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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安全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1

为了提高矿井处理瓦斯超限事故的效率,最大可能地减少因瓦斯超限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及由此带来的各种事故隐患,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瓦斯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意识,在各种作业活动中,严格遵照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从根本上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在作业活动中,一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对事故的处理即成为现场的第一要务,其他任何生产活动必须以服务于事故的处理为目的。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先停电、后撤人、再汇报”的原则,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绝对统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减少瓦斯波及范围,确保井下安全。

二、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组织措施

1、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值班矿领导、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相关科室负责人。

2、瓦斯超限应急组织措施:

(1)瓦斯超限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跟班矿长、跟班队长、瓦检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监测中心值班员及时通知值班矿长及相关人员,5分钟必须到达调度中心,听从指挥。

(3)调度室负责配合值班矿长安排组织人员采取瓦斯超限措施,并组织落实、撤人、警戒工作。

(4)通风科负责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机电科负责瓦斯超限区域监测分站停送电工作,杜绝线路出现故障。

(6)瓦斯超限地点经采取措施后,瓦斯仍然偏高,经讨论研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局组织人员分析进行处理。

三、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由当班瓦检工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后,同时采取措施(挂风障、充填消除积聚空间等方法)处理上隅角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2%时,自动切断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3)当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自动切断工作面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应急小组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时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时,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工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监测探头和光学瓦检仪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阵指挥,由当班瓦检工和跟班队长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并做好排放记录,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挂禁牌,自动闭锁风机开关,等待救护队采取相关措施,等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由采区变电所恢复局部通风机电源当班瓦斯员启动局部通风机。

3、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当班瓦检工负责采用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2)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当班瓦检工负责采用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3)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时,矿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处理正常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局组织人员分析,制定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4%时,由瓦检工或机电工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时(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检工或维护电工采取点送局部通风机开关按钮等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停风区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5、当井下发生多处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各地点瓦检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调度室汇报。

(2)监测中心及矿调度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及矿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相关科室人员及时到调度室,分析原因,通知受影响地区人员迅速撤离,同时提出具体停电范围、停电方法、人员撤退路线及进入灾区侦查方法并立即实施。

(3)决定是否从中央变电所或地面将井下电源全部切断。

篇2:防治瓦斯超限安全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强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结合本矿实际,现制定本矿瓦斯超限防治安全措施。

一、矿井基本概况

2009年,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晋城市高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44号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作为主体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以单独保留矿井及新增区进行了兼并重组整合,重组后更名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面积1.543km2,生产能力21万t/a,开采9号煤层。2012年6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井田面积7.9596km2,生产规模90万t/a,新增面积6.4166km2,净增能力69万t/a,批准开采9-15号煤层。

1、瓦斯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08号文“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9号、15号煤层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的批复”,预测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前期开采9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57m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88m3/min;在生产后期开采15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51m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6.64m3/min,预测结论为低瓦斯矿井。

根据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晋市煤局安字[2009]1065号文,《关于晋城市2009年度30万t/a以下煤矿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本矿原有旧系统(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9号煤层瓦斯相对涌出量为2.1m3/t,绝对涌出量为0.91m3/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2.72m3/t,绝对涌出量为1.18m3/min,为低瓦斯矿井。

2、煤尘爆炸性

据2008年10月13日,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9#煤层煤尘爆炸测试结果:火焰长度0mm,扑灭火焰岩粉用量0%,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根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t/a井下9#煤层工作面煤尘爆炸测试结果(晋煤检[2012]0501-MB-E0024):火焰长度为0mm,抑制煤尘爆炸最低岩粉用量为0%,本矿9#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3、煤层自燃性:

据2008年10月13日,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9#煤层自燃倾向性检测指标为:吸氧量为1.19cm3/g,自燃等级为Ⅲ级,倾向性质为不易自燃。

根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13日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t/a井下9#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指标为(晋煤检[2012]0501-MR-E0024):煤的吸氧量为1.08cm3/g,自燃等级为III级,倾向性质为不易自燃。

4、地温及地压:高平普查区未做专门的地温工作,详查阶段则做了较细致的测温工作,本区可定为地温正常区。500m以上,每百米递增1.15oC;500m以下,每百米递增1.45oC。恒温带深度大约在20-40m,中性点估算在30m左右。

由于本区煤层开采一般较浅,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有地压异常现象。井田属地压正常区。

