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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校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学院(学校)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学院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止出现火灾、被盗及其它灾害性事故,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学院要害部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列选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保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人员落实保卫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2、院内各安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等档案应报保卫处备案。

3、院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如锅炉工、厨工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院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并安装相应的灭火和防盗报警设备。

5、学院保卫处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隐患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6、学院对在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出现不安全事故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篇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关键装置为:

1.石油企业海上、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

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要害(重点)部位为: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

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

第四条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局、总厂、厂)及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和二级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队)和班组三级监控。

第五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分级管理,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二级单位界定,直属公司(局、总厂、厂)审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七条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单位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2.二级单位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完善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

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公司(局、总厂、厂)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登记台帐,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二级单位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炼化企业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5.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条基层单位监控要求:

1.确认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关键装置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工程师或安全员;

4.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班组监控要求: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每周对安全设施、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演练,使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附件1: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附件2: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考表

一、油气生产

海上钻井平台

海上、水上采油平台

海上作业平台

海上、水上井组平台

二、炼油

加氢裂化装置

热裂化装置

加氢精制装置

常减压蒸馏装置

制氢装置

汽油再蒸馏装置

催化重整装置

汽油电化学精制装置

催化裂化装置

溶剂脱蜡脱油装置

气体分馏装置

汽油脱醇装置

溶剂脱沥青装置

减粘裂化装置

气体脱硫装置

硫磺回收装置

气体脱硫醇装置

烷基化装置

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装置

润滑油加氢装置

延迟焦化装置

MTBE装置

三、

蒸汽裂解乙烯、丙烯装置

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

裂解汽油加氢装置

乙烯直接法制氯乙醛装置

芳烃抽提装置

合成甲醛装置

对二甲苯装置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

对二甲苯二甲酯装置

环氧氯丙烷装置

对苯二甲酸装置

羧基合成制丁醇装置

环氧乙烷装置

间甲酚装置

环乙烷装置

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

丙烯腈装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

四、合成橡胶

丁苯橡胶装置

顺丁橡胶装置

丁腈橡胶装置

五、合成树脂及塑料

尼龙6(已内酰胺)装置

聚乙烯醇装置

高压聚乙烯装置

聚脂装置

低压聚乙烯装置

聚苯乙烯装置

聚丙烯装置

ABS塑料装置

六、合成氨

合成氨装置

尿素装置

七、石油化纤

涤纶装置

腈纶装置

锦纶装置

维尼纶装置

尼纶装置

篇3:大京发电厂厂级重点防火部位管理规定

一、厂级重点防火部位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安监部及有关单位审核报厂部批准后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二、重点防火部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按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明确指定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公布上墙;

三、重点防火部位要悬挂明显禁火标志牌,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应主动向管理人员交出火种;

四、重点防火部位禁火区域一般以围墙为界10米范围内,禁止在禁火范围内动用明火;

五、因工作需要在重点防火部位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切实做好防火措施;

六、易燃、易爆的重点防火部位,所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规范要求;

七、禁火区域30米内禁止搭建临时易燃建筑;

八、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每周必须参加部门或班组组织的安全活动,特殊工种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九、禁火区域内必须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检查,通往重点防火部位的道路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十、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扑救、抢救伤员、疏散人员、转移物资、保护好现场、作好警界,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入内,未经厂部同意和安监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现场。

篇4:大京发电厂防火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确立企业的防火重点部位。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是控制室、汽机厂房、锅炉区域、油罐区、氨区、供氢站、资料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及沟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第二条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三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第四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重点防火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动火安全管理

第五条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便利生产检修的原则下,对动火管理工作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第六条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一)一级动火区域:

集控室;

汽机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近的汽水管道;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

锅炉燃油管道、设备;

氨区;

储氢设备及氢管道,供氢站室内;

锅炉制粉系统的煤粉管、仓和煤粉管道上方;

电缆沟道内、电缆夹层;

脱硫吸收塔;

变压器区域;

危险品仓库;

各开关室、蓄电池室

网控楼;

(二)二级动火范围:

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的区域;

氢系统20米范围内;

主厂房、锅炉区域一级动火以外的地点

输煤系统设备;

