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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审批签字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公司审批签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资金流动签字审批控制,提高资金利用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审批签字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账务资金往来签字审批的管理。

三、审批程序

(一)采购审批程序

1.办公用品、后勤、消耗品等采购审批程序:

1)预计金额2000元以下:

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确认→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2)预计金额2000元以上:

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总经理→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2.其他类采购审批程序:

1)预计金额200,000元(含)以下: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分管副总→采购部统一采购。

2)预计金额200,000元以上,500,000(含)元以下: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分管副总→总经理→采购部统一采购。

3)预计金额500,000元以上: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采购部统一采购。

(二)资金审批签字程序

1.采购、工程、行政预付款:

1)预付帐款金额500,000元(含)以下:合同复印件→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

工程预付款需要附《工程进度表》。

2)预付帐款金额500,000元以上:合同复印件→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

2.采购备用金:

1)20,000元(含)以下:经办人→部长→分管副总→总经理→财务核实。

2)20,000元以上:经办人→部长→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财务核实。

3.资金调配:财务部长→董事长。

(三)报销签字程序

1.炉料供应:仓库验收凭证→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50万元以上)。

2.材料、物资、设备采购供应:

1)500,000元(含)以下:仓库验收凭证及采购审批单(或合同等)→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

2)500,000元以上:仓库验收凭证及采购审批单(或合同等)→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

3.工资单:制单人(人事科薪酬专员)→综合管理部部长→财务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

离职结算现金:经办人(人事科薪酬专员)→综合管理部部长→财务审核→分管副总(没有分管副总的,签到总经理)。十级及以上人员离职须总经理签字。

4.行政、财务、管理人员费用经办人→综合管理部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

5.财务费用:经办人→财务经理→董事长。

6.外加工费: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50万元以上)。

7.特别费用:经办人→分管副总→董事长→财务审核。

8.运费:

1)炉料运费:仓库验收凭证→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

2)外加工运费: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50万元以上)。

9.分管副总、总经理费用由董事长签字,董事长由总经理签字。

10.总经理外出不能签字时,由董事长签;董事长外出不能签字时,副董事长代签。

签字人因事不在公司,报销或领款又不能等到签字人回来时,在与签字人协调后,下一个签字可以签字。缺签签字人回到公司后应及时补签。

四、附则

《审批签字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2: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云办发[2003]28号)及云南省、昆明市的相关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管辖的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z铂业)、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简称z所)及由z铂业或z所控股的下属子公司特定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列为“特定岗位”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z铂业、z所高管班子成员;

(二)z铂业、z所中层管理干部、控股子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三)z铂业、z所经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涉密人员;

(四)z铂业、z所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秘密、财务、资产、营销、商务、信息管理等重要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第四条特定岗位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及企业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特定岗位人员信息的报送备案

第五条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规定,特定岗位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为报备责任单位。根据此项规定,公司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为该项工作的报备责任单位。

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由法人代表作为报备工作的责任领导,党委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向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特定岗位人员的报备信息。以上人员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不再另外行文。

第七条特定岗位范围涉及的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五)项范围的人员由党委工作部提出,第三)项范围的人员由保密办公室提出,第(四)项范围的人员由各部门、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出的人员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由报备工作联络员按要求报备。对已报备的特定岗位人员,党委工作部书面通知本人知晓。

第八条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岗位发生变化的,由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于发生变化的次日将变动信息报至党委工作部;涉密人员解密期满或经保密委员会审查新增为涉密人员的,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将涉密人员的变动信息报至党委工作部。以上变动信息由党委工作部向公司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九条党委工作部将按规定在确定变动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特定岗位人员的新增、更新或撤销工作。

第三章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程序

第十条凡纳入“特定岗位人员”范围并已报备的有关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需由申请人向党委工作部提供书面申请一份,主要说明因私出国(境)的目的、所到国家或地区、拟出发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党委工作部进行初步审核后,在确认申请人不具备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情况下出具《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持《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向其所在部门、人事、财务、科技、保密等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办理审查手续。申请人系第三条第(一)、(二)项范围规定的人员,需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查同意。通过审查后,由党委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重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的,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按规定到省出入境管理机构、省国家安全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办理保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其出具有关同意其因私出国(境)的书面意见,经报备责任领导签章后方能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四章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出入境证照管理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工作部代为保管,上级有专门规定的按上级要求保管。

第十六条特定岗位人员通过审批因私出国(境)的,在申领出入境证照前,需向党委工作部交纳申领证照保证金1000元。

第十七条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回国十五天以内,应将其出入境证照交由党委工作部专人保管。逾期未交回证照的按照每天5%的比例扣减保证金,直至证照交回后返还余额,扣减的保证金用于外事工作专项支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护照的,按照违反外事管理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还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第十八条特定岗位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延期、换发、补发的,需由党委工作部按规定审查后为其出具书面意见,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表样)

