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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篇2: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做到安全行车,切实保证车辆有效地为企业服务,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车辆及驾车人员。

一、车辆管理

车辆是公司办公、生产的重要交通工具,正确、合理、安全的使用车辆,对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延长使用寿命,减少事故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车辆的相关资料、登记证书、保险档案等由公司统一管理。车辆所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证件的审验,如:行车证、营运证、备案卡等不得拖期或超期。

2、车辆的维护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驾车人员应提前申请或提出计划,200元以上的填写《维修、购置计划》申请单,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共同组织实施维修、购买。维修本着节约开支,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3、车辆油料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车辆所属单位每季度对车辆的车公里耗油情况进行考核掌握并建立记录,次年元月底前将上年的单车里程、耗油情况进行统计公布。

4、严格车辆的保险管理,为减少车辆事故风险,使用车辆必须进行投保。在用车辆不得拖保,保险到期,供应运输公司负责办理续保手续,用车单位要积极配合,否则造成损失自负。

5、车辆日常维修记录由车辆驾车、保管人员填写,车辆所属单位留存车辆维修明细、购置零配件记录并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

6、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输途中严禁超速行驶,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地点停放。

二、驾车人员的管理

1、公司驾车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行车。

2、驾车人员应爱护车辆,注意车辆的维护、保养,使车辆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提高服务意识,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树立企业形象。严禁酒后驾车、超速驾驶,车辆行驶中不准拨打手机,收看信息。

4、驾车人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5、车辆停放一定要选择安全地点,严禁在不准停放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放,以防发生意外。

6、厂内限速每小时10公里,车辆进入厂区严禁超速行驶,载货车辆不得进入办公楼广场。

三、处罚规定

1、车辆罚款原则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处理。凡违反本车辆管理办法的,处以20-50元的罚款。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部分,分别由责任人按比例承担。200元以下由个人全部承担;800元以下分别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赔偿经济损失额的60%、50%、40%、30%;1500元以下,分别赔偿经济损失额的50%、40%、30%、20%;造成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比例执行,肇事罚款一律自负。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律由责任人自理。

(1)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

(2)无证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造成事故者;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造成事故者;

(4)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车辆造成事故者。

4、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住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简?介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超前预防、动态控制,实现交通安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二是机动车辆的不安全状态;三是管理的缺陷;四是交通道路环境的不良因素。交通事故预防、控制的难点在于驾驶员、机动车辆、道路环境的动态变化。为此,我们在总结多年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输市场变化规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蹲点,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生产管理以人为本”,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针对公司各单位车队服务的运输市场、驾驶员队伍的政治、技术素质、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行使道路环境,提出了以车队为管理对象,以驾驶员管理为重点,运用企业管理ABC重点管理、行为学、心理学、控制论、安全系统工程安全检查表等理论,采取分类分析的方法,对车队、驾驶员、机动车辆实行ABC动态管理。

推行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可以实现交通安全管理四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被动的事故善后处理抓安全向主动超前预防抓监控转变;二是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时兴时断、时紧时松向全过程、全方位抓安全转变;三是从车队安全管理标准各异、繁忙杂乱向标准统一、工作主次清楚、工作环节清晰、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综合安全转变;四是从不易检查控制的定性安全管理向有指标、有考核标准的定量安全管理转变。

通过四个转变,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理顺安全管理程序,进一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企业信誉、安全与占有市场份额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经济增长点、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各项工作的保证的观念,树立生产全过程抓安全、管理出安全、从严治队、强化落实的观念。

第二章内?容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的内容:一是车队ABC动态管理;二是驾驶员ABC动态管理;三是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内容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承包;

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兑现;

安全教育、驾驶员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及违章、隐患整改;

驾驶员ABC管理;

安全管理各种法规、政策、规定、制度、文件等执行;

月度安全生产形势预测分析、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车辆放行前“三交待”;

节、假日“三交一封”管理制度的执行;

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消防器材管理及现场管理。

(二)驾驶员ABC动态管理内容

驾驶年龄;

驾驶车辆行驶里程;

法纪观念、交通安全意识;

驾驶技能、职业道德;

政治素质、组织纪律、思想作风;

性格、气质、嗜好;

家庭及社会环境;