二、加强责任落实,严格制度管理,防治瓦斯超限

1、为确保我矿瓦斯超限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和职责如下:

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防治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瓦斯超限防治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各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超限防治工作;各职能科室,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2、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前按时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会议中要认真总结上月瓦斯防治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防治情况,安排下月瓦斯防治计划,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3、建立瓦斯超限通报制度,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瓦斯超限。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循环风。

2、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上级部门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5、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

6、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严禁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按期对监控装置进行效验,保证风电、瓦斯电、故障断电闭锁灵敏可靠。

8、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科、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科要制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工作。

9、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通风科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10、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按规定配置齐全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1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4、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超限现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处于临界状态或超限时,必须停止生产、撤人断电、加强通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4、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5、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

16、不得在井下从事电焊工作,否之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由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四、严格瓦斯监测监控管理

1、矿井监测监控中心室,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认真监视所有各种信息传输数据,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矿领导汇报。

2、必须按规定安设齐全各类传感器,全部实现联机正常运行。

3、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4、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并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修改数据的或修改上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在各种作业活动中,严格遵照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从根本上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在作业活动中,一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对事故的处理即成为现场的第一要务,其他任何生产活动必须以服务于事故的处理为目的。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先停电、后撤人、再汇报”的原则,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绝对统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减少瓦斯波及范围,确保井下安全。

2、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组织措施

(1)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监控室值班员:监测数据超过规定值或监测显示停电、停测、停风;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测超过规定值或通风设施出现不正常)→通风科长、调度室、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助理→矿长。

(2)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组织措施:

?①瓦斯超限时,瓦斯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现场作业人员(瓦检工、施工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②监测中心值班员和调度室值班员及时通知各值班人员(值班矿长和值班科长),值班人员5分必须到达调度中心,听从指挥。

?③调度室负责安排组织人员采取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并组织落实、撤人、警戒工作。

?④通风科负责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⑤机电科负责瓦斯超限区域停送电工作,杜绝机电设施出现故障。

?3、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时,由当班瓦检工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后,同时采取措施(挂风障、风筒导风、充填消除积聚空间、抽放等方法)处理上隅角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②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切断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应急小组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③当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切断工作面及运输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2)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时瓦斯超限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必须停止掘进,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工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监测探头和人工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负责指挥,由通风科组织当班瓦检工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按措施就地排放,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②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必须制定具体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在现场进行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3)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通风科瓦检工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②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通风科技术员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③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2.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通风科科长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④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时,矿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处理正常时,必须上报矿工程师批准,制定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严格执行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加强通风管理制度。

②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检工或维护电工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③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瓦斯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④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⑤停风区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5)当井下发生多处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各地点瓦检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

②监测中心及矿调度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及矿总工程师汇报,瓦斯防治及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部成员应及时集合,分析原因,通知受影响地区人员迅速撤离,同时提出具体停电范围、停电方法、人员撤退路线及进入灾区侦查方法并立即实施。

③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是否从中央变电所或地面将井下电源全部切断和井下人员安全撤离工作。确保安全。

篇3:抽放泵环境瓦斯超限缺水断电实验安全措施

(一)实验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瓦斯抽放泵站的安全管理,确保瓦斯抽放泵站的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大矿井瓦斯抽采力度,杜绝回采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事故,因此我矿规定至少每月要对瓦斯抽放泵站进行一次环境瓦斯超限断电和抽放泵缺水断电实验。

(二)实验人员

安全指挥中心:(1)监测监控工:李兴攀

通风科:(2)地面瓦斯检查员:李雪峰

井下瓦斯检查员:莫卫国

机运队:(3)泵站司机:姜琳石巧英

(三)实验时间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实验时间安排在2014年11月27日早上9:00-10:00。

(四)实验要求

(1)地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是专职瓦斯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实验过程中负责现场瓦斯的测量和操作人员的监护工作。

(2)井下瓦斯检查员必须是专职瓦斯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实验过程中负责与地面瓦斯泵站的联系,同时负责断电停泵后对15101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的测量和汇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撤出所有现场作业人员。

(3)操作人员必须是瓦斯抽放泵站专职司机,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负责环境瓦斯超限和缺水断电实验的整个流程的操作。

(3)监测监控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负责现场瓦斯传感器的监测监控,随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同时记录实验数据。

(4)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泵站内的环境,抽放泵的工作原理及工作性能,抽放泵的操作流程,能看懂泵站内的供电系统图,熟知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同时具备基本的日常维修和保养技能。

