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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职业病综合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1

1、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以低噪声设备替代高噪声设备等。随着生产发展过程逐步提高机械化装备,以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3、采用合理的通风系统等技术措施来降低及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4、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改善井下作业条件和减轻环境污染。

5、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四同时”施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6、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8、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9、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0、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健康标准,定期检测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篇2: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权利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对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力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企业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8)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篇3:Z煤矿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矿安监科、矿办室设专人负责各职业病危害点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车间和人员给予奖励。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矿办室为我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预防控制措施:

1、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坚持湿式凿岩,杜绝干打眼,是减少粉尘的重要手段。

3、严格执行放炮操作规程,坚持使用水炮泥,控制装药量和炮眼密度,采用松动爆破,减少粉尘量。

4、喷雾洒水,坚持放炮前后洒水湿润岩帮,在采煤机械、转载运输机头和装车点和回风巷中等产尘地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并坚持使用。

5、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

6、保持井下矿车完好,轨道平整,防止煤尘飞扬和撤落。

7、井下煤仓和溜煤眼保持一定数量的存煤,不得放空,进风眼不得作溜煤眼使用。

8、在保证供风量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风速,减少粉尘飞扬。

9、做好员工的个体防护,对井下有粉尘的地带,坚持使用防尘口罩,以控制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10、经常检查和测量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对超过《规程》规定的有毒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通风,进行处理。

11、对地面充电、锅炉水质处理等经常接触硫酸、盐酸、硝酸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保持通风良好,并戴好防毒口罩和防酸手套等防护用品。

12、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13、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建设必要的躲阴场所,尽量避免在烈日下长时间作业。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二、检查措施:

1、在检查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2、夏季,在检查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篇4:某煤矿职业病预防制度

第一条:根据《地方煤矿职业病防治法》试行方案,结合本矿的安全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定立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工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五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建立、建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伤损的有害、有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八条:预防职业病的最终目标,做到矿安全,人人身心健康,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统一提高,并逐步推向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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