有无违章、违纪、交通事故等。

(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内容

车辆行驶年限;

车辆行驶里程;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车辆维护保养作业情况;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执行;

车辆归厂检查、进出厂检查;

车辆完好率;

车辆出厂合格率;

特种车辆、工程机具、吊车的安全装置。

第三章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见表一

(二)驾驶员ABC动态分类标准?见表二

(三)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见表三

表一:车队ABC动态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序号

标准

细?则

标准分

扣分

1

车队安全组织机构健全

查车队安全领导小组的成立及安全员的配备

60

2

安全承包管理责任制明确

查承包管理责任制内容的实施

100

3

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规划、措施落实

查书面材料

60

4

驾驶员培训教育及安全宣传制度执行落在实处

查基础资料

100

5

交通安全检查及车辆归厂检查坚持如一

查记录,查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归厂检车率达到100%

100

6

放行车辆实行“三交待”

查原始记录

60

7

驾驶员ABC管理措施落实

查原始记录,对BA类司机的控制措施,帮教对象的考核办法、升级时间

100

8

节假日车辆管理

查“三交一封”制度的落实

60

9

月度交通安全措施落实

查阅四本记录、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事故登记分析记录

100

10

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查阅基础记录

100

11

车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查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安全文件等

100

12

车队安全检查、考核及奖罚措施、预测、分析及日讲话、周小结落实

查原始记录

60

说明:950分以上为优良,900分为合格。

表二:驾驶员ABC动态分类标准

驾驶员

类别

标准

A

1、实习驾驶员、复员转业和新调入的驾驶员;

2、单独驾驶车辆不满3年的驾驶员;

3、安全行驶里程不足10万车公里的驾驶员;

4、经技术、安全部门严格考核驾驶技能差的驾驶员;

5、组织纪律松懈、作风散漫、安全意识差的驾驶员;

6、车辆列行保养差、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

7、严重违章的驾驶员;酒后开车、强超强会、超速行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不服从交警指挥、无理取闹;

8、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小事故三个月;一般事故4--6个月;

较大事故6--12个月[吊销驾驶证的除外];

9、有其它原因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

B

1、驾驶时间不足4年的驾驶员;

2、安全行驶里程10万车公里以上不足15万车公里的驾驶员;

3、年龄较大(45岁以上)或身体素质差的驾驶员;

4、经技术、安全部门严格考核驾驶技能一般的驾驶员;

5、家庭有困难、思想情绪不稳定的驾驶员;

6、当月有一般事故的驾驶员。

C

1、安全行驶里程15万车公里以上的驾驶员;

2、没有任何责任事故的驾驶员;

3、经安全、技术部门考核,责任心、事业心强,职业道德好,技术过硬,优质服务的驾驶员;

4、无任何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的驾驶员。

表三:车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序号

管理标准

考核细则

标准分

扣分

1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1、一级完好车、二级基本完好车占车队总数的90%;

2、车辆使用年限符合车辆报废标准。

100

1、每低1%扣5分;

2、每超驶1年扣5分。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标准的执行

运行车辆全部符合GB7258—2004标准规定

300

一项不符合标准扣10分

3

车辆维护保养作业范围

车辆例行保养,一、二级定向保养、项修符合保养标准定额和作业范围;对号率大于80%,强制保养100%,车辆完好率符合公司规定标准。

300

三率每低1%扣10分。

4

车辆安全检查

车辆出厂合格率100%;车辆归厂检查率100%、合格率大于90%。

200

三率每低1%扣10分

5

特种车辆安全装置

大型平板车辆、施工机具、吊车等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100

一项不合格扣10分

说明:950分以上为优良,900分为合格。

第四章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的管理运行程序和实施

车队安全生产ABC态管理办法的管理运行程序是运用全面质量管理PDCA循环的工作程序,把车队ABC动态管理、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机动车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个程序科学地、有序地、有机地衔接,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步骤和方法。PDCA四个阶段互相循环、互相作用、互相衔接、周而复始、逐级向上,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发现,不断解决,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PDCA循环运行的阶段

PDCA循环运行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P阶段(计划阶段)

主要是分析交通安全现状,针对车队管理、驾驶员现状、车辆技术状况,认真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的目标、计划和措施。

第二阶段:D阶段(实施阶段)