脱硫脱硝设备;

其它生产区域。

第七条动火审批制度

(一)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一式二份。

(三)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监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四)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三)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四)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五)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

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

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

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管道未清洗干净前;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七)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九条油罐区动火安全措施

(一)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在四级以下的动火地点应处于油库的上风位置。

(二)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三)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四)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五)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六)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七)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八)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九)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第十条氢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一)氢系统动火应严格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批制度;

(二)动火检修时,应尽可能将需修理的部件移到氢系统外安全地点;

(三)在氢系统现场动火时,动火部件应与其它连接的管道全部拆离,并加装金属盲板,并尽可能停止相连的制氢储氢设备的运行工作。

(四)动火设备应彻底用氮气吹扫置换,包括弯头死角,经各点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五)现场应有两台以上测爆仪进行现场监视,空气中含氢量应控制在4%以下。

(六)现场应使用铜制工具,或在工具上涂黄油。

(七)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八)现场使用的气电焊设备应放置在制氢室外,并远离氢系统管道,电焊的地线严禁接在运行的氢系统设备上。

第三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装置、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十三条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应急指示标志应每天检查一次,确保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按规定对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进行维护保养。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3、防火卷帘门具有机械、电器综合性能的重要防火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或消防设施维护机构负责管理与保养工作。

4、防火卷帘门必须每月定期启动,以免出现某些部件生锈而影响使用效果;

5、防火卷帘必须每季启动1至2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6、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检查各系统紧固件是否移位或松动,各焊接部位是否牢固,电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

7、维修工作完成后,需认真填写维修完工单,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签名,以备核查。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气呼吸器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其它设备、器材等。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第十九条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

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识。

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安监部办理。

第五章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第二十三条值班人员每日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凡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六章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第二十八条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第二十九条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三十条运行值班人员每日对消防水系统的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维护人员每半月启动电动消防泵和柴油消防泵一次,并严格执行该系统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二条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第三十四条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喷头,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全厂各部位水喷淋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喷淋试验,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户内消火栓应利用房屋顶部消火栓定期试验,出水水柱一般应达到10米,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非火灾未经安监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第三十八条消防蓄水池应保持水源清洁,并定期清洗。

第七章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第四十条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四十一条值班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盘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维护人员每月对灭火剂贮存和驱动装置的压力检查一次,其压力表读数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90%。

第四十三条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第四十四条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第八章泡沫灭火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第第四十五条油罐泡沫消防设备是我厂油罐区重要防火设备,为了维护使用好该设备,特制定本操作方法及管理规定。

一、应急操作方法:

(一)、电动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2油罐电动阀。

(二)、机械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1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2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二、管理规定

1、消防专职和专业消防员负责油罐泡沫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2、泡沫罐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3、消防专职对该设备应做到每月定期检查、月保养,确保设备阀门开关灵活,设备功能正常安全。

4、对相关运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指导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设备。

5、泡沫罐内药品应定期进行更换,确保药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油罐泡沫消防系统正常时应处于备用状态,非油罐火警不得动用。

篇5: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一般按“四大”原则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二、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部位被确定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室、档案室、学生公寓楼、配电室、学生餐厅、幼儿园。

三、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领导负责、制度健全、岗位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四、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单位,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防火责任人。

2、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按照消防法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6、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7、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拥挤、相互踩踏事故。

五、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防火管理

1、建立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做好应急处置消防安全措施。

2、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

3、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4、建立建筑物内部装修、防雷击(静电)等管理规定。重点防火部位的建筑结构、装修、装饰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必须使用阻燃、难燃装修材料,并配有良好的避雷、防雷电设施,

5、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疏散演练制度。各单位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师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得师生掌握和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新教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6、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日、周、季三级防火巡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重大节假日应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建立重点防火部位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并根据单位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六、重点防火岗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

2、配电室值班、工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七、未被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的校内其它部位,也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主管单位必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加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八、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的;

2、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用明火、违章施工的;

3、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的,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损坏或破坏电气安全设施等;

4、挪用、偷盗、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致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对查出的消防隐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九、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相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

十、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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