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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掘技术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使用好综掘机,充分发挥综掘效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业务保安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公司各矿从事综掘活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范,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和综掘队长是综掘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综掘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综掘各岗位工种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执行操作规程,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3条?坚持生产领导现场盯班制度,分管副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科长每月不少于3次现场写实,解决综掘技术难题,排查安全隐患,提高综掘使用效果。

第4条?按照“素质一流、装备一流、效率一流、质量一流”的要求抓好重点综掘区队建设。按作业规程工序要求配齐施工人员,建立必要的辅助、后勤保障,为综掘区队的高产高效奠定基础。

第5条?新组建的综掘队要成建制的组织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新补充人员应接受综掘方面不少于1个月的理论、实践培训。对支护工,机电维修工和掘进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等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四懂四会”(懂综掘工艺、设备性能、结构、原理,会操作、检查、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综掘队换用新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操作。各矿要制定综掘队职工培训规划和培训制度,提高其现场操作技能及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6条?综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技术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要求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巷道环境必须达到掘进文明生产创建标准。

第二节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7条?采区设计必须为综掘机的使用创造条件,根据采区煤层地质条件、生产技术条件、综掘机安装撤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巷道布置,减少准备工作量。各生产环节的能力要保证能够充分发挥综掘机效能,设计力求合理、配套。

第8条?在上综掘机前,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巷道探查分析和地质评价,对综掘巷道的煤层赋存变化、断层构造、顶底板岩性、水文地质、火成岩侵入等要全面探查分析,尽量避开大的断层构造,并根据探查情况确定最终综掘机选型及配套方案,并由公司采掘处和机电处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9条?综掘工作面上下山掘进不得超过综掘机额定允许坡度,否则必须改变掘进工艺。

第10条?巷道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掘进技术管理》要求。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巷道施工前半个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11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采用轨运合一的运输方式时,巷道净宽应大于4.2米。巷道断面形状应根据煤层倾角、厚度、煤层赋存稳定性、围岩强度和巷道支护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12条?综掘巷道风速、温度、瓦斯煤尘浓度均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当瓦斯超限时,瓦斯断电装置必须能切断掘进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综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合理选择水源和布置供水管路,主管路φ108mm,水压不低于3MPa。综掘机作业时必须正常使用外喷雾装置,必要时配备除尘风机。

第13条?各生产矿井每月由矿总工程师或生产矿长负责组织编制下月的综掘接续计划和设备材料需求计划。综掘接续的编制原则是:设计长度超过200米,坡度小于15度的半煤岩巷道,应尽可能选用综掘,最大限度地减少炮掘巷道,提前完成综掘机安装峒室、巷道准备及运输系统工作量,改进巷道开门、撤除方式,推广综掘预备队作法,提倡使用掘进机开门,保证重点综掘区队实现连续、安全、优质、快掘,除大修外,综掘机连续闲置时间不应超过20天,保证正规综掘队的正常接续及综掘机的使用率。

第14条?综掘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节作业规程与矿压观测

第15条?每个综掘工作面必须有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综掘巷道施工前一个月,矿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作业规程,按公司规定组织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无作业规程不准施工。综掘工作面的临时支护型式要根据现场实际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力争应用机载临时支护方式,缩短临时支护时间,提高临时支护效果。

第16条?规程审批后,综掘队要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学习、考试,考试成绩要存档,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17条?各矿要加强对综掘巷道矿压观测工作,逐步摸清各煤层综掘巷道的矿压显现规律,矿及工区及时分析研究综掘机的工作状况,为安全生产和综掘机选型提供科学依据。由综掘队技术员负责对综掘机的使用情况进行写实,并认真分析巷道矿压显现规律,提出施工巷道快速掘进及顶板管理技术措施。

第四节?综掘巷道掘进准备

第18条?综掘巷道必须按设计和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巷道断面、支护及后路运输不符合规定不准安装综掘设备掘进。综掘工作面必须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及辅助运输机具,不断提高掘进效率。每个综掘工作面配备不少于2台锚杆钻机,f>6的坚硬顶板,优先配置MYT-120型以上的液压锚杆钻机进行永久支护。结合现场实际选择先进快捷的辅助运输方式,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掘进效率。

第19条?综掘工作面配备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地质条件要求。新综掘机试掘前,由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备完好标准”对综掘工作面机电设备逐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面检查综掘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等设备的各个注油部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油量适中、油号正确、油质良好)注油,要严格执行润滑制度,然后方可试运转。送电试车前,应全面检查各类电气设备,各种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照明,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核对各供电系统、各类保护装置载频频率,防止事故发生。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综掘机等依次逐台送电试车,待无问题后,方可全部送电,联合试运转。

第20条?在试掘进前,应清理掘进迎头,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雷管等,大块矸石要砸碎,以防损坏综掘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1条?在综掘机开门及拐弯时,应尽量减少炮掘及综掘机准备工作量。为缩短综掘机开门及拐弯施工时间,可根据现场条件及拐弯角度,可采用综掘机后退预开煤壁与缩短小皮带相结合的方法,直接用综掘机割煤至迎头开门。

第五节?综掘施工

第22条?必须坚持使用综掘机上所有的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能随意调整液压系统、雾化系统各部的压力。

第23条?综掘机只准专职司机操作,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综掘机上的电源开关并闭锁。

第23条?在综掘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并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发现隐患立即处理,否则严禁使用,留好记录被查。

第24条?综掘机必须装有两个前照明灯和1个尾灯。

第25条?开动综掘机前,必须发出警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动综掘机。

第26条?综掘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27条?综掘机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排净铲板、一运和二运上的余煤,断开综掘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并闭锁。

第28条?检修综掘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切割头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29条?各种电气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按钮、指示仪表等要妥善保护,防止损坏、丢失。

第30条?机器必须配备正副两名司机,正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副司机所处的监护位置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委托无证人员操作。

第31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日志,对机器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

第32条?切割头变速时,应首先切断截割电机电源,当其转速几乎为零时方可操作变速器手柄进行变速。严禁在高速运转时变速。

第33条?司机工作时精神要集中,开机要平稳,看好方向线,并听从班长或副班长指挥。前进时将铲板落下、提起后支撑;后退时将铲板和后支撑抬起。发现有冒顶预兆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

第34条?掘进施工前,综掘机司机应配合班组长认真检查工作面围岩和支护、通风、瓦斯及综掘机周围情况,保证工作区域安全、整洁和无障碍物。

第35条?开机前,对机器必须进行以下检查:

1.各操纵手把和按钮应齐全、灵活、可靠。

2.机械、电气、液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应正常可靠,零部件应完整无缺,各连接件齐全、紧固。

3.电器系统各联接装置的电缆卡子应齐全牢固,电缆吊挂整齐,无破损、挤压。

4.液压系统、雾化系统的管路和管接头应无破损、泄漏,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将所用延长的电缆、水管沿工作面准备好,悬吊整齐,拖拉在综掘机后方的电缆和水管长度不得超过10米。

5.减速器和液压油箱的油位、油量应适当,无渗漏现象,并按技术要求给机器注油、润滑。

6.二运桥式转载皮带机应确保完好,托辊齐全。

7.切割头截齿、齿座应完好,截齿转动灵活,发现有掉齿或严重磨损不能使用时,必须断开综掘机电气控制回路开关,打开隔离开关并闭锁,切断综掘机供电电源,并在馈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后再进行更换。

8.装载耙爪、链轮要完好、运转灵活。刮板链松紧度应合适,刮板齐全无损,应拧紧防松螺帽,防止刮板松动。桥式转载皮带机的胶带和接头无撕裂,胶带松紧度适当。

9.履带、履带板、销轮、链轮保持完好,按规定调整好履带的松紧度。

10.水雾化(喷雾)装置系统、冷却装置、照明应良好。水质、水压、流量应符合规定,喷水管路、喷嘴应畅通。

第36条?经检查确认机器正常并在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合上电源总开关,按操作程序进行空载试运转,禁止带负荷起动。

