类传感器由通修工区撤除。

(四)掘进工作面(包括残采工作面)的安装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并写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到监测监控队领取相关设备,并及时进行安装调试。

(五)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维修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到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随意停用断电仪(监控分站),严禁甩掉断电仪控制线。否则,将严肃考核处理。

(六)其他各类设备开停传感器(包括皮带开停传感器、采煤机组开停传感器和水泵开停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语音风门报警装置等,根据规定要求,由监测监控队负责安装。机电、维修部门和就近施工单位提供供电电源。

(七)因申请不及时影响设备安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不能按期安装到位,追究安装施工单位责任。在安装期间,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考核处理。

(八)按照一体化管理原则,实行“就近所属管理”。安全监控设备(包括断电仪、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安装完毕后,采煤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由采煤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日常使用管理由掘进单位负责;其他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被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有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施工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断电仪、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均有负责保护责任和义务,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监测监控队立即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予以积极协助。对损坏情况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

(九)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厘米或吊挂在巷道中。

(十)采煤工作面的断电仪(监控分站)安设在为工作面供电的采区变电所或移动变电所,掘进工作面的断电仪(监控分站)安设在局部通风机附近明显位置,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机电设备管理标准进行维护管理。

(十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便于观察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厘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厘米。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与风筒悬挂在同一侧,严禁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十二)为了保证馈电传感器的信号采集准确可靠,被控机电设备的接地电阻必须达到矿井对机电设备的要求。

(十三)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使用单位的跟班区长、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对存在问题不汇报、不处理、不配合等现象,按问题性质严肃处理。

(十四)需要经常移动的甲烷传感器,由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移动。工作面爆破时,放炮前把瓦斯传感器移到爆破地点以外的安全防护位置防止打坏,爆破后立即恢复悬挂到规定位置;掘进工作面迎头喷浆时为防止传感器和电缆被损坏,将传感器临时悬挂于扒装机后并采取保护措施,迎头喷浆完毕后立即将传感器悬挂于迎头规定位置。

(十五)巷道冲刷和洒水清尘时,要保护好传感器。迁移设备或进行其它工作时,不得将监测设备及电缆随意落地、截断。

(十六)安全监控设备实行挂牌管理。采煤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瓦斯传感器处;掘进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断电仪(分站)处,在甲烷传感器保护箱上挂当班管理人员牌。管理牌板内容齐全、字迹规范、版面清洁、悬挂端正,管理人由当班班组长担任,管理人牌清晰规范。

(十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关闭监控系统的电源,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处理。

(十八)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断电范围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十九)作业地点更换施工单位时,原施工单位与接替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将《设备交接单》双方签字后交监控队。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原使用单位的责任。

(二十)安全监控设备需撤除时,使用单位要提前一天通知监控队。采煤工作面推采结束,由监控队在2日以内撤除。掘进工作面竣工、停止施工时,由掘进使用单位自行撤除,设备不再使用时,在3日内上交监控组。

(二十一)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运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十二)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二十三)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二十四)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和通风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二十五)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避免摔打碰撞。

(二十六)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二十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实施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调度室。

(二十八)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各类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篇3: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范本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一)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直接抓防尘工作,通防科设有防尘技术人员,通防科设防尘班,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区队设有兼职防尘员。

(二)实行计划管理,保证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完善可靠。通防科分管防尘技术人员每月要有详细的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量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三)生产、机电、安监、通防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通防科防尘班、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

(四)严格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安全办公会要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并有记录备查。

(五)检查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六)通防科专职测尘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通防科和分管副总,每月报公司通防处。

(七)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标校,不合格的仪器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

(八)技术部门、通防科必须备有:

1.防尘系统图;2.防尘设施牌板;3.测尘台帐;4.防尘设施;5.防尘管路检查记录;6.防尘管路台帐;7.巷道冲刷记录;8.隔爆设施台帐;9.打钻注水台帐;10.采掘工作面防尘台帐等。

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九)执行“一票否决”制。在综合防尘方面存在问题多、落实整改不及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情况的单位,在月度安全质量考核中坚持“一票否决”制,取消考核名次资格。

二、综合规定

(一)矿井具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大巷、皮带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运输转载点等所有产尘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阀门和防尘喷雾设施。