(5)操作人员必须明确抽放泵站的岗位责任制,熟悉掌握瓦斯抽放设备的技术特征,并遵守三元福达煤业有关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设备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

(6)操作过程中必须一人操作,一人进行全程监督,严禁单人操作或两人同时操作无人监护。

(7)操作工程中必须将实验器具及各种操作工具分类摆放工具架上,使用后要回放回原来的位置。

(8)操作人员严禁喝酒,在实验前要进行酒精测试,确保在没有喝酒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操作。

(9)抽放泵站内严禁抽烟、明火,禁止一切可能造成瓦斯气体燃烧火爆炸的行为。

(五)实验参数

(1)抽放泵站环境瓦斯超限断电实验参数:在抽放泵下风侧1-2米处设置一个甲烷传感器,当泵站附近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0%时,就会自动报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5%时,甲烷断电仪就会立即切断泵站电源,确保瓦斯泵站工作的安全性。

(2)抽放泵站缺水断电实验参数:在循环水池中安设有矿用缺水传感器,用于监测水源供给情况,当发生循环水缺水时,传感器动作,再由PLC发出指令执行对瓦斯抽放泵的控制,完成对抽放泵的断电保护功能。

(六)实验流程及安全措施

(1)抽放泵站环境瓦斯超限断电实验

实验流程:检测抽放泵20米范围的瓦斯浓度不超0.5%--开启抽放泵--将装有标准CH4气样的球胆拿过来站在抽放泵上风侧2米处--用手捏住球胆进气口,去掉进气口夹子,均匀的向抽放泵释放CH4气样--记录甲烷传感器及断电仪显示浓度、甲烷传感器报警时间和断电仪断电时间。

(2)抽放泵缺水断电实验

实验流程:检测抽放泵20米范围的瓦斯浓度不超0.5%--用一根牢固的线绳系在水位传感器的吊环上--开启抽放泵--将循环水池的水位传感器缓慢均匀的向上提起,观察传感器数值的变化,直到缺水传感器动作,抽放泵产生缺水断电闭锁--将水位传感器恢复原位--记录数据

(七)地面安全措施:

1.实验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要佩戴防护口罩,带上抗静电手套,用校验好的甲烷便携仪和光学瓦检仪测量抽放泵20米范围的瓦斯浓度并记录,同时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浓度进行比较,确保误差不大于±0.01%。

2.开启抽放泵前应检查所有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气密性良好。

3.检查配电室各高、低压开关分合位置是否正确,各种按钮、旋钮、开关、刀闸、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接线是否良好,无松脱、烧痕等现象,设备装置良好。

4.瓦斯抽放泵站内所有抽放设备、循环水管路、附属设备等无异常,各润滑部位油量适当、油质清洁,油圈转动灵活,无漏油,检测闸瓦动作范围在0-2mm内。

5.电机、减速器、滚筒等各部件螺丝无松动,牢固可靠。

6.电机等传动部位无异物。

7.用手转动泵轴几次,观察有无碰撞、摩擦等现象。

8.拆掉抽放泵联轴器上的柱销、电动机,观察电动机的转动方向与泵规定的旋转方向是否一致。

9.仔细检查循环水的状态,未达到标准值严禁开泵。

10.对所有电动阀门进行开关到位实验,在控制箱上观察到位后的指示是否准确,确保无漏气现象。

11.认真检查所有传感器及保护的投用状况,排除传感器的失灵、失效。

12.在均匀释放气样时严禁有人员站在抽放泵的下风侧,否则不准开始释放气样。

13.释放气样要均匀,严禁一次性放完。

14.记录数据填写要工整准确。

15.给水位传感器的吊环系绳时严禁直接踩在循环水池上部的护网上,要用长度能够搭在两边池沿上的厚木板垫在脚下,方可进行。

16.提起水位传感器时严禁用力过猛,要缓慢提升。

17.水位传感器恢复原位后要解掉吊环系的绳子,稳步退回到地面,撤掉搭在循环水池上的木板。

18.将实验器具及操作工具收放好,检查抽放泵周围20米范围内的瓦斯在安全浓度以下方可启动抽放泵继续工作。

(八)井下安全措施

1.地面抽放泵站实验人员在准备做实验时必须和井下瓦斯员取得联系,井下瓦斯员要对现场瓦斯进行汇报,确认在安全浓度以下方可允许开展实验。

2.井下瓦斯员要搭好上隅角导风账,挂好气包墙,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二氧化碳传感器的位置设置要正确。