第37条?开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合上隔离开关,按机器技术操作规定顺序起动。一般起动顺序是:液压泵→放下铲板并贴紧底板和后支撑并贴紧底板→二运桥式转载皮带机→一运刮板输送机→耙爪装载机构→截割头。

第38条?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切割工作,根据不同性质的煤岩,确定最佳的切割方式。切割深度取决于煤岩的切割阻力,切割速度取决于瓦斯的涌出量和风量,以液压系统压力不超过整定值、切割电机接近满载、不产生强烈震动、落煤效率最高为宜,一般推荐为切割头直径的2/3。

第39条?司机要按正确的截割循环方式操作,并注意下列事项:

1.掘进半煤岩巷道时,应先截割煤,后截割岩石,即按先软后硬的截割顺序。

2.一般情况下,应从工作面下部开始截割,首先切底掏槽。

3.切割必须考虑煤岩的层理,切割头应沿层理方向移动,不应横断层理,影响切割速度。

4.切割全煤,应先破碎中间部分,再四面刷帮。

5.对于硬煤,为防止切落大块煤而影响装运速度,采取自上而下的截割程序。

6.对较破碎的顶板,应采取留顶煤或截割断面周围的方法。

7.对松软煤层:应从工作面下角由下向上切割,首先切底掏槽,这样在切入过程中机器稳定性好,也有利于装载和提高切割速度。

第40条?截割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岩石硬度大于综掘机切割能力时,应停止使用综掘机,并采取其它措施,不得强行切割,放炮时要对综掘机采取保护措施。

2.根据煤岩的软硬程度掌握好机器推进速度,避免发生截割电机过载和压刮板输送机等现象。切割速度应与煤岩的硬度、装载能力及运输系统相适应,煤、岩的块度不可过大,以免影响装载与运输。

3.切割头必须在旋转中进出煤层,不得停转后进出煤层;综掘机不得带负荷起动、超负荷运转,保持机器在满载、高效、最佳状态下工作。

4.切割头在最低工作位置时,禁止将铲板抬起,严禁切割头与铲板相碰。截割煤岩时应防止截齿触网、触棚。

5.司机应经常注意清底及清理机体两侧的浮煤(岩),扫底时应避免底板出现台阶,防止产生综掘机爬高。

6.煤岩块度超过机器龙门的宽度和高度时,必须先行破碎后方可装运。大块煤岩被龙门卡住时,应停机处理,不得用一运刮板机强拉。

7.液压缸行程至极限位置后,应及时搬回操作手柄,停止供液,以免安全阀长时间卸荷造成液压系统发热。液压油油温不得超过70°C。

8.综掘机向前掏槽时,不准使截割臂处于左、右极限位置。

9.所有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10.切割中随时注意机械各部运转声音和温度及压力变化情况,压力表的指示出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11.风量不足、除尘设施不齐不准作业。

12.切割前必须先开内外喷雾水对综掘机进行冷却和降尘后切割,工作中停水不得切割,停止切割时要先停综掘机后停喷雾水。

13.发现危急情况,必须用紧急停止开关切断电源,待查明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开机。

14.使用切割臂上托钢带、锚网和作临时支护支撑时,切割电机必须可靠断电,防止切割头误动作运转。

第41条?迎头过断层,需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措施。过下压正断层时,可采用后退卧底法,即下盘卧底、上盘挑顶,严格按腰线设计进行施工,下盘巷道超高处及时补打锚网进行支护,上盘挑顶掘进并确保巷道高度;当巷道过上跳正断层时,可采用后退或直接割顶法,直接割顶法,即综掘机直接将上盘顶板或下盘煤挑至顶板、下盘可根据断层落差来确定卧底量。同时要在两盘结合处需补打锚索等加强支护。

第42条?按规定操作顺序停机后,应将综掘机退到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并将铲板放在底板上,切割头缩回并放于底板上,关闭水门,吊挂好电缆和水管。

第43条?停机后,要清除机器上的煤块和粉尘,不许有浮煤留在铲板上。

第44条?在淋水大的工作面,应对综掘机采取保护措施。在角度大于8°的上、下山工作面停机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45条?停机后,将所有操作阀、按钮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并闭锁。

第46条?停机后,全面检查综掘机各部件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有问题时应及时汇报并记录清楚。

第47条?掘进巷道做到两帮直、底板平,不留伞檐,掘进高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有综掘机掘进的补充措施,禁止综掘机超过设计截割硬度割矸。

第48条?综掘机截割后应尽快支护,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围岩,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正规循环作业。在截割时发生片帮、掉顶时,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发生冒顶。

篇2:矿业锚杆支护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使锚杆支护工程的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确保施工质量,促进锚杆支护技术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2条推广应用锚杆支护技术时,必须坚持科学态度,依靠科技进步,高度重视锚杆支护的技术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新材料。

第3条本规范是在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应用锚杆支护技术的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公司今后煤巷锚杆支护技术的发展方向而制定的。

第4条岩石巷道的锚杆支护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节质力学评估及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

第5条煤巷围岩地质力学评估的内容包括现场地质条件和生产条件调查、煤巷围岩物理力学性质测定、围岩结构观测、地应力测量和锚杆拉拔力试验。煤巷围岩地质力学评估的具体内容见表1。

第6条矿井开拓部署和采区划分合理安排煤巷围岩地质力学参数的测试。测点应具有代表性,应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整个井田和采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测试数据绘制矿井地应力分布图。

第7条地质力学评估首先应确定评估区域,应考虑煤巷服务期间影响支护系统的主要因素,锚杆支护设计应该限定在这个区域内。

第8条围岩地质力学参数包括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围岩结构和围岩应力。

第9条?原岩应力测量宜优先采用应力解除法或水压致裂法。

第10条支护设计所需的煤岩体物理力学参数,可通过井下采取岩

第11条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包括煤岩体的真密度、视密度、孔隙率、单轴抗拉强度、单轴抗压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内聚力、内摩擦角和水理性质等。

第12条围岩结构测量应采用煤巷表面观察、钻孔取芯测量和钻孔窥视等方法进行。结构面力学特性测试应在现场取样后在实验室进行试验。

第13条煤巷围岩应进行锚杆拉拔力试验,试验方法参见附录A。锚杆拉拔力试验应在需支护的煤巷现场或类似条件的围岩中进行,每次不少于三组。

第14条在一个地点获取的参数用于同一煤层的其它地点时,应进行充分的现场调研和分析、评估。

第15条当煤巷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围岩结构和原岩应力条件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对地质力学参数进行重新测定。

第16条应根据地质力学评估结果采用适合本矿区的方法进行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

表1地质力学评估内容

序号

参?数

内?容

1

煤层厚度

指被煤巷切割的煤层厚度

2

煤层倾角与水平方向的夹角

在井下直接测取,或由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给出

3

地质构造

煤巷周围地质构造的分布情况,由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给出

4

水文地质条件

煤巷涌水量,水对围岩物理力学性质的影响,由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给出

5

煤巷几何形状和尺寸

根据工作面回采需要确定,一般宜选用的几何形状为矩形和梯形

6

2倍左右煤巷宽度范围内顶底板岩层层数和厚度

由地质综合柱状图或钻孔资料确定

7

岩(煤)层物理力学参数

在井下原位测取,或在实验室内利用岩(煤)样测定

8

岩层的分层厚度

指分层厚度的平均值

9

各层节理裂隙间距

指沿结构面法线方向的平均间距,在煤巷内(类似条件)测取

10

煤巷轴线方向

由工作面巷道布置图给出

续表1

序号

参?数

内?容

11

煤巷埋深

地表到煤巷的垂直距离

12

原岩应力的大小和方向

在井下实测

13

煤柱宽度

煤柱的实际宽度

14

采动影响

煤巷受到周围掘进或回采工作面采动影响的情况

15

锚杆在岩(煤)层中的拉拔力

锚杆在岩(煤)层中的拉拔力试验

第1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围岩稳定性分类:

1.巷道围岩条件、开采深度、开采范围与原分类差异很大时;

2.新采区各煤层巷道首次采用锚杆支护时。

第18条巷道围岩稳定性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为巷道锚杆支护设计、施工与管理提供依据。

第19条巷道围岩稳定性按糊聚类分析进行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巷道围岩稳定性分为Ⅰ非常稳定、Ⅱ稳定、Ⅲ中等稳定、Ⅳ不稳定、Ⅴ极不稳定五类。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指标,见表2-2、2-3、2-4、2-5。

围岩岩体完整性指数D表2—2

节理、层理分级

节理、层理发育程度

很不发育

不发育

中等发育

发育

很发育

节理间距D(m)

>3

1-3

0.4-1

0.1-0.4

<0.1

分层厚度D(m)

>2

1-2

0.3-1

0.1-0.3

<0.1

岩块干饱和吸水率W?表2—3

岩体膨胀性

非膨胀性

微膨胀性

弱膨胀性

强膨胀性

剧膨胀性

岩块干饱和吸水率/%

〈10

10-20

20-50

50-100

〉100

开拓、准备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指标?表2—4

围岩单向抗压强度б

取巷道宽度2倍范围内的顶板岩层、巷道宽度1倍范围内底板岩层及两帮岩层岩石单向抗压强度的加权平均值

围岩应力

不受采动影响时,巷道的围岩应力等于巷道所在位置的原岩应力;受采动影响时,巷道围岩应力指标用巷道埋深H乘采动影响指数K代替。其中,当巷道不受采动影响或保护煤柱选择合理时,K=0.8-1;当巷道受采动影响或保护煤柱选择不合理时,K=3-5

围岩岩体完整性指数D

围岩岩体完整性指数D见表2

岩块干饱和吸水率W

岩块干饱和吸水率W是指每100g绝对干燥的或在案105摄氏度时烘干后的岩块,在蒸馏水中所吸附的非重力水的重量。具体指标见岩块干饱和吸水率W表3。

回采巷道围岩稳定性表表2—5

分类指标

说明

顶板强度σγ(指单向抗压强度,Mpa,下同)

取巷道宽度2倍范围内的顶板强度的加权平均值

煤层强度σ

取巷帮煤岩层强度的加权平均值

底板强度σ

取巷道宽度范围内的底板强度的加权平均值

巷道埋深H(m)

巷道所在位置至地表的垂直距离

护巷煤柱宽度X

一侧煤柱的实际宽度。其中,沿空掘巷时(无煤柱)X=0;,两侧均为实体煤时,X=100

采动影响系数N

指因工作面回采引起的超前支承压力的影响,直接顶厚度/采高(当N>4时,取N=4)

围岩岩体完整性指数D

指围岩节理裂隙、层理的影响程度,以直接顶初次垮落步距代替

?

第三节锚杆支护设计

第20条锚杆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必须详细地收集有关地质资料,按照地质力学评估——初始设计——稳定性分析——按初选方案施工——现场监测——信息反馈与修改、完善设计六个步骤进行,因地制宜,正确有效地加固围岩,充分发挥围岩的自承能力。

第21条根据地质力学评估结果表明待施工巷道能采用锚杆支护时,进行锚杆支护初步设计。各生产矿必须对巷道方位进行优化论证,避免巷道轴线垂直于较大应力或与主应力成较大夹角,提高支护效果。锚杆、锚索支护设计必须进行方案论证,并将论证结论编入井巷作业规程。

第22条各矿煤巷锚杆支护设计方案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负责,由技术科负责具体设计,报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23条为减少水平应力对巷道支护的影响,在采区设计时,应尽可能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与最大水平应力方向平行。交叉点及硐室设计要充分考虑临近巷道的平面空间位置关系,简化巷道布置系统,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巷道布置及施工而造成围岩应力变化对巷道产生的破坏。

第24条巷道应采用矩形断面,在特殊条件可采用拱形或微拱形断面。在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管线架设、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前提下,各矿应按照煤层具体赋存情况及围岩稳定状况确定巷道断面变形予留量,并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25条为便于现场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及支护材料加工,锚杆

杆体直径与钻孔直径的孔径差应控制在6—10mm、间排距应根据支护强度及工程类比确定。

锚杆参数按下表选取

序号

参数名称

单位

参?数?值

1

锚杆长度

m

1.6~3.0

2

锚杆公称直径

mm

16.0~25.0

3

锚杆排距

m

0.7~1.5

4

锚杆间距

m

0.7~1.5

5

锚索有效长度

m

4.0~12.0

6

锚索公称直径

mm

15.2~22.0

第26条煤巷锚杆支护初始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护形式选择原则

1.所有开拓、掘进巷道取消单体锚杆支护。

2.围岩稳定、层须为端锚或加长锚固,必要时打锚索加固。

4.厚煤层沿巷道底板留顶煤掘进的巷道;巷道断面大的工作面两巷;构造复杂的巷道,必须采用锚梁网、锚索联合支护。锚固方式必须为端锚或加长锚固。

(二)锚杆支护参数选取原则

1.必须在相关理论指导下进行,安全系数不小于2。

2.锚杆设计锚固力不小于杆体屈服载荷;锚索设计锚固力不小于钢绞线极限载荷的90%。

3.安装应力不小于杆体屈服载荷的40%。

4.必须提高巷道护表构件的刚度和强度,使安装应力向周围煤、岩体扩散。

5.锚杆、锚索支护强度必须匹配,保证支护整体性能。

6.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顶板两肩角锚杆,必须倾斜安装,与铅垂线夹角为20-30°。

(三)锚杆、锚索支护材料选择原则

1.锚杆、锚索支护材料,属于“煤安标志”目录的产品,如锚杆、锚固剂、钢绞线锁具、预应力锚索等必须具有“煤矿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出厂检验合格证;不属于“煤安标志”目录的产品,如W、M型钢带、钢筋梯子梁、金属网等必须具有型式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准在井下使用。

2.锚杆螺母必须采用扭矩螺母,实现快速安装。

(五)设计锚固力的取值

1.煤层顶板巷道端锚设计锚固力不小于70KN。

2.加长锚固锚杆,设计锚固力不小于150KN。

第27条初始设计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1.计算机数值模拟方法,其基本步骤为:

①利用地质力学评估结论的资料建立地质力学模型。

②利用地质力学模型分析巷道围岩的变形失稳类型。

③利用地质力学模型对各种可行的支护方案进行支护效果分析比较,优选出最佳方案作为初始设计。

2.理论分析和工程类比法支护理论主要为悬吊理论、组合梁理论、自然平衡拱理论和围岩强度强化理论。根据巷道围岩地质力学评估,分析锚杆支护应适用何种支护理论,根据支护理论明确支护应注重的要求。理论分析作为锚杆支护作用的定性分析,其简化理论计算公式作为锚杆支护参数确定参考依据。支护参数应根据围岩稳定性分类及在本规范明确的锚杆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范围内选择支护方案。同时和本采区同类型巷道的地质构造异同情况和支护参数进行对比,并详述已施工巷道支护状况及预测拟施工巷道支护效果。

第28条简化理论公式验算按下式进行

1、按悬吊理论

(1)锚杆长度L,L=L1+L2+L3

式中:L1——锚杆外露长度

L2——软弱岩层厚度,可根据柱状图确定mm

L3——锚杆伸入稳定岩层深度一般不小于300mm

(2)锚固力N:可按锚杆杆体的屈服载荷计算N=π/4(dσ屈)

式中:σ屈——杆体材料的屈服极限Mpa

d——杆体直径

(3)锚杆间排距锚杆间距D≤1/2L锚杆排距L0=Nn/2kraL2

式中:n——每排锚杆根数

N——设计锚固力,KN/根

K——安全系数,取2-3

r——上覆岩层平均容重,取24KN/ma——1/2巷道掘进宽度m

2、按自然平?拱理论计算

Ⅰ、两帮煤体受挤压深度C

C=((KrHB/1000fcKc)Cos(a/2)-1)h×tg(45-ψ/2)式中:

K——自然平衡拱角应力集中系数,与巷道断面形状有关;矩形断面,取2.8

r——上覆岩层平均容重,取24KN/mH——巷道埋深m

B——固定支撑力压力系数,按实体煤取1

fc——煤层普氏系数,

Kc——煤体完整性系数,0.9-1.0

a——煤层倾角

h——巷道掘进高度m

ψ——煤体内摩擦角,可按fc反算

Ⅱ、潜在冒落高度b

b=(a+c)Cosa/Kyfr

式中:a——顶板有效跨度之半m

Ky——直接顶煤岩类型性系数。当岩石f=3-4时,取0.45;f=4-6时,取0.6;f=6-9时,取0.75。

Fr——直接顶普氏系数

Ⅲ、两煤帮侧压??Qs

Qs=KnCr煤[h×sina+b×cos(a/2)×tg(45-a/2)式中:

n——采动影响系数,取2-5

r——煤体容重,KN/m

(1)顶锚杆长度LL=L1+b+L2

式中:L1——锚杆外露长度m

L2——锚固端长度m

b——潜在冒落拱高度m锚杆间距D≤1/2L

锚杆排距LO=Nn/2K·rab

式中:n——顶板每排锚杆根数

N——每根锚杆锚固力,KN

K——安全系数,取2-3

r——上覆岩层平均容重,取24KN/m

a——1/2巷道掘进跨度,m

(2)煤帮锚杆锚杆长度:L=L1+C+L2

锚杆间距:D=Nh/L0KQs

式中:N——设计锚杆锚固力,MPaK——安全系数,取2-3

L0——煤帮锚杆排距,同顶板排距Qs——两帮侧压值,KN

3、按组合梁原理计算

(1)锚杆长度LL=L1+L2+L3

式中:L1——锚杆外露长度m

L3——锚固端长度m

L2——组合梁自撑厚度L2=0.612B[K1P/ψσ1σx]/2

K1——与施工方法有关的安全系数。掘进机掘进2-3;爆破法掘进3-5;巷道受动压影响5-6

P——组合梁自重均布载荷MPa

ψ——与组合梁层数有关的系数组合层数:1ψ值:1.020.7530.7≥40.65

B——巷道跨度m

σ1——最上一层岩层抗拉计算强度,可取试验强度的0.3-0.4倍MPa

σx——原岩水平应力,σx=λrzMPa,λ—侧压力系数,一般为0.25-0.4,

Z—巷道埋深

(2)锚杆间距15m以上所选锚杆长度,还需验算组合梁各层间不发生相对滑动,并保证最下面一层岩层的稳定性D≥1.63m1(σ1/KP)/2

式中:m1——最下面一层岩层的厚度

K——安全系数,取8-10P——本层自重均布荷载P=r1m1,MPa面一层岩层的容重,KN/m3m;r1——最下

第29条初始设计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名称、位置、用途以及巷道设计断面。

2.巷道锚杆支护布置图。

3.锚杆几何参数(长度、直径)、力学参数(强度)及确定依据。

4.锚杆布置参数(间排距、角度)及确定依据。

5.锚杆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及确定依据。

6.锚杆预紧力矩、设计锚固力。

7.钢带(或钢筋梯)形式、强度、规格。

8.金属网形式、强度、规格。

9.施工工艺方法。

10.施工工艺要求及质量管理指标。

11.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临时支护,空顶距。

12.验证初始设计的观测与监测方案。

13.预计巷道受采动影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4支护材料及预计支护成本。

第30条初始设计要对掘进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围岩地质条件变化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31条锚杆支护初始设计作为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组成部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编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并经矿总工程师主持审查,完成审批程序后生效。

第32条按初始支护设计施工后应立即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验证或修改初始设计。并将修改后的支护设计补充编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并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33条初始支护设计经过验证后可作为正式设计在本巷道或相同条件下的其他巷道中采用,也可作为初始设计在类似条件巷道采用。

第34条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须依据工程监测结果和现场实际,以评估继续采用原设计的有效性或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和修改设计。

第35条锚杆支护设计中采用的锚杆支护材料。如锚固剂、杆体、托盘、螺母及钢带等构件的性能、强度与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36条钻孔直径、锚杆直径和树脂药卷直径要合理匹配。钻孔直径与锚杆杆体直径之差应为6—10mm。钻孔直径与树脂药卷直径之差应为4—8mm。锚杆的锚固长度按下式计算:L0=LR1/(R-R2)式中:L—树脂卷长度L0—锚固长度R—钻孔半径R1—树脂卷半径R2—锚杆半径

第37条任何断面的锚杆支护巷道,顶板两肩部的斜向锚杆水平投影深入两帮长度不小于200mm,同时应采用偏中心孔托盘。

第38条采区上、下山煤巷锚网支护,应作喷浆、防腐处理。

第39条回采巷道靠工作面一侧巷帮4#、10#煤层应优先采用锚固力不低于50KN可切割锚杆或易于拆卸的可回收锚杆,5#、6#煤层半煤岩巷两帮视煤柱尺寸可选用竹锚杆。?

第四节锚杆支护材料

第40条锚杆支护材料中的杆体及附件、树脂锚固剂必须取得煤安标志方可生产和使用;出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和产品标志。

第41条锚杆支护材料各构件的强度必须匹配,且不小于设计锚固力,其它材料,如梁、网、钢带等应与整个支护系统的强度相适应。

第42条巷道围岩属于Ⅲ―Ⅴ类时,材料性能指标必须满足:б屈——335-700Mpa,延伸率δ≥17%。

第43条顶板锚杆长度应优先选用?1.8、2.0、2.2、2.4米。

第44条沿煤布置的开拓、准备巷道及有淋水现象的岩巷锚喷工程,其锚杆支护材料必须经过防腐处理。

第45条树脂锚固剂必须符合MT146.1—20**的规定。产品说明书中必须对锚固剂的性能、特征、规格尺寸、搅拌时间、初凝时间及正确的使用方法等进行详细叙述。

第46条各矿不得购买或使用末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以及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支护材料。

第47条公司使用锚杆支护材料的各矿应建立原材料及成品仓库,不得露天存放。树脂锚固剂必须存放在干燥、无阳光直射的库房内,并且要远离热源,一般要求库内温度为4—25度。

第48条负责锚杆支护材料的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每一批到货的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数量、生产日期、到货时间、生产厂家、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发放情况等建立台帐,进行登记,以便鉴别生产厂家和进行质量跟踪。

第49条对试验研究新型锚杆支护材料,由研制单位提供技术参数、技术可行性论证材料,报公司采掘处备案后,可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工业性试验,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后方可扩大到试验地点以外的现场使用。经鉴定后的定型产品方可纳入公司锚杆支护材料管理范围。

第50条杆体尾部螺纹应采用滚丝工艺加工,必要时采取强化热处理措施,尾部螺纹破断力不得低于杆体破断力。非等强锚杆必须用杆体承载力最低处作为设计依据。

第51条锚杆托盘应优先选用碟形托盘,其中心孔壁应加工成球面形以利与球面螺母相配套。任何形式的托盘,其三点支承抗压强度不低于锚杆设计锚固力。托盘与螺母间必须有球形垫及减摩垫片。

第52条配套螺母必须选用可实现快速安装的剪切销式、阻尼式、压片式等扭矩螺母,扭矩螺母质量应符合Q/PM014-2004扭矩螺母的质量标准。

第53条钢带或梁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可选用W型钢带、T型钢带、M型钢带,钢筋梁其材质必须是Φ12mm以上圆钢制作,规格为宽度80—90mm,沿长度方向每800mm焊结一处。钢带或梁与托盘的组合强度应与锚杆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54条网应选用菱形金属网和经纬网,也可选用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其它形式和材料的网。编织金属网的钢(铁)丝直径应不小于4mm。

