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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德阳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为了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加强突发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以保证迅速正确有效地处理特大事故,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按照“及时施救、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德阳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特大事故的确定

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60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的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

特大事故按以下分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其他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空难事故;

(八)地质灾害事故;

(九)洪涝灾害事故;

(十)急性中毒事故

(十一)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事故的上报与现场保护

德阳市辖区内发生特大事故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有关信息报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德阳市政府值班室(联系电话:2202440)以及市急救中心(值班电话:120)。

事故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力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特大事故救援程序和措施

市政府有关领导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同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开展施救工作。

(一)工作步骤

1、成立指挥机构;

2、调集力量,开展施救;

3、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4、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进行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二)工作内容:成立指挥机构

1、成立特大事故处理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特大事故处理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发生特大事故所在地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⑴特大事故处理指挥部由德阳市党政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德阳市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挥。特大事故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办。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安办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责。特大事故处理指挥部职能为:

①发生特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②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③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市公安局、德阳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电信公司、德阳市电业局等部门或单位接到事故通报或救援令后,要按照统一指挥,紧急调用其救治器材和人员,迅即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如需动用当地驻军进行救援时,由市领导决定和联系;

④配合上级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写出有关书面材料。

(2)现场处理工作指挥部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施救、现场

保护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迅速开展救治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可根据灾情下设:

(1)综合协调联络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2)专业抢救组:主要任务是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如吊机、灭火、打捞、工程拆除、矿井打道、关闭毒气泄漏源等。

(3)警戒维护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

(4)医疗救护组: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后勤保障组:迅速调集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输送现场疏散人员,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6)技术勘验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测绘、拍照、摄像,进行物证、痕迹、文件等的收集。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伤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在开展救治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3、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按分类管理程序向省政府、省安办上报,及时将上级的指示传达到基层。

4、事故调查工作。

在特大事故的调查过程中,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抽调力量,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救援特大事故的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听取汇报,作出指示,调集力量。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提出建议,具体组织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三)市府办: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事故上报、事故处理。

(四)市政府安办:根据领导指示,做好情况通报,综合协调事故处理。

(五)德阳电视台、德阳报社: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及新闻报道。

(六)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火灾、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特大安全事故的抢

险施救工作,指挥当地公安部门对其它特大事故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灭火、道路交通管制及对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实施监控等工作。

(七)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水上交通、道路源头、公路工程等特大事故抢险救灾及现场指挥工作和其它特大事故的水下作业和施救工作、抢险救援物资的组织、调运和抢险工程的现场指挥工作。

(八)市经贸委:负责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矿山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和抢险工程的现场指挥工作。

(九)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其他特大事故处理中土建工程力量、设备的调集和现场指挥工作。

(十)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种设备和防爆电器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十一)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大洪涝灾害抢险施救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施救工作,必要时可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调用先进的设备和灭火力量。

(十三)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

大地质灾害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十四)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

大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工作,并负责其他特大事故处理中伤员救治,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指挥、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通报人员的救援与疫情的控制情况。

(十五)市民政局:协助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和尸体处理工作。

(十六)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十七)市政府安办、安监、经贸、公安、监察、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指令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和提出建议。

(十八)德阳电业局:负责特大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的电力供应和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维护,保证救援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十九)市移动通信、电信部门:负责特大事故指挥机构和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保证信息通畅。

(二十)天池煤矿、什邡煤管办、清平乡三单位矿山救护队:负责本地区矿山特大事故救护,并执行市政府统一调动支援其它地区矿山特大事故救护工作。

(二十一)凡属德阳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驻军和企、事业单位收到特大事故指挥部发布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时应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调运救援设备、物资赶

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五、德阳市救援力量及器材配置

(一)德阳市消防支队

1、破拆:预备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等装备破拆变形汽车、建筑物,开辟现场通道。

2、高空抢险:预备登高车、梯子、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等高空抢险设备。

3、高温、有毒、腐蚀场所作业:预备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防护装备。

4、地下救治:预备排烟机、热视仪、强光照明、防护装备等实施地下侦察、排险、救人作业等。

5、灭火:预备消防车、照明车、指挥车和高压水枪、灭火机等。

(二)德阳市武警支队

1、机动预备队:含机动兵力100人,每人预备水上救生衣、救生圈、防爆器具。

2、特种装备:预备水上冲锋舟,抢险运输车。

3、担任特大事故抢险施救的突击任务。

(三)市交通局:预备公路工程的抢修、路障的排除,施救中所需的运输设备。预备12吨、16吨汽车吊车;10吨平板车(半挂);12吨、15吨平板车半挂车和25吨大型平板车等运输设备;预备潜水员、潜水服等进行水下抢险作业装备。

(四)市建设局:预备土建工程的抢修、拆除和开挖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及工程运输车等机具。

(五)市林业局:预备森林灭火器材,如风力灭火机、油锯、多用铲等工具。

(六)德阳电业局:预备事故现场应急电源和照明设备。

(七)天池煤矿、什邡市煤管办、清平乡所属矿山救护队,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救护装备和设施。