3.地面实验断电停泵后,井下瓦斯员要立即测量上隅角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并将数据记录下来,同时时刻监测甲烷传感器的变化,每隔十分钟向调度室汇报一次。

4.一旦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撤出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地面实验人员停止实验,进行处理。

5.实验结束后,泵站重新开启,要对上隅角、回风流瓦斯进行测量,同时检查钻场高位瓦斯抽放是否正常,并测量其浓度值向调度汇报。

篇4:瓦斯超限停电撤人措施

为了加强我矿瓦斯治理工作,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事故可控可防”的安全工作理念,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安全措施。

一、?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何继生

副组长:敖生涯邓世忠黄盛文?张学亮?

成?员:梁冬谷黄地生聂小林?聂吉坤

?陈国华陈武祥谢长根?袁炎顺

何明周及各施工队负责人

?办公室下设在安全生产调度室,由谢长根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科室管理及责任划分

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工作有矿方安全生产调度室主管,有施工队和其它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1、安全生产调度室全面负责瓦斯超限停电撤人指挥、协调工作;

2、地测防治水:负责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上报工作;

3、通防部:负责瓦斯超限停电撤人措施实施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4、安全部:负责瓦斯超限停电撤人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5、生产技术部:负责瓦斯超限停电撤人措施组织实施、贯彻落实;

6、机电部:负责瓦斯超限停电撤人机电设备管理和供电安全;

7、施工队:具体负责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实施工作;

三、停电撤人措施

(1)矿井供电双回路停电造成各井停风时,首先各井应立即起动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必须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自备电源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有故障必须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2)矿井停电停风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若停电停风时间超过10分钟,各井所有人员必须按照避灾路线立即撤到地面;同时通知机电队、通风部值班领导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和抢修,并做好记录。

(3)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应按下列要求撤人:

①接到调度室的指令后,由当班带班矿长或班长组织职工撤到地面。

②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矿井安全第一负责人(带班领导或班组长)、信号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岗位,等待调度室的指令,最后离开岗位,撤至地面。

③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变电站值班人员要立即向主管领导请示,迅速切断井下生产设备所用电源。

④安全部长、井口检身人员清点出井人员,确认出入井人员相符后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⑤主井、风井、副井所有人员升井后由通风部负责立即安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检员负责随时检查井口附近20m内的瓦斯浓度,严禁烟火,严禁人员入内。

四、加强瓦斯检测监控

1、瓦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的规定,并根据我矿具体情况及上级部门规定做如下要求:

(1)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9%时,瓦检员或调度监控员必须立即报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浓度达到0.79%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2)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9%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掘进工作面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0.79%,并且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2、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防部必须制订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贯彻执行。

⑴局部通风机的恢复,排放瓦斯和送电程序是:由变电站先给各井局部通风机送电,启动通风机前,必须由调度室根据瓦斯监控数据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地面向井下送电。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各井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都在0.79%以下、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开动电器设备,恢复生产。

⑵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79%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79%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瓦斯。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根据平面风向在排放措施中明确规定各井口附近停电撤人范围。

3、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井下及井口20米内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每班瓦斯检查人员不必须经有资质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瓦检仪。

5、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存在假检、漏检现象发生。

6、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布置有关人员处理。

8、在井上、下安全地点设置监控分站。通过甲烷传感器、主要设备开停传感器、CO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来实现对全矿各地点进行自动监控,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要求:

⑴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以及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必须符合规定。

⑵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⑶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⑸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误差不得超过规定。

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必须每天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0.75%、断电浓度0.75%、复电浓度0.75%以下和断电范围为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五、预防瓦斯事故

?1、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

⑴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瓦斯爆炸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受温度、压力以及煤尘、其它可燃性气体、惰性气体的混入等因素的影响。

⑵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瓦斯的引火温度为650℃~750℃。但因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一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燃温度即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高温火源的存在,是引起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井下抽烟、电气火花、违章放炮、煤炭自燃、明火作业等都易引起瓦斯爆炸。所以,在有瓦斯的矿井中作业,必须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⑶氧的浓度