?第五节施工技术管理

第55条煤巷锚杆支护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56条掘进工作面作业区域内,必须根据掘进工作面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悬挂施工牌版,以便于施工和监督检查,牌版悬挂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第57条掘进时应注意巷道宽度的控制,实行预留保护层爆破,爆破图表必须依据煤层的硬度系数,围岩稳定性等因素科学编制,施工过程中,应跟据爆破效果及时修改爆破参数,遇地质构造时,应立即更改爆破图表。

第58条巷道断面超宽大于300mm,必须采用补打锚杆(锚索)或支撑式支架进行加固。

第59条临时支护措施应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同时,临时支护必须使用具有初撑力的支护装置且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

第60条顶板破碎及沿底留顶煤巷道,采用锚杆支护时,应采用预裂爆破技术并打超前锚杆,控制空帮漏顶。

第61条顶部锚杆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即搅拌树脂、上托盘、拧螺母一次完成,拧紧螺母的扭矩M16不小于80N.m;M18不小于100N.m?;M20及以上的不小于120N.m。

第62条?4#、10#煤层煤帮应优先选用树脂锚杆,并应采用快速安装工艺施工,帮锚杆螺母预紧力矩不得低于50N.m;5#、6#煤层可选用竹锚杆。

第63条?锚杆安装前,应检查树脂锚固剂性状。严禁使用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

?第64条加长锚固时,必须至少使用一卷不小于350mm长的超快或快型锚固剂。搅拌锚固剂时必须按以下标准掌握搅拌时间和等待时间。

(1)超快速(ck),搅拌时间:10—15s,等待时间:10—30s。

(2)快速(k),搅拌时间:15—20s,等待时间:90—180s。

(3)中速(Z),搅拌时间:20—30s,等待时间:480s

第65条安装树脂锚杆时,必须严格安照设计要求的顺序和数量在锚杆孔中放置锚固剂。安装顶板树脂锚杆时,严禁使用煤电钻或风煤钻搅拌树脂药卷。

第66条井下运输、存放树脂锚固剂应注意避免受压、受折、受热。已破损或废弃的树脂锚固剂要挖坑掩埋或采用其它方式妥善处理,严禁混入掘进出煤系统中。

第67条树脂锚固剂中的固化剂有腐蚀性,在操作过程中如不慎接触到皮肤或眼睛,要立即用清水冲洗。

第68条对于断层破碎带、煤层松软区、地质构造变化带、地应力异常区、动压影响区等围岩支护条件复杂地区,必须采用加密、加长锚杆、加长锚固、锚索锚固、点柱及架棚等强化支护措施。

第69条在锚杆支护作业时,如遇放煤炮,顶底板及两帮移近量显著增加,底板出现较大底鼓,顶板出现较大淋水或淋水加大,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钻眼速度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70条铺网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严禁对接,搭接处应用扎丝扭接联网,铺网必须拉紧并紧贴岩面;与w型钢带配合使用的托盘,规格尺寸不能大于钢带棱间宽B(BHW—280—2.75—4.00型钢带B=150mm),但不能小于130×130mm(Ф130mm),必要时可增加与钢带匹配的金属垫板增大接触面积及支护强度。

第71条铺网时,原则上禁止卸掉第一排锚杆托盘重新压网,避免二次支护现象。

第72条煤巷锚杆支护巷道两帮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木垫板,如确需使用木垫板及竹锚杆锚护,其规格尺寸及材质必须满足:400×200×50mm(长×宽×厚)的柳木或硬杂木。

第73条锚索紧跟开掘工作面施工时,涨拉力应为锚杆设计载荷的0.8—1.0倍;锚索在掘进机后施工时,涨拉力应为锚杆设计载荷的1.0—1.3倍。

第74条?锚杆支护巷道临时支护,必须采用“临时支护用单体液压支柱配木梁”。

第75条对已施工的巷道应每班查看,发现顶板、两帮有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对松动的螺母应及时紧固。

第76条任何煤巷作业地点,不得使用作为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金属网起吊设备或其它重物。

第77条锚杆支护作业场所,必须有10米巷道的备用棚及相应的支护材料,以备改变支护方式和抢险之用。

第78条物料场内的锚杆、锚索支护材料必须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严禁使用被油渍、淤泥污染及变质、变形的锚杆、锚索支护材料。

第79条锚杆孔实际钻孔角度相对设计角度的偏差应不大于5㎜

第80条锚杆孔的间排距误差应不超过100㎜。

第81条锚杆孔深度误差应在0㎜~30㎜范围内。

第82条锚索孔深度误差应不大于100mm。

第83条锚索宜垂直于顶板或巷道轮廓线布置,实际钻孔角度与设计角度的误差不大于10°。

第84条锚索间排距误差不大于100mm。

第85条安装锚索时,钢绞线应推到孔底,安装后外露钢绞线长度不宜超过300mm。

第六节预应力锚索的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86条在大跨度工程中,当围岩整体稳定性差、压力较大、服务年限长时,可采用预应力锚索与锚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支护。当围岩遇有可能失稳的较大块体时,可采用预应力锚索进行加固。

第87条锚索设计锚固力不小于200KN,预紧力执行第77条相关规定。锚索设计长度应保证锚固到稳定岩层中的长度不小于1.0m,锚索长度不宜小于4.5m,不宜超过10m。

第88条?锚索支护参数的确定:?

1.锚固长度?La≥fst/πfcsd1

式中:d1—锚索钢绞线之径,mm

fst—钢绞线抗拉强度,Mpa

fcs—锚索与锚固剂的设计粘接强度,按10MPa计算

2.锚索间排距L/S≥2式中:L—锚索孔深度S—锚索间距

3.锚索锚固力P?P1≥P≥P1/K或P2/K

式中:P—设计锚索锚固力KN

P1—锚固段锚固剂与孔壁的粘结力KN

P2—锚固段锚固剂与钢绞线的粘结力KN

K—安全系数,取2

第89条锚索梁至少托住两排锚杆。锚索托盘应与顶板保持面接触,严禁锚索托盘切割顶板。

第90条锚索孔出现导水迹象时,必须采用支撑式支护。

第七节?锚杆支护安全、质量检测及反馈

第91条所有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都应进行监测。监测方案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由开拓、掘进施工单位负责按技术要求实施。业务管理部门应就日常监测的仪器安装步骤、技术要求、测读方法等组织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并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落实。

第92条监测方案与实施办法必须编入巷道作业规程。

第93条煤巷锚杆支护监测其目的主要是:及时发现异常,确保安全施工。为评估支护效果提供依据;监测内容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1、巷道围岩的运动状况,从监测数据直接判断围岩是否稳定;

2、锚杆的工作状态,判断锚杆支护参数是否合理;

3、便于观测,易于现场测取。

第94条监测主要监测顶板变形、顶板离层情况,应采用简便、易读并具备直观视觉显示功能的顶板离层仪,以便井下所有人员都能随时了解顶板活动的情况。锚杆承载工况要采用测力锚杆进行观测。

第95条监测方案的观测频度是:一般距掘进工作面50m以内,每天观测一次,其它情况不少于每旬观测一次。

第96条监测仪器安设必须紧跟工作面,除非方案中另有规定,仪器应安设在巷宽的中部和巷帮的中部。

第97条顶板离层指示仪应按规定间隔及时紧跟掘进工作面安装,以便监测顶板活动的全过程。

第98条作为指导性原则,顶板离层指示仪的最大安装间隔为:

1、实体煤巷:Ⅲ类及Ⅲ类以上巷道50m、Ⅵ类巷道40m;

2、巷宽大于5m的大断面巷道:综放(采)切眼20m;

3、断层及围岩破碎带、顶板淋水、应力集中区、交岔点及硐室等特殊条件下的巷道必须安设顶板离层指示仪。

第99条除非设计或观测方案中另有专门规定,所有顶板离层指示仪均应安装在巷宽的中部或最大扰度处,交岔点处的离层指示仪则应安装在交岔点中心位置,并挂牌管理。?