(二)皮带输送机巷道的供水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三通阀门齐全、灵敏,无漏水。无三通阀门一处罚款100元,失效漏水一处50元,造成积水的按影响范围、性质进行考核。

(三)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合格的风流净化设施。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净化设施由安装队安设、分片管理,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净化设施由施工单位安设管理。

(四)井下管路吊挂平直,拐弯处加设弯头,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影响运输和行人。吊挂质量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并立即整改。

(五)井下煤仓要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设备检修等原因需煤仓放空时,提前通知通防科和通修队,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因此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按重大侥幸事故考核。

(六)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七)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或经集团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必须严格按有关注水工艺、参数进行注水。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做假。

(八)锚喷巷道必须执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用水射流除尘风机(距喷浆机不大于10米,并有泄水水沟),并同时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九)隔爆水袋安设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无安设隔爆水袋进行施工,每处罚款300元,对有关管理责任者记违章指挥。主要隔爆水袋应设置在以下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等;辅助隔爆水袋应设置在以下地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与煤仓相通的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隔爆水袋管理标准:①吊挂规范,排间距1.2—3米,要保持间距均匀,总长度不小于20米。安装高度保持一致,距顶板(顶梁)、两帮间隙不小于0.1米,轨道巷距轨面不小于1.8米,其它巷道满足行车行人要求。水袋覆盖巷道断面不小于70%。②水袋安设距巷道交岔口、拐弯处、变坡处距离不小于50m,首排距工作面必须保持在60--200米范围内。③水袋数量、水量充足,不漏水。采掘工作面按断面面积计算用水量不小于200升/m2。水袋保持清洁,水袋内无杂物。④隔爆水袋管理牌板悬挂于水袋首排位置处,牌板内容齐全与现场相符,牌板规范、清洁。⑤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水袋,不得混用。⑥隔爆水袋贴号管理,每排一号,贴在靠边水袋的正反面,且前后成直线,号码清晰规范。不符合要求一项罚款50~100元。

(十)皮带机、溜子、煤仓等产尘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喷雾安设位置适当,固定牢固,要灵敏可靠,能正常使用,雾化效果好。皮带机、溜子的转载落差不得超过0.5米,如果超过0.5米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供水管路和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皮带机、溜子、煤仓等转载点处及变电所前后20米范围内的清尘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做到及时清理,杜绝粉尘堆积超限现象。无设施或失效罚款100元;不正常使用一次罚款50元;出现粉尘积聚超限的一处罚款3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副职罚款40元。

(十一)坚持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使用侧式供水装置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灵敏有效。干打眼一次罚款100元,侧式供水装置失效的罚款50元。

(十二)各类牌板、设备、管线、风筒等吊挂规范、保持清洁。否则不规范、不整洁一处罚款50元。

(十三)巷道要定期进行洒水清尘,不得存在粉尘堆积超限现象。掘进工作面施工范围内由施工区队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面100米、回风巷道的洒水清尘由施工单位工区负责;其它矿井进回风巷的洒水清尘工作由通防科负责。出现粉尘积聚超限的一处罚款3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副职罚款40元。

(十四)严格爆破防尘管理,定炮使用水炮泥,现场水炮泥数目与使用雷管数相符。封孔长度符合规程规定,放炮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放炮前后30米洒水降尘。严禁一次定炮分次拉炮,严禁并联放炮,严禁反向定炮。不使用水炮泥、封孔长度不足、最小抵抗线不足、不执行洒水清尘制度、一次定炮分次拉炮、并联放炮、反向定炮的,按停止作业严肃进行处理。

(十五)通防科防尘班要按规定定期循环对井下作业场所负责范围地点进行洒水防尘工作。防尘情况每旬报通防科和分管副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并严格按计划和制度进行考核。

(十六)通防队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出现粉尘积聚超限、防尘设施长期失效或不使用造成粉尘积聚,不检查、不汇报的,对瓦斯检查员连带责任考核。

(十七)通防科、通修队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十八)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且必须增加2个以上外喷雾头;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风流净化水幕、放炮喷雾、转载点喷雾等防尘装置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防尘装置压力不够、达不到防尘效果要求,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十九)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为煤尘积聚(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发现煤尘积聚,按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理。存在溜子或皮带过风门或挡风墙时,设备管理单位在风门处设有专用洒水管并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洒水清尘,不得产生煤尘积聚现象,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二十)各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由区(队)长负责,要认清矿井粉尘的危害性,高度重视综合防尘工作,并要落实到专人管理。对现场存在问题多、综合防尘效果差、出现粉尘积聚等,对责任者严肃处理,并纳入每月安全质量考核中进行考核。对综合防尘措施保持较好的单位在月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在综合防尘方面有创新项目的单位在月度考核中每项加3分。

