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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利益,建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管领导,是指具备相应职权并可在合同上签字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合同金额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慎重签约、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确定的原则、程序及权限进行。

第六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部门或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公司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

第一节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为投资发展部,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投资发展部职责如下:

(1)拟订、修改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合同管理规定;

(2)负责办理公司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

(3)审查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书;

(4)参与公司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5)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6)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其文本的起草;

(7)对需要公证的合同或需保全的证据,负责办理公证事宜;

(8)对公司合同业务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9)公司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合同业务承办部门

第八条合同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签订并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

(1)投资发展部承办对外投资、证券事务、重大融资(不含银行借款)、法律服务等合同。

(2)市场营销部承办对外销售类合同。

(3)人力资源部承办劳动、社会保障类合同业务。

(4)财务部承办银行借款、审计评估、资金委托管理、担保、财产保险合同业务。

(5)采供部承办设备、生产资料、办公用品采购合同业务。

(6)贵金属商务部承办贵金属购销合同、与贵金属贸易相关的合作合同、进出口合同。

(7)科技部办理科研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科研项目合同。

(8)其他合同业务由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办。

(9)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指定的合同事务由某一职能部门办理时,由被指定的职能部门承办该特定的合同事务。

经公司决策程序调整各部门职责的,按调整后的部门职责承办。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合同收付条款的订立和执行,控制资金的使用,减少或避免资金风险。

第三节合同管理员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情况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从事合同管理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本部门相关业务和技术。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员向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履行相应职责,合同业务上接受投资发展部指导。其职责如下:

(1)参与合同起草、谈判,审查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利性提出意见。

(2)指导合同承办人按投资发展部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3)督促合同承办人员履行合同。

(4)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公司投资发展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5)对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并通报财务部、投资发展部及与合同纠纷相关的部门。

(6)对本部门承办管理的合同进行编号、登记、保存,建立健全本部门合同台帐,向投资发展部报送合同签订报表和合同履行情况表,接受投资发展部的检查。

第四节合同承办人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指定的办理具体合同事务的人员,合同承办人对主管领导负责。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指定业务进行前期调研、市场询价、对方资信调查和制作相关文件。

(2)负责召集、联络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谈判并制作书面记录。

(3)依法草拟合同文本,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依法办理履行合同的事宜,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4)依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转让具体事宜。

(5)及时向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员或投资发展部通报在履行中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采取相应措施。

(6)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合同管理员存档。

(7)参加承办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合同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签订合同的职权和授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签订所有合同。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签订的合同,只能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特定人员签订,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特定人员办理的,由该特定人员办理相关事项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可签订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赋予给总经理的权限内的所有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签订相关合同,其权限由公司总经理确定,但不得超越董事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赋予给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以签订其业务和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合同,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具体的授权权限和范围等事宜由公司授权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或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

订相关合同,公司实行“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勤勉尽职地代表公司对该合同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或特别授权的事项,按董事会授权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授权范围内的合同事项,应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的,应事先按程序汇报和决策,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应按决策的结果办理相关合同事项。

第二节合同签订程序

第二十条如有合同业务发生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合同承办人员,起草合同或初审对方提供的合同,并与对方协商相关合同条款,形成合同草稿,重大合同条款应事先得到有职权领导同意方可确定,需会审的合同应按程序进行会审。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员将起草或初审后的合同草稿提交有职权领导审阅,有职权领导提出审阅意见。

第二十二条合同草稿形成后,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进行相应决策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三条以下合同为公司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先报送至公司有职权领导、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审或会签,形成会审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必须采纳会审意见,但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有职权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可修改会审意见或重新进行会审:

(1)涉及对外长期投资的股权投资合同(不含短期证券投资);

(2)总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合作合同;

(3)对外担保合同;

(4)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合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5)与关联法人发生的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合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如采购、销售合同、科研合同,根据风险可控与否,由主管业务领导确定是否提交会审;

(7)虽达不到上述会审标准,但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风险较大,可以提交进行会审。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分管业务的领导认为风险较大应当进行会审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须会审的合同如因时间紧迫且风险可控,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可豁免合同会审程序。

第四章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分管副总以上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招投标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在合同上签字的双方人员必须有职权或授权。

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合同书或协议书须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合法、意思表示清楚,且不得有损公司合法利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使用格式合同的,应从其规定。

承办合同业务时,应尽可能地由我方起草合同草稿。对于销售和采购类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拟订格式合同,并尽可能使用我方的格式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预付款的合同应查明对方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首次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该合同总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定金不得超过该合同总金额的20%。质保金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

第三十条合同价款或酬金的确定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合同承办部门按市场原则进行询价,并提出建议,经相应决策程序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对于有特殊质量要求的,须经公司相关职能、技术部门审定;凭样品买卖的,应将样品封存,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物应与样品及其说明质量相同。

第三十二条合同文本签字之前,具主管领导或经其授权签约的人员,应仔细查阅审查意见,审阅合同内容。

第三十三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应对合同进行审查,如发现对公司明显不利的问题,或合同的签订程序、内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应不予签字。