第100条除非设计或观测大纲中另有专门规定,顶板离层指示仪下部测点应与顶锚杆上端处在同一高度,上部测点应处在锚杆上方稳定岩层内300~500mm,无稳定岩层时,上部测点在顶板中的深度一般不低于巷道跨度的1.5倍。

第101条掘进工队要指定专人每班对距掘进工作面50m以内的顶板离层指示仪进行测读和记录。距掘进工作面50m以外的顶板离层指示仪按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测读和记录。

第102条各矿根据本矿地质条件、围岩性质、观测分析,确定出各自的离层临界值。在支护设计或观测方案中要明确说明具体巷道具体条件下的顶板离层临界值

第103条如果顶板离层超过临界值,可采取的措施有:

1.锚杆长度范围以内离层:首先采取加大锚杆直径或提高锚杆杆体强度的措施,其次可减小锚杆间排距,提高支护密度;

2.锚杆长度范围以外离层:加大锚杆长度,采取锚索补强加固,与棚式支架联合支护。?

第104条锚杆支护的锚固质量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锚固力应做拉拔试验,巷道每进30-50米或每300根(含300根以下)抽查一组(顶帮各3根),拉拔加载至设计锚固力的90%。

2.拉拔加载至设计锚固力的90%时,每组发现有一根不合格,再抽查一组,如仍不合格,由矿(处)主管副总组织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做锚固力拉拔试验时,应遵守如下规定:拉拔装置应固定牢靠;拉拔装置下方严禁人员行走或站立;杆体处现颈缩时,应停止拉拔、立即卸载;拉拔试验后,应及时拧紧螺母。

第105条如出现锚杆失效应及时补打锚杆。

第106条对锚杆螺母扭矩检查时,一组(顶帮各3根)中有一根不合格要将所有螺母重新拧紧一遍。

第107条掘进区、队技术负责人对当天汇总的监测数据要及时处理分析,发现异常时,需将异常现象以及原因、危害和对策建议向矿技术管理部门、调度室及分管副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科长汇报,由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或生产技术科长汇报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第108条巷道位移观测可采用十字测点法进行,内容包括顶板下沉量、下沉速度、底鼓量及两帮位移量等。

第109条监测反馈指标:五个指标分别用A、B、C、D、E表示。A……锚固区域内顶板离层设计值,mm;B……锚固区域外顶板离层设计值,mm;C……两帮相对移近量的设计值,mm;D……全长锚固测力锚杆杆体测点屈服数与杆体测点总数的比值,暂定为1/3;E……端锚锚杆的设计锚固力,KN。D、E数据在设计锚杆杆体强度和锚杆粘结力时就已经确定。

第110条常规修改意见:

1.顶锚杆锚固区内存在问题时:

①减小顶板锚杆间排距;

②加大顶板锚杆的强度,采用更优的材质;

③增加顶板锚杆粘结段长度,提高锚杆粘结力。

2.顶锚杆锚固外内存在问题时:

①加大顶板锚杆长度;

②加强两帮锚杆支护,两帮增打锚杆,或在两帮和底角注浆;

③顶板补打锚索。

3.两帮存在问题时:

①加大两帮锚杆的长度;

②减小两帮锚杆间排距;

③加大两帮锚杆的强度,采用更优的材质;

④增加两帮粘结段长度,提高锚杆粘结力;

第111条初始设计修改后,按修改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中,继续进行现场监测,并根据监测反馈信息重新确定修改后的设计是否满足支护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应继续进行修改设计,使之不断趋于完善。

附锚杆拉拔力试验记录表??巷道名称:

锚杆序号

时间

岩性

锚杆长度mm

锚杆直径mm

孔径

mm

锚固长度mm

锚固剂直径mm

拉拔力

kN

备注

试验人:

记录人:

篇3:矿业采煤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采煤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执行。

2、采煤生产技术地测、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加强合作,严禁推诿扯皮。

3、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⑴、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及井上下对照图(1:5000)。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并与现场实际相符;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硐室和采区内的主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和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⑵、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图纸均折叠为标准图纸,原则上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实际相符。

4、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公司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⑴、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为辅;

⑵、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⑶、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⑷、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6、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在采面初次放顶、收尾期间及过断层、过老巷、顶板破碎、坡度变大等情况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重新审批和宣贯,杜绝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现象。

7、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道回风巷道,另一个通道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8、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支柱。

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

9、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⑵、采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⑶、作业规程编制要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10、作业规程编制前15天,相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⑴、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地质说明书、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

⑵、技术部门提供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以及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置、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

⑶、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⑷、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风量参数等资料。

11、采煤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10天编制完成报矿审批,矿接到作业规程后,由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主持,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共同会审,集体审批签名后生效。

12、编制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前,必须到现场调研,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13、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⑵、《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表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14、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⑴、单体支柱工作面在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⑵、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⑶、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⑷、工作面过断层、过老巷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应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测量、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安监等业务部门和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生效。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16、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必须参与会审,所有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执行。

17、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措施在工作面开工执行前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位施工人员,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下井参加工作面生产工作,不合格者及未及时参加贯彻学习的人员必须组织进行补考并经考核合格。

18、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或总工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准开工。

19、每月组织对工作面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复查工作,并签名做好规程复查记录,附于采煤作业规程内,发现现场实际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修改、完善采煤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0、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作业规程、补充措施必须及时回收存档管理。

篇4:矿业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向回风巷道、一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或全正压通风方式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在高瓦斯煤层、突出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煤层中,严禁留设落后出口,严禁巷道与采面形成台阶开采。

第三条?矿井采煤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或者在采工作面变更采煤工艺时,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具体论证事宜由生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生产准备

第一节?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在施工前一个月组织审批。

第五条?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应综合分析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地质水文情况及邻近采掘情况等,科学选择开采工艺和巷道布置方式,确定合适的通风、运输、运料、供排水、供电等系统和设备安装回撤路线。

第六条?要依据地质条件,以安全高效为原则,确定工作面主要参数。工作面采长设计,要科学合理。在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采区,为保证正规循环作业以及本煤层瓦斯抽放的效果,综采工作面采长不宜超过180m,超过200m时必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有治理瓦斯和防突的工程(专项)措施。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两巷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避开应力集中区。

综采工作面风巷或机巷设计断面,应考虑布置设备车辆需要,不得小于12m2。高档、炮采工作面机巷、风巷设计断面不得小于8m2。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采煤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

工作面两巷支护设计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禁止采用木支护。

第八条?工作面切眼设计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九条?缓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在设计准备工作面时,合理伪斜布置,利于初采和采面上、下端头管理。大采高工作面尽可能避免仰采方式布置,以利于防片帮管理。

第十条?高突综采工作面的设计,必须严格按《高突综采工作面设计报审规定》(平煤〔2003〕32号),在开工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十一条?矿井首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必须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平煤生〔1999〕18号),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二节?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不得漏项,同时要切合工作面实际。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于工作面即将投产的10天以前会审完毕。

第十三条?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对作业规程进行集体学习,并要进行考试,成绩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四条?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要有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到条件发生变化(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积扇、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煤与瓦斯突出带、跨巷采煤、采面跳眼改造等),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时,要及时编制专项补充措施,按规定审批、贯彻、实施。

第三节?工作面移交

第十六条?工作面安装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采煤、掘进、机电、安全、通风、煤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70%的,或供风量及风速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的不准移交。移交时,两巷及切眼内的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处理情况要有移交记录;生产技术科要对相关技术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矿有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防灭尘、灌浆、瓦斯抽放、通讯照明、防突、安全监测等)进行移交验收,其中高突采煤工作面严格执行《高突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验收管理规定》(平煤〔2005〕130号)。验收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生产技术科要建立采煤工作面生产移交档案。

第三章顶板管理

第一节?矿压观测

第十八条?各矿生产技术科应有专人负责矿压观测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矿井开采不同煤层、不同水平的矿压分布规律,建立矿井矿压参数数据库,为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及设备选型提供科学的依据。

