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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掺配技术措施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1

结合煤场煤种的多元化,合理安排煤场来煤的储存,储运,满足发电煤炭掺烧管理需要,最大限度的消化劣质煤(主要包括干燥煤泥、面煤)避免输煤系统的落煤筒堵塞及锅炉原煤仓蓬煤、给煤线断煤等影响锅炉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充分为保证锅炉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来煤的合理存放,按煤场管理员的统一调度要求,合理掺配,晾晒、防雨,严格配煤及加仓作业,上煤及时,一旦落煤筒堵塞,处理要及时,煤仓蓬煤要进行原因分析,总结加仓上煤经验。

1.来煤的接卸储放

1.1所有来煤,煤场管理员都要根据以前所来的该煤种的低位发热量、含硫量、以及到现场查看估计全水量,选择合适地点存放。

1.2汽车来煤时,煤场管理员或煤场值班员要在煤场加强监督,发现来煤发生变化时(含矸量、煤泥含量、干湿度、颗粒度)要及时向组长汇报。以便尽早采取措施,减少该煤种进入煤场或异地单独存放,以便晾晒和掺配。

1..3汽车来的煤泥要单独存放。湿煤要进行晾晒。在晾晒过程中用铲车进行翻晒,晒干后用铲车掺配。

1..4露天储存的煤炭,煤场管理员要经常查看天气预报,提前安排做好防雨雪措施,晴天要掀开雨布晾晒。

1.5当煤场存煤量增大时,采用分层堆放分层压实的原则,内侧离斗轮机平台3米,外侧堆至挡煤墙根部即可。

1.6火车来煤时,煤场管理员要根据该煤种的质量指导斗轮机司机进行动态撒播分层配煤,

2、配煤原则:

进场煤按煤种、硫份堆放,及时进行入炉煤的工业分析,根据锅炉要求,合理进行配煤掺烧,避免结焦提高锅炉效率的要求,配煤的全水含量在6%—8%,入炉煤掺配的首要目的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第二个目的同时选用几个煤种掺配燃烧,以降低燃料费用。掺配方法有分堆存放,混煤堆放法,具体要求有:(1)高发热量配低发热量;(2)高硫煤配低硫煤;(3)整体颗粒度较大的煤配颗粒度相对较细的煤(甚或是全水低于12%煤泥);(4)当来煤发热量较高或较低时,如煤场无煤可掺配,应单独存放,尽量不安排加仓,待下次来煤掺配;(5)含水大的煤要单放晾晒;(6)煤泥或面煤在掺配时要判断其干湿度,保证其掺入总量介于20%—30%之间;(7)煤泥、面煤不得直接和煤矸石掺配,要掺入一定量的热值相对高的、有一定颗粒的煤,以稳定锅炉燃烧。(9)干燥后的煤泥进厂后,应单独存放。

3、煤场取煤原则:

3.1堆取料作业时采用取旧存新的原则,先行取用高挥发份燃点低的煤,以防其自燃。

3.2用斗轮机取煤时,斗轮堆取料机司机要根据煤场管理员的调度要求,包括取煤方位、取煤深度进行上煤。当取用高硫煤时,铲车司机要负责从地下煤斗加上大颗粒脱硫粉。

3.3如火车来煤需直供时,要征得煤场管理员的同意方可直供。

3.4当向锅炉供的煤质有变化时,输煤运行班长或主值班员要提前向值长汇报该批次煤质情况(全水、含硫量、低位发热量、颗粒度、煤泥含量)

3.5、C11皮带机巡查看仓人员要加强巡视,检查入仓煤的颗粒度,发现颗粒度较大时,要及时联系检修人员调整碎煤机的间隙,采制样人员加强入炉煤采样机的巡查,保证实实能够取到煤样,做好入炉煤的指标分析,同时,采样人员要定期做好入炉煤的颗粒度分析。为煤场管理员提供配煤依据,保证合格煤入仓。

3.6干燥后的煤泥,确认外部含水合格后,不经过破碎,打入机组的中间煤仓。后续上煤不得用含水量较大的煤种覆盖。

4、其它要求

4.1煤场机械配煤时,推煤机司机要严格执行煤场管理员的调度管理规定,煤场管理员要对煤场配煤中转车辆加强监督,避免中转煤拉错场地。

4.2任何人不得利用冲洗水在煤场冲洗车辆。

4.3保洁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用冲洗水冲洗斗轮机平台的卫生,以免冲洗水流到煤堆中,C11皮带层严禁用水冲洗,以防止水流入煤仓,造成粘煤堵仓。