第三十四条合同签字人应代表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如因合同签字人的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公司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情况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的合同,须事先经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外,各承办部门不得先付款,后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订立,但若存在以下情况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不订立书面合同:

(1)当场钱货两清且不存在风险的交易行为;

(2)预收全部货款且不存在重大风险的销售合同;

(3)先收货后付款且不存重大风险的采购合同;

(4)合同金额小于5万元且主管领导确保无风险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但应保留传真文件等资料,并在一个月内交换回合同原件。

第三十八条合同应经有职权领导或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审核签字人具备相应职权或获得相应书面授权,并同时对合同加盖骑缝章。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不得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印章保管人应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合同加盖印章情况,印章保管人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签订人或经其指定的合同承办人应负责办理该合同的履行事宜。

第四十条验收合同标的的部门或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相关资料逐项检查验收,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准确记录,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检验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对方人员在场的,应立即提出;对方人员不在场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动用合同标的。

第四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因我方责任造成违约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出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按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追究违约方责任,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不得擅自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承办人如发现有证据表明或判断对方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对方进行协商,无法协商可能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投资发展部,由投资发展部协助合同承办部门一起处理合同争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部通过结算监督合同履行,严格审查单证,严格执行合同付(收)款的规定,对违规签订、未处理违约责任或未按约履行的合同,应暂缓或者拒绝办理付款业务。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人应记录合同履行情况,妥善保管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并及时交由本部门合同管理员建立相应合同管理台账后存档。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四十五条已签订的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需变更、中止、解除任一情形的,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和转让,按原合同的签订权限办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合同承办人应关注对方的变化,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经我方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对方不能提供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应当立即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在上述情形消失或对方提供有效的担保后恢复履行。

第四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按主管领导的指示会同本部门合同管理员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如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投资发展部,并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往来书件、电报、电传、图表以及电话记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及物证等),投资发展部认为需要立即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报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合同纠纷在进行协商时,合同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必须确保该纠纷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应至少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前一个月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或者因合同纠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由公司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办理诉讼或仲裁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章合同的公证

第五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证的合同,应予以公证。

第五十三条承办部门或公司投资发展部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发生合同争议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予以公证。

第五十四条公证事务由投资发展部承办。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按季向投资发展部上报本部门该季度合同签订情况和履行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十六条投资发展部可根据需要会同其他职权部门对合同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合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度考核。对下述情况,本人对该损失无责任或过错的,可投资发展部核实并报总经理同意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按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的5%给予奖励。

(2)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在从事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人员,经投资发展部核实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公司给予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未按公司决策程序决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反程序签订合同,或擅自放弃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3)牟取私利,致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对下列情况者,由投资发展部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酌情扣发责任者奖金:

1、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制度签订、履行合同的;

2、签订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3、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未按公司决策程序决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下损失的;

4、由于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及其它责任部门的原因导致公司违约的;

5、由于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责任,对对方违约行为未及时追究,导致公司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市场营销部、贵金属商务部、采供部等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及权责分工,并报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在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一:合同管理流程图

附件二:合同会审表

附件三: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台账

附件四:合同签订履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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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企业合同章管理办法

企业合同章管理

对任何企业来讲,都需要具有公章,而公章作为公司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一定要加强管理。为了加强公司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需要制定公章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一、职责

(一)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经理负责行政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或授权业务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三)公章管理员具有以下职能:

1、负责公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公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二、使用规定

(一)公司的公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专项业务章。

(二)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2、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3、专项业务章(各部门用章等)由各专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章工作用个人名章两枚,分别由公司指定人事行政部、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三)未经股东会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及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并经唐山市公安局备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使用《公章审批单》。

(五)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六)公章使用(公司红头文件除外),必须见《公章审批单》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各专业人员审核并会签(合同、协议会签单),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人事行政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登记。

(十)任何公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十一)对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十二)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三)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章备案单位报失。

篇3:企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软件,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利用现代企业的先进管理思想,为企业提供决策、计划、控制与经营绩效评估的全方位、系统化的合同管理平台,来看下面内容: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

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

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八条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6、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

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

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

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

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

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4:建筑劳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实行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编写印制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变更、终止与解除,将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和本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合法实施调解。

第七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突出矛盾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报表、台帐统计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和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连续工龄未满一年的,可订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订立:

一、双方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加盖本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进人事档案,乙方一份由个人保存。

第十六条新招用人员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所在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制度,确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工资兑现。当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生产(工作)或劳动组织机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可以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四、当与乙方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劳动者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生产者)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当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的义务:

一、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

四、认真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讲究职业道德;

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终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

(一)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招聘(录)考试考核者;

(三)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四)试用期内完不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五)正处在管制执行期、假释期或缓刑期内者。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的,具体包括:

(一)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造成伤残的;

(四)违章违纪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盗窃、诈骗本企业财物或职务侵占,有两次情节轻微行为或一次严重行为的;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经教育无效的。

三、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企业利益的,具体包括:

(一)严重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二)采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损害企业利益或有损企业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劳动教养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

第三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三、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考核表》,经用人单位研究后,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单位经过考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接通知后七日内未做出答复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三、单位经过考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终止。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编写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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