采煤队技术人员要根据矿压分布规律,制订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科学地指导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安监办字〔2004〕24号)中的有关要求,配备性能完好的监测仪器,并坚持正确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节?初采初放

第二十条?初采前要成立以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为组长,以采煤副总、技术科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采煤工程师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工作组成员按班次到现场指挥,与工人同上同下,直到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各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填报《平煤集团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报告单》,经工作组长签字后,于初采前3天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急倾斜、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情况,初放时必须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需要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的方法、位置、炮眼布置角度、间距、数量、深度、装药量、撤人距离都必须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订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可能诱发突出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普炮采面开工前,备用支柱、顶梁及其它各种规格的备用材料,必须足量运到指定位置。采面在上齐4排支柱、回第一排支柱前,特殊支架必须上齐,两巷超前支护、上下安全出口管理必须满足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严禁回柱。

第二十五条?普炮采初次放顶作业班,实施回柱的具体时间、开口位置,由初放工作组成员和跟班干部现场共同确定,并共同担任现场安全监护(观山)。

第二十六条?普炮采初采初放不得实行二、三排控顶,而且对破碎顶板、下分层顶板及放顶煤必须使用金属网护顶,确保金属网铺设成全封闭状态,网与网之间连接牢固。

第二十七条?普炮采坚硬顶板(如庚组煤层)初采初放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顶板不得留顶煤,点柱必须戴帽,支柱顶盖接顶要平整。局部遇地质构造、顶板有松脆变化迹象时,必须挂金属铰接顶梁。回柱放顶前必须打牢木垛、密集支柱和加强支柱,密集支柱间距不得超过0.3m,每3m留一安全出口,出口宽度0.6m。加强支柱应同基本柱成走向排列,其间距0.2~0.3m,特别坚硬顶板要推行切顶墩柱或丛柱。

第二十八条?普炮采工作面直接顶冒落前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m(庚组煤层回柱分段长度不小于40m)。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或直接顶大面积不垮落,采面放顶应增加分段距离。此时,工作面应停止与之无关的其它工作。基本顶有剧烈来压反应时,应暂停放顶,必要时应撤出人员,待基本顶稳定并重新加强支护后,再进行回柱放顶工作。

第二十九条?普炮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生产班要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对达不到规定初撑力的支柱(架),必须进行二次补液。监测中发现顶板压力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初放初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跟班干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工作结束以前不得放煤。

第三十一条?当工作面初次来压结束,确认和本煤层初次来压步距相符,且顶板冒落高度相当于采高1.5倍以上,经初采初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撤出工作组,宣布初采初放结束。

第三十二条?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后,采煤队技术员要编写初采初放总结报告,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第三节?采场支护

第三十三条?普炮采工作面要切实加强单体支柱管理。支柱入井前要进行验压试验,保证合格;矿生产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必须参与检验工作;采煤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生产过程中发现失效柱要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至少安装3组排头架,排头架必需有可靠防倒防滑设施。

第三十五条?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第一、二排必须有防倒器或防倒绳;底板每1~1.5m辅设1.5m长半圆木底,前端紧靠煤壁并随采面推进及时前移。

第三十六条?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铺设金属网假顶回采。要保证铺网、联网质量,增强煤顶支护的整体性。放顶后末排支柱必须打戗柱或戗抬棚。煤层松软时,要采取顶帮全封闭管理,严防片帮、抽条、冒顶。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柱鞋。

第三十七条沿顶送巷的放顶煤工作面,两端出口要保持5~10m的过渡段,不得出现台阶出口,同时要加强三角区煤顶的支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支架,必须做到护帮板齐全完好,同时要配齐护帮板油路截止阀,并坚持正确使用。首末各两组支架的护帮板,要采取拆除油管、加限位装置等固定处理措施,防止发生支架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综采工作面支架前移后,护帮板要及时打开,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在已发生冒顶处刹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岩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刹顶工作。

第四十条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顶板破碎处应上金属网护顶。炮采工作面在断层处必须配齐适宜型号的单体柱,防止支柱超高或压死。综采工作面在断层处要及时抽缩支架立柱加长段。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时,要避开周期来压。停采位置要选择顶板条件好、无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处,以利于顶板管理和收尾施工。

第四十二条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采面支架(柱)进行全面检修。收尾回撤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

第四节?上下端头支护

第四十三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0.7m,综采高度不得低于1.8m,普炮采高度不得低于1.6m。出口内应确保无杂物,并确保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第四十四条?端头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架棚做到一梁两柱或三柱,初撑力不得低于90kN。上、下机头应采用双圆销梁或长钢梁支护,并积极推广应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不少于6架)。具备条件的综采工作面,应采用端头液压支架。

第四十五条工作面需做上、下超前缺口时,其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柱支护,棚梁沿走向或倾向均匀布置。架棚、刹顶、清煤时必须有专人观山,清煤时必须架设临时架,临时支架必须打在硬底上,确保迎山有劲。

第四十六条?端头替棚要及时,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替棚时,应坚持先套后回原则,要将顶、帮背平刹实,严禁空顶、空帮。

第四十七条凡是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在超前支护里段3~5m范围内,使用专用工具提前退掉锚杆、锚索头,但此段巷道必须按规定架好走向棚或顺山棚,以防局部掉顶。

第四十八条采面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上隅角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下隅角控顶距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2×5m2时,必须执行强支或强放措施,其中高瓦斯工作面上下隅角强迫放顶提倡使用无火焰、不产生有害气体的静态爆破或水压致裂技术。

第五十条?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机风巷端头架、排头架顶梁和掩护梁,必须加装抗磨、抗冲击、防静电的防护罩。

第五节?两巷超前支护

第五十一条?机巷、风巷超前支护均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柱必须连锁,软底巷道支柱要穿柱鞋。

第五十二条?风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锚网支护的梯形或矩形巷道,动压区里段20m范围内必须架设棚子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二)采用U型钢拱形支护的巷道,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超前替棚段要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超前支护要打中柱。

(三)采用工字钢梯形支护巷道,应替棚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m~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四)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的双排支柱,要在巷道中心线上下均匀架设;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的单排柱,其布设位置要依据巷道状况确定。

第五十三条?机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普通落地简易转载机的巷道

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转载机槽帮150~200mm;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在转载机一侧打单排柱。

(二)采用桥式转载机的巷道

梯形工字钢支护、矩形锚网支护及U型钢拱型支护的巷道,先替棚或架棚后,再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使用重型转载机并配有破碎机的,破碎机以里至煤壁打双排柱,破碎机外打单排柱,总超前长度一般不得低于20m;若因转载机影响,总超前长度达不到20m的,则所打排柱应到转载机机头处。

第五十四条?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时,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应达到50m以上,同时要安排专职队伍进行巷道维修。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一节?分层开采

第五十五条?进行分层开采时,分层厚度要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选用的设备来确定,尽量增大分层厚度、减少分层数量。但是,各分层厚度要科学均?,防止不合理分层造成资源损失和煤质变差。

第五十六条?分层布置的工作面,开采上、中分层时,严格按设计采高进行开采,要定点测量其下伏煤层厚度并及时上图,及时在图纸上标注所有硐室的位置和规格尺寸;普炮采工作面对上中分层铺网情况及顶板垮落大块岩石(>2.0m3)要建档记载,为下分层布置采煤工作面及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七条?开采上、中分层应铺设金属网,并向采空区洒水或注浆,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节?放顶煤开采

第五十八条?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做好地??及储量管理工作,采面每推进10~15m,要在两巷及采面进行一次煤厚探测,作为考核煤炭回收率的依据。采面出煤量必须单独计量,放顶煤采区回收率和采面回收率分别不得低于70%和80%。

第五十九条?要根据煤层厚度,科学制定放煤工序,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以避免采空区丢煤过多或发生超前冒落事故。

第六十条?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泥沙涌出、瓦斯增大、温度增高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综采放顶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工艺,一律禁止在采空区侧采用爆破方法处理悬顶煤和堵塞放煤口的大块煤。

