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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为保证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重特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三、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3.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的事故;

4.尾矿库溃坝,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O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区、县(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电业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省通信公司***市分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

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3.职责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委、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8)市中小企业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10)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1)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4)**电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5)**省通信公司***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17)有关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五、应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二)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兑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矿山,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1次检测检验结果。

(三)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相关事项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初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1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市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广州市芳村区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七条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

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7、其它事故如学校、房屋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民政、工会、保险、劳动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特大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结合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协调,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民兵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的应急行动建议后实施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十一条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区总值班室电话: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区总值班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区府办主任转告分管副区长,同时应通知区公安分局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二条事故后应急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市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规模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运输部门和区国防交通准备办公室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系统)的特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预案的内容应包括:(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2)工作职责;(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4)抢险救灾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6)事故报告制度;(7)资金保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堪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于医疗急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人行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或市政部门加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交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

2、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3、具体应急预案由区交通管理总站与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防火科负责制定。

(四)建筑工程事故

1、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和市政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辛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制定。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制定。

(七)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

(八)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本《预案》是作为特大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制定的特大事故具体应急预案,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广州市芳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3: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广州市芳村区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七条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

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7、其它事故如学校、房屋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民政、工会、保险、劳动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特大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结合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协调,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民兵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的应急行动建议后实施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十一条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区总值班室电话: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篇4: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广州市

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穗府[2004]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安监局联系。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3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五条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发生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市经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卫生局、交委、建委、民政局、质监局,广州海事局、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启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由市安监局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和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广州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广州港务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七)市商业部门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八)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九)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十一)市民政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十二)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本市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该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逐级启动:

三级和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1.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4.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5.市环保、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6.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

1.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4.市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

(三)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环保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市化学中毒救援中心等相关专业机构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3.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四)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视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

(五)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处理,打捞、海运、港务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2.广州海事局接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1)快速进行人员救助;

(2)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进行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

3.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广州海事局负责制定。

(六)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八条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四十一条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5: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河南省)

为做好我省特大事故(险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按照“以人为本”和“快速有效救援”原则,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由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迅速启动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组织领导

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省政府成立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省政府办公厅值班电话:0371-5908241、5954622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度值班电话:0371-3921789、3936993(传真)

(二)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在以下领域设立六个专业指挥部,分别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1.第一专业指挥部,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71-3921789、3936993(传真)

2.第二专业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71-5991155转指挥中心

3.第三专业指挥部,负责水上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牵头。值班电话:0371-7447062

4.第四专业指挥部,负责特大急性中毒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71-5952828、5951308(夜)

5.第五专业指挥部,负责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71-6226290

6.第六专业指挥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

电话:0371-5907541

教育、旅游、林业、水利、民航、铁路、军工、文化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专业指挥部,负责各自领域的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三)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驻豫部队和武警部门在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分别按职责参加省各专业指挥部,其负责同志为专业指挥部成员。

(四)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险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职责分工

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分工: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2.省公安厅: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干警抢险、救助、侦察和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3.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建筑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4.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侦检,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和抢修设施。

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救护。

6.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牵头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8.救护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救护队做好事故的抢险和伤员救助工作。

9.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0.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11.省安全生产专家组:负责选派专家,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对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四、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

1.发生特大事故(险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有关部门接到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省民航局、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防科工委、省文化厅、郑州铁路局、黄河水利委员会等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通告有关单位。

4.特大事故(险情)报告程序和分工;

按照分口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各类事故在向省下列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省总工会向全国总工会报告。特别重大等恶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报告党中央和国务院。

(1)煤矿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道路交通、火灾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

(3)军工及民爆器材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国防科工委。由省国防科工委报告国家国防科工委。

(4)水上运输和公路工程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

(5)特大急性中毒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上报卫生部。

(6)特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上报建设部。

(7)其他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险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省辖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4.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和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向省政府、省总指挥部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9)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

(10)办理省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现场抢险救援应分组同时进行。

(1)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险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要充分认识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认真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四)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险情)的意识,督促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的义务。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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