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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一、爆破材料必须按照当班实际所需的数量领取,严禁多领。

二、爆破材料必须凭票支领,票据必须有工程管理人员签字。

三、支领爆破材料的票据必须一份多联,数量、名称必须填写清楚,对于填写模糊不清,内容不全,无签字的票据,发放人员一律拒绝发放。

四、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交回保管室,严禁私人保管爆破材料。

五、爆破材料发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收发记录,每天一校对,出现错误立即更改和追查,避免爆破材料流失。

六、对丢失爆破物品的责任人必须交由主管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爆破材料必须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严禁改制爆破物品。

八、爆破材料在施工现场必须分箱存放并上锁,除爆破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乱动爆破物品。

九、爆破物品运送人员必须穿绵制衣服,雷管和炸药必须分人运送,不能由一人混合运输,运送爆破物品的人员不得在中途逗留。

十、爆破物品运送人员不得嬉戏打闹,不得任意抛掷爆破物品。

十一、爆破物品运送人员的矿灯绝对不能失爆。

篇2:地面库房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条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篇3: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本

一、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等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撒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五、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六、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炸药与雷管要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

八、领用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中途办其它事项,严禁乱丢乱放。

九、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地方停留。

十、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10千克;拆箱(袋)搬运炸药20千克;背运原包炸药一箱(袋)。

十一、严禁在上、下井人员集中时向井下运送爆破器材。

篇4: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1条矿爆破材料管理领导机构:

组长:刘勋

副组长:柴修建

成员:何光书、李生耀、肖茂盛、王大德

领导小组定期对更衣室、办公室、宿舍、澡塘等公共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有私藏炸药、雷管者,炸药每管罚款100元,雷管每发罚款2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2条矿井爆破材料库做到日清点、月盘结,使帐物相符,一旦查出帐物不符,一管炸药罚款20元,一发雷管罚款50元。

第3条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的库房,不准存入工具及其它物品,一经发现,除对违犯者罚款50元外,还要罚当班爆破材料管理员30元。

第4条爆破材料管理员不按规定运送或发放爆破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5条各工区、班、组要使用统一编号的雷管,对号领取,爆破材料管理员做好记录,如发现发放雷管无号、串号、错号,罚爆破材料管理员每发1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6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准擅自脱岗,如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爆破材料:

1、无材料箱或爆破材料兜时;

2、未持合格的放炮证时;

3、领取手续不健全,或领料单不清时,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8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多开多领,违者罚款50元。

第9条放炮员严禁相互借用爆破材料,一经发现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罚互借双方)。

第10条各工区使用的火药箱,必须配锁使用,使用期三个月。如不配锁,每个箱子罚款50元(包括启掉锁鼻),缺少一个箱子或毁坏一个箱子罚款50元,使用期不足三个月的,再领火药箱时,按价扣除使用单位的材料费。

第11条各工区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箱内,不准混放,不准乱扔,如违反的,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

第12条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违者罚款50元。

第13条装药后、联炮前,不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或不塞在炮眼内,每发罚款50元。

第14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中间无明接头的双芯线,禁止使用裸线和铝芯线,违者罚款100元;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如发现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50元,长度不足罚款100元。

第15条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6条放炮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装药,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深度小于0.6m的炮眼爆破,每眼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并封满炮泥,违者罚款50元。

第17条放炮前,带班区(排)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工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站岗放哨,并执行“三保险”(警戒牌、警戒绳、警戒哨)制度,不按要求执行罚带班区(排)长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8条违章放炮和违章指挥者一次罚款200元,放明炮糊炮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9条无故截取雷管脚线者,每发罚款50元。

第20条做引药时必须由放炮员一人进行,避开电气设备及其它导电体,避开火药箱,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并使用木签扎孔装配,违者罚款50元。

第21条严格执行“谁联谁放制”,严禁多人装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

第2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顶板、瓦斯、支护情况,检查无问题时方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3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它人员运送,违者罚款100元。

第24条严禁利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输设施运送炸药、雷管,违者罚款200元。

第25条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原因,进行处理,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6条当班没处理完的瞎炮,放炮员、排长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7条处理瞎、残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8条各使用单位领送的炸药、雷管必须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9条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当贯通的两个掘进面相距20m进,测量人员必须下达通知书,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放炮前在通口设好岗哨,不按规定下达通知书,罚测量部门100元;施工单位接到通知书不按规定执行,罚施工单位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30条综采工作面一般只在上下端头、过断层时需要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放炮措施,无措施不准爆破,一经检查发现,罚款3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篇5:爆破材料使用制度

为确保爆破材料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放炮员到火药库领取火工品时,凭资格证、磁卡、领取单进行领取,领取单由本区值班区长或放炮队长根据当班生产需要签发,领取单必须注明日期、班次并签字,否则无效,火药库不予发放火工品。到通风区报工时,所持领取单必须有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及监管员签字,否则无效。因故未使用的已签字料单,下班后必须及时交付单位值班领导销毁,严禁私自存放领取单。

2、领取的雷管、炸药要按制度分装在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个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雷管、炸药须由放炮员和背药工两人运送到使用地点。

3、使用过程中,放炮员要严格按照炮眼的数量制做引药,装药前后必须认真核实所用药、管的数量,把引药放在专用箱内,并将剩余的雷管、炸药及时放入各自的箱内并锁好,严防丢失,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箱子不完好或不合格者,罚款200元。

4、放炮后,放炮员要认真检查爆破情况,发现有拒爆和残爆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回收未爆或残爆的雷管、炸药,分装在专用箱内。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均要注意回收未爆或残爆的雷管、炸药,下班时连同剩余的雷管、炸药交回火药库,并办好交退手续。

5、放炮员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禁乱扔、乱放,放炮员因故离开存放地点时,雷管、炸药必须全部装箱锁好,否则不得离开。

6、放炮完毕,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销帐,严禁私藏、留用和转借,放炮员要认真填写当班的火工品消耗情况,并由当班班长签字。对于井下私埋火工品者,按每发雷管200元、每棒炸药20元,累计进行处罚;对丢失残管(包括瞎管)的,每发按100元累计进行处罚;丢失新雷管的,按每发500元进行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7、当班班长必须对当班放炮员每茬炮的消耗情况一清二楚,每茬炮后都要认真检查《火工品使用手册》的填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签字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8、放炮器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挂在放炮器上,放炮母线必须完好且长度符合要求,绝缘层无破损现象,母线两端必须扭结,否则罚款50元。

9、《放炮员火工品使用手册》严禁涂改,确实写错后,必须由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和放炮员共同签字确认,否则火药库人员要及时向通风区值班区长汇报。经查实确有涂改的,罚款300~500元或交保卫科处理。

10、放炮员在将火工品退库时,必须先向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汇报,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通知副井井口相关人员和保卫科相关人员。井口人员在井口负责留好记录,保卫科人员在接通知后,立即安排专人专车到井口等候并护送退药人员至火药库。退药人员必须在井口固定地点等候保卫科人员,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离开并自己交库,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罚款500元。

11、上述未及部分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严格执行。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禁私藏、盗窃、挪用或违章使用火工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构成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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