2、《z铂业(z所)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审批程序流程图》

篇3: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

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

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

3、涉外培训;

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

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原则上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

4、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属工作需要而要出国(境)履行公务的,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其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和出访时间应按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必须完成以下程序(见附件1)

1、出国任务内部审批;

2、出国人员审查审批;

3、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4、办理证照、出境证明或签注;

5、申请办理签证;

6、行前教育、体检、购汇、购票;

7、出访;

8、回国、上缴证照、提交考察报告、核销费用。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业务的管理,提高实效,本规定管理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外事办提交因公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目的、业务内容、计划时间、出访人员、行程安排、概算等,由外事办统筹分类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外事办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并根据外事计划编制工作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各部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原则上应提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外事办。出访一个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40天提交,出访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60天提交。根据团组出访的性质,申请及材料应包括:

1、经分管领导签批的书面申请报告: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分管领导批准意见。

2、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及邀请人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3、涉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

4、与外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

5、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的团组,须提供详细会议日程资料。若需在会上作交流报告的,须提供相关会议交流材料及保密审批材料。

6、与团组出访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外事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出国(境)的专业要求,对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党委组织部同时向会议提交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的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安排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五条出国(境)人员属涉密人员的,按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批。

第十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的,应参照上述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及外事办配合组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如因出访任务急、组团时间短(距出访时间少于40天)等原因,需要进行临时任务审批的,在申请材料符合出访要求的情况下,可直接填写《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见附件2)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护照签证办理

第十八条员工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由外事办统一申请办理。严禁部门或个人自行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以及到外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领事馆办理或催办签证,更不准在国外擅自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人员需适时向外事办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因公出国任务

申报表;

2、外方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邀请函中文翻译件;

3、外方确定的详细日程(中外文各一份);

4、护照申请卡片及个人照片;

5、护照核查表;

6、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

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审批材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向外事办提供。

第二十条领取护照时,本人要认真核对护照与签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和发照机关印章及签证页上使馆印章、领事签署等是否齐全,由本人持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不能异地申请办理护照,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两本及以上护照,禁止在国外同时持有两本及以上护照。按照省外事办要求,申办护照前团组成员均要交回旧证照。

第六章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团组出访之前,由外事办根据指示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境)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的教育,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国家安全和保守机密的教育,外汇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教育,海关规定的教育,出国(境)旅行知识的教育,对外社交礼仪的教育以及出访国家概况及风俗习惯的介绍,并提示团组针对特定情况须做的提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外进行科技交流的,出国(境)人员出行前须填写《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签订《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件4),并报保密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团组或出国人员应详细编制行程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指定团组专门人员负责经费办理和财务管理。经费预算方案经外事办审核,报财务部审批后,由团组专门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使用外汇的办理由外事办统一负责。

第七章出国(境)团组的国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按方案行程组织完成好出访任务,对派出团组人员、经费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出国(境)团组严格遵守任务件批准的出访国家、境外停留时间,不准自行变更出访路线,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外期间出国(境)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掌握组织原则,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妥善保管护照、机票及现金,防止丢失和被抢盗。

第二十九条团组出国费用应合理安排,指定的专人负责对各项开支做好详细记录,保存好有关票据,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三十条在外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立即向外事办报告并设法与我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汇报,请求帮助。

第八章团组回国后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回国返回时,应向外事办报到,通报有关国外工作情况并提交出国期间所收集的各类会议交流资料、考察资料等,必要时通过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汇报。

第三十二条回国两周内,由团组长负责收缴全团护照及时交到外事办统一管理。逾期不交回护照者,外事办将督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而超过一个月者,外事办将通报批评,并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因公出国任务。

第三十三条回国两周内,团组成员须填写《出国(赴港澳)人员鉴定表》(见附件5),并同该团组出国总结报告提交外事办统一保管,存入外事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回国后,原则上一个月内要向领导做出正式书面汇报,内容包括:

1、国外期间主要工作及活动;

2、主要工作成果;

3、存在的问题及采用的措施;

4、外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5、执行外事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对外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回国后,指定的团组专门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外事、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拟报销的费用须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对不提交出国总结报告或其他手续不全的团组或个人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外事办(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上级部门外事政策和工作要求发生变化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贵研铂业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流程图

2、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表

3、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

4、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5、出国(赴港澳)人员鉴定表

篇4: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范本

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业务接待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节约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业务接待,是指与公司各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接待活动,包括用餐、住宿、礼品、旅游、会议、参观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业务接待范围