4.4阴雨天,运行人员要将C3皮带上的积水放净,方可允许上煤加仓。

4.5煤场机械在清理煤场工作中,不得将煤棚外的场地推的高低不平,以免雨天煤场存水。

4.6沛县防腐安装公司负责煤场捡杂及防雨人员,要经常对煤场的杂物进行捡拾清理,下雨前盖好防雨布,盖雨布不得敷衍了事,切实做到盖严盖实,不得让雨水流入煤堆内。晴天要及时掀雨布晾晒,雨布要叠放整齐,避免损坏。

4.7当落煤筒堵煤后,输煤运行人员要及时调度,清筒人员尽快疏通落煤筒,清理积煤,保证输煤线畅通,随时可向锅炉供煤,避免煤仓空仓。充分利用上煤加仓停机间隙提前清理落煤筒,清理落煤筒疏通工作要做到快速及时、安全,彻底。

4.8所有工作都必须在做好安全措施后,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包括输煤设备、配煤机械、煤场车辆的安全,在做高空或进仓等工作中,必须系好安全带,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由专人指挥协调,保证通讯畅通,备有必要的照明工具,安排专职监护人。

篇2:火电厂燃煤系统人身伤害预防措施

1.总则

1.1为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加强燃煤系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依据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3版)》(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规定,制定本措施。

1.2本措施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是《发电企业生产典型事故预防措施》的补充。

1.3本措施是火力发电企业制定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相关工作计划、“两措”计划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依据。

2.一般要求

2.1从事输煤系统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须严格按照安规有关规定着装,衣服和袖口不应有被输煤皮带或转动机械绞住的部分,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运行的输煤皮带或其他设备的转动、移动部分。

2.2清车作业现场、储煤场、卸煤沟等处作业人员及调车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背心)。

2.3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必须按照《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设置齐全、规范、完整、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2.4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的临边、洞口、吊装孔等边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牢靠的固定式护栏;沟道、井孔等盖板必须齐全牢靠,且有明显的黄黑相间漆色条纹标志。

2.5严禁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燃料机械设备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或其他物体伸入设备保护罩及栅栏内。

清扫、擦拭运转设备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把抹布缠在手上使用。

2.6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清理工作区域内与作业无关的人员,收回有关工作票,检查设备上确无人员作业;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区域通行或逗留。

2.7认真完善并落实车辆调度、煤炭接卸及输煤系统作业时的联络措施,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相应作业。

2.8移去煤中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严禁将雷管放在衣兜内。煤中取出的雷管,必须立即交由专门人员保管,并由专职部门处理。输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

2.9工作人员用水冲洗地面时,不得冲洗或使水溅及电动机、配电柜或控制柜等电气设备;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严禁湿手触及电气设备外壳、电缆护管以及现场照明灯具,时刻做好防止触电措施。

2.10翻车机区域、螺旋卸煤机区域及各段输煤皮带现场应设置足够的电视监控装置,监控画面应能够覆盖工作区域、危险地带,便于紧急情况下,及时进行应急操作或发出语音警告、安全提示等。

2.11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作业,并与运行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在设备未停止前,严禁处理设备异常情况。

3.燃煤运输

3.1无关人员严禁在铁路道线、机车和汽运车辆运行现场、翻车机区域、螺旋卸车机室区域通行或逗留。

3.2在机车完全停止以前,严禁人员上下车辆或跳车;任何情况下,严禁在铁路道线上或机车车厢底下休息,严禁在机车车箱下面或车厢连接处通行或逗留。

3.3机车车辆摘钩、挂钩或启动前,必须由专职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连接处确已无人,方可发令操作。

3.4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中,机车两侧1.5米范围内严禁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

3.5机车车辆经过人工采样平台前,专职调车人员必须检查人工采样平台梯子确已收回,方可指挥车辆推进,防止未回收梯子刮碰调车作业人员。

3.6厂区内有行人或车辆通行的铁路道口,必须有合格、标准的警示标志牌、音响和信号装置,并设有合格的护栏。企业要制定专门的铁路道口管理制度,确保铁路道口通行安全。

3.7卸船码头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落水及掉入船舱措施,进入船舱清舱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中毒窒息措施。