(二十一)巷道防尘责任划分与冲洗周期:按照单位业务职责和“谁产尘、谁清尘,谁就近、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分,防清尘包括分管巷道范围内的管、线、设备等。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由通防科防尘班组每七天洒水清尘一次。采区一翼进回风巷由防尘班组每七天洒水清尘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综采(队)区每天洒水清尘一次。

2.距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50米、掘进工作面100米内的巷道,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做到每班进行洒水清尘。采煤面泵站、皮带、煤仓、溜子等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及变电所前后20米范围内必须每班由使用管理单位洒水清尘一次。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由采煤单位每天洒水清尘一次,掘进巷道由掘进单位每天洒水清尘一次。

4.井底车场、集中轨道和东翼车场等运转队固定岗点的区域,由运转队每班进行洒水清尘一次。其他固定岗点地点由其相应管理单位落实每班进行洒水清尘一次。

5.其它矿井进回风巷的洒水清尘工作由防尘班组负责,根据地点、积尘等情况,清尘周期按要求进行落实。

6.违反上述本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20-100元。

(二十二)积极开展与促进矿井综合防尘方面的创新活动,推广应用自动化防尘设施,完善矿井防尘系统。对在完善矿井综合防尘、提高综合防尘技术与装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发挥作用大小进行奖励。

篇4:煤场料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防治各工业企业煤场、料渣场扬尘污染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我省所有电力、钢铁、水泥、建材等露天贮存的煤场、料渣场及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存场的扬尘污染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12月26日实施,2011年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年1月1日实施);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12月5日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9月12日发布);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年9月7日);

《环境保护部与31个省(区、市)签署《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4年1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2010年5月14日);

《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2011年7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2013年11月26日);

《*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2013年9月6日)。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大气污染

由于人类的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的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持续存在足够的时间,达到了危害人体的舒适、健康、福利及危害了环境的程度。

3.2料场扬尘

指各种工业料场(如煤场、物料场以及矿石堆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此外,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生的扬尘也归为料场扬尘。

3.3喷淋系统

喷淋系统一般由喷枪、电磁阀、供水泵、管路、阀门、配电及控制等组成。喷淋是将具有足够压力的水喷洒到场地上,有效地对堆场进行防尘、固尘,同时将水均匀地喷洒到煤堆表面,进行加湿,起到防尘降温的作用,喷洒覆盖率高,是扬尘治理的有效方式。

3.4封闭式料仓

封闭式料仓是以物料封闭储存的方式控制料堆扬尘的有效措施。即是物料棚化封闭储存,一般设计成条形封闭料场或者圆形封闭料场,内部抑尘处理,使粉尘达到环保要求。

3.5抑尘剂

抑尘剂是由新型多功能高分子聚合物组合而成。聚合物分子间的交联度会形成网状结构,同时分子间存在各种离子基团,能与离子之间产生较强的亲合力。它的作用机理是通过捕捉、吸附、团聚粉尘微粒,将其紧锁于网状结构之内,起到湿润、粘接、凝结、吸湿、防尘、防浸蚀和抗冲刷的作用。抑尘剂具有良好的成膜特性,可以有效的固定尘埃并在物料表面形成防护膜。

3.6防风抑尘网

防风抑尘网是通过大幅度降低风速而达到减少露天堆放物料扬尘的目的,适用于风速较大或环境较敏感的地区,采用防风抑尘网料堆的风蚀和作业扬尘可基本得到控制,从而有效地消减扬尘污染。

4实施原则

4.1煤场、料渣场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需多行业协同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环境管理需求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本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划或规定,并对煤场、料渣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快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煤场、料渣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5煤场、料渣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

5.1钢铁行业

5.1.1物料运输、装卸

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或罐车。

块状物料运输车辆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运输车辆在煤场、料场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

