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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中心管理方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学校膳食中心管理方法

膳食中心是后勤管理处管理的一个经营实体。整个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即:中心主任对后勤管理处负责;食堂经理对中心主任负责;食堂主管对食堂经理负责;班组成员对主管负责。每个岗位的人员都有其所在的工作职责,各在其位,各执其事,保证中心的工作正常进行。

1、财务管理办法: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膳食中心的财务人员和后勤处其他中心的财务人员一样,都是由院财务处委派,其业务、调配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中心对其劳动纪律,工作业绩进行管理。中心的每一笔开支都必须经中心主任签字方可报销,大笔开支,经上级有关领导批准。

2、卫生管理办法:中心对食堂的卫生,实行专人检查和随时抽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中心设有专职检查员,每天专门从事食堂的卫生检查,并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中心规定进行处罚。中心主任可随时抽查食堂卫生并对发源地问题按规定处罚。现在,中心各食堂都形成了“班前小搞卫生;班中保持卫生;班后大搞卫生;周一至周四彻底清洁卫生”的制度。食堂内部把卫生工作落实到人,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卫生分工和标准要求,食堂的班组长,食堂经理随时随地的进行检查纠正。学院卫生所对膳良中心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各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伙食管理办法:中心对饭菜质量的管理,主要实行“五个统一”的管理办法,“统一购买渠道,统一净料标准,统一加工制作,统一投料标准,统一饭菜价格”,并结合听取就餐者意见,经常参观学习,结合平常检查来不断的改进提高。

4、主、副食采购管理办法:中心各食堂日常所用的原料,统一由中心采购组库房保管员做计划,并按时把计划送给采购员,由采购员统一采购。原料的价格,必须经膳食中心专职监控员了解核实、认可签字后,才可到中心统一结帐。食堂所需的各种炊具,先由食堂经理提出购买申请,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决定是否购买。单价在千元以下的炊具食堂承担(进入成本),千元以上的由中心和食堂各承担一半。食堂所有物资的使用调配权归膳食中心。

5、餐厅服务员管理办法:为调动第一线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为体现多劳多得、绩优效益多得的分配原则,中心制定了“岗位工次+绩效工资”的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每月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营业额、利润指标核算员工的工作量,和每个人的收入挂钩。

篇2: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健康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按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传染病带菌者、化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上岗。

二、个人卫生

1、食堂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不得留长发指甲、涂指甲及使用其他化妆品。便后要洗手、消毒。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将与食品无关的个人用品和服饰物带入食堂。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销售时使用工具售货和正确使用射频卡,不准收取现金。

4、工作时不许吸烟,不戴戒指、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篇3: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3)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三)

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水电供应,节约能源,根据粤价[2004]56号文件、粤价[2004]328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电供应时间:

1、冷水:全天24小时供应。

2、热水:每天17:00―23:00供应。

3、电:夏秋季(5月15日―10月15日)全天24小时供电。春冬季每天(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除外)6:00―23:30供电,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6:00―24:00供电。

二、水电免费使用定额:

1、每学期每人给予5个月的免费使用水电定额。

2、冷水:每人每月2.7吨。

3、热水:每人每月1.8吨。

4、电:专科生每人每月8度、本科生每人每月10度。

三、水电抄表、超额水电费的结算

1、抄表时间:每年6月和12月末。

2、超额水电费收取时间:每学期期末(1月和7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一次结算、收取本学期各寝室总超额水电费用。

