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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领退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为了矿山生产的安全,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杜绝事故隐患,特制订如下领退制度,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一、仓库、雷管、火线入库

1、仓库位置必须远离居民区、工厂、学校、炸药库、雷管、火线仓库存放,库与库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库内通风良好,有足够的防火器材和避雷设施,昼夜连续有人值班。

2、爆破物品入库,手续要严格,逐一逐项清点,发现与票据数量不符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入库后应分批存放,用旧存新,如有实效药应马上停止使用,并随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领料

1、需要爆破物品时,使用单位要写出领料申请,注明品种与数量,经有关人员核实后方可批准。其他人员不准随便批条。

2、爆破物不得随便乱借,特殊情况下,由主管领导、保卫科、生产企管安全科共同签批,方可发放,并完善借用手续。

3、领取时,最少有二人。炸药与雷管分人携管,领料人不得进入库内,由仓库管理人员按效率发放,先发炸药、再火线、后雷管。禁止吸烟和带火种入库。

4、出入手续要齐全,做到日清月结,随便掌握库存数量及品种。

5、领料人要掌握各种物品的性能,发现有问题的物品及时主动交回仓库,仓库保管员确认后,另行发放。

三、退回

1、对当班用不完的各种物品要及时退回库内,严禁私存。

2、对退回的物品数量及品种,保管人员可登记或开临时收据,次日另发。

3、对于私存爆破物品的,要严格按照“矿山生产违章扣除绩效奖励规定”进行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一切责任。

四、使用

1、使用时各施工人员要有专门记录,对于谁领取,用在什么地方,用了多少,还剩多少都要详细记录,不得漏填和误填,以备查验。

2、运输过程中,分人携带,严禁烟火,运到现场的爆破器材,严禁混乱,要放在无水、无人去的地方,与作业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没有爆破作业证的人员,决不允许使用爆破器材,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篇2:地面库房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条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篇3:堆浸场爆破材料领退规定(新)

一、爆破物品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二、领取爆炸材料,必须由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后勤股审批、签字,爆破工持审批后的爆破材料领取单(审批表)到炸药库领取当班用的爆破材料。

三、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当场认真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取单上的计划相符、一致。

四、爆破物品必须要分开运送,严禁将炸药与雷管混装运送。

五、爆破工必须严格管理所领爆破材料,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销毁、扔弃、藏匿,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

六、当班领取的爆破材料,剩余要及时缴退、入库,并填写退库记录。

七、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认真落实一块炸药、一发雷管的来龙去脉,做到"审批、领取、实用、缴退"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数量相一致。

篇4: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1条矿爆破材料管理领导机构:

组长:刘勋

副组长:柴修建

成员:何光书、李生耀、肖茂盛、王大德

领导小组定期对更衣室、办公室、宿舍、澡塘等公共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有私藏炸药、雷管者,炸药每管罚款100元,雷管每发罚款2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2条矿井爆破材料库做到日清点、月盘结,使帐物相符,一旦查出帐物不符,一管炸药罚款20元,一发雷管罚款50元。

第3条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的库房,不准存入工具及其它物品,一经发现,除对违犯者罚款50元外,还要罚当班爆破材料管理员30元。

第4条爆破材料管理员不按规定运送或发放爆破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5条各工区、班、组要使用统一编号的雷管,对号领取,爆破材料管理员做好记录,如发现发放雷管无号、串号、错号,罚爆破材料管理员每发1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6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准擅自脱岗,如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爆破材料:

1、无材料箱或爆破材料兜时;

2、未持合格的放炮证时;

3、领取手续不健全,或领料单不清时,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8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多开多领,违者罚款50元。

第9条放炮员严禁相互借用爆破材料,一经发现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罚互借双方)。

第10条各工区使用的火药箱,必须配锁使用,使用期三个月。如不配锁,每个箱子罚款50元(包括启掉锁鼻),缺少一个箱子或毁坏一个箱子罚款50元,使用期不足三个月的,再领火药箱时,按价扣除使用单位的材料费。

第11条各工区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箱内,不准混放,不准乱扔,如违反的,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

第12条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违者罚款50元。

第13条装药后、联炮前,不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或不塞在炮眼内,每发罚款50元。

第14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中间无明接头的双芯线,禁止使用裸线和铝芯线,违者罚款100元;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如发现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50元,长度不足罚款100元。

第15条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6条放炮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装药,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深度小于0.6m的炮眼爆破,每眼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并封满炮泥,违者罚款50元。

第17条放炮前,带班区(排)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工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站岗放哨,并执行“三保险”(警戒牌、警戒绳、警戒哨)制度,不按要求执行罚带班区(排)长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8条违章放炮和违章指挥者一次罚款200元,放明炮糊炮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9条无故截取雷管脚线者,每发罚款50元。

第20条做引药时必须由放炮员一人进行,避开电气设备及其它导电体,避开火药箱,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并使用木签扎孔装配,违者罚款50元。

第21条严格执行“谁联谁放制”,严禁多人装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

第2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顶板、瓦斯、支护情况,检查无问题时方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3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它人员运送,违者罚款100元。

第24条严禁利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输设施运送炸药、雷管,违者罚款200元。

第25条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原因,进行处理,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6条当班没处理完的瞎炮,放炮员、排长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7条处理瞎、残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8条各使用单位领送的炸药、雷管必须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9条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当贯通的两个掘进面相距20m进,测量人员必须下达通知书,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放炮前在通口设好岗哨,不按规定下达通知书,罚测量部门100元;施工单位接到通知书不按规定执行,罚施工单位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30条综采工作面一般只在上下端头、过断层时需要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放炮措施,无措施不准爆破,一经检查发现,罚款3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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