一、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

二、业务关系部门或机构;

三、合作单位或企业;

四、其它确需接待的客人。

第四条业务接待原则

一、对口接待原则。

来访单位人员的级别决定公司接待级别,如对方总经理来访,由公司总经理接待,对方部门经理来访,由公司对口部门经理接待。公司领导接待,按业务分管领域,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各部门业务对口关系接待由对口部门负责。

二、节约从简原则。

接待档次适度从简,陪同人员从少,避免铺张浪费。

三、预算管理原则。

各部门业务接待费用严格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控制使用。

四、进度控制原则。

每月各部门发生的业务接待费,按财务预算的月均限额当月报销,费用超支的部分,计入下月报销。年底累积超支部份部门自理,公司不予报销或扣减部门的工资总额。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二章接待程序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业务接待实行总经理授权审批程序,总经理授权各分管领导在接待标准范围内审批,方能进行相关的业务接待活动,超标30%的由总经理签批。

第六条住宿、旅游接待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严格遵循预算内开支原则,接待申请人必须事先详细填写“接待申请及报告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中“接待申请”栏,由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按照业务分类,由事业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总经办核准,报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二、申请经核准后,申请人凭“申请报告”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接待工作完毕,申请人完成“申请报告”中“接待报告”栏的详细填写,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报销意见后,财务部凭“申请报告”给予报销。

第七条礼品接待程序

公司赠送给客人(户)礼品,必须事先填写“礼品申请审批单”(见附件2),由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发生的礼品费用,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八条会议接待程序

会议接待指公司承办的大中型会议,接待外单位人员较多,涉及人员较广对公司发展有较为重要意义的会议,主要指在公司外召开会议。公司接待如需召开会议,由接待部门作为会议承办部门提出申请,认真填写“会议接待申请单”(见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开展相关会议工作。除以上所指的大中型会议外,一般在公司接待的普通会议,按《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九条参观接待程序

公司接待工作如需到公司进行参观,需由接待部门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参观接待申请单”(见附件4),提出参观路线和参观内容,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持“参观接待申请单”到总经办登记备案,由总经办相关人员通知待参观的部门做好接待准备。

第十条以上接待,如果时间紧急,来不及预先申请的,必须在接待前第一时间按以上程序层层上报审批,次日及时补办手续,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期间产生的业务接待费等相关费用,结合《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一次接待活动办理一份申请报告,一次接待活动涉及多种接待方式的,应分别办理申请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申请报告不予报销,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章业务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用餐接待标准

一、来访客人,需要在公司用餐,原则上在食堂接待,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每人每餐6元,接待部门应于客人来临当日,到总经办登记领取接待餐券,不可提前预支。接待餐券由总经办统一印制,并盖有总经办章,各部门领取后,应加盖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章(或签名),食堂结帐时,凭餐券分摊费用报销。

二、特殊情况需要宴请宾客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公司高管正职出面宴请,以每人每餐100元以下控制;

2.公司其他领导出面宴请,以每人每餐80元以下控制;

3.部门领导出面宴请,以每人每餐50元以下控制;

三、陪餐人数,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所有用餐人员名单必须填写在“接待申请及报告书”上,由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总经办及财务部有权跟踪检查。

四、用餐接待地点及程序:对外接待用餐地点,原则上仅限于公司签订合同的餐馆或酒店,各部门“接待申请及报告书”中“接待申请”栏经审批后(审批同住宿、旅游接待程序),交由总经办根据以上餐标安排订餐,并出具用餐通知,各部门持用餐通知到指定的餐馆或酒店用餐。用餐后申请部门需在餐馆或酒店签字认可,两天以内必须将内部支票交到总经办。如用餐通知开具后未发生接待事项的,必须及时交还总经办,根据实际用餐情况,另行开具用餐通知。每月底总经办及财务部与餐馆或酒店统一结帐。

第十三条旅游接待标准

一、公司各级接待原则上不安排旅游,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总经办统一安排旅行社,确定旅游线路及相关标准,并签定合同。

二、公司原则上不安排旅游陪同人员,确需安排陪同人员的,

限定人数为1人,由相关业务部门安排陪同。

三、旅游接待标准,包干除交通费外的一切费用(含旅行社费用、住宿、用餐等),不可超出限额使用:

1.高管人员的嘉宾在昆明市外旅游以每人每次1000元以下控制;

2.其他人员昆明市外以每人每次600元以下控制;

3.昆明市内以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控制。

第十四条礼品接待标准

一、馈赠宾客礼品(公司外购礼品),按以下标准执行:

1.公司领导正职馈赠礼品,以每人600元以下控制;

2.公司其它领导馈赠礼品,以每人500元以下控制;

3.部门领导馈赠礼品,以每人300元以下控制。

二、香烟、茶叶、酒水、离子水及纪念币(公司内部礼品),原则上不得作为礼品对外接待,特殊情况接待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业务接待费管理

第十五条与公司各部门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接待工作及费用由相应部门承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业务活动,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公司领导出面参加的接待,原则上费用按照接待的业务性质由相应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业务接待费必须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经费范围内开支。年度业务接待费经费预算财务部牵头,汇同总经办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各部门业务接待费控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管理,超标准开支部分,按公司工效挂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部门的工资总额;节余部分,根据考核办法奖励。

第十七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控制费用,各层次审批人承担各自的审批责任。总经办严格按《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控制费用,超标一律不予审批。财务部每月初统计各部门上月费用使用情况,交由总经办对每月预算费用超标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监督超标部门及时整改。

业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附件:1.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申请及报告书

2.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礼品申请审批单

3.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接待申请单

4.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参观接待申请单

篇5:企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利益,建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管领导,是指具备相应职权并可在合同上签字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合同金额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慎重签约、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确定的原则、程序及权限进行。

第六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部门或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公司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

第一节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为投资发展部,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投资发展部职责如下:

(1)拟订、修改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合同管理规定;

(2)负责办理公司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

(3)审查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书;

(4)参与公司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5)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6)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其文本的起草;

(7)对需要公证的合同或需保全的证据,负责办理公证事宜;

(8)对公司合同业务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9)公司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合同业务承办部门

第八条合同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签订并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

(1)投资发展部承办对外投资、证券事务、重大融资(不含银行借款)、法律服务等合同。

(2)市场营销部承办对外销售类合同。

(3)人力资源部承办劳动、社会保障类合同业务。

(4)财务部承办银行借款、审计评估、资金委托管理、担保、财产保险合同业务。

(5)采供部承办设备、生产资料、办公用品采购合同业务。

(6)贵金属商务部承办贵金属购销合同、与贵金属贸易相关的合作合同、进出口合同。

(7)科技部办理科研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科研项目合同。

(8)其他合同业务由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办。

(9)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指定的合同事务由某一职能部门办理时,由被指定的职能部门承办该特定的合同事务。

经公司决策程序调整各部门职责的,按调整后的部门职责承办。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合同收付条款的订立和执行,控制资金的使用,减少或避免资金风险。

第三节合同管理员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情况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从事合同管理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本部门相关业务和技术。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员向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履行相应职责,合同业务上接受投资发展部指导。其职责如下:

(1)参与合同起草、谈判,审查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利性提出意见。

(2)指导合同承办人按投资发展部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3)督促合同承办人员履行合同。

(4)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公司投资发展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5)对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并通报财务部、投资发展部及与合同纠纷相关的部门。

(6)对本部门承办管理的合同进行编号、登记、保存,建立健全本部门合同台帐,向投资发展部报送合同签订报表和合同履行情况表,接受投资发展部的检查。

第四节合同承办人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指定的办理具体合同事务的人员,合同承办人对主管领导负责。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指定业务进行前期调研、市场询价、对方资信调查和制作相关文件。

(2)负责召集、联络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谈判并制作书面记录。

(3)依法草拟合同文本,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依法办理履行合同的事宜,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4)依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转让具体事宜。

(5)及时向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员或投资发展部通报在履行中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采取相应措施。

(6)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合同管理员存档。

(7)参加承办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合同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签订合同的职权和授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签订所有合同。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签订的合同,只能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特定人员签订,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特定人员办理的,由该特定人员办理相关事项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可签订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赋予给总经理的权限内的所有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签订相关合同,其权限由公司总经理确定,但不得超越董事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赋予给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以签订其业务和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合同,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具体的授权权限和范围等事宜由公司授权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或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

订相关合同,公司实行“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勤勉尽职地代表公司对该合同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或特别授权的事项,按董事会授权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授权范围内的合同事项,应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的,应事先按程序汇报和决策,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应按决策的结果办理相关合同事项。

第二节合同签订程序

第二十条如有合同业务发生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合同承办人员,起草合同或初审对方提供的合同,并与对方协商相关合同条款,形成合同草稿,重大合同条款应事先得到有职权领导同意方可确定,需会审的合同应按程序进行会审。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员将起草或初审后的合同草稿提交有职权领导审阅,有职权领导提出审阅意见。

第二十二条合同草稿形成后,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进行相应决策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三条以下合同为公司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先报送至公司有职权领导、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审或会签,形成会审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必须采纳会审意见,但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有职权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可修改会审意见或重新进行会审:

(1)涉及对外长期投资的股权投资合同(不含短期证券投资);

(2)总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合作合同;

(3)对外担保合同;

(4)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合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5)与关联法人发生的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合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如采购、销售合同、科研合同,根据风险可控与否,由主管业务领导确定是否提交会审;

(7)虽达不到上述会审标准,但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风险较大,可以提交进行会审。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分管业务的领导认为风险较大应当进行会审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须会审的合同如因时间紧迫且风险可控,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可豁免合同会审程序。

第四章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分管副总以上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招投标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在合同上签字的双方人员必须有职权或授权。

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合同书或协议书须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合法、意思表示清楚,且不得有损公司合法利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使用格式合同的,应从其规定。

承办合同业务时,应尽可能地由我方起草合同草稿。对于销售和采购类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拟订格式合同,并尽可能使用我方的格式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预付款的合同应查明对方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首次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该合同总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定金不得超过该合同总金额的20%。质保金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

第三十条合同价款或酬金的确定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合同承办部门按市场原则进行询价,并提出建议,经相应决策程序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对于有特殊质量要求的,须经公司相关职能、技术部门审定;凭样品买卖的,应将样品封存,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物应与样品及其说明质量相同。

第三十二条合同文本签字之前,具主管领导或经其授权签约的人员,应仔细查阅审查意见,审阅合同内容。

第三十三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应对合同进行审查,如发现对公司明显不利的问题,或合同的签订程序、内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应不予签字。

第三十四条合同签字人应代表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如因合同签字人的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公司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情况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的合同,须事先经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外,各承办部门不得先付款,后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订立,但若存在以下情况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不订立书面合同:

(1)当场钱货两清且不存在风险的交易行为;

(2)预收全部货款且不存在重大风险的销售合同;

(3)先收货后付款且不存重大风险的采购合同;

(4)合同金额小于5万元且主管领导确保无风险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但应保留传真文件等资料,并在一个月内交换回合同原件。

第三十八条合同应经有职权领导或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审核签字人具备相应职权或获得相应书面授权,并同时对合同加盖骑缝章。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不得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印章保管人应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合同加盖印章情况,印章保管人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签订人或经其指定的合同承办人应负责办理该合同的履行事宜。

第四十条验收合同标的的部门或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相关资料逐项检查验收,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准确记录,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检验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对方人员在场的,应立即提出;对方人员不在场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动用合同标的。

第四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因我方责任造成违约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出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按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追究违约方责任,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不得擅自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承办人如发现有证据表明或判断对方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对方进行协商,无法协商可能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投资发展部,由投资发展部协助合同承办部门一起处理合同争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部通过结算监督合同履行,严格审查单证,严格执行合同付(收)款的规定,对违规签订、未处理违约责任或未按约履行的合同,应暂缓或者拒绝办理付款业务。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人应记录合同履行情况,妥善保管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并及时交由本部门合同管理员建立相应合同管理台账后存档。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四十五条已签订的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需变更、中止、解除任一情形的,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和转让,按原合同的签订权限办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合同承办人应关注对方的变化,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经我方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对方不能提供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应当立即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在上述情形消失或对方提供有效的担保后恢复履行。

第四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按主管领导的指示会同本部门合同管理员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如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投资发展部,并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往来书件、电报、电传、图表以及电话记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及物证等),投资发展部认为需要立即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报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合同纠纷在进行协商时,合同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必须确保该纠纷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应至少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前一个月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或者因合同纠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由公司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办理诉讼或仲裁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章合同的公证

第五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证的合同,应予以公证。

第五十三条承办部门或公司投资发展部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发生合同争议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予以公证。

第五十四条公证事务由投资发展部承办。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按季向投资发展部上报本部门该季度合同签订情况和履行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十六条投资发展部可根据需要会同其他职权部门对合同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合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度考核。对下述情况,本人对该损失无责任或过错的,可投资发展部核实并报总经理同意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按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的5%给予奖励。

(2)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在从事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人员,经投资发展部核实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公司给予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未按公司决策程序决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反程序签订合同,或擅自放弃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3)牟取私利,致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对下列情况者,由投资发展部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酌情扣发责任者奖金:

1、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制度签订、履行合同的;

2、签订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3、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未按公司决策程序决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下损失的;

4、由于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及其它责任部门的原因导致公司违约的;

5、由于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责任,对对方违约行为未及时追究,导致公司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市场营销部、贵金属商务部、采供部等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及权责分工,并报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在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一:合同管理流程图

附件二:合同会审表

附件三: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台账

附件四:合同签订履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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