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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畅通,发挥信息在哈佳铁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搜集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上级领导检查情况。包括铁路总公司领导、有关省市领导视察或检查哈佳铁路建设工作时的情况及讲话、指示等。

第三条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决策情况。包括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重大决策、有关会议精神、铁路建设重要部署和部领导指示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重要进展情况。一是重要工程、设施的开工、建设、完成情况。二是外部协调重要进展情况,如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各种协议签订取得重要突破情况等。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如施工安全质量事故、公共卫生安全、劳务纠纷、自然灾害等各种突发或群体性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公司有关重点工作动态。一是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初工作打算;二是建设管理、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谋求的新思路、新观点,采取的新举措、新动作,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三是质量安全整治、检查等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四是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调整及实施效果;五是公司领导重要外事活动情况;六是公司领导到现场检查工作情况;七是重要会议召开情况等。

第七条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的重要工作动态。

第三章信息的报送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都要定期向公司综合部报送信息。原则上公司综合部、工程部、安质部,外协办,各指挥部、各施工单位每月至少报送4条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每月至少报送2条信息;突发和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做到重大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第四章信息的编发

第九条对报送上来的信息,由综合部负责筛选整理,以《哈佳铁路信息简报》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发各参建单位和公司各部门、指挥部。重要信息由综合部向铁路总公司及有关省市报送。

第五章信息工作要求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把信息工作作为本部门、单位工作的重要环节,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指导信息工作。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和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指定一名人员兼任信息员;各施工单位指挥部和项目经理部要安排一名专职信息员。

第十一条信息员要热爱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信息敏感性,积极主动搜集、整理资料,认真编写、及时报送信息。

第十二条上级领导到哈佳铁路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应在当天报送有关信息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送。

第十三条遇有特殊情况,为了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可先打电话报告,事后补报文字信息。

第十四条对公司及上级领导在《哈佳铁路信息简报》上的批示,应及时编发信息,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哈佳铁路信息简报》为内部资料,应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散发传递。

第六章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各部、指挥部,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实行考评。

第十七条考评标准:主要依据《哈佳铁路信息简报》对信息的采用率、报送数量,重大信息是否漏报、迟报以及单位对信息工作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公司对各部、指挥部每月考核一次,完不成数量要求的,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对计财、物设部每条扣罚1分,对其余各部、指挥部每条扣罚0.5分,漏报重大信息每次扣罚2分。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对各部、指挥部及各参建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信息报送优秀单位和信息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各部、各单位信息考核评比每月基础分为10分,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要求每月上报4条信息的部门、单位,采用1篇加5分,超额上报1条信息加1分(每月超额上报加分封顶10分),要求每月上报2条信息的部门,采用1篇加10分,超额上报1篇加2分(每月超额上报加分封顶10分)。所报信息由公司上转被铁道部采用的,每条加20分。重大信息迟报1次扣10分,漏报的失去年度评先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信息考核工作由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铁路总公司和黑龙江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规范干部员工纪律行为,始终保持队伍的清正廉洁,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工程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一、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各司其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优罚劣,严肃责任追究等原则。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配合,公司党支部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担负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纪检监察员,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切实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干部员工积极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建立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政预警监督工作。

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廉政要求,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因领导干部落实廉政建设有关制度不严格、不到位产生的从业不廉洁、工作不作为、政令不畅通、情趣不健康等尚未构成违纪的行为,实行预警监督机制。

三、积极组织,认真落实述职述廉制度。

公司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在每年年初的全体员工大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公开述职,并由党支部书记代表班子向员工作出廉政承诺;其他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围绕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向员工作出廉政承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四、强化管理,建立廉政建设融入日常工作的长效机制。

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工程建设、管理、运营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公司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定期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向局纪委、监察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方针,做到民主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智慧;广泛听取建议,充分发挥基层单位智慧;科学考察论证,充分发挥专家智慧,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六、加强教育,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

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利用多种有效载体,积极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运用正面典型和典型案例,进行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组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增强全体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在公司内部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搞好预防,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七、依法办事,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等规章规定,不断完善和改进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标工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招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并对施工单位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协议书行为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处理。

八、加强管理,切实保证建设资金安全。

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若干意见》(铁办〔2005〕10号),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手续完备。严格执行大额联签制度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九、加强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要细化合同,明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各方对工程质量所承担的责任,明确违规处罚办法,并硬化合同管理。严禁放任转包、违规分包;在工程验收交接、变更设计、物资采购、合同洽谈、拨付工程款等经济活动中,严禁一人单独办理;严禁个人向施工单位授意或介绍分包队伍、指定产品(半产品)或材料的订购单位。

十、自省自律,认真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加强监管和自我约束。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止以权、以职谋私和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篇3: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护路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特对护路人员制定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路面、路基、桥梁、沿线设施及考勤五个部分。二、考核时间每月中旬检查1次,重点检查路面保洁。月底进行全面检查。(日常巡查作为每月考评参考)三、考核办法1、考核采用扣分与工资挂勾的方式,具体划分为:序号项目名称效益工资标准单位总分评分办法备注1路面50元无杂物、堆积物、积尘处(10m)10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一分5元2路基75元路肩板、路缘石内、外侧无杂草;泄水槽、集水槽及边沟无杂物、无堵塞处(5m)15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一分5元3桥梁75元泄水孔排水舒畅、无堵塞;伸缩缝无积尘、无堵塞、卡死处15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一分5元4沿线设施50元无明显积尘、污染和杂挂物处10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一分5元5考勤50元每天上、下午两次上路次10有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一分5元2、连续两个月保持分数最高者,奖励100元,连续两个月分数最少者警告,连续三个月分数最少者除名。3、年终对全年评比得分最多者,奖励200元。三、考核标准1、路面应经常保持清洁,无堆积、无杂物等。其中发现一处扣1分,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个别突发抛洒物及泄漏物,不在扣分范畴。但超过半天还未处理的按不合格扣分。)2、中分带路缘石内、外侧、活动护栏处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杂物。一处不合格扣1分,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3、路肩板应经常保持清洁,杂草不能高于10cm,无越过路缘石现象,泄水槽及边沟保持畅通,其中一处不合格扣1分,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4、应按时上、下班,无故缺勤者,发现一次扣一分,扣完为止。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信养护一标项目部2010年9月25日

篇5: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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