实践证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时,瓦斯爆炸界限随之缩小,当氧气浓度减少到12%以下时,瓦斯混合气体即失去爆炸性。这一性质对井下密闭的火区有很大影响,在密闭的火区内往往积存大量瓦斯,且有火源存在,但因氧的浓度低,并不会发生爆炸。如果有新鲜空气进入,氧气浓度达到12%以上,就可能发生爆炸。。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⑴防止瓦斯积聚。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体积超过0.5m3的现象。为了防止瓦斯积聚,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⑵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期引燃的措施是严禁和杜绝一切火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热源、防止它的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因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矿灯应完好,否则不得发放,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井下供电还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局扇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

⑶防止瓦斯爆炸范围扩大。万一发生爆炸,应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此通风系统力求简单,严禁存在不合理通风。

?3、矿井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面停风时间较长,工作面内极易造成瓦斯聚积超限。为做到安全、及时、有效地排放瓦斯,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⑴涉及需要瓦斯排放工作工作面必须由调度室统一指挥,瓦斯检查工按规定检查瓦斯,施工队配合工作,根据排放瓦斯需要随时作好断、送电、撤人等工作。

⑵监控值班人员密切关注瓦斯监测监控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探头显示情况,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值班矿长、通防科、安全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⑶在启动局扇风机排放瓦斯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先检查局扇风机附近1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确定瓦斯浓度在0.5%以下,方准启动局扇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⑷瓦斯排放工作严格按各井《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实施。

⑸各井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⑹参加瓦斯排放人员及所有协助人员严禁穿化纤服。

⑺排放瓦斯时,瓦检员必须在井口附近不间断检查瓦斯,并按措施规定悬挂足够数量便携式报警仪。

六、恢复供电措施

①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恢复井下供电时必须检查井口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向井下供电。

②恢复供电时必须按规定顺序进行操作:先送高压总开关,再送高压分开关,然后送低压总开关,最后送低压分开关。

③井下各工作面瓦斯浓度低于0.5﹪时,机电部门方可下令依次恢复入井电源。

④在向井下恢复供电前,机电部门必须请示调度室值班领导,得到许可后,方可操作。

⑤除认真执行本措施外,还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

篇5:预防瓦斯积聚超限措施

一、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煤炭公司批准后执行。

2、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规定,设计、供给用风地点风量,严禁风量不足时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4、采区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实现分区通风。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采。

5、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进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断电、报警、复电的甲烷浓度均不超过0.5%。

6、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调风构筑物,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瓦斯,如果瓦斯超限,必须停止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2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CH4<1.0%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专人警戒。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应立即调风,防止因贯通造成巷道风流紊乱,产生瓦斯积聚。

7、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

8、全矿各单位及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协助通风部门搞好矿井通风工作,保护矿井通风设施,严禁不经通风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通风设施或风门闭锁装置,严格按规定开启和关闭风门,防止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

9、若遇到矿井停电检修需停止主扇或局扇运转时,必须提前编制停送电和停送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10、矿井主扇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矿总值班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一分区主扇停止运转期间,运输一队必须停止风井筒架空乘人器运行,切断风井筒电源,打开安全出口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1、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下隅角、顶板冒落的空硐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的瓦斯检查工作,若发现瓦斯积聚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12、加强局扇管理和风筒的吊挂、维修工作,防止漏风,杜绝循环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消除盲巷。

13、掘进巷道的局部通风机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保证掘进巷道正常供风。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如果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运转局扇停风、备用局扇不能自动切换时,风电闭锁装置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进风流中,在停风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14、停风的掘进巷道,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如发现栅栏内侧1m处瓦斯浓度超过1%,应构筑永久密闭予以封闭。

15、掘进巷道有计划或无计划停风后,其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小于1%,且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时,直接恢复其巷道通风工作;其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采取专门的排瓦斯措施,由灵武矿区救护队进行排放及恢复其巷道通风工作。

16、掘进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瓦斯检查员对电气设备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证实设备完好且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将巷道中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闭合。

17、超过6米的无用巷道或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要做到停工不停风。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巷道入口处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牌,严禁任何人员进入。

18、严格密闭启封制度,严格执行巷道恢复通风时的通风及排放瓦斯措施。

19、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都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0、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1次。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甲烷传感器等采用催化元件的气体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2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23、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以及班中请示汇报制,杜绝空班漏检,要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

24、下井干部、班组长、爆破工及流动电钳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爆破工要做好爆破前、爆破时、爆破后的“一炮三检”工作。爆破时,班组长、爆破工、安全员要做好“三人连锁”放炮工作

