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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gg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为:(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组成。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五)近5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财政机关、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近3年内年检合格。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的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四)制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五)制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九)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

(十二)制定事务所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十四)聘任事务所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原因,董事会必须召开,董事长拒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提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故拒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以上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议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3名或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监事应在其组织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执业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之一,或者持有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证书,并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3年;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三十四条新股东加入时,如股东会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股东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股东加入后,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拟订转让出资的办法,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修订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等,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在办妥合法手续后15日内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股东权利与义务同时终止:

(一)股东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

(二)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

(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五)丧失股东资格的其他情形。除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对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计算;对本条第(三)、(四)、(五)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转让出资的价款归原股东或继承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一)未履行出资协议义务;

(二)被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执业资格;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

(六)因故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形。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出资必须退出,转让价格按上年末的每股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确定:(一)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不能胜任专业工作;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应退出的股东拒签时,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代理权。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事务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六)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后续教育培训、人才的引进与退休、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建立雇佣关系。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十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

第五十二条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

(三)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

(四)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五)被依法撤销;

(六)其他原因。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事务所债务。事务所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事务所注销登记,并公告事务所终止。

第六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前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设立登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经股东大会表决,必须对章程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各持一份,报有关审批机关各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篇2:在海外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所在国家)合资经营法,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_________(所在国)国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_____(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加强中_________两国_________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采用_________技术和先进的_________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写)

第八条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写)

第九条合营公司产品在_________(所在国)国内及国外市场销售。国内外销售比例和数量: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

乙方以经营所需实物为出资。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

出资证明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经各方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由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并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使用和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的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应一致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对于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定。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营和技术管理、财务、业务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叫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设会计师1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会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俩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果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_________文书写。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采用_________(货币名称)为记账本位币,_________(货币名称)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_________(所在国)国的外汇管理部门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银行开立账户。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应向合营各方规定的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有关法规,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六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由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一条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_个月前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本条(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五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矩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八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九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一条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二条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须经中、_________(所在国)两国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篇3:工商部重点项目服务章程格式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深入开展“创新服务年”活动,落实“勇当先锋”、“服务到家”的要求,围绕“继续实施五大战役”,创新服务,注重提升,大干开局之年,做好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工作,促进经济越位赶超,跨越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政策服务

1.推行“容缺预审”。除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行业外,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已提交相关注册登记要件,一时无法提交其他辅助材料的,实行“容缺预审”,注册窗口先予收件,并开具收件通知书,一次性写明容缺的材料、补齐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属于中央企业申办的重点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出具限期补齐的承诺书后,予以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2.实行“先照后证”。为满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但又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文件且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市、县(市、区)政府出具确认文件后先行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或非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期限一年,待其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二、预约服务

3.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期间,若有需要可以电话、传真、现场申请等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预约申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办理时间后,在预约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预约事项。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网上工商平台”在开展网上预审的同时主动预约,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根据网上预审意见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预约时间,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务。

三、提前服务

5.成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办公室,第一时间掌握拟在本地落户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指定专人、主动参与,征求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宣传和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咨询,在名称预核准阶段及时告知需要提交的相关手续及应报批的部门,提前介入项目服务。

6.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主动加强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互补、信息沟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掌握了解其进展情况,对涉及工商部门办理的事项负责及时办理,确保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不在工商部门受冷遇,政策不在工商部门受截留。

四、专人服务

7.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立项开始,指定专人提供办照前、办照中、办照后的服务;对短期暂不登记注册的,跟踪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定期电话询问对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政策需求并做好记录,选择适当时机跟进指导。

8.实行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一对一”服务,提前介入、排忧解难,做到事前注重提请,事中主动服务,事后跟踪反馈;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分解,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全程跟踪,及时做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息采集和反馈,研究服务对策和方案。

五、直通服务

9.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聚集区、工业园区、边远地区等提供上门现场集中办公服务,实行“三上门”,即“企业年检上门”、“行政指导上门”、“注册登记上门”,现场解决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10.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注册登记直通车,针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需求,主动登门现场服务,一事一办,特事特办。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提交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办公室,研究解决。

六、提速服务

11.简化审批程序,推行注册官“一员审批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批,当场发照。实行材料齐全马上办、材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

七、延时服务

12.在非工作时间内,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因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可延长工作时间给予办理其申请的紧急事项。

遇工作日、节假日、双休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工商事务的,服务办公室通过合理安排时间及人员,提供审批服务。

八、无偿服务

13.实行注册登记无偿代理服务,由工商部门主动、无偿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设立、变更、年检等提供直接优质服务。提供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咨询,指导其进行登记前期的准备工作,负责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工作。

九、提醒服务

14.提醒做好可能涉及的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办理的前期准备材料工作,以防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走弯路;对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提醒其在有效期届满前换证和年检(审)准备工作,以防证件过期,影响正常经营;对营业执照即将到期的,提醒其做好及时换领营业执照工作,以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对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提醒其做好下期资金到位的准备;提醒其增强自身法律法规的意识,知法守法,并能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十、特办服务