主要是按P阶段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实施。

第三阶段:C阶段(检查阶段)

对照检查P、D阶段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计划、措施的实现。

第四阶段:A阶段(处理阶段)

主要是总结成绩,找准问题,升降处理,奖罚兑现,并将查找出的问题转入P阶段进行第二轮循环。

PDCA运行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PDCA循环运行程序是把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内采取不同的方法去落实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各项内容。它的特点是一环扣一环,环环紧相连。PDCA不断的循环,就不断地前进,也就不断地提高,充分体现了动态管理的特色。PDCA的不断循环,是保证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正常运转的关键。要求每个阶段的内容、方法都要落实到执行者,时间、措施要保证,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是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只有坚持不懈地、灵活地、创造性地把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方法列入PDCA四个阶段进行周而复始的循环运行,才能不断地分析、总结管理经验,巩固管理成果,不断地提高现代化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PDCA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和步骤

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管理和考核。实施中将车队按标准划分为ABC三类管理考核,奖惩兑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安全管理部门和车队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管理和考核。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车队对驾驶员队伍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一)P阶段(计划阶段)

时间:月末

参加人:车队干部、包队干部

内容:

(1)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形势和ABC动态管理方法的运行情况。

(2)制定本月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及监控措施。

(3)按驾驶员ABC分类标准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正确地分析,特别是对AB两类驾驶员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4)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要求:动态分析方法是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的基础,是PDCA循环运行的首要环节,是制定目标、计划、任务、监控措施的主要依据。所以,动态分析必须认真细致,人人平等,情况全面,成绩找够,问题找准,措施得当。会议详细情况记录在“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本”上。

(二)D阶段(实施阶段)

时间:全月

内容:根据P阶段制定的目标、措施进行实施运行。

(1)车队长全面负责车队安全管理工作,按月初制定的目标、标准、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2)车队长负责对驾驶员实施监控措施的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3)车队调度、安全员负责对实施监控的驾驶员根据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具体情况,随时制定预防措施加以监控,要因地治宜、因人施法。

(4)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任到人、措施兑现、记录齐全。D阶段是整个PDCA循环实施的最重要阶段,是ABC动态管理的重中之重,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否则,好的计划、目标、措施等于零。

(三)C阶段(检查阶段)

时间:每月下旬

内容:

(1)车队长负责检查验收D阶段的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工作有无效果,整体运行是否脱节,及时发现和纠正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对各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签字,奖罚兑现。

(3)车队干部、安全员对本月路检夜查、归厂车辆检查、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汇总。

(4)车队干部和管理人员及时走访用户,听取用户反映,了解驾驶员服务情况和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要求:认真检查,严格要求,奖罚兑现,督促提高。

C阶段是把落实计划和监控措施的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结果与先期预测制定的目标相对照,纠正偏差,保证计划和监控措施的执行,达到预期效果。并将车队安全检查、路检夜查、车辆技术检查等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四)A阶段(处理阶段)

时间:月末

内容:

(1)按照事故处理“四不防过”的原则,对本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刻、细致、全面的分析,吸取教训,拟定下一阶段的预防、监控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对本单位生产、安全好的驾驶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章违纪的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对A、B、C三类驾驶员进行本月的升降处理,升降结果与驾驶员本人的经济效益挂钩,并公布升降结果。

(4)对本月度没有解决的安全管理的隐患和漏洞,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责任,确定下月的落实措施,转入下一阶段(P阶段)进行第二轮循环。

要求:认真总结,奖优罚劣,采取措施,推广经验。

A阶段是PDCA循环的关键。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方法要充分发挥管理效益,必须要有明确的奖罚制度和必要的管理手段,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要强制执行,严格落实。

第五章车队ABC动态管理PDCA循环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PDCA循环,车队一月一循环,各单位一季度一循环,公司每半年一循环。

(二)PDCA循环工作的记录全公司统一标准,只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检查记录、车队事故分析处理记录。驾驶员、车辆技术状况ABC动态分析内容记录在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上,对AB二类驾驶员的监控措施和负责实施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详细记录在车队安全活动记录上,车队上路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车辆归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内容记录在车队安全检查记录上,车队事故或其他车队事故分析处理等工作内容记录在车队事故分析记录上。