4.卸煤系统

4.1卸煤作业区域内铁道口,应设通行天桥或警告信号及栏杆等安全设施。

4.2翻车机、迁车台、重车牵(调)车机、空车牵(调)车机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装设护栏,设置出入门并上锁。

4.3翻车机室出入口应设置灯光、音响警告装置,翻车机进、出端应置警戒线。

4.4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加装防护栏杆,操作室门加装闭锁,上下操作室的楼梯、平台护栏完整牢靠并符合标准要求。

4.5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开动运煤、卸煤机械。运煤、卸煤机械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4.6操作运煤、卸煤机械的司机,应经培训合格。操作属特种设备的运煤、卸煤机械司机,还应经政府具有资质的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要接受定期复训验证。

4.7司机进入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进行操作前,应当检查其门窗是否保持完好,门的闭锁是否可靠。司机离开操作室时,应将运煤、卸煤机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还应将操作室的门上锁。

4.8翻车机、重车和空车牵(调)车机作业前,应进行三次音响警示,每次警示时间不少于15秒,间隔5秒。

4.9翻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车厢内、翻车机区域无人后,方可进行翻车操作。

4.10翻车机工作区域应设有安全通道,任何人员进出翻车机工作区域必须走安全通道,禁止在翻车机平台上穿行或逗留。

4.11重车、空车牵车作业时,严禁跨越牵车钢丝绳。

4.12在迁车平台运行和调试时,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基坑内。

4.13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篦子上清除大块煤及杂物时,必须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切断翻车机电源,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期间要有专人监护。

4.14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篦子上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切断翻车机电源,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期间要有专人监护。

4.15在翻车机下部清理煤篦子时,翻车机上禁止有车厢。人员通行或作业的煤篦子上要设置可靠的防护板,防止作业人员脚或腿部陷入煤篦子造成伤害。

4.16卸煤沟、储煤场卸煤道线等处应装有音响等警示装置,以便及时警示卸煤作业人员。

4.17螺旋卸煤机操作前,必须检查确认车厢内无人作业,螺旋体位于安全高度,并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操作过程中,时刻注意观察周围人员和设备情况。

4.18严禁螺旋卸煤机和人员在同一车厢内进行卸煤作业,严禁螺旋卸煤机从有人工作的车厢上方通过。

4.19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工作。

4.20为防止溜车,放置铁鞋应在车辆停稳及手闸可靠制动后进行。

4.21在确认车辆停稳并可靠制动后,方可进行清车厢作业。

4.22严禁不熟悉火车车厢门操作方法人员开闭车门,在开闭车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砸、碰伤。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4.23卸船机、桥式及龙门抓煤机抓斗、斗轮机轮斗活动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严禁在卸船机、桥式及龙门抓煤机抓斗、斗轮机轮斗下方作业、停留或通行。如确需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抓斗(轮斗)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4.24严禁用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4.25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卸煤,不得靠近煤垛边缘和容易坍塌的部位,不得抢道行车。

4.26运煤汽车未停稳前,严禁人员上车作业。

4.27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汽车,只有卸煤作业人员全部撤离车辆后方可开动汽车。严禁运煤汽车凭惯性卸煤。

4.28汽车卸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或升降车厢,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

4.29堆取料机运行时,严禁运煤汽车进入堆取料机作业范围内卸煤。

4.30清理自卸式运煤汽车车厢黏煤时,车厢应放平,严禁在车厢倾斜时进行人工清煤作业。严禁在车厢内有人情况下升降车厢。

5.储煤系统

5.1不准在有煤块等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应在周围设置围栏和“当心落物”、“禁止入内”安全标示牌。作业人员不得靠近煤垛边缘和容易坍塌的部位。

5.2推煤机、装载机等配合堆取料机作业时,应与堆取料机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3堆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边坡,避免形成超过60°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作业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人员和车辆从上部或下部靠近。

5.4推煤机上下煤堆时,煤堆边坡不得超过35度,防止推煤机溜车;在煤堆上作业时,推煤机驾驶员应刻注意煤堆有无坍塌、塌陷可能,推煤机作业时要和煤堆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以防推煤机翻倒。

5.5严禁在中间有大面积自燃的煤堆上进行推煤、压实作业。

5.6人员在堆取料机活动梁钢梁等处进行高处维护作业时,应做好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必要时应设置1.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