六、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分工精神,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制定适合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施细则,做好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本预案的实施和准备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由市安办负责对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八、发生重大事故参照此预案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篇2:地铁隧道火灾疏散救援预案

地铁作为大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南京、武汉、重庆、长春等城市的地铁已在运营和建设中,对城市的公共交通起到了重要作用。

地铁运营安全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在地铁各类事故中,危害最大的主要是地铁站台和地铁隧道内燃烧、烟气、毒害物质的扩散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而隧道火灾(列车停留)乘客疏散是地铁各类事故救援的难点。因为在地铁区间隧道内,空间相对封闭、疏散条件差,若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热烟气较难控制排除,且火灾不易扑救,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事故。在目前国内现行有关规程和规范中,尚未对地铁隧道发生火灾时乘客疏散方式有较明确的规定,而国内不同城市地铁所采用的疏散方案不完全一致。所以,有必要对地铁隧道内火灾发生情况进行分析。本文以地铁隧道火灾(列车停留)为对象,根据有关专家对地铁隧道火灾、烟气扩散与疏散的数值模拟分析结果,提出解决地铁隧道火灾救援的思路和建议。

一、地铁隧道火灾的特殊性分析

地铁隧道火灾与地面建筑相比有其特殊性:地铁系统与外界的联系主要为出入口,人员密集,排除热量困难,因此比地面建筑火灾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往往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是地铁里面客流量大,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二是地铁列车的车座、顶棚及其它装饰材料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蔓延扩大;有些材料燃烧时还会产生毒性气体,加上地下供氧不足,燃烧不完全,烟雾浓,发烟量大;同时地铁的出入口少,大量烟雾只能从一两个洞口向外涌,与地面空气对流速度慢,地下洞口的“吸风”效应使向外扩散的部分烟雾又被洞口卷吸回来,容易令人窒息。

三是隧道内设备或列车起火后,隧道内的电源可能会因烧损而被自动切断,隧道风机系统失效,失去通风排烟作用。大量有毒烟雾和黑暗给疏散及救援工作造成困难。

四是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时,乘客在隧道中的逃生方向和烟气的扩散方向均由下往上,隧道口即是乘客的逃生出入口,可能也是喷烟口,含有大量毒害物质的黑热浓烟会令人窒息死亡。

二、地铁隧道火灾、烟气扩散分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在对广州地铁四号线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时,采用计算流体力学、计算燃烧学和传热传质学等方法,对地铁列车停靠站台期间、停留隧道期间和在隧道内运行期间的燃烧、烟气扩散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数值模拟研究,探讨了不同的燃烧条件下的温度分布、烟气作用范围、辐射分布规律。结论是:列车在隧道内停留时发生的火灾和烟气扩散与列车在停靠站台时的情况类似。但是,当火灾发生900s后,隧道内2m以下空间的烟气平均温度已达80℃,1000s左右接近100℃,烟气温度已对乘客构成威胁。当火灾发生610s左右时,隧道内2m以下空间的烟气平均CO浓度已达0.025%,烟气浓度对乘客构成伤害。因此,乘客可利用的疏散时间为610s。

而当列车在隧道中运行时,车厢内发生了火灾和烟气扩散,在隧道内气流的作用下,从起火车厢处产生的高温气体被气流携带向下游车厢蔓延,而烟气也随之向起火车厢的下游车厢蔓延。在这一高温气体和烟气传播规律的支配下,位于起火车厢后部的车厢内乘客应采取灼伤和烟气毒害的应对措施。而在起火车厢内除应采取高温灼伤和烟气毒害的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防范缺氧导致乘客伤亡的应对措施。

三、地铁隧道火灾的疏散时间分析

假设一辆满载乘客(4节编组,1203人)的列车运行到3km长的隧道中央处,按区间隧道同一时间一条线只有一节B型车厢突然发生火灾事故。

(一)列车着火,驶向前方车站停靠后的疏散时间

当列车着火,继续行驶到前方车站停靠疏散乘客,大约需要行驶60s就能到达站台。若不考虑烟气浓度和烟气温度对乘客疏散行为的影响,1203人从12个1.4m宽的车厢侧门疏散到站台,经测算得出最后一个从车厢出来的人员的疏散时间为95.7s。根据火灾模拟结果发现,在60~70s,烟气浓度和温度就会对人造成伤害。因此,列车在隧道内着火且向前方车站行驶而后进行疏散的方法,仍然存在着危险。

(二)隧道内就地疏散的分析

由于各种原因,列车着火后必须在隧道内就地进行疏散时,隧道内的温度和烟气浓度均小于临界危险条件。乘客离开事故列车的方法有两种,即通过列车侧门到隧道侧向疏散平台或通过列车端头门下车。

如果通过与列车侧门脚踏板平行的隧道侧向疏散平台进行疏散,则乘客在隧道中可以利用的疏散时间与疏散平台的乘客通过量有关。人在隧道内的正常疏散速度为1.5m/s,但在有烟气的情况下可能只有1m/s。乘客从起火车厢(列车中部)撤离至隧道平台再步行到隧道出口(一般是前方车站站台),所需的时间约30分钟。基本可以认为,乘客在隧道中可以利用的疏散时间(610s)很有限。