原料转运时转运设施应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5.1.2物料存储

粉状物料储存应采用封闭式棚化储存,棚内设有多个喷水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为保证内部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棚内应设置横向防雨天窗,封闭式棚化储存适用于环境风速较大或环境敏感地区,采取封闭式棚化物料的风蚀和作业扬尘可完全得到控制,不产生扬尘污染。

块状物料储存应采用防风抑尘网储存,露天堆场贮存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遮盖、表面硬化等措施控制扬尘。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的,含水率不得低于8%。

对于长期堆放的物料可采取喷洒抑尘剂的方式控制扬尘。

市区和县城建成区的钢铁企业料场应全面实现棚化、仓化密闭储存。

采取封闭式料仓、棚化应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5.2电力行业

5.2.1物料运输

参照5.1.1中运输、装卸物料管理办法。

5.2.2物料存储

物料储存应采用封闭式料仓、棚化、防风抑尘网+喷淋装置等方式进行防护。

封闭式煤仓适用于环境风速较大或环境敏感地区,采取封闭式煤仓煤堆的风蚀和作业扬尘可完全得到控制,不产生扬尘污染。

棚化:棚内应设有多个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为保证内部良好的通风条件,棚内应设置防雨天窗。

防风抑尘网+喷淋装置:港口、码头煤场堆放时,应根据当地风速、风向建防风抑尘网,露天堆场贮存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控制扬尘。对于长期堆放的物料可采取喷洒抑尘剂的方式控制扬尘。

市区和县城建成区的电力企业煤场应全面实现棚化、仓化密闭储存。

采取封闭式料仓、棚化应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5.3水泥、建材行业

5.3.1物料运输、装卸

参照5.1.1中运输、装卸物料管理办法。

5.3.2物料存储

水泥、建材企业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防止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粉状物料储存应采用棚化封闭储存,棚内设有多个喷水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为保证内部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棚内应设置横向防雨天窗,棚化封闭储存适用于环境风速较大或环境敏感地区,采取封闭式棚化物料的风蚀和作业扬尘可完全得到控制,不产生扬尘污染。

块状物料储存应采用防风抑尘网储存,并设有多个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堆放时应用苫布苫盖。

市区和县城建成区的水泥、建材企业料场应全面实现棚化、仓化密闭储存。

采取封闭式料仓、棚化应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5.4其他行业

5.4.1物料运输、装卸

参照5.1.1中运输、装卸物料管理办法。

5.4.2物料存储

粉状物料储存应采用棚化封闭储存,棚内设有多个喷水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为保证内部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棚内应设置横向防雨天窗,棚化封闭储存适用于环境风速较大或环境敏感地区,采取封闭式棚化物料的风蚀和作业扬尘可完全得到控制,不产生扬尘污染。

块状物料储存应采用防风抑尘网储存,并设有多个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堆放时应用苫布苫盖。

5.5废渣、临时堆存场

5.5.1运输

参照5.1.1中运输、装卸物料管理办法。

5.5.2存储

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要在废弃物堆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5.5.3开展废物综合利用

根据节约资源,推进循环经济的原则,积极开发新工艺,将电厂灰、工业粉尘、炉渣、矿渣等用于肥料、建筑材料制造、筑路等用途,减少堆放量。

5.6运输路面

物料堆场的场坪、路面应铺渣垫路使道路平整并在道路两侧种植绿化林带,根据当地适宜物种,选择种植杨树、刺槐等耐旱、易活、速生植物。采用穴植坑种植技术,乔木种植穴规格为底径50cm,深50cm,株行距1.5m×2m。路面需定期清扫、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

5.7监督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煤尘和物料粉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环保操作规程、煤尘和物料粉尘防治管理制度、煤尘和物料粉尘防治考核制度、煤尘和物料粉尘污染源档案、煤尘和物料粉尘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账、监察报告、煤尘和物料粉尘防治设施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2)扬尘治理设施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设施,依据有关环保治理设施规定进行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企业应对防尘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效果进行自行监测,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布点,监测、上报。

3)煤尘和物料粉尘防治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内部主管部门对生产运行过程中煤尘控制情况和煤尘、物料粉尘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建立检查整改记录台账。

5)对各作业环节起尘和煤尘、物料粉尘防治设施运行效果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

6)煤尘和物料粉尘污染源档案、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要全面、详细、完整和规范。