15.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外,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出现的首次轻微违反工商注册登记和企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采取宣传教育、行政指导、告诫说理方式进行引导,指导其按期纠正,免予行政处罚。对年检中申报事项与登记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为其办理本年度年检,免予行政处罚;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慎用行政处罚,允许其申请延期补检。

对实行分期到资且首期已到资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因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资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超过法定或章程规定期限还未到资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予以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或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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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储备粮定价会议章程格式

为加强对我县县级储备粮轮换定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增进行政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应对粮价波动,确保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保障我县粮食安全,特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定价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趋势,及时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采购控制价和销售底价,确保落实粮食储备任务;按照政府储备粮采购与销售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粮采购或销售的方案。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储备粮采购控制价或销售底价的定价;

(2)储备粮公开竞价方式以外的采购(销售)指导价;

(3)关于地方储备粮轮换等有关储备粮采购与销售管理的重要事项;

(4)需要由重要成员单位沟通和解决的其它问题。

二、会议形式

联席会议有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公开竞价定价会、储备粮公开竞价方式以外的采购指导价讨论会和销售底价制定会三种形式。联席会议分预备会和审定会两个阶段,预备会为信息交流阶段,审定会为决策阶段。成员单位应全程参加会议,相关单位和代理单位一般只参加预备会。

三、会议组织

(一)联席会议由县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平和支行等单位组成,县监察局参与监督。联席会议可根据定价工作的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二)联席会议由县粮食局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业务股,负责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县粮食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议程由县粮食局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做具体安排。

(二)储备粮定价以市场可比价格为参考依据,适当设置合理的竞价空间。

(三)成员单位及应邀参加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确保按时到会。如缺席者视为已同意会议有关决定。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提交具体实施部门和单位执行。

五、会议决策

正常情况下,由县粮食局以科学决策、民主集中为原则,综合多数成员意见形成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或在成员单位如有重大意见分歧情况下,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探讨市场行情、收集信息、把握动态,提高储备粮轮换定价的工作水平;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要坚持廉洁从政,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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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区扶贫互助社小额信贷章程格式

社区扶贫互助社小额信贷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镇**社区在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户籍人口从事小额信贷业务。

第二条本扶贫互助社启动资金30万元,系财政扶贫投入。在保证财政扶贫投入资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社区户籍人口可以采取投入股金的形式参与扶贫互助社,以壮大资金实力。

第三条本扶贫互助社产生的收益,一半用于互助社积累,增加资本总量;另一半用于弥补办公开支、支付工作人员报酬、股利分配。

第四条本扶贫互助社只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向**社区户籍人口发放贷款。抵押物以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及其他有形资产为主。每一笔贷款均需落实业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务必仔细把关,确保资金安全。业务负责人在审核贷款额度时,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抵押物市场价值的60%。当信贷资金发生风险超期半年债务人仍未偿还时,业务负责人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超期一年仍未还本付息的,本扶贫互助社有权单独变卖或处理抵押物资。变卖所得扣除债务本息及变卖成本费用后的资金,全额退还给债务人;变卖或处理抵押物资所得资金尚不能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本扶贫互助社有对业务负责人及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条本扶贫互助社信贷业务权限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超过5万元的,需申请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及金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本扶贫互助社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制度,月最低利率不低于千分之六,贷款期限一年之内。期满后仍有贷款需求的债务人,在结清本息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续贷。如法定贷款期限内债务人未结清本息的,将实行累进利率制度,利率也进一步提高,但月利率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一十五。

第六条本扶贫互助社实行信用管理,债务人需自行到人民银行取得信用证明。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人员,本扶贫互助社一律不予放贷。

第七条本扶贫互助社向债务人放款时,必须经业务负责人逐一审核签字。业务负责人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交工作人员审查,工作人员审查后再交社区扶贫互助社负责人签字,最后由乡镇扶贫互助社负责人(乡镇扶贫工作分管)签字。工作人员、社区扶贫互助社负责人、乡镇扶贫互助社负责人重点审核业务负责人是否按章程办理、是否完善相关手续,对债务风险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抵押物资涉及夫妇双方的,信贷人需出示结婚证,并经夫妇双方签字认可;抵押物资涉及信贷人全体家庭人员的,所有家庭人员均需签字认可。

第九条本扶贫互助社采取按期结息制度,每季度结息一次,在季度末必须及时结清。未按期结息的债务人,本扶贫互助社将按《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计入债务人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条本扶贫互助社每年12月中旬或下旬召开一次理事会,法定的参加人员为理事会全体成员、全体股东、社区党支部村民委成员、乡镇扶贫社业务人员及扶贫工作分管领导。会议需对本年度互助社资金流向及收益情况作全面汇报,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时处理收益资金,及时总结经验。会议还需详细制定下一年度的利率,对下一年度相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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