3、超额水电费用由寝室成员平均(或协商)分担。

4、寒、暑假期间的水、电费由留宿学生负担。

5、逾期不交者收取滞纳金,电费每日加收超额电费的千分之三,水费每日加收超额水费的千分之五。

四、超额水电的单价标准

1、冷水、电的单价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的价格计费。

2、热水按供应成本计费。

五、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定额用量的不结存、不补贴。

六、本规定实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篇4:学校膳食中心炊具食具机械卫生制度

学校膳食中心炊具、食具、机械卫生制度

一、炊事用具、食具

1、案板(包括墩子、案板脚)要求现本色,墩子用后立放,若违者,每处罚款10元,有蜘蛛网罚款10元,有灰,有脏迹印罚款10元,菜墩底面发黑发霉罚款20元。

3、桌子:餐桌、椅子必须用手抬。拖桌椅罚款50元,拖坏桌椅必须照价赔偿,桌椅上有油迹、泥迹、蜘蛛网各罚款20元。

4、蒸笼、蒸饭格、蒸饭柜:要求现本色,轻拿轻放。有油迹、四周脏,不现本色,每格罚款10元。蒸笼、饭格有损坏,每格罚款20-50元。

5、锅台:锅台操作完毕,应及时打扫。若台面有油迹罚款5元,有菜渣罚款20元。

6、抽油烟机应每日小洗,每周大洗,油污过重罚款20元。

7、盆子、馒头夹,要求内外清洗干净,无油迹、污水,无面锅巴。有油迹罚款10元,有污水罚款10元,馒头夹有面锅巴罚款10元。

8、馒头窝子:有杂物、有油水罚款20元。

9、锅:锅应保持清洁,锅生锈,有迹印各罚款20元。

10、水沟:操作间内外水沟应保持通畅、清洁无杂物,不堵塞,否则罚款50元。

11、待加工食品:包括生肉和淘洗后的蔬菜必须上架堆放,未上架每样罚款10元。

12、淘菜筐、洗菜池、防蝇塑料罩必须每天清洗,不能有油污、黑迹,否则罚款10元。

13、消毒柜、保洁柜必须经常擦拭,不允许摆放个人餐具,违者罚款10元。

14、操作台上不允许摆放个人餐具,操作间内不允许摆放雨鞋,个人物品,应统一放入本人铁皮柜,违者罚款10元。

15、公用餐具每餐必须严格消毒(蒸汽或药水),违者罚款100元。

二、机械工具

1、馒头机、和面机、饺子机

机具用后应清理干净,保持清洁,有盖机具使用后应加盖,保持机具外表清洁无灰、无油垢。内外沿有干面锅巴罚款20元,机具内外生锈罚款10元,表面有灰、有油迹罚款20元。未加盖罚款10元。

2、切肉机、饺肉机

用后应用水冲洗干净,无残渣无臭味。有残渣罚款20元,有臭味罚款20元。

3、冰箱冰柜

要求生熟分开,无血水、无异味,顶上不堆放任何物品,四周及底顶部无灰尘,无蜘蛛网,无油迹。生熟分开、有血水、有臭味各罚款50元。顶上堆放物品,四周有灰尘、蜘电蛛网、油迹各罚款20元。

4、夹层锅用后应冲洗干净,锅内外有锅巴、油垢、迹印,各罚款20元。

5、机具及其周围地面,严禁用水冲洗,只能用湿润拖布清洁地面,若用水冲洗罚款50元。用水冲洗引起电机损坏,当事人负责赔偿电机价格50%,餐厅赔偿50%。

篇5: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3)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管理,保障入住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立安全、文明、健康向上的公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手册》,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是每个入住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应于各学生公寓入住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2、严禁在接通交流电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随身听、电风扇、充电器等容易造成火灾的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3、严禁在学生寝室内使用或存放电冰箱、空调、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电水壶、电煮水器、充电式应急灯等容易造成火灾危险的电器。

4、离开寝室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

5、严禁在寝室内吸烟。

6、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蜡烛。

7、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和焚烧物品。

8、严禁在公寓内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具有放射性的物品。

9、严禁损坏和擅自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灭火时除外)。

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2、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学生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晚归和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情况。

3、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

4、学生离开寝室时应锁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离校或调换寝室时应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钥匙遗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锁具和配制钥匙。

5、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破坏公物等行为。

6、严禁从公寓窗口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破坏环境卫生。

7、严禁在公寓内经商,推销和做广告等。

8、严禁在公寓内及周边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公寓秩序混乱,影响公寓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9、严禁将非本公寓的人员带入学生公寓,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不法活动.

10、学生有协助公寓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当主动盘问或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第七条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需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购买;在将计算机搬入公寓时,须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后才予以放行。未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开具出门证,计算机一律不允许带出学生公寓。

2、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3、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

4、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计算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观看黄色影片及相关资料。严禁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查阅、浏览、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严禁从事危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严禁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向他人提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违纪活动,提供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5、学生开设的各种计算机网络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设网站(网页)必须向学院信息中心申报。网站在运行中须保存60日的工作日志,并有完善地防范各类有害信息的制度和措施。严禁个人开设各类交互式栏目(如BBS、讨论区、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及电子邮箱服务。

第三章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处分

第八条违反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初次违反第五条(除第五条第九款外)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理。对初次违反第五条第九款规定者,除照价赔偿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再次和多次违反第五条的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视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一、六款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四、七、九款的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3、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性质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第七条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警告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取消参加当年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评选。

2、取消参加当年各种奖学金的评定和享受特困补助或各种无偿资助。

3、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颁布之日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办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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