25、严格执行有关瓦斯浓度的规定,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井下地点瓦斯积聚的限度规定及处理要求如下表所示: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井下瓦斯积聚的限度及处理要求的规定

地?点

瓦斯浓度

要求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

CH4>0.75%时

矿总工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工

采区回风、采区工作面回风流

CH4>1%时

CO2>1.5%

必须停止工作,由矿总工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CH4达1%

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CH4达1.5%时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个别地点

0.5m3空间CH4达到2%时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使用机械采煤或掘进工作面

局部积聚CH4达2%时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机器运转,并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只有在沼气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机器。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

CH4达1%时

禁止爆破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

CH4达1.5%时

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只有在沼气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机器

2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佩戴自救器的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自救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做到定期检查;报废的自救器及时更换,使其在灾变中发挥作用。另外,为了使每个佩戴人员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等,培训科与通风队必须每年组织培训一次。

27、综放工作面工艺巷松动爆破一氧化碳及瓦斯超限防范措施:

综放工作面工艺巷松动爆破CO超限,有时还出现瓦斯超限现象,故制定以下措施:

⑴提高局部通风机通风能力,选择大功率风机,提高风筒延接质量,保证工艺巷的风量,以便及时冲淡爆破后的CO含量。

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次爆破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炸药产生的CO。

⑶该巷工作人员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器和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器,不得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时进入或逗留。

⑷通风二队要每7天要对工艺巷监测系统的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确保断电功能完好可靠。

⑸严格按要求进行装药封泥,长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6m,短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4m。

⑹每次爆破前,由班组长负责将所有电器断电闭锁,安排专人对巷道内的风筒、煤尘情况进行检查,当风筒风量不足或风筒脱节、巷道中有煤尘堆积时,严禁爆破作业,爆破前风流净化水幕要打开。

⑺爆破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⑻爆破前,必须按爆破规程在爆破烟流回风线路所有巷口设置警戒,撤出警戒区内所有人员。爆破前除班组长和放炮员撤到警戒爆破点准备爆破,其他人员要全部撤到巷道以外的警戒点外;起爆后,放炮员和班组长要在炮烟到达之前迅速离开工艺爆破巷。

⑼爆破结束后,在巷道内炮烟未完全排除,有害气体降到规程允许范围之前,严禁人员进入。

二、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1、严格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井下禁止吸烟,井下要使用防爆的照明灯,井下禁止拆开矿灯。

2、进风井口都要安装防火门,当井口以及皮带走廊发生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关闭防火门。

3、井下只有进风井口的主要硐室、井口房内和风量大于20m3/s的主要进风巷中可以进行点火作业,点火作业前后10m范围内必须是非可燃支护,其它区域严禁进行烧焊作业。点火作业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签批后实施。

4、风井筒内安装的架空乘人器和照明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三大保护装置,电缆、开关必须完好不失爆。安装在风井筒的甲烷传感器当沼气浓度达到0.5%时必须自动报警,当沼气浓度达到0.7%时必须自动切断风井筒所有电源。

5、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不准带电检修或迁移电气设备。

6、严格执行井下爆破制度,井下爆破要使用安全炸药和防爆性爆破器,打眼、装药、封炮眼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禁止用煤粉充填炮眼,禁止放明炮和糊炮,严禁使用动力电源爆破。

7、加强电器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

8、加强防灭火灌浆、注胶、注氮、地表裂隙充填及预测预报工作,防止煤炭自燃发火。

9、经常检查机械转动件,添加润滑剂,防止机械摩擦起火。

10、及时清理工作面浮煤,防止浮煤自然发火。

11、及时清理皮带及溜子机尾浮煤,防止摩擦起火。

12、工艺巷进行松动爆破时,必须首先切断巷道内除安全监测系统外的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三、防止瓦斯事故扩大的措施

1、矿井通风系统力求简单,通风巷道维修良好,风流要求稳定可靠,无用巷道和采空区及时封闭。

2、矿井主扇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扇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确保矿井处理事故需要紧急反风时能灵敏可靠。

3、井下主要巷道要按照设计要求设置隔爆设施,以防止瓦斯爆炸或煤尘参与瓦斯爆炸向外传播。

4、井下职工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掌握灾害救护知识,在发生灾害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撤离灾区,减少伤亡。

5、进、回风进口20m范围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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