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纪律考核办法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纪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方式
成立由所长、纪检监察、一般干部组成的督查组采用日
常抽查的方法,实行扣分制。
三、考核内容
1、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串岗聊天的,每次0.2分;
2、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0.2分;
3、上班时间玩电子游戏,网上聊天的,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办私事,影响工作的,每次扣0.5分;
5、上班时间中午饮酒,每次扣0.5分;
6、未履行首问人义务,办事推诿,造成影响的,每次扣0.5分。
四、考核奖惩
考核扣分在1分以上的取消评优资格,扣分在2分以上的所内通报批评,扣分结果列入年终个人考评,在测评分中扣除相应分值,扣发奖金。
篇2:某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办法
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方式
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依据,采用工作质量抽查、岗位目标定量评定的方法实行扣分制。
三、考核内容
1、个体登记注册行政确权行为,被上级抽查发现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的,受理审查员、登记核准员每户扣0.1分。
2、抵押物登记书式审查,被登记机关发现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退还的,受理审查员每户扣0.1分。
3、经检办案行政执法,被上级抽查发现定性不准,材料不齐,程序不合法的,案件主办人、法制员每件扣0.1分。
4、经济案件未完成定量指标的,每件扣0.2分。
5、个体管理收缴未完成定量指标的,每5000元扣0.2分。
6、经济巡查未完成计划数的,每20户扣0.2分。
7、新设立企业回访未完成70%的,每少5%扣0.2分。
8、商标发展数未完成定量指标的,每件扣0.1分。
9、撰写信息报道未完成指标的,每少1篇扣0.1分。
10、未完成所长交办的任务,视具体情况。每次扣0.1-0.2分。
四、考核奖惩
考核扣分结果列入年终个人考评,扣发奖金,对工作业绩突出,相应发放所长奖励。
篇3: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追究形式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未按规定承诺期限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在执法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新设立企业开业实地调查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记申请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无前置审批证件、文件擅自办理工商登记的;
3、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特殊原因搁置不办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5、违规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6、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追究程序
对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结合年终考评,视情节轻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时,相应扣发奖金。
篇4:某工商所监管执法预警制度
工商所监管执法预警制度
监管执法预警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对发现的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违章行为,免于财产性处罚而适用行政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的一种监管执法制度。
一、预警内容。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预先警示:
1、下岗职工、残疾人员未办登记手续开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除上述人员外,未办登记手续开业不超过30日,从事无照经营的。
2、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为非限制经营项目,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3、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不超过30日的(有限公司除外)。
4、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5、开展自我宣传或推销产品时广告用词不当,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的。
二、操作程序。
检查__预警__跟踪监控__处罚
1、检查。结合经济户口巡查监管,对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轻微违规违章行为的记录备案。
2、预警。对无照经营,发出《工商行政管理预警卡》;对其他列举情形之一的,制作《工商行政管理告诫书》,向当事人指明违规违章行为的依据性质、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监管执法警示。
3、跟踪监控。对预警对象在警示期限内进行教育帮扶,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预警期限30日,其他行为预警期限15日,并督促整改。
4、处罚。预警对象未按法律法规改正,预警失效的,实施行政处罚。
篇5:某工商所监管执法提醒制度
工商所监管执法提醒制度
监管执法提醒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针对市场主体容易出现的违规现象,提供法规宣传,友情提示,防止违规违章行为发生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一、提醒内容: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2、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使用的名称、字号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字号相同,核准登记事项变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参加年度检验、验照。
4、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产品或包装、标识上的标注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标注产地,伪造、冒用须经批准、许可的标志、证明。
5、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不得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二、操作方法。
1、建立市场主体联络员制度,进行培训、宣传工商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对工商法律法规的知情度。
2、制作工商行政管理提醒卡,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告知提醒事项,提供“亲和”服务,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