(三)各单位按照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内容,制定具体详细的考核办法,奖惩兑现。考核办法要把车队安全评比挂牌、车辆红旗车评比和运输服务质量反馈等结合起来,综合评比考核奖惩。

(四)车队ABC动态管理办法实施运行后,原车队安全管理“二十法”中的有关安全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引用,要保持和发扬传统安全管理的精华,有效地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五)非生产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实施运行。各单位要严格非生产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篇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费用控制,规范用车流程和驾驶人员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公务车辆的管理、驾驶人员的行车管理和乘车人员的管理。

第3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车辆购置、报废、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审批。

2.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总部所有公务车辆的年检、保管、保养、维修、调度、出车服务、车辆费用管理、事故处理及理赔工作。

3.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销车辆费用。

4.驾驶人员:负责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安全行车。

第二章?用车申请与车辆调度

第4条公司公务车辆本着“集中管理,统一调用,确保重点,安全服务”的原则。公司保留车辆主要用于长途(指100公里以上的路程)派车和接待用车。公司员工外出办事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公司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为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出差管理办法》报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公务用车。

1.长途公务出行(单向100公里以上路程)及公务接待。长途派车原则上限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总裁签名同意的出差单为依据。

2.因公集体出差,如工程管理中心的大检查、经营管理中心的现场查勘、财务管理中心的现场督查等。

3.公司举办活动需要接送大量人员的,组织活动的部门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4.公司员工急需外出办理公司重大紧急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5.有外部单位人员一起协助办理公司重要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6.其他特殊情况,需行政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第5条公务用车流程。各用车部门、人员处理可预见的业务时应提前至少一天通过OA流程向行政管理中心申请用车,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调度。

申请用车流程(OA):用车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附件1)→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驾驶员按时出车。

第6条出车任务。

1.驾驶员一律凭《用车申请单》(OA)出车。

2.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7条调度原则。

1.系统计划。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根据公务用车申请情况,做好车辆调度安排计划,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统一指挥。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审批属行政管理中心,原则上,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指挥驾驶员。特殊情况下,驾驶员接受行政副总、总裁、董事长的调度和指挥。

3.合理调度。依据用车事务的重要性进行调度;本着以节约用车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有效的调度,同一方向、时间相近的安排合用,选择最佳行车线路,不重复调度。

4.信息掌控。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应定时确认车辆信息,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准确了解所有车辆的状态(在库、出行、维修、保养等),以便安排调度。

5.外派车辆。必要时,可租用外部车辆或调用区域公司和子公司车辆。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保管、维护、检查及出车统计

第8条保管、保养与出车检查。

1.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实行定人定车保管,车辆钥匙与保养由配属到该车的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交一套车辆备用钥匙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处。

2.驾驶员每天做好出车前的准备(油、水、胎及主要机件)与清洁工作,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内外明亮,车厢内无异味。

3.驾驶员回单位后要对车辆保养确认,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4.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5.每天执行任务完成后,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因车辆停放不当,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停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9条车辆的维修。

1.驾驶员应熟知车辆的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需事先报行政副总审批。

2.车辆应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修理,严禁人为的各种机械事故出现。

3.司机对所驾驶车辆负有保管责任,车辆除正常耗损或保养外,其他维修、配件等费用均由司机负责支付。

4.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2)。

第10条出车统计。

1.每辆公务车上固定放置出车记录本,驾驶员每次执行出车任务时应及时将出车信息记录在《随车记录表》(附件3)上,内容包括出车时间、接送对象、接送事由、始发地、目的地、返回时间、行驶公里数、过路费、停车费、油费、保养费、维修费等项目。

2.驾驶员每月应将集团总部各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行政管理中心主任。

第四章?公务车辆手续办理及费用管理

第11条各类手续办理。行政管理中心指定驾驶员负责办理公司新车上牌、行驶证、保险、税费缴纳、车辆年检等事务,并参与旧车处置与报废处理工作。

第12条车辆费用报销范围。

1.公司批办的购置新车所发生的的各类手续费;

2.车辆年检费、相关税费、保险费;

3.经批准的车辆大额维修费、保养费;

4.一般的维修费、保养费;