第六十二条?在工作面采空区侧,必须坚持注浆、洒水,加入阻燃剂,防止采空区浮煤自燃。

第三节?中厚及薄煤层开采

第六十三条?中厚偏上煤层,应采用大采高综采支架,实现一次采全高,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和生产效率。

第六十四条?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两巷高度不得低于2.0m,掘进时要沿顶破底;对于较厚的伪顶,掘进时应采取保留措施,以利于回采期间机头、机尾顶板管理。

第六十五条?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采薄煤层,以利于解放层的开采和煤炭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薄煤层设备在配套时,要充分考虑到最小通风断面的要求,以保证通风和降温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薄煤层普炮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型号选择要适当,并根据采高及条件变化,及时变换支柱型号。不同型号的备用柱数量不得低于在用量的10%。

第四节?割?煤

第六十七条?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

第六十八条?采煤机司机要2~3人协同作业,严禁一人操作。

第六十九条?大倾角综采工作面使用的采煤机必须有遥控操作装置。

第七十条?采煤机割煤???得留有伞檐,大倾角综采面割煤与拉架不得平行作业,割煤与拉架都必须设置专人观山,防止滚矸伤人;采煤机上行割煤后滚筒不得摇起割空,有大块煤矸拥挤采煤机上部时必须停车处理,下行时不得在不移运输机的情况下跑空刀,以防跑车。

第七十一条?割煤时,煤机前方不准有人进入煤墙侧工作。

第七十二条?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采取放松动炮等处理措施,严禁采煤机硬割矸石。

第七十三条?发生严重片帮、冒顶或采煤机维修及更换截齿时,必须停电,摘掉离合器,刮板运输机停电并加机械闭锁,并设专人看管。

第七十四条?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在检修采煤机、运输机及必须实行浅孔抽放时,工作地点上部必须加设隔离防护墙,并设置专人观山。

第七十五条?高瓦斯、高突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加装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停电装置。

第五节?运?输

第七十六条?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平”与“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

第七十七条?推溜时刮板运输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m。推移后刮板运输机要求成一直线。

第七十八条?禁止停车时推移中部溜槽,但允许停车时推移上下机头。

第七十九条?推移上下机头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上飘,损坏过渡槽。

第八十条?推移上下机头时,不允许使用绞车、单体柱和顺槽转载机等装置。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体柱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单体柱顶住电机、减速器。

第八十一条?工作面人员不准在溜槽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不准靠在或坐在挡煤板上。

第八十二条?人员进出工作面必须走上下安全出口,不得翻越运输机上下机头。

第八十三条?严防运输机拉运大???煤或矸,发现后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转载时顶坏机头架或拉翻棚子。

第八十四条?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运输机道必须使用金属网或尼龙隔离网进行封闭,使其与人行道相隔离;运输机道每20m吊一扇缓冲防护挡网;所有隔离网和挡网材料、规格、联接方法及维护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人行道侧必须装设有人员上下的扶手或绳索。

第八十五条?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运输机或自溜槽,每个工作段必须在溜槽上方加装铁质防撞折叠阻隔板,以防滚矸伤人。

第八十六条?普炮采工作面使用40T型或其它小型刮板运输机,必须打上牢固的压(戗)柱。

第六节?移?架

第八十七条?施工单位要根据使用架型的不同,制订防止支架静态、动态等不同环境下伤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禁止使用采煤机或运输机调扶液压支架。

第八十九条?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液压支架活柱必须留有足够的余量,以防支架压死。

第九十条?本架操作时,支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站在底板或推移导向杆上。移架时,本架及邻架不得有其他人作业或停留。

第九十一条?邻架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状况,防止架间掉矸伤人。

第九十二条?调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躲在离作业点5~10m处的支架空间内。

第九十三条?严禁在液压支架工艺孔、架箱和架脚上存放炸药和雷管。回收支架前,对可能存放炸药和雷管的部位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综采设备

第九十四条?工作面成套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工作,要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牵头,召集矿有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实施。单台综采设备???运输、安装、回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第九十五条?新购综采成套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台试车和联合试运转。

第九十六条?凡入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倒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第九十七条?对于运输设备途经的巷道(井筒),必须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设备装运时超高、超宽。要根据巷道(井筒)状况、设备质量及提升运输设备能力确定是否进行解体运输。

工作面切眼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需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并严格控制顶板,防止发生冒顶事故。

第九十八条?凡需解体运输的支架,必须在硐室(起吊间)内组装(拆卸)。有条件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车场附近,设置专用井下组装硐室。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在工作面风巷安设的临时起吊间,要采取可靠的巷道支护及顶板加固措施。拆装支架时应尽可能采用液压或电动起吊设备,进行远方操作。

第九十九条?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不得使用小于24kg/m的钢轨。当运送物体的单车质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设备运输安全。轨道铺设质量必须达到《煤矿井下巷道工程永久铺轨质量标准》优良品的要求。

第一百条?运送综采设备所用绞车的功率及其钢丝绳、绳卡、钩环的强度,都要事先做好详细验算和检查,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物件捆绑方式也要稳妥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一条?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回收过程中,通讯及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一百零二条?平巷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有电机车架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倒段运输时,位于前方的设备车要有防止其自动下滑的阻车装置或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定位后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位置调好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

第一百零四条?工作面运输机的铺设要保证平、直、实和底槽内无杂物。各部螺丝、销子齐全牢固。运输机铺设应尽量和支架安装平行施工,以便于推拉千斤顶的联接。

第一百零五条?在大倾角工作面安装采煤机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井下综采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包机到人。检修工作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后应进行重负荷试车验收。

第一百零七条?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收前,矿上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面收尾工程质量和设备状况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煤壁必须平直,收尾通道高度和宽度要达到设计要求。破碎顶板条件下,当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时,开始在支架顶梁上铺设金属网,直至停采线。收尾通道内要刹好顶、背好帮。综采工作面收尾通道要根据顶板岩性,革新支护方式,提倡在适宜条件下采用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支架回收前,要对所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支架在回收过程中应控制好顶板,要随时架设临时棚或打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掩护??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回收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在工作地点堆积。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时应及时采取放顶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倾角大于10度的工作面回收支架时,一般要自下而上进行。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内回、运支架不准同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回收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同时要保证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及CO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要按规程规定,由专人定期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必须回收完毕,封闭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节?电气

第一百一十三条?电气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要坚持做到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

第一百一十四条?通讯、照明设备和保护系统,严格按照成套设备选型配套使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甩掉保护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工作面电缆使用,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于每台电气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节?绞?车

第一百一十六条?绞车功率和钢丝绳规格,必须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钢丝绳绳径。

第一百一十七条?运输绞车必须配备性能完好的声光信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绞车安放地点及固定方式必须可靠、安全,安全退路必须畅通。绞车运行时,人员不得在绳道三角区停留、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条?用绞车拉移转载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设备列车

第一百二十条?高突工作面的移动设备列车,必须放置在进风巷道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设备列车移动前,应预???确定好移动到达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备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联接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第一百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列车时,严禁猛拉硬移,绳道内及列车的上下帮,不得有人员行走或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挂,严禁放飞车。列车移动到位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第五节?油?脂

第一百二十五条?油脂的粘度、燃点、水分、酸值、杂质,应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要求的油脂,坚决不能使用。使用中,不得任意更换油脂的品种或混用不同牌号、不同品种的油脂。

第一百二十六条?油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注油前,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第一百二十七条?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刷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被吸人液压系统中。

第一百二十八条?油脂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过滤,并用专用容器保存。换油时,对设备油路要彻底清洗,做到无污垢、无锈蚀、无金属碎屑。

第一百二十九条?移动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综采、普炮采配比浓度分别应为3~5%和2~3%。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采煤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管理、放炮管理、煤质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针对本规定的考核奖惩细则,集团公司将另行研究制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篇5:D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7.2煤层厚度、煤层倾角。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11.2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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