5.7人员进入储煤筒仓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正确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做好防止中毒窒息措施。

5.8严禁人员在储煤筒仓防爆门附近停留。

5.9严禁人员随意进入储煤筒仓内处理蓬煤。如需在储煤筒仓下部处理粘煤、蓬煤时,应做好防止煤块坠落及滑仓的措施,并保证至少两人一同作业,互相监护。

5.10储煤筒仓进料前,要确认储煤筒仓内无人员停留或作业。

5.116级及以上大风以及暴雨、打雷、暴风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室外大型燃料机械应停止运行,做好防风措施,并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5.12认真排查治理煤炭接卸、输送系统建(构)筑物结构安全隐患,防止部件掉落、局部或整体坍塌等造成人身伤害。

6.输煤系统

6.1完善输煤系统各转动皮带、滚筒、托辊、联轴器、液力偶合器等护栏、护罩。输煤皮带头、尾部滚筒部位必须采用网状护栏,网状护栏长度应距离滚筒边缘1.5米以上;皮带两侧护栏应高于皮带上层托辊上沿;液力偶合器防护罩应为实体围护;所有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设护栏。

6.2各输煤段人行通道、出入口、上下楼梯等处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地面不应有使人滑倒、绊倒可能,应急出口有醒目的指示标识。临边、洞口等边缘无堆积物。

6.3输煤系统作业现场应照明充足,输煤系统集中控制室、有人值守的输煤段廊桥内应设有应急照明。

6.4输煤系统的井、坑、孔洞盖板或卸煤沟篦子以及其他安全装置设施等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揭开盖板(或篦子)的井、坑、孔洞或卸煤沟周围设置牢靠的硬质护栏,在护栏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夜间作业时,护栏上还要设置红色警示灯。

6.5每一段输煤皮带两侧,均要设置拉线开关,拉线覆盖整段皮带,且每段拉线长度不应超过50m,否则应增设拉线开关;拉线开关应每周试验1次,并做好记录,确保灵活好用。

6.6输煤系统的筛煤、碎煤、给煤、配煤等机械设备应设置就地紧急停止按钮,并具备与皮带机联锁的保护功能。

6.7输煤皮带两侧每隔50至70米,应设置一块“严禁跨越”标志牌;根据每一段输煤皮带长度,适当设置人员通行桥,通行桥两侧悬挂“从此通过”标志牌,上述标志牌要醒目,其尺寸、颜色符合标准要求。

6.8每一段输煤皮带应设置音响警告装置,皮带启动前应进行三次音响示警,每次警示时间不少于15秒,示警间隔5秒,确定附近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启动。

6.9进入上方有除铁器的落煤管作业时,应停止除铁器运行,并将除铁器上吸附的铁件清除干净后,方可作业。

6.10移动式除铁器应安装车挡、限位开关和提示行走用的声光警示装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除铁器换位时现场应有人监护,除铁器移动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行或停留。

6.11带式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6.12除铁器弃铁处周围应设有围栏,并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及“当心落物”标志牌。

6.13输煤皮带运行时严禁人工清理滚筒黏煤、捡拾皮带上或煤中杂物以及对皮带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有必要进行人工清理皮带滚筒黏煤或对皮带及其附属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停止皮带运行,切断皮带机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6.14严禁在运行输煤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严禁向运行皮带上撮落地煤。

6.15严禁在运行输煤皮带上人工取煤样。

6.16严禁对运行的输煤皮带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维修工作,严禁用木棍、铁棍等工具校正运行中皮带。

6.17无论输煤皮带运行或停止中,严禁在皮带上行走、站立或跨越,跨越皮带必须走通行桥。严禁隔皮带传递各种工具。

6.18运行中需加油的设备,其加油装置应设在护栏或护罩外面,严禁将手伸入护栏或护罩内进行加油作业。

6.19输煤系统各落煤管应有捅煤孔,严禁擅自进入落煤斗、落煤管内捅煤,如必须进入捅煤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停止与其连接的所有输煤设备运行,切断相关设备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后,方可进行捅煤作业。

6.20严禁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人孔门,严禁在检查门、人孔门附近长时间停留。如果检查门松动或被振开,应立即停止碎煤机运行,待转子完全静止后,方可关闭检查门。

6.21对碎煤机或筛煤设备进行清理或检修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停止碎煤机或筛煤机以及与其连接的所有输煤设备运行,切断相关设备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后,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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