5.因公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

6.其他经批准的正当费用。

7.公司车辆统一用油卡加油。

第13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所有因公费用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公务出车后要及时报销,填写报销单(附相应的出车单)→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第14条其他情形的用车费用管理。

1.如果公务出车使用个人车辆的,其出车过程中支付的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统一交由驾驶员报销。公司鼓励员工办理公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鼓励员工使用个人车辆办理公务。

2.集团办公用车原则上不能用于私事。集团总部中层以上领导或其他员工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的,需事先征得行政管理中心同意,并承担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将公务用车挪作私用。

3.其他上级部门和业务单位如需用车,由联系单位或部门填写用车申请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总裁批准后由行政管理中心安排调度。

4.驾驶人员由于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罚款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5.驾驶人员不得为乘车人员报销与车辆费用无关的费用,如餐费、住宿费、礼品费用等。特殊情况应经有权签字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15条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应及时统计车辆发生的各类费用、可报销的费用、已报销的费用等,定期分析出车情况及费用支出,提出车辆管理的改进办法,有效控制车辆费用。

第16条档案管理。

1.车辆档案。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车辆较大的维修修、更换部件、定时保养、保险缴纳材料、年检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形成车辆履历。

2.人员档案。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记录、处罚记录等。

第17条各管理中心的市内交通费定额。鉴于全公司各中心公务用车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集中部分资金,核定到各相关中心,由中心负责人负责统筹使用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人员。各中心定额如下:

各中心交通费定额标准(短途用车)

中心

交通费定额标准/月

备注

行政管理中心

350元

财务管理中心

300元

经营管理中心

400元

人力资源中心

150元

企业管理中心

200元

监督审计中心

100元/每人

工程管理中心

300元

企业技术中心

100元

第五章?驾驶纪律与安全管理

第18条驾驶纪律规范。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文明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带病车、赌气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驾驶员办公室等候出车;有要事确需离开的,要向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告知去向和所需时间。

3.驾驶员应服从行政管理中心主任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4.驾驶员对用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出车时要向用车人再次确认目的地和时间要求。

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第19条车辆事故处理。

1.驾驶员因公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与行政管理中心主任联系,能适用快速处理的,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并视情况联系保险公司,不得逃离现场。

2.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交警判决为依据,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在扣除理赔额后,对于余下需支出的费用:

①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30%,公司承担70%;

②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20%,公司承担80%;

③同等责任的,驾驶员承担10%,公司承担90%;

④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5%,公司承担95%。

3.其他特殊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组织专案会议讨论决定。

第20条乘车人员纪律规范:

1.在行车过程中,乘车人员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与驾驶员长时间攀谈;不得为了赶时间要求驾驶员超速行驶。

2.乘车人员不得为了处理个人事务,要求驾驶员绕道、长时间等待或者故意耽误时间。遇此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领导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21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2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3条附件:(1)用车申请单;(2)车辆维修保养单;(3)随车记录表。

篇5:运输设备准用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运输设备管理,切实保证运输设备安全运转,经矿研究决定,对部分运输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管理办法如下:

(一)准用证适用范围:小绞车、回柱绞车、无极绳绞车、皮带张紧绞车

(二)使用办法

1、挂牌管理: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运输设备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无“准用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2、使用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科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不完好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用证”,停止设备运行,并报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

3、复牌办法:执行谁摘牌,谁复牌(或跟班安全员复牌)的原则,被摘牌的设备,由使用维修单位负责维修,排除隐患后,通知摘牌人(或跟班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牌恢复设备运行。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复牌设备的复查,实现设备隐患处理的闭合管理。

4、“准用证”规格及悬挂方式:采用规格为200×100mm的铝塑板制作,绿底白字,标注内容有:维修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和“准用证”字样,并印有晋能集团logo。使用时竖向悬挂在设备上醒目的位置。

(三)管理规定

1、“准用证”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牌板,并按规定位置悬挂,凡发现使用私自制作牌板和悬挂位置不合适的每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使用单位必须安专人对“准用证”牌板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无“准用证”设备严禁使用,发现使用的按“严违”论处。

4、机电运输部门建立“准用证”摘牌管理档案。将“准用证”的使用纳入运输安全年考核,发现一次被摘牌扣3分。

5、使用外单位设备时,必须到设备所在单位申请,挂“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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