如果通过列车端头门下车(在隧道侧壁没有疏散平台的情况下),乘客在隧道中几乎没有可以利用的疏散时间。因为乘客只能从列车的两端头门疏散。就疏散门通道的面积来讲,远小于车站站台,而且在隧道中行动不方便,从车厢疏散到隧道的时间大大超过隧道内可利用的疏散时间,对疏散过程造成困难。

四、解决地铁隧道火灾疏散的思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并停留,其危害性最大,可造成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是隧道内火灾疏散和救援的重点。所以,目前现行的各国规程、规范中均特别强调:若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事故或火灾时,应尽可能将列车驶入前方车站,在前方车站疏散乘客,利用前方车站的消防设施灭火和排烟。

若由于各种原因,列车着火后必须在隧道内就地进行疏散时,则要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救援:

(一)隧道火灾排烟模式的原则

若列车因爆炸、火灾而被迫停在区间隧道时,通风排烟及乘客疏散的基本原则为:

1.应立即启动环控风机进行通风、排烟、降温。

2.列车上人员仅需单方向疏散时,应向与人员撤离方向的相反方向送风,同时另一端排烟,引导人员逆风撤离。

3.列车前部或后部发生火灾,且列车上人员需往列车头尾两端分别双方向疏散时,应向与多数人员撤离的方向相反的方向送风,同时另一端排烟,诱导多数人能逆风撤离。

4.列车中部发生火灾,且人员需往列车头尾两端分别双方向疏散时,离列车近的车站应排烟,而离列车远的车站则应同时送风;而当列车此时恰好位于区间隧道中间时,应往列车的行车方向进行送风、另一端同时排烟。

5.无法判断列车上火灾位置时,按列车中部火灾模式组织疏散和采取环控模式。

(二)利用疏散平台和联络通道进行疏散

目前,多数地铁隧道均设置了隧道侧向疏散平台,是乘客遇到火灾的情况下逃生的通道,是较为成熟的区间隧道消防方式。疏散平台的宽度不小于600mm,并设置了扶手,以便在最不利的火灾情况下,能保证乘客较快离开着火车厢,安全疏散。

在长区间隧道中,每隔500m距离设置了联络通道,与疏散平台配套使用,高度与疏散平台相当。所以,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而必须就地疏散时,应充分利用两条隧道之间的联络通道进行疏散,以便延长乘客在隧道中可以利用的疏散时间。

(三)在地铁列车上应用细水雾灭火技术

在对地铁隧道火灾、烟气扩散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列车在隧道内着火,增加了消防救援的难度,也增加了乘客疏散的难度。虽然火灾发生后隧道风机立即启动,并按隧道火灾排烟模式进行排烟,但是在隧道内气流的作用下,从起火车厢处产生的高温气体被气流携带向起火车厢的下游车厢蔓延,而烟气也随之蔓延。这时,沿顺风方向疏散的乘客可能会受浓烟伤害。这些都是不能忽视的危险因素,必须采取应对措施。

笔者认为,在地铁列车上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可解决车厢火灾蔓延和烟气扩散的问题,从而在火灾中起到降烟、控火的作用,延长乘客可利用的疏散时间,减少事故损失,或直至达到灭火作用。

有关技术资料表明,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持续控火、冷却、消烟、除尘直至窒息灭火的特点,另外还具有安全、环保等特性,可用于A、B类和电气类各类火灾,因此,细水雾灭火系统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例如,西班牙马德里地铁从1996年开始,先后在6~10号线的75个列车上采用了瓶组式高压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喷头按4m间距设计,系统按10分钟喷水时间设计。系统的保护对象是列车车厢内的各种可燃物,采用以控火为主的全淹没灭火原理,其结果是要达到降烟、降温、控火的目的。

篇3: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格式

为保证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重特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三、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3.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的事故;

4.尾矿库溃坝,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O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区、县(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电业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省通信公司***市分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

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3.职责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委、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8)市中小企业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10)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1)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4)**电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5)**省通信公司***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17)有关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五、应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二)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兑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矿山,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1次检测检验结果。

(三)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相关事项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初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1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市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广州市芳村区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七条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

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7、其它事故如学校、房屋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民政、工会、保险、劳动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特大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结合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协调,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民兵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的应急行动建议后实施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十一条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区总值班室电话: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区总值班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区府办主任转告分管副区长,同时应通知区公安分局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二条事故后应急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市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规模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运输部门和区国防交通准备办公室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系统)的特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预案的内容应包括:(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2)工作职责;(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4)抢险救灾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6)事故报告制度;(7)资金保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堪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于医疗急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人行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或市政部门加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交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

2、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3、具体应急预案由区交通管理总站与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防火科负责制定。

(四)建筑工程事故

1、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和市政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辛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制定。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制定。

(七)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

(八)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本《预案》是作为特大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制定的特大事故具体应急预案,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广州市芳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5: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广州市芳村区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七条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

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7、其它事故如学校、房屋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民政、工会、保险、劳动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特大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结合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协调,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民兵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的应急行动建议后实施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十一条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区总值班室电话: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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