篇5:储煤场安全管理规范范本

一、管理目标

确保煤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证煤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煤场风损和自燃损失,合理利用煤场做好堆储煤工作,做到各煤种界面清晰、分类堆放,保证堆(取)煤及时和准确。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公司内储(备)煤场的管理。包括煤场区域内所有设备设施及煤台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煤场管理人员的职责、管理流程及管理监督网络。

三、职责要求

(一)管理人员职责

1.煤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场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煤场区域及设备的目常管理,组织落实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及时掌握关于煤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督促相关岗位执行。

2.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对煤场及煤场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煤场及煤场设备各级管理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动态检查的执行情况以及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彻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排施,标准;负责煤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驾驶员,装卸员的要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3.煤场管理员在煤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来煤多少及优劣合理安排卸煤地点,科学划分,分区存放,对各区域煤的堆放、卸车、装车、倒运、调度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指导;掌握各区域煤储存时间和状态,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长时间存放后自燃,负责组织煤场灭火工作;严格控制大风扬尘天装卸煤,做好煤场防尘工作;两名以上煤场管理员定时对煤场进行巡检,掌握各煤区存煤和安全作业情况,建立煤场基本信息档案(包书: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缺陷和运行记录等)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合账;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4.煤场卸车指挥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控制进入煤场的车辆数量、车速、车距,车辆距煤合边沿的问距;负责煤场标识牌的设置,保证煤场道路畅通,车辆行驶有序;卸煤时煤场内不得有人员逻留或随意走动,严禁储煤场内的装载车、铲车、运煤车等车辆在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交叉作业和车辆并排装卸,合理、有序安排转煤、消底等工作,保证卸煤过程中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负责组织来煤堆储工作,确保不同煤种堆放在指定区域内;负责指挥煤场整理员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5.煤场整理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和卫生清扫;负责煤场平整工作,确保各煤种分类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规定界限;必须掌握关于煤场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确保自身安全,同时负责对煤堆场以及人员、设备、车辆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突发情况有紧急处置权。

(二)对煤场外来作业人员的要求

1.外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在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必须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带),确保自身安全后才能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和酒后上岗;在卸车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卸车作业,及时向煤场管理员报告,隐患排除后再进行卸车作业。

2.车辆驾驶员车辆的停放或排队位置应服从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调度,以保证进出煤场的车辆通畅有序和安全行驶;严禁驾驶员无证、违章作业和酒后、波劳驾驶,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车辆到达煤场卸煤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会车或转弯时要减速、缓慢通过,驾驶员注意观察煤堆现场安全情况,如有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作业;装载车或铲车严禁在煤堆过高或过陡的区域内作业,与煤堆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防不安全事件发生;进入现场的运输车辆,保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系统、大小灯、喇叭、灭火器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进入煤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协调,不得擅自作业,确保装车、卸车和行车时的安全;正在卸装或装车的车辆必须制动,驾驶员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以及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装载机、运煤车辆在停放或行驶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夜间作业车辆必须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设施不全或损坏的车辆严禁作业。

(三)储煤场建设规范

储煤场各种煤堆必须插标识牌,并标注各项参数;配备照明设施,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状态;储煤场内必须保证有畅通的环行回路,确保车辆通行无阻。

四、事故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煤场火灾

为防止煤场发生火灾,煤场管理人员应时刻注意煤场内防火、煤场内严禁明火,工作需要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对于破碎机运转中的可能发生的火灾,应根据设备、天气、温度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清理设备周边的煤尘。预防措施:1.煤场内严禁明火;2.工作需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3.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

(二)煤堆伞檐

为防止煤场伞檐事故的发生,煤场管理员应时刻注意煤堆伞檐情况,保证出现伞檐时附近工作设备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得当的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预防措施:1.煤场设备操作人员发现伞檐,立即停止作业,上报煤场管理人员;2.煤场管理人员在伞檐出现后,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伞檐,如出现处理时可能发生安全隐患或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在安全距离外建立挡墙并上报相关部门。

(三)道路事故

为防止冬季进、出煤场的车辆发生侧滑、追尾等事故,煤场管理员应注意煤场道路情况,在道路两侧应有限速标识,并在道路两侧备防滑沙,在雪后道路上如果出现浮冰,煤场管理人员应组织设备及时处理。预防措施:1.煤场管理人员配合计量室,控制进、出煤场车辆车距;2.煤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道路两侧的防滑沙,如出现浮冰,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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